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标定函〔2020〕318号
珠海三灶城市资源运营有限公司、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珠海市金湾区华阳路道路水泥搅拌桩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已经收悉。
根据2019年7月23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珠海市金湾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珠海三灶城市资源运营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为清单计价,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工程结算价最终以结算终审部门审定为准。工程现处于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水泥搅拌桩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2019年7月22日《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勘误(一)的通知》(粤标定函〔2019〕163号)中“取消水泥搅拌桩人工、机具调整系数1.43系数。”,双方对定额勘误引起的水泥搅拌桩合同综合单价是否调整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专用合同10.1条款“变更范围中其他事项约定:在合同期间,因市场波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造价调整及有关文件规定导致的造价变化。”,定额勘误属于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造价调整,按照合同约定应该取消其系数,应核减计价金额约 457 万元(实际结算财政审核为准)。承包人认为合同约定为综合单价包干,投标报价中水泥搅拌桩综合单价为施工单位考虑承担的各种风险费用、试验费及检测费、现场施工条件,工期限制等因素综合作出的合理自主报价,甲乙双方应该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及契约精神的原则,不应调整合同单价,按合同清单价执行。
我站认为,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6.2.1条规则,承包人是根据“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等,结合“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等进行投标报价,中标后在合同中予以确认。本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文件并无约定投标人必须按政府发布的定额进行报价,说明双方是基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相关规则进行报价、定价的。此外,《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勘误(一)的通知》(粤标定函〔2019〕163号)的勘误,适用于采用定额作为依据且尚未办理阶段性造价成果文件的工程计价,并不适用于本项目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0条及10.4.1条其他事项第7点“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造价调整及有关文件规定等导致的造价变化 ”约定,同样不适用于发生变更的估价原则“经招标人及结算审核部门确认,工程预算及招标工程量属于多列的工程造价,招标人、相关部门审核结算或审计中全部扣减,这种情况不受工程量误差调整条款限制,请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充分考虑”。因此,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本工程,中标价格不受定额勘误影响,结算时无需调整。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12月14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