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标定函〔2020〕317号

韶关市市政建设工程管理中心、韶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韶关学院土木工程楼、音乐楼、美术楼等教学(实验)用房基建项目和韶关学院西区教学实验综合楼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本项目由两个立项组成项目包一起招标,根据立项分别签订了两份施工合同。从2017年5月25日签订的《韶关学院土木工程楼、音乐楼、美术楼等教学(实验)用房基建项目施工合同》和2017年5月26日签订的《韶关学院西区教学实验综合楼项目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韶关市韶关学院大塘校区,资金来源是学校自筹资金为主,争取省、市财政支持为辅。发包人韶关市市政建设工程管理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韶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的结算调差对应的基准日期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两份《施工合同》附页第4页〔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二点“竣工结算原则”第2.4.6点都约定:“当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引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中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单指钢材、商品砼、水泥、砂、石,或经双方认可的其它主要材料及工程设备)变化超过5%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变化超过10%时,发包人或承包人材料价格可调整5%以外的部分、施工机械使用费可调整10%以外的部分。注:人工工日、材料单价、设备单价的价差调整基数是以施工当月《韶关建筑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人工工日、材料单价、机械台班(F1)与2017年第1期《韶关建筑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人工工日、材料单价、机械台班(F0)比较〔若调整后的人工工日(材料单价、机械台班)价差+投标标书的人工工日(材料单价、机械台班)单价之和超过施工当月《韶关建筑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人工工日(材料单价、机械台班)单价时,则按施工当月《韶关建筑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人工工日(材料单价、机械台班)单价进行结算〕”。但由于2017年第1期《韶关建筑工程造价信息》内分别发布了1月、2月、3月不同时期的价格信息,结算时双方就确定人工工日、材料单价、设备单价的价差调整的基准日期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应以2017年第1期《韶关建筑工程造价信息》中3月份的价格作为调差基准价格,承包人认为应以2017年第1期《韶关建筑工程造价信息》中1月份的价格作为调差基准价格。

经我站查阅所提供资料,本项目于2017年3月28日发布招标公告,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及纸质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为2017年4月21日,2017年5月2日确定中标单位。两份《施工合同》的“协议书”第七点都对“词语含义”约定采用“通用条款”第1条,通用条款1.27条约定“基准日期:指招标工程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的日期”,以此推算,本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的基准日期应为2017年3月24日。因此,我站认为,本合同约定的基准日期为2017年3月24日,应以基准日期对应的2017年第1期《韶关建筑工程造价信息》3月份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作为调差基准价格。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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