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标定函〔2020〕316号

广州南沙明珠湾区开发有限公司、中交南沙新区明珠湾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部: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凤凰二桥工程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6年5月20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广州市南沙区,资金来源是企业自筹(财政返还),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交南沙新区明珠湾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部负责承建,合同约定采用清单计价方式,工程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设计图纸显示,辅道桥下河涌堤岸挡墙前后采用水泥搅拌桩复合地基加固,挡墙采用放坡开挖结合砂袋围堰的方式实施,且要求先进行挡墙施工后再进行凤凰二桥的墩台及上部结构施工,以防止挡墙基坑开挖影响主桥结构安全。由于“放坡开挖结合砂袋围堰”需待水泥搅拌桩达到龄期后方可进行,无法满足区管委会、指挥部关于凤凰二桥主线于2016年6月30日前贯通的要求;同时因受征地红线影响两侧砂袋围堰也无法实施。因此,设计单位取消原“放坡开挖结合砂袋围堰”的设计方案,向发包人发出了改用“钢板桩支护”的设计方案,并通过专家审查论证,还于2018年11月7日得到《明珠湾指挥部2018年第33次总指挥办公会会议纪要》确认为变更事项。现进入工程结算阶段,双方就变更后的“钢板桩支护”清单措施项目是否应该计算变更费用产生争议。

发包人认为,由于合同约定该项目结算需经财政投资评审,评审中心根据施工合同的协议书中第三条第2款的第1项 “项目措施费综合合价包干(按系数计算及可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除外),不因施工期间人工、材料及机械价格变化、施工条件、工程规模变化和政府管理部门调整各项收费而调整,招标文件及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和专用条款第72.3条第3款 “综合合价包干的措施项目费不得调整”的约定,认为原设计方案涉及的措施项目清单“纤维袋围堰(3.5m)”在合同价中是以“项”计算的综合合价包干的,故其调整为“钢板桩围堰”后不应增加造价。承包人认为,合同约定项目措施费包干只是针对原设计方案中的“纤维袋围堰”而言,现该设计变更并非承包人原因(包括设计方案的改变及征地红线不足等)引起的,应按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我站认为,引起争议的“凤凰二桥规划河涌处引桥和中桥桥下挡墙及下部结构施工艺调整”设计变更,是为满足发包人对工期、设计单位对主桥结构安全的要求,在征地红线不足的情况下,经发包人同意、由设计单位发出变更、获工程变更专家审查论证会通过且得到明珠湾指挥部总指挥办公会会议确认的变更事项。“放坡开挖结合砂袋围堰” 改为“钢板桩支护”后,改变了施工措施方案,合同中措施项目“纤维袋围堰(3.5m)” 清单未有发生,该综合合价的包干前提条件发生了本质变化,该变化不是由于施工合同协议书中第三条第2款第1项约定的“施工期间人工、材料及机械价格变化、施工条件、工程规模变化和政府管理部门调整各项收费”引起的,故施工合同协议书中第三条第2款第1项“项目措施费综合合价包干(按系数计算及可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除外)”及专用条款第72.3(3)条“项目措施费综合合价包干不得调整”的约定,不适用于本设计变更。此外,该设计变更属于承包范围及内容的调整,根据施工合同协议书第三条第3款“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承包范围及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并按专用条款第96条约定处理”的指引,按照专用条款第96条“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各方应在事件发生后三个月内签订补充合同(协议),双方另有约定除外:(1)发包人根据合同协议书第4.3款的约定调整承包范围、或发生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的情况导致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总金额超过本合同条款;(4)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认为需要签订补充合同(协议)的其他情形”的约定。双方需就本设计变更签订补充合同确定钢板桩支护价格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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