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标定函〔2020〕314号

中山榄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关于中山市小榄镇环镇北路和联丰路改造工程PPP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来函及其相关资料显示,项目位于中山市,项目资金来源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牵头人)、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为中标人。中山榄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与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于2017年8月订立《中山市小榄镇联丰路改造第二中学交叉口车行道隧道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合同》(以下简称EPC合同),合同内容为联丰路改造第二中学交叉口车行道隧道工程,于2017年8月订立《中山市小榄镇环镇北路和联丰路改造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合同内容为小榄镇环镇北路改造工程和联丰路改造工程。本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10 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及配套文件。经研究,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交通干扰施工增加费计价的争议

中山市小榄镇环镇北路和联丰路改造工程中,设计文件中已有交通疏解图纸,并按设计图纸计取围挡安装、道路标线、交通指示牌、红绿灯等费用。交通疏解分阶段施工,道路施工过程中为保证改建道路行人车辆继续通行,按交通疏解图纸采用左幅车行道分段围挡施工,右幅行人车辆通行或中间通行两侧围挡施工、交叉路口保证车辆通行未封闭等各种方案多次对交通进行疏解,对于此施工条件下是否计取交通干扰施工增加费双方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设计有交通疏解图纸,并已计取围挡安装、道路标线、交通指示牌、红绿灯等费用,是否需计取交通干扰施工增加费,发包人产生疑问未能下定论。承包人认为,交通干扰施工增加费是指“在行人车辆通行的市政道路上施工中发生的施工降效费用,按在市政道路上施工项目人工费的10%计算(在小区内和交通全封闭的道路施工时不能计算)”,本项目道路未全封闭,为保证行人车辆通行,采取分段、分幅、分阶段施工对项目整体施工组织安排造成施工降效影响,应计取相应费用。

我站认为,本项目执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计价依据,因施工路段不能全封闭,导致需要在施工范围内采取交通疏解措施和分段施工的方案,符合该定额关于在行人车辆通行的市政道路上施工中发生的施工降效可以计取交通干扰施工增加费的规定,应予按定额规定相应计取该费用。同时,《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并未考虑采取交通疏解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因此,本项目应按照经批准的交通疏解方案与图纸,另行计取围挡安装、道路标线、交通指示牌、红绿灯等费用。

二、关于文明工地增加费计取的争议

中山市小榄镇环镇北路和联丰路改造工程目前已经竣工验收,并被评为省级安全文明工地,对是否计取文明工地增加费双方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施工合同中未详细约定,不予支付。承包人认为,施工合同中专用条款第67.1条“优质优价奖的约定:合同谈判阶段确定”,且施工合同专用条款附件一第(六)条约定“工程计量和计价中约定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准,没有规定的以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为准。”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第3.2.5款“1.当建设工程被评定为省、市及文明工地时应计取文明工地增加费。2.工程结算时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计算。”故我方认为应计取相关费用。

我站认为,本项目虽然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67.1条“优质优价奖的约定:合同谈判阶段确定”,但事实上合同一经签定并不存在“合同谈判阶段”,需要双方遵循当时的真实意愿再对优质优价的奖励进行商议。工程获得省级文明工地,在申报过程中必然需要发包人的支持和认同,故申报以及获得省级文明工地一事,发包人是知晓并且是应该知晓的。因此,建议双方对本项目获得省级文明工地如何给予奖励费用进行协商明确,如果协商不成的,可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第3.2.5款“2.工程结算时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计算。”予以计取优质优价奖励费用。

三、关于施工扬尘防治措施及实名制费用计取的争议

本项目施工合同于2017年8月签订,2018年2月23日监理签发开工令,2018年4月27日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及用工实名管理费用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粵建标函〔2018〕106号),双方就施工扬尘防治措施及实名制费用计取问题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签订时未有相关文件,是否计取存疑。承包人认为,施工前已编制扬尘控制方案,监理审核通过并按方案执行,安装实名制控制系统,完成相应工作,应按文件计取相关费用。

我站认为,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68.2条的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发包人认可的法律法规的变化”及“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调整”。粵建标函〔2018〕106号文是根据政府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而制定,并于2018年4月27日发布,符合专用条款第68.2条的约定范畴。本项目应依据粵建标函〔2018〕106号文第五条“在建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以按照本通知有关文件规定开展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或实施用工实名管理期间的工程量为基础,相应增加计算费用。”,即由发承包双方确认按照粵建标函〔2018〕106号提及的有关文件规定,落实相关措施开展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或实施用工实名管理期间的工程量为基础,相应增加计算费用。但如果项目所在地另有规定的,按项目所在地规定计算。

四、关于工程优质费计取的争议

中山市小榄镇环镇北路和联丰路改造工程目前已经竣工验收,项目申报省、市级优良样板工程,对是否计取工程优质费双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中未详细约定,不予支付。承包人认为,施工合同中专用条款第67.1条约定“优质优价奖的约定:合同谈判阶段确定”,在施工合同后专用条款附件一第(六)条约定“工程计量和计价中约定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准,没有规定的以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为准。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第8页3.2.8款“2工程结算时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计算”。故我方认为应按获奖情况计取相关费用。

我站认为,本项目正在申报省、市级优良样板工程,在申报过程中必然需要发包人的支持和认同,因此申报一事,发包人是知晓并且是应该知晓的。鉴于目前仍在申报过程中,建议双方应对优质优价如何奖励费用进行商谈,明确计价方法。

五、关于预算信息价期数确认的争议

2017年7月发承包双方签订《中山市小榄镇环镇北路和联丰路改造工程PPP项目合同协议书》(以下简称PPP项目协议书)及2017年8月签订EPC合同,约定按施工图预算下浮一定比例作为结算的方式,但关于施工图预算价格基准日期未有明确。双方提交了2018年8月11日召开的《关于项目管理问题及相关程序协调会会议纪要》,显示其中第一条第(三)款第2项约定“小榄镇联丰路改造工程施工图预算编制时间采用PPP项目合同签订时间”,但双方仍对施工图预算编制信息价基准日期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PPP项目协议书中联丰路改造工程包含联丰路下穿隧道子项目(后变更为联丰路改造第二中学交叉口车行道隧道工程),即为2017年8月订立《中山市小榄镇联丰路改造第二中学交叉口车行道隧道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合同》(以下简称EPC合同)所指项目,因此按PPP项目合同签订时间2017年7月作为该子项目预算信息价基准日。承包人认为,双方2017年8月签订施工合同及EPC合同,在2018年8月的会议纪要确定了环镇北路的预算信息价采用期数与联丰路改造工程预算信息价采用期数,但文件同时提及联丰路下穿隧道(即联丰路改造第二中学交叉口车行道隧道工程)设计还需镇政府研究,答复时间待定。事实上是在2019年8月才最终完成联丰路下穿隧道设计变更为跨线桥施工图审批工作,从签订EPC合同到施工图完成审批时段过长是因为镇政府对设计意见的大幅度调整,并导致施工无法开始,直至2019年9月1日监理签发开工令,因此承包方申请按施工图审核完成时间作为预算编制信息价基准期。

我站认为,根据EPC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6条约定:“在合同实施期间,发包人将按省、市料调差办法进行材料调差”以及《关于项目管理问题及相关程序协调会会议纪要》(2018年8月21日)第一条第(三)点第2款规定“环镇北路的施工图预算编制时间采用实施单位移交给项目公司施工图时间(2017年11月),小榄镇联丰路改造工程施工图预算编制时间采用PPP项目合同签订时间”等内容,中山市小榄镇联丰路改造第二中学交叉口车行道隧道工程施工图预算价格应执行合同约定的PPP项目签订时间即2017年7月信息价期数,在结算时按照合同条款约定调整施工期间的材料价格。但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在延误期间物价波动影响价款的,承包人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8.3条第1款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规定,向发包人索赔价格波动带来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长。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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