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珠海市香洲区排水设施清淤疏通抢险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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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珠海市香洲区排水设施清淤疏通

抢险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函〔2020〕209号

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局、广州市绿化公司:

2020年8月5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关于珠海市香洲区排水设施清淤疏通抢险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7年9月28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珠海市香洲区,资金来源为政府投资,本项目为应急抢险工程,通过“临时储备库”抽取方式确定项目由广州市绿化公司承建。合同计价方式为定额计价,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因台风“天鸽”影响,需要对主城区排水管道进行清淤疏通,管道疏通为井下施工,施工方法为人工配合机械施工。双方就本项目结算中水力冲洗管道子目是否计算“在洞内、地下室内、库内或暗室内进行施工”增加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管道清淤工程定额已含此费用,不应再计入;承包人认为,管道清淤工程属于受限空间作业,尤其在井下无法连续作业,井下作业1-2小时后必须上井休息一会才能继续下井,人工效率很低,所以应该计算“在洞内、地下室内、库内或暗室内进行施工”增加费。

我站认为,依据合同约定,本项目结算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第三册《市政修缮工程》“R.3.2排水工程”章相应子目,根据定额总说明第十三条“本综合定额各项工程质量标准和施工操作均已按现行有关施工验收规范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规定考虑,已综合考虑修缮工程零星、分散、工程规模较小、连续性作业差、施工保障等人工降效因素”规定,本项目的井下施工无法连续作业,效率降低等因素已在定额中综合考虑,不单独计算施工降效增加费用。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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