关于尖峰南片区市政道路工程计价争议问题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1号

珠海市斗门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江西省群力建设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尖峰南片区市政道路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7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珠海市斗门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珠海市斗门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江西省群力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在投标报价时,部分工程量清单填报的投标综合单价高于发包人公布的预算综合单价,根据合同约定为不均衡报价,就不均衡报价结算时是否调整原合同总价产生争议。发承包双方及发包方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均认为,根据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不均衡报价修正后的综合单价只适用对增减工程的综合单价进行调整,总价合同在修正不均衡报价时不应改变;珠海市斗门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核中心委托的二审造价咨询单位认为,在送审财审中心时,合同双方仍未给出不均衡报价调整的相关资料,故认为承包方已主动放弃不均衡报价调整的权力,根据招标文件第16.15条“造价调整方式”其他事项第2条约定“不接受投标人不均衡报价,如投标综合单价高于预算综合单价,则该项单价按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原则及中标降幅计算……。”及招标文件第21条“需要在专项条款说明的其它事项”中第20点“投标单位清单报价不得高于招标工程量清单单价,如果投标清单报价高于招标工程量单价,结算时,对增减工程一律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单价×中标费率结算……。”,应对不均衡报价按合同约定调整,涉及的核减金额应从合同总价中扣除。

我站认为,本项目合同约定招标文件优先于其他文件,招标文件16.2承包方式约定:“其它事项[固定总价:本项目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投标报价文件包含投标总价及综合单价时,投标总价为合同总价。合同总价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之内不可调整。]”,同时招标文件16.11条“承包风险”及16.14条“造价调整条件及范围”,其中均未约定不平衡报价属于原合同造价的调整范围。而招标文件16.15条“造价调整方式”中的“其他事项”第2条及招标文件21.1条“说明事项”中的第20点均提及的是有关本项目增减工程结算时的处理方式,即当报价存在不均衡报价时,增减工程的结算综合单价根据招标文件21.1条“说明事项”的第20点约定计算,修正后的综合单价仅适用于增减工程,而原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内的合同总价不进行调整。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1月9日




关于迎咀赤狮坑新村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2号

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人民政府、广州市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迎咀赤狮坑新村及进村道路等附属工程建设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迎咀赤狮坑新村建设及进村道路等附属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清远市源潭镇,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人民政府通过议标方式,确定广州市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办方)和广州市建工设计院有限公司(成员方)组成的联合体承建。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清单计价,定额组价方式,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是抢险应急项目,为满足工期要求,经监理单位批准该项目施工组织设计,23套联排住宅结构采用3套铝模板(其中1套备用),实际主体结构采用2套铝模板,每套模板周转次数为11.5次。双方对铝模板残值能否根据项目的特殊性进行调整产生争议。发包方认为,根据《广东省房屋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第二部分措施项目A.1.20模板工程说明第二十四点“铝合金模板系统是由铝模板系统、支撑系统、紧固系统和附件系统构成,本定额中铝合金模板的材料摊销次数按90次考虑”,对应铝模板清单中的定额含量应按90次摊销次数考虑,定额材料含量及残值不应调整。承包方认为,由于23栋联排住宅结构模板采用2套铝模周转,且铝模板是根据工程实际尺寸进行定制的,属于定制性产品,认为铝合金模板应一次性摊销。

我站认为,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4期)》(粤标定函〔2020〕334号)补充铝模板说明,本章铝模板定额子目适用于建筑物标准层超过20层(含20层)以上的住宅和公共建筑,不适用于标准层较少(20层以下)、层楼较低的学校、医院、监狱、展览馆等建筑物,因本项目为抢险应急项目,不适宜采用定额的摊销次数,建议双方依据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协议书”第六条6.3.2款约定,结算综合单价按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单位确认的施工图预算,对其措施项目费的确定方式约定为“发生措施费按照施工方案和现场签证据实办理结算”,以经批准的铝模施工方案计算其实际成本,并扣除铝合金模板残值后的费用作为结算价格。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1月9日




关于金湾区红旗镇大林片区规划四路新建道路工程I标施工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3号

珠海格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长正建设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金湾区红旗镇大林片区规划四路新建道路工程I标施工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5月29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珠海市金湾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长正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项目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2019年7月22日,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2018>勘误(一)的通知》(粤标定函〔2019〕163号),删除了《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 2018》章说明“一般水泥搅拌桩按一喷二搅考虑,施工为二喷二搅时,按一喷二搅子目计算。施工为二喷四搅、四喷四搅时,人工费、机具费乘以系数1.43计算”内容。现发承包双方对定额勘误是否引起水泥搅拌桩合同综合单价调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定额勘误属于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68.2条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中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调整”,按照合同约定应该取消其系数。承包人认为,合同约定为综合单价包干,投标报价中水泥搅拌桩综合单价为施工单位综合各种风险费用、试验费及检测费、现场施工条件、工期限制等作出的报价,甲乙双方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及契约精神,不应调整合同单价,应按合同清单执行。

我站认为,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6.2.1条规则,承包人是根据“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等,结合“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等进行投标报价,中标后在合同中予以确认。本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文件并未约定投标人必须按政府发布的定额进行报价,说明双方是基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相关规则进行报价、定价的。此外,《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勘误(一)的通知》(粤标定函〔2019〕163号)的勘误,适用于采用定额作为依据且尚未办理阶段性造价成果文件的工程计价,并不适用于本项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68.2条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中“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调整”的约定。综上,本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其中标价格不受定额勘误影响,结算时无需调整。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2月13日




关于梅州职业技术学院新建项目工程(EPC总承包)计价争议问题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5号

梅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梅州职业技术学院新建项目工程(EPC总承包)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9月28日签订的工程总承包(EPC)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梅州城区,资金为省市财政拨款,发包人梅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由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计算施工图预算再组价确定,目前处于施工图预算审核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隔音砂浆、铝型材、电线、电缆、铜等材料价格调差的争议

本项目实施期间,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双方就隔音砂浆、铝型材、电线、电缆、铜等材料在结算时能否进行价格调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约定以审定的建安工程费进行固定总价包干,结算不作调整,并未明确约定上述材料可以计算材料价差,施工期间梅州市造价管理机构也未发布上述材料的价格。预算审核书中隔音砂浆等材料采用暂估价列入预算,按照合同专用条款20.1.5限额设计及限额施工要求第3点的约定“……承包人应接受梅州市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审核核定的价格,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在预算审核核定的暂估价范围内进行实施,最终定价不得超出暂估价”。因此,上述材料不能进行材料调差。承包人认为,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13.2.6.2条“合同履行期间,因主材、人工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附录A.2的方法调整合同价款”,上述材料属于调差范围,材料单价应按施工当期材料品牌、等级相对应的市场价予以调整。

我站认为,本项目目前处于预算审核阶段,根据合同协议书第五条(二)建安工程费及价款调整条款“建安工程费包含经审定的施工图纸范围的一切费用,除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3条约定的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外,其余结算不作调整”和合同专用条款第13.2.6.2条约定,调差范围为主材和人工。同时,按照补充合同(二)约定,预算以2021年第一季度梅州城区工程造价信息的价格为依据,且合同专用条款20.1.3条工程量清单预算编制要求约定,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执行工程量清单预算编制期间《梅州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中已列的“梅州城区材料参考价格”,未列的材料价格由承包人根据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上述的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进行编制。综上,结算时属于主材的材料价格可以进行调差。属于梅州市造价站发布的主材价格则按照其价格,梅州市造价站未发布的主材则按照市场价并经双方确认,再按合同约定的基准价及调差方式进行材料价格调差。    

二、关于强电、弱电、给排水的凿槽及修复计费的争议

本项目强电、弱电、给排水暗装管线布线采用凿槽刨沟方式敷设,双方就强电、弱电、给排水的凿槽及修复能否计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项目为EPC总承包新建工程,承包人应在设计和施工阶段考虑各专业施工衔接的问题;定额是在土建施工时即预留好线管的位置,凿槽刨沟等相关费用不作考虑。承包人认为,根据《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28期)》(粤标定函〔2022〕16号)的问题解答序号7,电气暗配管定额不包括凿槽、刨沟、沟槽修补等工作内容,发生时另执行C.4.13附属工程的相应项目;土建施工时无法预留线管沟槽,现场实际采用的也是开槽方式施工,故应予计算。

我站认为,本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根据《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表D.11配管、配线的注“配管安装中不包括凿槽、刨沟,应按本附录D.13相关项目编码列项”规定,本项目电气配管发生的凿槽、刨沟以及修复,应另行列项单独计取。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2月13日




关于广州增城石滩项目一期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8号广州港科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建工集团(广州)建设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广州增城石滩项目一期(小学、幼儿园及地下室)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6月5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广州港科置业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北京建工集团(广州)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为集群教育建筑工程,利用功能建筑联通,合同约定建筑面积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以下简称“规范”)计算,发承包双方对架空活动空间建筑面积的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规范第3.0.9条规定,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承包人认为,规范第3.0.7条规定,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均应计算全面积。

我站认为,争议的架空活动空间部位共5层,其中负一层为半地下室,争议的架空活动空间位于首层且层高大于2.20m,不属于规范第2.0.12条规定的架空走廊,应按第3.0.7条规定计算其建筑面积。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2月16日 




关于广州莱迪创新科技园三期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9号

广州莱迪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商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广州莱迪创新科技园三期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8年11月28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广州莱迪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广东商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以下简称“2010房建定额”)组价确定,实质为定额计价方式,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大型机械进退场及安拆费(塔吊、施工电梯)套用定额的争议

本项目在计价过程中,对工程中的大型机械进退场及安拆费(塔吊、施工电梯)如何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广东省定额未规定需要计取大型机械进退场费,且未规定需要采用定额机械台班费用作为编制依据,因此应按执行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机械设备租赁及销售价格参考信息。承包人认为,《广东省建设施工机械台班费用(2010)》(以下简称“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是2010房建定额的组成部分,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中编码以9946开始的子目可作为确定施工机具租赁台班费的参考。

我站认为,本项目合同约定采用2010房建定额为计价依据,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是确定《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年)》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依据,因此本项目大型机械进退场及安拆费应执行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二、关于构造做法套价的争议

本项目内墙面无块料面层,为内墙面抹灰一次成活,发承包双方对内墙面抹灰一次成活套用底层抹灰还是套用一般抹灰的定额子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应套用底层抹灰。承包人认为,根据《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解答的函(第1期)》(粤标定函〔2019〕9号)第20条的解答“墙柱面有块料面层时套底层抹灰,其余套一般抹灰”,本项目内墙面无块料面层,应套一般抹灰定额子目。

我站认为,本项目的抹灰工程竣工验收时如无块料面层,应根据《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解答的函(第1期)》(粤标定函〔2019〕9号)第20条的解答内容,套用一般抹灰定额子目。

三、关于里脚手架套定额的争议

本项目承包范围内的建筑物为地下室和厂房,发承包双方就室内里脚手架是套用民用建筑定额子目还是套用工业建筑定额子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项目规划设计为工厂,结构图及建筑平面图示均为丙类厂房,根据《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 GB/T 50504-2009描述工业厂房是以工业性生产为主,因此应套用工业建筑的里脚手架定额子目。承包人认为,本工程虽然设计图纸标注为厂房,实际不符合工业建筑四大建筑分类用途,如:工业建筑多为2~6层的多层建筑,具备生产车间等用途,本项目楼层高度多为70~100m,不应套用工业里脚手架定额子目。

我站认为,民用建筑是指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总称;工业建筑是指生产厂房、仓库、公用辅助建筑以及生活、行政辅助建筑的统称。经查阅施工图纸及合同范围内工作内容,本项目为生产性工业建筑(厂房类建筑),且厂房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丙类”,因此本项目的室内里脚手架应执行工业建筑的里脚手架相关项目。

四、承台、集水井、筏板等土方开挖工作面及放坡系数的争议

本项目承包范围包括桩承台、集水井、筏板等土方开挖以及在1.5~2m深度的桩间土与非桩尖土的挖填转运工作,设计对此部分挖土的工作面及放坡系数无单独说明,发承包双方就此部分挖方的工作面及放坡系数是按定额规定计算还是根据工程部批准的施工方案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定额规定的工作面及放坡系数为常规考虑,在招标预算阶段方案未明确时可参考计算,但土方工程需有单独的施工方案方可施工,结算时应以现场工程部实际批准的施工方案计算,施工方需提供土方方案并以此作为双方结算依据。承包人认为,定额明确,设计对基础施工工作面、放坡没有明确规定的,按定额规定的工作面和放坡系数计算。

我站认为,本项目合同约定计价方式为清单计价、定额组价,因此土石方工程的工作面及放坡系数,应执行2010房建定额A.1土石方工程章节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相关规定。

五、细石混凝土套取定额的争议

本项目上人及不上人屋面采用70mm和80mm厚的刚性细石砼,地下室车库采用100mm细石砼,发承包双方就屋面的刚性细石砼是套屋面细石砼子目还是套混凝土垫层子目,以及车库的细石砼子是套楼地面细石砼子目还是套混凝土垫层子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常规找平层厚度为20~40mm厚,当超过60mm厚时应按混凝土垫层子目执行。承包人认为,垫层指的是设于基层以下的结构层,其主要作用是隔水、排水、防冻以改善基层和土基的工作条件。参考之前纠纷复函“粤标定函〔2019〕244号”和“粤标定函〔2021〕49号”,屋面刚性细石砼应按屋面刚性层定额子目执行,车库楼地面细石砼应按楼地面细石砼定额子目执行。

我站认为,根据工程修改通知单中细石混凝土(屋面)和混凝土耐磨面层(车库)做法,均有压光与分格缝的施工工序。因此,屋面的刚性细石砼和车库的细石砼均可按A.7.2.3屋面刚性防水“细石混凝土刚性防水”定额子目换算计价。  

六、外墙面超高增加抹灰厚度的争议

本项目5~8#建筑物高度在70~100m,双方就外墙抹灰厚度是否按定额规定对墙面垂直高度超过20m的增加抹灰厚度进行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应按收楼标准要求的厚度计算。承包人认为,本工程5~8#建筑高度在70~100m,墙面垂直高度超过20m,应按定额规定增加抹灰厚度计算。

我站认为,应依据2010房建定额A.10墙柱面工程章计算,计算抹灰增加厚度的外墙面应为垂直方向及水平方向具有连续性的同一施工墙面。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2月16日




关于广东茂名幼儿师范专科学校茂名校区学生宿舍楼和教师周转房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10号

茂名市教育局、广东名大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关于广东茂名幼儿师范专科学校茂名校区学生宿舍楼和教师周转房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7年11月8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茂名市,资金来源为学校自筹资金,发包人茂名市教育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名大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合同工期150日历天,工程按合同约定日期开工,但实际施工工期725日历天,施工期间钢筋、水泥、混凝土等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发承包双方就材料价差调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76.1条 “本工程合同价款内不因物价涨落而调整,风险费用的计算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考虑”的约定,合同价款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施工期间材料价格的大幅上涨已超出发承包双方所能预见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第3.2.1条规定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粤建市函〔2018〕2058号)精神,施工期间的材料应按工程实施中的价差予以调整。

我站认为,2018年受多种因素影响,我省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异常,材料价格出现不同程度上涨,超出发承包双方所能预见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因此,建议双方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共担原则,结合材价波动的影响程度,依据粤建市函〔2018〕2058号文的精神商定材料价差调整方法。但因工期延误导致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上涨的,发承包双方应厘清工期延误责任,再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8.3条有关规定进行价款调整。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2月15日




关于北京街盐运西老旧小区微改造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12号

广州市越秀区旧城改造项目办公室,广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北京街盐运西老旧小区微改造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9月23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地点位于广州市越秀区,资金来源是财政资金,发包人广州市越秀区旧城改造项目办公室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目前处于合同履约阶段,现对来函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专业定制产品材料价格调整的争议

本项目使用的花岗岩石材、晾衣架、空调百叶罩、古铜色拉丝不锈钢防盗网、304型氟碳漆不锈钢骨架和钢板雨棚、不锈钢防盗门、铁艺大门、廊架采光棚等材料为专业定制产品,广东省或广州市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中无相关产品的信息价,双方对此部分材料计算价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上述专业定制产品无信息价不属于可调价范围,不应调价。承包人认为,虽无信息价可参考,但仍可按照合同专用条款76条进行调价。

我站认为,本项目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定制产品材料是否属于调差范围,但物价波动引起可调价材料的范围和调整方法关系到发包方与承包方的重大权益,建议双方履行合同主体责任,遵循合同缔约时双方的真实意思,对专业定制产品作为可调价范围以及调整方法予以商定。

二、关于因工序变换导致额外产生的电缆线包裹防护费用计价的争议

本项目原计划先实施电缆(线)下地,再进行外墙搭架施工。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架空电缆(线)延迟或变更取消下地,承包人在搭设外墙脚手架时,出于安全需要对架空电缆(线)进行包裹防护,由此发生相应包裹防护费用。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建设单位对实施内容有最终的决定权,中标单位对实施内容的调整、工程量的变化不得有异议,建设单位对该项目工程量变更不会予以额外的补偿”约定,包裹防护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按照经批复的施工组织设计,电缆(线)先下地再搭设外墙脚手架则不会发生包裹防护费用,但实际施工中电缆(线)延迟下地非承包人的责任,包裹防护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我站认为,由于部分区域施工需对原架空电缆进行包裹防护后才能施工,与招标时体现的先将架空电缆改为下地敷设后再做外墙改造的方案不一致,属于工序变化引起的工程变更,由此产生电缆包裹防护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2月17日




关于格力电器总部大厦项目基坑支护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13号

格力(珠海横琴)发展有限公司,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格力电器总部大厦项目基坑支护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11月24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珠海市,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格力(珠海横琴)发展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通过提供招标控制价和清单综合单价由投标人报下浮率的方式确定由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单价按中标下浮率计算后的单价作为合同单价,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基坑底部分位置和基坑支护桩外侧设计有三轴搅拌桩,发承包双方就三轴搅拌桩施工时置换出的泥浆及冒出的土方的外运是否另外计价产生争议。发包方认为,施工过程中冒出土方属于基坑开挖土方中的一部分,也属于承包人搅拌桩机施工技术控制范畴,非发包人原因,且三轴搅拌桩合同清单项目特征的第9点已明确包含设计图纸及规范所要求的全部费用和为满足本清单工作所需的其他未描述的工作内容,不应另外计算。承包方认为,止水三轴搅拌桩位于支护桩外侧,坑底三轴搅拌桩在基坑底标高以下,置换出的土方均不属于基坑土方,三轴搅拌桩合同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并未含土方外运,需另计。

我站认为,虽然三轴搅拌桩清单项目特征的第9点“包含设计图纸及规范所要求的全部费用和为满足本清单工作所需的其他未描述的工作内容”,但实质上难以对报价范围进行明确界定,且本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三轴搅拌桩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未包含泥浆和土方的外运,若实际施工时发生余土外运,应以签证形式确定工程量,另行计价。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2月17日




关于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四期)工业一路西延段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14号

云浮市滨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锦粤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交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关于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四期)工业一路西延段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4年11月7日签订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云浮市云城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采用BT模式,发包人云浮市滨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深圳市锦粤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交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2014年10月进行公开招投标,2014年11月7日签订施工合同,因规划设计方案调整,项目延期至2018年6月8日开工,双方根据规划调整重新修订施工图,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计价原则重新计量,并依据确定的《预算编制报告》乘以中标浮动率调整了合同价款,其调整后的合同价款未包括材料价差调整。结算时,双方因合同价内材料价差调整发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价内缺乏2014年投标期云浮信息价作为基准价的材料,价差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合同价内没有投标期云浮信息价的材料,其基准价可以通过市场询价的方式确定原投标时的价格,然后按实际施工期的主材价格对比基准价进行价差调整。

我站认为,依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45(4)条及补充协议书约定,主要材料价格调差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13.08款价格调差法。但合同未对调差材料的范围和云浮信息价未公布材料的调差方法进行约定,属于合同未约定情形,由于材料调差范围和调整方法关系到发包人和承包人的重大权益,故建议双方承担合同主体责任,遵循合同缔约时双方的真实意思,重新协议商定材料调差范围及调整方式。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2月17日




关于珠海(阳江)合作共建园区海港大道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17号阳江市高新投资开发公司、玉林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珠海(阳江)合作共建园区海港大道等11条道路及次墩河排渠工程(首期工程)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3月25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阳江高新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阳江市高新投资开发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玉林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责承建。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沟槽土方转运费用问题的争议

本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管渠沟槽挖方作为回填土使用,实际施工时发现沟槽部分为淤泥质土,含水量大,根据质监站、施工验收规范要求,不能直接用于回填,且由于场地原因,需外运至堆场经晾晒后再回运供绿化带部位使用,缺土回填采用外借土方解决。发包人认为增加土方转运等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现场开挖后的土方部分为淤泥土质,与地质报告不符,该事件为承包人无法预见,此部分费用需由发包人承担。

我站认为,本项目工程岩土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显示,所挖沟槽部分为淤泥质土,招标工程量清单回填全部为挖土利用,未考虑淤泥质土达不到回填土的要求,回填土的清单也无相关运输的描述。因此,对于淤泥质土的转运,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7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约定,按实计算。

二、关于水泥搅拌桩施工区域块石翻挖费用的争议

本项目部分道路进行水泥搅拌桩施工时遇到土中块石,水泥搅拌桩无法施工。经发包人、监理、设计、地质勘察等单位现场确认,需对土层进行翻挖,翻挖出的块石外运弃置,弃置引起的缺方以外借土方回填方式,补填至水泥搅拌桩施工平面标高,再进行水泥搅拌桩施工。发包人认为翻挖块石面积及方量难以确认,应按实际发生台班费用计算,缺土方量按翻挖石方实际堆方体积扣除空隙后的实方计算。承包人认为,石方上层土方按土方开挖计价,石方量按翻挖处理面积乘以平均厚度计算,按挖松散石计价;缺土方量按石方量计算,以外借土方回填计价。

我站认为,本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未显示土层中存在块石,工程量清单的水泥搅拌桩清单项亦未见相关块石的特征描述,清单中无石方的挖、运清单项。水泥搅拌桩施工中遇到石方挖除,属于因地质的变化引起,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石方的挖、运应按现场签证的体积计算,挖土方按挖土厚度乘以面积扣减石方的体积计算,借土回填按相应的借土回填厚度乘以面积计算,单价可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72“工程变更事件”约定予以确定。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2月24日




关于珠海(阳江)合作共建园A区风电装备制造标准厂房二期工程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18号

阳江市高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广东量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珠海(阳江)合作共建园A区风电装备制造标准厂房二期工程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8月30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阳江高新区港口工业园,资金来源财政拨款,阳江市高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量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试验承台开挖宽度14~17m,基坑开挖深度约4.2m,施工图无试验承台的基坑开挖支护形式。项目开工后,基坑支护专项方案经专家论证,确定深基坑采用拉森Ⅲ钢板桩基坑支护形式开挖,各参建方同意并经设计单位复核后实施。双方就增加的钢板桩支护费用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钢板桩支护费用为安全措施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深基坑开挖无施工设计图,采用钢板桩支护施工是根据图纸会审、专家论证基坑支护专项方案会议纪要并经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共同研究确定,非承包人原因引起。根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 2018》第一册通用项目第7页册说明第一条及第89页第一条规定,沟槽及基坑钢支撑属于D.1.3软基处理、桩及支护工程,围护支护及桩工程在定额中属于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并非措施项目,此部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我站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第80条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约定“安全文明施工的内容及范围以现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规定为准”,《关于实施<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的若干意见》(粤建造发〔2013〕4号文)第一条第6款“挖土方项目的围护(挡土板)指木竹挡土板、支撑。如设计要求混凝土墙、钢挡土墙或圆木桩、混凝土桩、钢挡土桩等的,应另行列项计算。”,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按费率计算工作内容不应包括基坑钢板桩支护。本项目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施工图均没有试验承台基坑支护的内容,钢板桩支护应属设计变更。双方根据合同工程变更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2月24日




关于珠海国际大厦续(改)建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19号

珠海经济特区珠光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海建筑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珠海国际大厦续(改)建工程总承包(设计、施工)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11月22日签订的工程总承包(设计、施工)合同显示,项目位于珠海市香洲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珠海经济特区珠光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海建筑有限公司和广东德晟设计研究院组成联合体承建。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相关定额编制施工图预算按按中标下浮率组价,目前处于施工图预算编制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属于旧改项目,旧结构基础采用预制混凝土管桩,新建部分基础需补打混凝土灌注桩,混凝土灌注桩施工中遇孤石及旧结构预制混凝土管桩需清除,发承包双方就孤石及旧预制混凝土管桩清除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清除孤石及旧预制混凝土管桩的工程量应按混凝土灌注桩与旧预制混凝土管桩交叉面积乘以旧预制混凝土管桩的桩长计算;由于无合适的定额子目可套用,则选用相近的定额子目,孤石及旧结构基础预制混凝土管桩清除应套用定额入岩增加费子目计价。承包人认为,混凝土灌注桩施工遇孤石及旧预制混凝土管桩的工程量应按灌注桩的截面面积乘以旧预制混凝土管桩的桩长计算;由于定额的入岩增加费子目是按常规岩层考虑,但孤石及旧混凝土预制管桩属于非常规岩层,应按市场询价方式确定造价。

我站认为,依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A.1.3桩基础工程章说明第二条第3点,定额不包括清除地下障碍物,若发生时应按实计算。按照前期超前钻报告及旧结构图纸显示,混凝土灌注桩在施工过程遇到孤石及旧结构预制管桩且需要清除的,均属清除地下障碍物工作,不适用入岩增加费定额子目。建议发承包双方在编制预算时,清除孤石及旧预制管桩的工程量按灌注桩与孤石、旧预制管桩重叠部分的工程量计取,结算工程量按实计算。清除孤石及旧结构预制混凝土管桩的综合单价则应结合施工图纸要求及经批准的施工组织方案,参考市场价格水平协商计取合理的施工成本与利润。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2月24日




关于坦洲镇界狮南路(南坦路至环洲南路)道路改造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20号

中山市坦洲镇城市更新和建设服务中心、江西省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坦洲镇界狮南路(南坦路至环洲南路)道路改造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4月17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项目位于中山市坦洲镇,资金来源为镇财政资金,发包人中山市坦洲镇城建设服务中心(现更名为中山市坦洲镇城市更新和建设服务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江西省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水泥稳定碎石调平层平均厚度变更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招标图纸“6%水泥稳定碎石调平层”项目均厚29.43cm,面积24409.245㎡,而招标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特征描述均厚15cm。施工过程中,因道路设计高程调整,将调平层厚度变更为均厚34cm,面积17403.718㎡。发承包双方就变更后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项目为图纸大包干,承包人在招标答疑阶段并未对调平层图纸与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厚度不一致提出异议,则该项清单报价的均厚应以图纸为准,工程量按实结算,已实施均厚34cm部分,按增加4.57cm计算费用。承包人认为,变更非施工方原因所致,且变更后设计厚度及施工面积均已发生变化,故应重新组价。

我站认为,本项目为招标图纸包干的总价合同,实施过程中因道路设计高程调整,水泥稳定碎石调平层平均厚度变更为34cm,应与原招标图纸的均厚29.43cm作对比,按增加4.57cm计算工程量,再按工程变更引起价款调整的合同条款计价。

二、关于预留管道(钢管)的计量争议

本项目原招标工程量清单中 “钢管Φ110”清单工程量1589.22m。设计单位图纸会审明确预埋钢管数量见照明工程中《管线预埋大样及连接井结构图》,取5根“5×钢管Φ110”,数量558.8m。发承包双方就钢管的工程量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结算应按断面总长减去原招标工程量进行扣减。承包人认为,在图纸会审时设计单位已明确预埋管断面为5根,故结算时应按断面总长乘以根数减去原招标工程量增加相应费用。

我站认为,所提交的相关资料表明,图纸会审明确预埋钢管数量见照明工程中《管线埋设大样及连接井结构图》预埋排管取5根,经双方确认,此图纸已在招标阶段提供给投标单位,图中排管数量标注为4~6根,但由于本项目是按图纸总价包干,作为有经验的总包单位应根据图纸中机电安装各专业统筹考虑确定每米排管包含5根钢管考虑钢管数量(或在招标答疑阶段提出明确数量的要求),并按《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 50857-2013进行报价,故钢管工程量结算时应结合竣工图纸与招标图纸对比差异,即按照竣工图纸与招标图纸的排管截面延长米作对比,若有变更增减的作相应调整。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2月24日




关于广信玉兰苑项目主体及地下室、幼儿园、医院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21号

广州市溪楹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市广胜达建设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广信玉兰苑项目主体及地下室、幼儿园、医院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4月16日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广州市荔湾区,发包人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2021年9月28日将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及义务转交至广州市溪楹房地产有限公司)通过固定清单议标上下浮点定标方式,确定由深圳市广胜达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关于人工费调整的相关合同条款约定“以2019年6月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发布2019年4月份广州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及有关计价办法的通知》中规定的执行《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的工程之‘综合工日、借工和时工的日工资价格’为基准价;以施工期间各月度上述之‘综合工日、借工和时工的日工资价格’价格算术平均值与基准价的差额来调整人工费价差”。现发承包双方对此人工费调差方法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应以综合工日单价波动进行人工调差,不考虑借工和时工。承包人认为,应以定额站发布的综合工日、借工和时工单价的平均值波动进行调差。

我站认为,综合分析施工合同签约时的真实意思,结合行业习惯,该合同条款应理解为计算人工费价差时,区分综合工日、借工、时工三种人工价格形式,分别计算施工期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综合工日、借工、时工价格与2019年4月份相应基准价的价差。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2月24日




关于珠海市斗门一中新建体育馆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23号

珠海市政府投资房建项目工务中心、珠海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珠海市斗门一中新建体育馆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8月24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珠海市斗门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心(后变更为珠海市政府投资房建项目工务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珠海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支模首层层高9.5m,二层层高11.5m,三层层高13.5m,施工总荷载超过15KN/㎡,属于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承包人依据经论证、审批的高支模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了施工,现发承包双方对高支模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无高支模清单综合单价,应按合同约定套用对应的定额子目进行清单组价,组价后删除定额子目工料机中的钢支撑,工料机中的其他材料均按定额默认计取,钢支撑按实际搭设周期增加钢支撑租赁费用。承包人认为,高支模费用计价时,钢管应按市场租赁计费,模板一次性投入按一次性费用计取,人工费按市场价包工。

我站认为,招标文件16.14条和合同专用条款第23条“合同价款及调整”明确约定,高支模(含综合脚手架)方案经专家论证并经审批后按实结算,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调整的风险范围。此外,按照新增单价计算规则,无适用定额子目套用。故本项目高支模费用应按经审批的施工方案,双方采用市场询价方式协商确定合理的施工成本和利润进行计取。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3月2日




关于东马智造园D、E、F区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26号

佛山市东马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东马智造园D、E、F区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10月20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佛山市顺德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佛山市东马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项目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墙面真石漆定额子目材料的争议

本项目设计要求真石漆墙面做法为满刮腻子两遍、涂底漆一遍、涂面漆两遍,发承包双方对《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A1-15-143墙面真石漆定额子目的材料理解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A1-15-143墙面真石漆定额子目中的腻子粉为腻子层,醇酸清漆为底漆,真石漆为面漆,真石面漆为罩面漆。承包人认为A1-15-143墙面真石漆定额子目中的腻子粉为腻子层,真石漆为底漆,真石面漆为面漆,醇酸清漆为罩面漆。

我站认为,2018房建定额A1-15-143墙面真石漆定额子目中的腻子粉为腻子层,醇酸清漆为底漆,真石漆为面漆,真石面漆为罩面漆。

二、关于预制管桩结算长度的争议

本项目设计要求采用预制管桩基础,发承包双方就预制管桩的结算桩长工程量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应按设计桩顶标高至桩底标高计算,超出设计标高的桩长属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不另计。承包人认为应按照2018房建定额规定,预制管桩结算桩长应按实际入土桩的长度(单独制作的桩尖除外)计算。

我站认为,依据2018房建定额A.1.3桩基础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第十条规定,预制管桩工程量的结算长度应按实际入土桩的长度(单独制作的桩尖除外)计算。

 三、关于预算包干费的计价争议

编制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预算包干费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预算包干费已在合同中约定,不另计。承包人认为按照2018房建定额规定应另计预算包干费。

我站认为,发承包双方应将2018房建定额中预算包干的内容与合同约定不另行计取费用的内容进行对照,已包括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的预算包干内容不计算,在合同约定范围之外的预算包干内容可另计预算包干费,具体费用计算标准由发承包双方商定。

四、关于外墙综合脚手架工程量计算的争议

本项目天面女儿墙上方沿外墙轴线设有一圈连续梁,女儿墙高度1.9m,连续梁顶面距离女儿墙顶高度为4.70m,发承包双方就外墙综合脚手架工程量计算的高度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依据2018房建定额A.1.21 脚手架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第一条第1点及第7点规定“有女儿墙者,高度和步距计至女儿墙顶面”,“在外墙轴线的现浇屋架、单梁及与楼板一起现浇的梁均不得计算脚手架”,外墙综合脚手架工程量计算高度应计算至女儿墙顶面。承包人认为外墙综合脚手架工程量计算高度应计算至超出女儿墙的连续梁梁顶。

我站认为,本项目图纸显示,天面外墙轴线上的连续梁在女儿墙顶部上方且与女儿墙连为一体,与女儿墙一样在施工时均须搭设综合脚手架。结合2018房建定额A.1.21脚手架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第一条第1点“有女儿墙者,高度和步距计至女儿墙顶面”的规定,本项目外墙综合脚手架工程量计算高度应计至连续梁顶。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3月6日




关于深圳(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径南分园首期开发建设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28号

潮州市金山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中房潮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深圳(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径南分园首期开发建设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09年11月3日签订的BT合同协议书显示,本项目位于潮州市区东南方向(潮安县与饶平县两县交界处),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潮州市金山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通过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中房潮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融资、建设。项目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建设用地范围跨越两个行政区域,潮安县不单独发布当地材价信息,而饶平县单独发布当地材价信息,发承包双方就编制造价成果文件时采用的信息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该项目经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批准立项,为市属建设项目,该项目建设用地范围所跨的两个行政区域且均属潮州市,故应套用潮州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承包人认为,应按照建设用地归属范畴,潮安县地块采用潮州市造价站发布的信息价、饶平县地块采用饶平县造价站发布的信息价计算。

我站认为,本项目合同条款中未明确约定人工、材料价格的确定方式,应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如约以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价信息为依据的,则应到潮州市造价管理部门征询有关信息价格属地管理与应用的相关规定后再协商明确。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3月7日




关于佛山LEH国际学校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30号

禅城东部商务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浙江萧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佛山LEH国际学校土建装饰、机电安装及室外园建绿化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3月13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佛山市禅城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禅城东部商务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浙江萧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体育馆电渣压力焊接头计价的争议

电渣压力焊接头招标清单工程量与施工图纸存在重大偏差,发承双方就结算时该综合单价是否调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工程量应按设计图纸的电渣压力焊接适用范围,计算竖向受力钢筋连接个数,并依据合同专用条款10.4.1约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大于±15%的,增加超出15%部分和减少后剩余部分的综合单价重新组价进行计算。承包人认为体育馆电渣压力焊接头按招标图纸个数结算,单价应以合同清单价或予以调高结算。

我站认为,本争议属于工程量清单数量变化引起的,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13条工程量清单错误修正的约定“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偏差范围:当实际发生并经发包人确认的工程量与该项目的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超出±15%,合同价格调整时按专用合同条款10.4.1规定调整”,结算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大于±15%的,增加超出15%部分和减少后剩余部分的综合单价重新组价进行计算。

二、关于1~5#宿舍楼招标清单干挂陶板龙骨制作安装的争议

1~5#宿舍楼外墙陶板墙面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无配套龙骨制作安装说明,但招标图纸有龙骨做法及大样,双方对合同清单综合单价是否包含龙骨制作安装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招标清单的特征描述为干挂陶板即包含龙骨制作安装,且1~5#宿舍楼幕墙招标图纸已包含龙骨做法及大样,投标人综合单价中已包含龙骨制安费用;且本工程其他楼栋如综合楼、体育馆干挂幕墙中存在相同或类似清单,项目特征均有具体龙骨做法。经对比,综合楼、体育馆的投标综合单价与1~5#宿舍的报价接近。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10.4.1条变更调价原则约定“若工程量清单有相同子目的,按照相同子目合同综合单价进行结算;若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子目的,综合单价参考类似子目合同综合单价进行结算(有多个类似子目价格的,以对应的单体工程中的最低综合单价为准)”,即使需计取龙骨制安费用,也应按本工程综合楼、体育馆中相同类似项目清单的单价计算。承包人认为宿舍楼干挂陶板等干挂幕墙,清单描述无龙骨,综合单价分析表中无龙骨含量,应予补充结算。

我站认为,本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584-2013 M.4墙面块料面层011204001石材墙面和011204004干挂石材钢骨架是不同的清单编码和项目,本工程招标清单外墙陶板墙面使用清单011204001石材墙面,但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并无钢骨架制安相关内容,属于合同约定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错缺项情形,应按专用条款第10.4.1条约定重新组价的计价原则,增加干挂石材钢骨架工程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3月14日




关于广州酒家集团利口福食品广梅产业园项目一期电力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33号

广州酒家集团利口福(梅州)食品有限公司、广东安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广州酒家集团利口福食品广梅产业园项目一期电力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8月27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梅州市,资金来源为财政投资和自筹资金,发包人广州酒家集团利口福(梅州)食品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安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合同工期60天,因受设计变更、总包施工、现场设备就位等因素影响,竣工时间由原计划的2021年1月3日延期至2021年6月底,期间铜价上涨,现发承包双方就是否可以计算电缆清单综合单价材料价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第76款物价涨落事件“合同价款不因物价涨落而调整的,本款不适用”约定,不调整材料价差。承包人认为,非自身原因造成采购低压电缆价格上涨,应按订购电缆时的市场行情价调整。

我站认为,本工程虽然合同约定不因物价涨落事件而调整材料价差,但存在工期延误情形,发承包双方应厘清工期延误的原因、责任,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在延误期间遇见物价波动的,可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8.3条规定协商调整合同价格。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3月14日




关于博雅滨江花园四期B标段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34号佛山北大资源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博雅滨江花园四期B标段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7年10月30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佛山市,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佛山北大资源地产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招标文件约定措施项目清单中的超高施工增加费工程量以建筑面积计算,现发承包双方对地下室、首层至六层是否计取超高增加费工程量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中“建筑物超高增加人工、机械适用于建筑物高度20m以上的工程”的规定,地下室、首层至六层因高度未达到20m,不予计算建筑面积。承包人认为,根据定额中“各项降效系数中包括的内容指建筑物±0.00以上(包括首层面层、找平层)的全部工程项目,但不包括措施项目及各类构件的水平运输”的规定,应计算整个塔楼从首层至顶层全部建筑面积的工程量;地下室层高已超过正常楼层高度3.6m,且在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列项,故地下室部分的建筑面积也应全部计算工程量。

我站认为,本工程招标文件专门在措施费工程量清单中开列超高增加费清单,并明确以建筑面积计算工程量,且根据补充协议专用条款第12.3.4条第1款第(5)点“措施费及总包配合费按建筑面积包干,预算时建筑面积按施工图纸标注建筑面积进行算量,结算时建筑面积以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规划验收测量面积)为准”的约定,结算时超高施工增加费工程量按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规划验收测量面积)计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3月14日




关于顺德区环湖路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35号广东顺德中心城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顺德区环湖路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6年10月21日签订的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后变更为广东顺德中心城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计价争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道路工程软基处理超载预压定额主材消耗量的争议

本工程软基处理超载预压堆载料为地砂,发承包双方对超载预压主材消耗量是否调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主材的消耗量按佛山市补充定额(2013)F-3-6定额含量“53.00m3/100m3”不调整。承包人认为,经审定的《佛山市顺德区环湖路工程(南段)路基填筑及堆载预压施工方案》第3.5条,主要材料 “路基填土及堆载土为合格土,堆载土一次性填筑完成,不周转用于其他部位的堆载”,路基填土及堆载土经图纸会审同意调整为地砂,执行佛山市补充定额(2013)F-3-6时地砂的消耗量应调整为“100.00m3/100m3”。

我站认为,本工程基本上全线位于鱼塘、农田区等填土路段,清表、清淤及挖方土基本为淤泥类土,不符合路基填筑要求,路基土及路基范围堆载土方需外借或外购。根据经审定的施工方案、施工图等资料,本工程堆载预压所用堆载材料为地砂,堆载土一次性填筑完成,不周转用于其他部位的堆载。经咨询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佛山市补充定额(2013)F-3-6中的土方砂消耗量是按照综合考虑堆载土方砂再次利用情形下确定的,实际消耗量与定额不符时可以按实调整。故发承包双方在套用佛山市补充定额(2013)F-3-6定额时,地砂消耗量应根据经审定的施工方案按实计算,定额人工及机械费不作调整。

二、关于道路工程路基填地砂套用定额子目的争议

本工程路基填料为地砂,发承包双方对道路工程填地砂执行定额子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应套用《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以下简称“2010市政定额”)D1-1-126子目,压路机碾压填方的填土碾压,材料消耗量中增加“地砂”材料。承包人认为,2010市政定额中没有适用“填地砂”的定额子目,而《佛山市建设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13)》(佛建管函〔2013〕398号文)中发布的“佛山市补充定额(2013)的F-3-2 填土方砂子目”,与本工程实际情况基本匹配,且明确该补充定额从2014年10月1日起在佛山行政区域范围内执行,与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因此,2010市政定额中没有适用的定额子目,应优先执行《佛山市建设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13)》。

我站认为,本工程路基采用地砂回填,2010市政定额没有相应的定额子目,属于定额缺项,本项目所在地为佛山市,可使用《佛山市建设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13)》的F-3-2 填土方砂定额子目。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3月15日




关于粤港澳生态环境科学中心(一期)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36号
科环博睿(广州)投资有限公司、科学城(广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关于粤港澳生态环境科学中心(一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4月7日签订的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科环博睿(广州)投资有限公司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工程由科学城(广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时采用定额组价并按中标下浮率的方式确定,目前处于施工图预算审核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钢筋、混凝土等主要材料送检费用的计价争议

在施工图预算审核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因钢筋、混凝土等主要材料的送检费用发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综合单价以定额组价方式确定,根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总说明第十三条和《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5期)》(粤标定函〔2020〕60号)第1条,定额中的管理费已经包含了钢筋、混凝土等主要材料的送检费用,不应另计。承包人认为,钢筋、混凝土等主要材料的检测费用属于工程建设其他费的范畴,应由发包人承担,若由承包方人负责,发包人应另外支付相应的材料检测费用。

我站认为,本工程招标文件明确,凡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第十二条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业务由建设单位依法委托,不列入本次招标范围。即该检测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并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但施工期间进行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试样的制作、封样、送检和其他保证工程质量的检验试验所发生的需要承包方配合工作的费用已在管理费考虑,不另行计算。

二、关于人工费的计价争议

以定额组价方式确定综合单价的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图预算的人工费按人工费调整系数确定还是按人工价格指数确定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人工费确定应执行2022年2月份《广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定额人工费调整系数1.01。承包人认为,2022年2月份《广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定额人工费调整系数1.01是暂定值,不应按其确定人工费,应按《关于发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人工价格指数和台班价格指数的通知》(粤标定函〔2022〕117号)中2022年2月份的人工价格指数112.07确定。

我站认为,采用人工费调整系数或者采用人工价格指数,是确定当期人工费用的方法,若工程所在地未发布人工费系数、人工价格指数的,可执行省站发布的人工价格指数确定人工费。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编制施工图预算时人工、机械、材料价格的基准价应为投标截止日前28天所在月份的信息价。经查询核实,穗建造价〔2022〕55 号文明确从 2022 年上半年开始,其人工费计算方法由原来的暂按人工费调整系数计算调整为按人工价格指数计算,其中 2022 年上半年人工价格指数为 108.76。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3月22日




关于嘉应学院校本部东20-23栋学生宿舍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38号

嘉应学院、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嘉应学院校本部东20-23栋学生宿舍工程(EPC总承包)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10月28日签订的EPC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梅州市梅县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嘉应学院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组成联合体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单价在施工图预算时通过定额组价确定,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施工图预算编制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预算包干费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均未约定预算包干费所包含内容及计算方式,发承包双方就预算包干费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未明确约定要计列预算包干费,则不予计取。承包人认为,合同约定施工图编制依据为《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定额预算包干费中所包含的工作内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均有发生,故在编制施工图预算应按定额规定计取预算包干费。

我站认为,本工程合同约定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施工图预算,且未另行约定预算包干费的计取方式,则应根据定额规定计算预算包干费。

二、关于材料价格调整的争议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市场价格波动时不调整合同价格,发承包双方就是否可以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粤建市函〔2018〕2058号)调整材料价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约定暂列金额适用范围是政策因素等导致的材料价差调整,但合同专用条款明确市场价格波动不调整合同价格,故政府相关部门发文明确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可调整的,可根据文件调整合同价格。承包人认为,对于施工期价格波动较大的材料应依据粤建市函〔2018〕2058号文进行调差。

我站认为,本工程目前处于施工图预算阶段,尚未到计取材料价差的时间节点。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协议书第六款“承包人在施工图审查完成后30个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预算编制和调整”和专用条款第17款“人工、材料、机械单价参考施工图预算编制期梅州市工程造价信息”等相关约定,协商确定施工图预算编制期的人工、材料、台班单价。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3月24日




关于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医技综合大楼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40号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医技综合大楼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12月15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荔湾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由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泥浆外运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开列冲孔灌注桩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包括“冲孔灌注桩(护筒埋设及拆除、准备冲孔机具、冲孔出渣、加泥浆和泥浆制作、泥浆池(槽)砌筑与拆除、混凝土制作、运输、灌注、清除桩孔泥浆、导管准备及安拆等)……”,发承包双方就项目特征描述是否明确包含泥浆外运费用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项目特征描述已明确计价包括清除桩孔泥浆的工作内容,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的工作内容包含土方、废泥浆外运,且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已按清单规范要求将泥浆外运的费用考虑在综合单价中,故泥浆外运不另计。承包人认为,冲孔灌注桩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不含泥浆外运,且招标文件单独开列的土方场外运输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明确包含淤泥(含桩泥)部分,故冲孔灌注桩泥浆外运的工程量应按土方外运计算。

我站认为,虽然冲孔灌注桩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包括内容较多,但未明确列出泥浆外运的特征描述,同时单独开列了土方场外运输清单,该项目特征描述明确包含了淤泥(含桩泥)部分,故本工程冲孔灌注桩的泥浆外运应另按土方场外运输清单单价计算。

二、关于地下连续墙列入分部分项工程还是措施项目工程的争议

本工程《地下室基坑围护结构设计图》基坑围护采用800mm地下连续墙加冠梁、加三道混凝土内支撑,地下连续墙兼做结构永久外墙,发承包双方就地下连续墙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还是措施项目工程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招标图纸显示地下连续墙属于基坑支护的工作内容,在招投标清单中已将其列入措施项目费中,并在招标答疑中予以明确,且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并未提出疑问,故地下连续墙应按招标时约定列入措施项目工程。承包人认为,图纸会审时明确地下连续墙属于永久结构,且地下连续墙、冠梁与围护结构的支撑梁、腰梁、支撑柱的性质不同,一个是永久结构,一个是临时结构,地下连续墙、冠梁属于实体项目,故应列在分部分项工程中。

我站认为,基坑围护采用800mm地下连续墙加冠梁、加三道混凝土内支撑,招标时已明确地下连续墙兼做结构永久外墙(永久结构混凝土),且招标工程量清单已将其列入措施项目工程中,同时招标答疑第10条中又进一步明确基坑支护工程列入措施项目工程,故本工程地下连续墙应按招标文件及合同的约定列入措施项目工程。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3月27日




关于增城区体育广场篮球场改造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45号

广州市增城区旅游体育发展中心、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增城区体育广场两块篮球场改造风雨训练场工程计价争议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8年10月18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广州市增城区旅游体育发展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施工中,发包人对修补球场老化及破损部分变更为采用弹性纯PU球场面层,设计要求如下:①底涂GM-033 2mm厚;②硅PU弹性层SC-906 2mm厚;③界面漆GM-063 1mm厚;④硅PU面(石英砂) 漆SC-900B-R厚度5mm,合同中无可适用的弹性纯PU球场面层综合单价,按约定套用《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 2010》重新定价,双方在套用A9-119弹性纯PU球场面层5mm厚子目时对面层厚度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A9-119子目的“5mm厚”为面漆厚度,与签证的做法④面漆厚度一致,不应换算厚度。承包人认为,该定额子目的“5mm厚”包括底涂、弹性层、界面漆、面漆等在内的总厚度,应按照①~④做法的总厚度10mm对定额子目进行换算。

我站认为,《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 2010》A9-119弹性纯PU球场面层 5mm厚子目中的“5mm厚”表示面漆厚度,本工程变更签证中的面漆厚度与定额子目规格一致,无需进行换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3月28日




关于广东厨邦食品有限公司智能立体仓及三期天然油扩建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46号

广东厨邦食品有限公司、福建省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广东厨邦食品有限公司智能立体仓及三期天然油扩建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7月1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阳江市,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广东厨邦食品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由福建省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因发包人要求,需要在已完成施工的钢架屋面增设喷淋管道,屋顶高度为21m。根据审批通过的施工方案,施工时需要采用曲臂车和平板操控台作为施工平台进行喷淋管道安装,发承包双方就施工方案中涉及的曲臂车和平板操控台的机械费用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原合同中的“水喷淋钢管”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含“超高增加费综合考虑”,但由于设计变更增设的喷淋管道的施工高度比原合同的施工高度增加较多,可在原合同清单价格的基础上,根据新增部分的实际施工高度加计相应的超高增加费及高层建筑增加费,不再增加计取机械台班费。承包人认为,设计变更增设的喷淋管道是在21m高的钢架屋面施工,根据审批通过的施工方案,需采用租赁曲臂车(汽车式起重机)和平板操控台作为施工平台。因此,在增加计取超高增加费和高层建筑增加费后,仍应单独计算曲臂车和平板操控台的机械台班费用。

我站认为,本工程设计变更增设的喷淋管道施工高度比原合同“水喷淋钢管”项目的施工高度增加较多,施工条件已发生较大改变,项目特征与原合同清单中“水喷淋钢管”不符,故原合同单价已不适用,因此,建议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新增单价计价方式重新定价。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3月28日




关于广东东莞麻涌加油站新建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50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东莞销售分公司、汕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东莞麻涌加油站新建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8月13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东莞市麻涌镇,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东莞销售分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现更名为汕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是否补充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存在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发承包双方就是否需要补充清单并调整合同价款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为总价合同,根据合同第6.13条款约定“本工程项目投标前,乙方已向甲方(或甲方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领取招标文件,已了解工程项目现场实际情况,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已全面考虑项目现场与工程量清单、图纸之间的差异,报价文件已充分考虑上述因素对报价结果的影响”,故合同价格不因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而调整。承包人认为,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第4.1.2条和第9.5条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的,应新增清单并调整合同价款。

我站认为,根据合同第6.13条款及6.4条款价格调整的依据约定,本工程为招标图纸包干的总价合同,投标报价是基于招标图纸现行规范与现场条件的综合报价,缺漏项应已经考虑在总价内,不作调整。

二、关于设计变更、签证及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是否计算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对于设计变更、签证及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是否计算其相关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发承包双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第6.4.5条款约定“其他工程费及其他费为包干价,一概不予调整”,故对应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不予计取。承包人认为,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不属于其他工程费及其他费用,应予计算。

我站认为,由于工程变更引起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发生实质性变化并发生费用增减的,可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3.2条调整。本工程为招标图纸包干的总价合同, 投标报价是基于招标图纸、现行规范与现场条件的综合报价,与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相关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已在投标报价中考虑,不予调整。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4月10日




关于华南农业大学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实验楼和科技综合楼项目续建(第7~9层)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51号

华南农业大学、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关于华南农业大学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实验楼和科技综合楼项目续建(第7~9层)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6月7日签订的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资金来源为学校自筹,华南农业大学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设计施工。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施工图预算审核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动医楼与动科楼之间的室外电缆(低压柜出线电缆)的计价争议

根据经审定的深化施工图,本工程动科楼(CD栋)续建的配电,是从动医楼(AB栋)负一层低压配电房经室外原有电缆沟至动科楼(CD栋)各强电井9层位置。发承包双方对动医楼与动科楼之间的室外电缆是否属于合同中的、施工内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设计施工内容中均包含低压配电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均已计算续建项目低压配电设备(含低压配电柜)至动科楼之间室外回路按槽形母线设计的工程量清单内容和相应造价,故该部分电缆属于低压配电工程,属于合同约定的设计和施工范围内。承包人认为,发包人在招标时未提供招标图纸,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等均未明确动医楼与动科楼之间的室外电缆包括在招标范围,且合同协议书第2.1.(7)点约定室外配电由招标人另外发包,故该电缆属于室外配电的一部分,不属于承包人采购、施工范围。

我站认为,本工程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设计内容要求对施工图深化设计,以达到验收和使用标准。招标文件及合同的设计施工内容均包括低压配电,招标工程量清单也包含低压配电设备(低压柜等),从低压柜至各招标范围区域内的电气工程应包括自低压柜至配电末端的所有供配电系统,争议的室外电缆是供配电系统的一部分,包含在经施工图审查和双方共同确认的已审定深化施工图中。合同约定工程实施阶段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和经深化设计并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总承包,施工范围包括低压配电工程,争议的室外电缆应属于合同承包范围。

二、关于主要材料调差计价的争议

根据上传资料反映,工程实施期间,钢筋、混泥土、成品砂浆等建筑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发承包双方对是否进行材料调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通用条款“16.1 除法律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因物价波动进行调整”及专用条款第16.2条,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应考虑到国家和(或)本省、本市颁布的法律、法规、法令、规章或条例在合同执行期间发生变化而产生的费用增加的风险,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调增”的约定,主要材料价格不调差。承包人认为,由于在合同签订后、履约完成前发生情势变更导致材料价格上涨,属于有经验的承包人无法预料的情形,继续维持和履行合同对承包人不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承包人有权要求变更合同,主张材料价差补偿。

我站认为,提交资料显示,本工程目前处于施工图预算审核阶段,应按合同约定的预算编制规则执行,如主要材料在施工期间因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价格上涨的,应在结算时结合合同约定考虑。

三、关于已标清单项目中相同或相似项目外的新增单价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在施工图预算审核时,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量清单外的新增单价是否下浮10%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除已标价清单项目中有相同或相似项目之外的新增综合单价计价,按照合同协议书第6.3.2条“……综合单价的确定原则:以相关定额为基数,按粤建市[2019]6 号文及省市有关工程计价办法中的定额计价程序计价;下浮率为中标下浮率10%……”约定执行。承包人认为,对于工作内容不一致的新增项目的综合单价才按合同约定下浮,对于构件属性未变、工作内容或安装方式基本一致的新增项目,应按工作内容相似项目调整主材价差,其综合单价不应下浮。

我站认为,本工程采用模拟清单招标,合同协议书第6.3.2第2)条第③点已约定工程量清单外的新增项目单价的计价方式,按“工作内容”与原清单是否相同、相似进行划分确定。根据提交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显示并没有标注工作内容,因此对新增项目工作内容是否与原清单一致,建议发承包双方协商处理。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4月13日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主要材料询价规则(试行)》的通知-粤标定函〔2022〕164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主要材料询价规则(试行)》的通知

粤标定函〔2022〕164号

各地市造价站(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统一我省建设工程主要材料询价规则,完善工程造价市场形成机制,按照《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和《广东省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粤建市函〔2021〕502号)的工作部署,我站组织制定了《广东省建设工程主要材料询价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试行期间,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径向我站反映。同时,各地市造价站(中心)要加强宣传和指导,从今年起至2024年底止,每年度组织力量抽查本地区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询价成果文件质量,并于次年第一季度内将检查情况和改进意见报送我站。
附件:《广东省建设工程主要材料询价规则(试行)》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7月26日

附件:

广东省建设工程主要材料询价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统一我省建设工程主要材料询价规则,完善工程造价市场形成机制,按照《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和《广东省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粤建市函〔2021〕502号)的工作部署,结合市场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编制估算、概算、预算、最高投标限价时,建设单位通过询价确定主要材料价格的工作。编制方案经济比选、变更定价、材价调差等其他造价成果文件需要询价确定材料价格的,可参考本规则执行。
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或与供应商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方式确定材料价格的,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询价是指建设单位综合应用供应商资信、服务、报价等信息,结合项目实际与市场价格水平进行分析比较,为主要材料确定合理价格提供决策依据的活动。
其中,主要材料是指工程项目主要使用的原材料、构(部)件、半成品或成品和工程设备等。本规则试行期间,暂以建安工程中材料费用预估前三名的材料作为主要材料。
第四条 询价应遵循技术可行、质量可靠、材料可供、投资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单位可自行组织实施询价,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组织实施,询价的组织实施人统称为询价人。询价成果是工程造价管理阶段性成果,是编制工程造价成果的依据之一,是造价成果文件的组成部分,询价人应具有出具造价成果文件的资格。
建设单位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询价的,应签订委托协议,并向受托企业支付相应的费用。询价费用由双方按询价实施的必要成本与合理利润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按需要询价的材料费用的千分之三计取。
第六条 承担估算、概算、预算、最高投标限价等各类造价成果文件编制的单位,包含询价工作的,其询价成果可以并入各类造价成果文件中,统一由注册在编制单位的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作为工程计价、造价审查以及审计的依据。
建设单位将询价工作另行单独委托的,询价成果文件由单独承担询价的企业出具,并由注册在单独承担询价企业的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单独承担询价的企业及其所在单位承担询价成果文件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应对询价成果文件的质量负责。编制项目各类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工程造价人员或(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用该询价结果时,应按本规则进行复核,符合本规则的,该询价结果应予采纳。
第七条 询价人应牵头成立询价小组,共同依照本规则实施询价。询价小组由三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担任询价负责人。
工程发包前实施询价的,小组成员可以由建设单位人员和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组成,也可以增加设计、监理等单位代表,必要时还可选取专家参加。
工程发包后需要询价的,应增加总承包人作为小组成员,涉及专业工程主要材料的,还可以增加专业工程承包人作为小组成员,但承包人数量不得超过小组人员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询价前,询价小组应确定以下事项:
(一)确定主要材料基本信息。应确定满足标准规范、项目需求、设计要求、合同约定的相关技术参数,以及施工用量、供货计划、运送方式、付款方式、履约担保要求、税务要求、现场管理责任、安装调试需求、售后运维服务需求、违约责任等信息。估概算编制阶段可结合类似工程管理经验尽可能完整确定主要材料基本信息,其中施工用量可按预估数量,供货计划可按半年内供货考虑。
(二)确定拟询价的品牌和供应商。项目有品牌要求的,向符合要求的品牌供应商询价。项目无品牌要求的,应先结合建设项目的品质定位、质量标准、市场供需情况、合理运距等确定适配的供应商,再综合适配供应商的质量管理体系、品牌影响力、供应能力、售后服务、使用案例等因素,比选确定拟询价的品牌和供应商。主要材料价格有最高限值要求的,应在限值内选择适配的品牌和供应商。
(三)确定报价费用组成。应明确供应商报价需要综合考虑的因素,统一材料价格的明细组成,如出厂价、包装费、装卸费、搬运费、运输费、损耗费、路桥费、增值税、保险费、履约担保费、设计配合费、调试费、售后服务费等。主要材料需进口供货的,还应考虑国际运费、运输保险费、银行财务费、外贸手续费、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结算币种与汇率等因素。
(四)确定询价途径。采用书面函件来往、电子邮件传输、线上平台对接、现场实地考察的途径之一或多途径相结合,向线下材料供应商或者线上交易平台的材料供应商进行询价,询价所得结果应作为分析、评审和定价的主要依据。政府或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发布的价格信息以及材料询价平台提供的厂家(供应商)报价信息可作为辅助依据。
(五)确定评审定价办法。应以综合价值最高为导向制定评审定价办法,不唯最低价为定价结果。
第九条 询价小组确定拟询价的供应商后,由询价人向其发出询价文件。询价文件包括材料基本信息、报价要求、报价表格等,以便其作出合理报价。需要提供样品的,要说明样品提交与封存要求。
第十条 评审前,询价人需对供应商提交的报价文件的符合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需要补充、澄清或议价的,询价人要及时与供应商沟通,允许供应商自主决定是否对原报价材料作补充、修正。
第十一条 报价文件经审查为有效报价的,方可采用。报价文件不满足询价文件规定的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的,或者以他人名义报价,或者出现串通报价、弄虚作假情形的,应视为无效报价。
市场询价坚持“货比三家,物有所值”的原则,除单一采购来源的材料或因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等原因导致采购来源有限的材料之外,有效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
第十二条 报价文件经审查通过后,询价人应结合市场价格走势,将供应商报价与同时期类似项目的材料采购或中标价格数据、政府部门等发布的价格信息作对比分析,提出拟定价格的建议。分析与建议列入报价文件审查报告,提交给询价小组根据既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后,询价小组成员应在主要材料询价评审表上签章确认。未能通过评审的,询价人应总结修正,重新组织实施询价。
第十四条 询价人应建立询价台账,做好资料归档,并编制询价成果文件。询价成果文件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概况,询价工作方案,询价小组的成员名单、联系方式,评审办法等;
(二)询价小组对拟询价品牌和供应商的资质资格、质量管理体系、品牌影响力、供应能力、售后服务等情况的调研、考察资料,以及筛选、确定的理由;
(三)询价人发出的包含主要材料基本信息、报价要求、报价格式等内容的询价文件;
(四)报价供应商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资质资格、产品合格证等资料,对询价文件的响应,对询价材料的报价金额、报价日期、报价时效以及提出的对影响价格的其他信息等;
(五)询价人与供应商的沟通、澄清、谈判、议价资料(如有),样品封存凭证(如有);
(六)询价人对供应商报价文件的审查分析报告;
(七)询价小组评审资料;
(八)其他询价过程资料。
第十五条 经评审确定的主要材料价格,需结合项目情况和实施要求,增加合理的采购费和(或)保管费应用于工程计价,并纳入询价人自身建立的材料价格数据库。一般情况下,采购费和保管费可分别按不超过主要材料价格的1%和1.5%计算,单位价值高或者总金额较大的材料,其采购费和保管费可按必要成本与合理利润测算计取。
第十六条 工程发包后实施询价的成果文件,其评审确定的主要材料价格增加采购费和(或)保管费后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可作为工程结算价格的依据。
第十七条 询价人应自觉履行询价职责,规范自身行为,树立良好的形象和职业道德。出现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或者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询价成果文件等违法违规情形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补充、修订由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2022年9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主要材料报价表(参考)2.主要材料询价评审表(参考)
附件1:

图片
附件2:图片




关于隆平院士港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53号

广州黄埔中禾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隆平院士港一期、二期工程EPC项目涉及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12月3日签订的EPC项目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广州黄埔中禾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联合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清单综合单价按经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以中标下浮率确定,措施项目费按经审定的施工图预算结合合同约定进行总价包干,施工图预算编制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2018 》,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工程划地红线范围内的施工用地不能满足施工需要,加上疫情防控政策和常态化管理要求,发包人采纳承包人提出的租用划用红线以外土地建设生活区、办公区及临时设施的建议,并与承包人、出租方、见证方签订了《租用临时用地协议》,承诺该土地租赁费用由承包人先垫付,结算时按实结算。发承包双方因该租赁土地费用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施工图预算中以系数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已包含临时设施租地费用,不应另行补偿。承包人认为,临时设施的租地费用属于土地使用费,不包含在合同施工部分的工程费中,发包人应另行签订合同或补充协议补偿承包人该部分费用。

我站认为,《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系数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不包含土地使用费或土地租赁费用,仅包含临时设施的搭设及拆除费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不能满足工程需要而临时租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即非承包方原因产生的红线外场地租赁及复垦复绿等费用应由发包人负责并列入概算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4月28日




关于珠海市香洲区南湾B-香工园泵站改造工程(辅助用房)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55号
珠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珠海市供水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关于珠海市香洲区南湾B-香工园泵站改造工程(辅助用房)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5月20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珠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通过直接发包的方式,确定由珠海市供水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采用冲孔灌注桩,设计参考桩长47m,桩持力层为全风化花岗岩,据岩石工程勘察报告显示,场地自上而下分布块石填土(平均厚度3.04m)、冲填土(细沙,平均厚度2m)、淤泥(平均厚度24.10m)、粉质粘性土(平均厚度10.52m)、强风化花岗岩,稳定水位平均1.94m。实际施工中的冲孔灌注桩混凝土扩散系数为1.83,发承包双方对冲孔灌注桩的清单单价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灌注桩的扩散系数应在综合单价中综合考虑,由于无法证明因非承包人的原因致使混凝土实际用量远超设计用量,合同也未约定实际施工与定额的混凝土扩散系数不同时可以调整,因此不调整冲孔灌注桩的清单单价。承包人认为,根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A.1.3桩基础工程章说明第八条“沉管混凝土灌注桩、钻、冲孔灌注桩、旋挖桩、素砼桩(CFG桩)的混凝土含量按1.2扩散系数考虑,实际灌注量不同量,可调整混凝土量,其他不变”的规定,混凝土浇灌工程量应按实计算。

我站认为,本工程合同未约定由承包人承担地质因素导致的风险,发包人提供的冲孔灌注桩清单亦未要求承包人报价考虑因地质原因导致超灌的费用。因此,建议发承包双方厘清冲孔桩混凝土超出常规灌注量的原因、责任,如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应予计算增加的费用。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