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标定函〔2021〕76号
东莞恒运新能源有限公司、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恒运集团长距离供热(东莞麻涌)项目第二标段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5年5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东莞市麻涌镇,项目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东莞恒运新能源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由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并约定项目措施费包干。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措施费包干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施工期间发生了施打木桩(签证单1)、钢板桩(签证单2)、涵洞引流管埋设、回填(签证单3)以及砍树(签证单9)等工程签证事项,双方就上述事项是否属于措施费包干内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从结算金额、工程量与招标、合同数据无明显变化的结算情况,业主签章仅作为事项实际发生的记录而不表示对费用的认可,承包人提供电子图未签章并不具备法律效力等理由,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1.1.7)“项目措施费按招标工程量及招标图纸包干”的规定,上述费用的措施费包干,不另计取。承包人认为,设计管道线位因用地问题向河涌方向平移4-5m导致局部管墩基础位于河边,发生的签证单已获建设单位确认等情况,符合合同专用条款72.3条关于调整措施项目费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措施费。
我站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7标示了“项目措施费按招标工程量及招标图纸包干”,是基于招标工程量和招标图纸以及技术规范约定下的措施费包干价,而施工合同专用条款68.2款、72.3款分别就“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和“(工程变更引起的)调整项目措施费的方法”作出约定,是对包干范围之外的项目引起措施费调整方法的约定,两者并不冲突,因此因工程变更引起的项目措施费调整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执行。
但经查阅相关签证单及附件,有关签证事项在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间发生,早于咨询函中“2016年8月的调整出图时间”;相关资料中签证事项是否与管线平移工程变更的关系不详,如签证单1之附件工作联系单028中提出“原打算的钢板桩围堰因场地狭窄改为挖机施打木桩”的签证事由,未说明是否因管线平移引起,且示意了原有施工计划已作钢板桩围堰的措施方案。故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回溯本工程当时的真实情况,厘清签证事项与工程变更之间的关系。有关签证单所述事项,如确系管道设计线位平移的工程变更导致措施费用的增加,则应当按照发承包双方的施工合同专用条款68.2款和72.3款的约定进行项目措施费的调整。
二、关于蒸汽连续疏水装置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中,PN40 DN200和DN400两种蒸汽连续疏水装置(架空)的合同单价分别为143,788.58元/套、42,840.23元/套,结算审核中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核减,双方就此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上述两种装置价格已经超出不平衡报价范畴,不适用于合同中有关不平衡报价条款,应根据合同法公平、诚实原则,按合同组价原则重新组价。承包人认为上述装置应当采用合同价不作调整。
我站认为,根据提交的招标控制价文件显示上述装置的单价(分别是147475.48元/套、43661.06元/套。)与合同单价接近;再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2及7.4.2条款”以及专用条款96.2约定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存在严重不平衡报价的,按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共同确认的调整后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执行。发承包双方于2015年5月1日共同盖章确认了《拟签约合同金额调整表》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因此双方应予遵守。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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