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标定函〔2020〕315号

中山市南头镇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中山市南头家电产业孵化器项目EPC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已经收悉。

  从2019年7月16日签订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中山市南头镇,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中山市南头镇城建开发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联合体成员)采用EPC总承包方式承建,本工程的计价方式为定额计价。现对来函涉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执行计价依据的争议

本工程是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发包,发包人采用《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作为编制依据于2019年2月28日完成概算编制,概算工程造价总额为11297.69万元。经发包人审定,招标部分概算金额为10153.88万元,其中建安费为10043.10万元,设计费为110.78万元。发包人于2019年5月进行公开招标,承包人按招标文件规定以概算下浮率进行报价,中标合同价为建安工程费9390.30万元(下浮比例6.5%)设计费110.78万元(总价包干),7月16日双方签订本合同。按本合同协议书第五条约定,结算款是按经发包人审批的施工图中介预算,且按中标下浮率以及变更、价款调整进行计算。现双方对本合同结算采用的计价依据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项目概算是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编制的,所以应采用《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作为施工图预算和结算编制的依据;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20.5款约定应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施工图预算和结算。

我站认为,本项目采用概算作为投标最高限价,由投标人采用概算下浮率作为中标依据,并无提供按照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并且合同专用条款20.5款约定以定额为依据编制施工图预算,因此,本项目实质为定额计价。按本合同协议书第五条约定,结算款是按发包人审批的施工图中介预算按中标下浮率以及变更、价款调整进行计算,以及专用条款20.5款约定:“本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在经行业主管部门、发包人、施工图审查机构等审核、修改过并最终确定的施工图纸的基础上,由发包人委托独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依据按照国家标准、广东省现行的工程预算综合定额、相关的编制办法及配套文件的规定编制出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及合价。综合单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等按发包人审定的工程预算中的单价,并按中标下浮率下浮。”本项目施工图预算的编制依据应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招标采用概算作为最高投标限价是发包人进行投资控制和选择中标人的依据,并且合同已对预算、结算的编制方法有明确规定,因此概算的编制依据并非是本合同结算的计价依据。

二、关于超出限额设计上限价调整合同价款和概算的争议

本项目是EPC总承包项目,合同约定采用限额设计,双方对工程预算价超出合同约定的上限价,是否可以调整合同价款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经审核施工图预算超出限额设计上限价,承包人应按要求优化施工图至满足要求,不得超出合同约定的上限价。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约定施工图预算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概算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编制,预算高于概算建安工程费,是因概算与施工图预算执行不同定额造成的,根据《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属于项目概算可调整的范围,发包人应据此办理相关调整概算的手续。

我站认为,本项目的设计概算是发包人确定最高投标限价、选择中标人、签订总承包合同、考核设计方案和经济合理性及控制施工图预算和施工图设计的依据,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建设其它费,预备费等;施工图预算是甲乙双方确定工程结算价款的依据,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项目的合同签约价是合同双方根据合同范围、合同条款及招投标约定的合同履行价格,包括设计费和合同范围内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等;三者的编制依据、作用和费用范围不能直接等同。本项目的施工图预算超出合同约定的限额设计上限价,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第四条“工程监督管理”中“本工程采用限额设计,当施工图中介预算超出限额,承包人应按要求优化施工图至满足要求。”“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由发包人委托中介单位编制中介预算,项目中介预算价高于工程概算价的施工图将被否决,中标人需进一步优化设计直到项目中介预算价低于工程概算价”等涉及设计阶段、预算阶段、施工阶段等工程计价的约定,说明包括定额变化、物价变化等因素引起预算超过限额的,均将继续进行优化设计直至满足要求。但发包人的变更改变经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中确定的工程规模、特征、功能的,或者出现合同约定可调价因素以及发生超出合同约定风险范围之外事件的,并且引起费用变化需调整合同价款,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13条变更和合同价款调整约定执行。合同价款调整导致预算超过概算的,由于本项目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与《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制度》所指的财政预算资金投资项目不同,其概算调整方法未在合同中约定可以执行该制度,也未有其他明确约定,还应由双方进行补充约定或协商解决。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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