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标定函〔2021〕51号

 广州市品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陈头岗停车场场站项目(一期)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9年8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广州市番禺区陈头岗,资金来源是企业自筹,发包人广州市品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由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工程目前处于合同履约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钢结构拼装费的争议

盖上钢结构工程为合同新增工程,由于钢结构构件较大,公路运输超限需分段运输,对该新增项目套用相应定额安装子目后是否还需要套用钢结构拼装子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新增项目套用A1-7-18住宅钢结构钢柱安装 每根构件质量≤10t定额子目后,  钢结构原本应在加工厂内完成拼装后再运输到现场,现因为钢结构构件大,不在加工厂内完成拼装而是移到了工地现场拼装,原本是同一道工序,不存在拼装费用的增加。定额A1-7-18工作内容已包含拼装,不应再重新套取拼装费用。承包人认为,由于运输条件的限定,构件运输时需要进行分解运输,应分别套取钢结构的安装和拼装定额子目。

我站认为,本合同约定新增项目使用定额组价方式确定综合单价,其中相应定额为《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根据定额A.1.7金属结构工程章说明第二条第2点“钢结构构件安装定额内钢结构构件按成品构件计入安装子目”和第18点“钢构件因运输规定限高、限宽、限长限制及非制作安装原因的构件需分段解体或散件(如网架)运输,运抵现场后的构件不能直接进行吊装需在现场拼装后吊装的,套用拼装定额子目。”的相关规定,A1-7-18定额子目工作内容中包含的构件拼装是指正常情况下的成品构件简单拼装。由于公路运输超限的原因导致需要进行分段运输到现场再进行拼装的可套用拼装定额子目。

二、关于栓钉计量计价的争议

在新增的盖上钢结构工程中,对栓钉计量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栓钉的安装已在钢结构安装费用中综合考虑,不需要另外计算栓钉的工程量和费用。承包人认为栓钉的材料以及安装不包含在钢结构的安装费用里,需要另行计量与计价。

我站认为,合同约定新增项目使用定额组价方式确定综合单价,其中相应定额为《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根据定额A.1.7金属结构工程章说明第二条第11点“钢结构构件安装不包结构件的高强螺栓,压型钢楼板安装不包栓钉,高强螺栓、栓钉分别按定额中相关子目计算。”的规定,定额钢结构安装子目中不包含栓钉的消耗量及相关费用,栓钉的工程量另行计算并套取相应的定额子目计价。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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