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标定函〔2021〕20号

广州宏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花都凤凰路地块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涉及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根据2018年3月1日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广州市,资金来源是自筹资金,发包人广州宏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由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款部分为不含税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为不含税综合单价包干。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经研究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投标时采用旋挖桩和冲孔桩,由于已施工的桩施工进度慢、成桩质量差,所以将负二层未施工部分及B地块的冲孔桩和旋挖桩,变更为CFG桩施工。因场地土洞发育,有砂层及薄弱的土体,根据图纸要求“施工中遇洞时,混凝土灌注桩原则用混凝土填充”,造成部分桩施工后混凝土超灌,部分混凝土超灌量大于1.5以上。若遇上大土(溶)洞时,需缓冲半个小时再进行灌注,则会造成部分人员机械停滞。发承包双方对CFG桩超灌混凝土是否计取灌注费用以及费用如何计取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现场溶洞已用水泥浆灌注进行处理,依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A.2桩基础工程章说明第八条“沉管混凝土灌注桩,钻(冲)孔灌注桩、水泥粉煤灰碎石灌注(CFG)桩和地下连续墙的混凝土含量按1.20扩散系数考虑,实际灌注量不同时,可调整混凝土量,其他不变”,超灌混凝土只调整混凝土量,不应计算超灌费用。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提出的“现场溶洞已用水泥浆灌注处理”属于B地块溶洞壳顶小于0.5米部分的处理,造成现场部分桩施工后严重超灌混凝土,属于土体松散和土(溶)洞引起的,应计算超灌部分灌注费,综合单价应参考合同溶(土)洞处理单价。

我站认为,CFG桩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超灌情形,建议组织五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或组织专家论证进行现场鉴定,明确属于溶(土)洞处理浇灌量还是属于桩基超灌混凝土量,再依据不同的划分结果选择处理方法:

1.混凝土浇灌属于处理溶(土)洞的,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62.9.8第(1)点约定“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的价格,按适用的价格计算”,则混凝土灌注费用的综合单价按照清单“010201009002 溶(土)洞处理”的合同综合单价计价,工程量按溶(土)洞处理浇灌的工程量计算。

2.属于因土体松散、一般孔洞及塌孔等原因引起桩基超灌混凝土,则按CFG桩超灌处理,由于CFG桩施工为工程变更,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62.9.8第(4)点“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类似和适用的价格,采用固定计价程序和固定的有关费率,具体计价程序和费率按清单外计价方式计算”等条款,显示双方约定变更后新增价格以《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等专业定额含量为基础,按固定计价程序和固定的有关费率计算综合单价。另外,根据定额A.2桩基础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2.3.2“水泥粉煤灰碎石桩(CFG桩)工程量,按桩长乘以设计截面面积以体积计算”,根据定额A.2桩基础工程章说明第八条“沉管混凝土灌注桩,钻(冲)孔灌注桩、水泥粉煤灰碎石灌注(CFG)桩和地下连续墙的混凝土含量按1.20扩散系数考虑,实际灌注量不同时,可调整混凝土量,其他不变”,因此只按实际灌入量调整混凝土用量,其他不变,不计算混凝土灌注费,桩长计算时对于位于桩基施工范围内已做溶(土)洞处理的长度应作相应扣减。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1月25日       

0

评论0

请先
《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指南》GB/T 42508-2023
《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指南》GB/T 42508-2023
8分钟前 有人购买 去瞅瞅看

社交账号快速登录

微信扫一扫关注
扫码关注后会自动登录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