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门市滨江新区启动区52号地块 建设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关于江门市滨江新区启动区52号地块
建设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函〔2020〕171号
江门市滨江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2020年7月3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江门市滨江新区启动区52号地块建设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已收悉。
从2018年11月23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江门市蓬江区,发包人江门市滨江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由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3月15日签订补充协议,发包人江门市滨江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合同中的全部权利与义务转移至江门市滨江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约定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争议事项处于预算审核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采用先打管桩再进行地下室基坑大开挖的工序,双方对桩间土计算范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桩承台中心距在5~8米之间,满足正常土方开挖要求,故桩间土工程量只计算承台面对应的部分;承包人认为基坑范围内均施打了管桩,桩边缘距离基本在1~3米间距不等,在开挖过程中需考虑防止对桩的破坏,开挖难度增加,故基坑范围内的所有桩之间土方均应按桩间土计算。
我站认为,在挖桩间土时,因桩间的间距较小,为保护桩体而导致施工降效,定额计价时,采取系数调整相应子目来计算增加的费用;清单计价时,在项目特征加以描述考虑在综合单价中。在实践中,结合工程特点也有先开挖土方再打桩的施工方案,从成本管控上可以避免挖桩间土而增加费用。因此,基坑开挖与打桩方案应根据合同约定,核实是否需要得到发包人审批认可,经审批的施工方案引起费用的变化亦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本项目如果施工方案通过审批,出现桩间土开挖的,则按照受桩间较小间距影响的土方工程量,依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A.1土石方工程章说明第二条第3条“挖桩间土不扣除桩芯直径60cm以内的桩或类似尺寸障碍物所占体积。人工挖桩间土方,按定额相应子目的人工消耗量乘以系数1.30;机械挖桩间土方,按定额相应子目的人工、机械台班消耗量乘以系数1.10”规定计价。其中,受桩间较小间距影响的土方工程量开挖,结合施工方案,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建议按以下原则确定工程量:
1.以桩间净距小于4倍桩径(或桩边长)的桩间挖土为界定标准;
2.土方工程量按受影响的桩群外围桩体的外边缘包围面积乘以开挖深度,并扣除桩芯直径60cm以外的桩或类似尺寸障碍物所占体积计算;
3.开挖深度按凿桩头后的桩顶设计标高至设计基础垫层底标高计算,深度不一致的按受影响桩群的平均深度计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7月27日
责任编辑:罗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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