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珠海市横琴新区旧村居环境整治提升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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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标定函〔2020〕319号

珠海大横琴置业有限公司、珠海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横琴新区旧村居环境整治提升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8年9月24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珠海市横琴新区,发包人珠海大横琴置业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由珠海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资金来源是财政资金,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合同,目前处于预算审核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新增2号楼加固及周边环境整治建设内容,设计院按要求出具设计变更图纸,采用柱外包钢及灌注改性环氧树脂浆液方式,但在合同价格中既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项目,也没有类似的综合单价适用于该变更计价。该合同通用条款第25.3(2)条及专用条款第33.2.4条(3)的相关约定,若合同清单中既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项目,也不能按换算综合单价项目作换算处理,则作为合同外新增项目按照《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等确定人工、材料和机械的消耗量,上述定额查找不到的可参考其他相关定额(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没有其他相关定额参考的则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因此,发承包双方据此套用相关定额确定该设计变更,但在如何套用子目计价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设计图纸柱外包钢应套用定额子目R1-4-34,钢材侧面封闭应套用混凝土裂缝表面封闭R1-4-28子目计价,不删除人工费。承包人认为:设计图纸柱外包钢及改性环氧树脂浆液做法与实际施工吻合,应套用定额子目R1-4-34,钢材侧面封闭应套用混凝土裂缝表面封闭R1-4-28子目计价。预算审核单位认为:柱面灌浆的定额子目R1-4-34套用存在与实际施工不完全吻合的情况,不计取该灌浆定额子目的人工费。根据设计图及施工照片,钢材侧面封闭的费用,应按砖柱、墙勾缝修补R1-8-15子目计价。

我站认为,从提交的相关资料显示,本工程采用的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柱外包钢灌浆加固采用的施工方案为柱外包钢及灌注改性环氧树脂浆液加固,原合同清单中既没有适用的清单项目,也不能按类似的综合单价换算处理,属于合同外新增单价。该施工方案中的灌浆、钢材侧面封闭与《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中混凝土裂缝表面封闭灌浆、混凝土裂缝表面封闭虽工艺相近,但注浆量、封胶边,注孔数量、施工机具均不相同,不应直接套用或借用。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33.2.4款约定,合同外新增工程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项目,也没有其他相关定额参考的,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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