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惠州市大亚湾美悦湾项目工程计价争议问题的复函

粤标定函〔2020〕159号

惠州市大金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磊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5月18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惠州市大亚湾美悦湾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7年1月4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惠州市大亚湾,资金来源是自筹,发包方惠州市大金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磊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珠海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计价依据包括《广东省建筑与装饰综合定额2010》等,工程现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旋挖桩泥浆外运费用计价的争议

  本项目基础形式采用旋挖桩泥浆护壁成孔,施工过程中产生泥浆,双方对泥浆运输工程量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前期现场实际情况为经晾晒后外运,应套用挖土机装土自卸汽车运土子目,按桩工程量以体积计算。承包人认为旋挖桩泥浆护壁成孔,桩内土方、强风化、中风化、淤泥等挖出孔外的都搅拌在一起,应套用泥浆外运子目,按桩工程量以体积计算。

  我站认为,A.2.3.5旋挖成孔灌注桩定额子目的工作内容显示,定额已包含旋挖、清渣、成孔工作内容,但未包括土方(或泥浆)场外运输的费用。项目实际发生土方(或泥浆)外运时,承发包双方应确认施工过程中泥浆是否经现场晾晒后运出,若泥浆经晾晒后再运出,套用相应的土方外运定额子目;若未经晾晒后运出的泥浆,套用相应的泥浆运输子目。同时,外运土方或泥浆工程量应根据现场签证确认的工程数量计量。

二、关于钢筋调直费用计价的争议

  本项目混凝土灌注桩(旋挖桩)施工完毕后,在人工或机械截(凿)桩头过程中,大部分桩头钢筋会因为碰撞而弯曲变形,为了保证钢筋锚固长度,应按规范进行钢筋调直,双方对钢筋调直费用是否单独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桩基础及人工或机械截(凿)桩头均包含钢筋调直工作内容,不应另外计取;承包人认为钢筋调直需要额外计算工程量,套用桩头钢筋截断子目。

  我站认为,定额是根据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子目工作内容简单扼要说明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的工序虽未具体说明,但均已考虑在内。钢筋弯曲变形是因为施工碰撞原因造成,按规范进行钢筋调直,是前后工序之间的正常连接工作范畴,属于次要的工序和必要的施工内容,并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9条由作为施工总承包方的承包人做好成品保护的约定,不能另外计算钢筋调直费用。

三、关于泥浆池措施费的争议

  本项目混凝土灌注桩(旋挖桩)施工图纸采用泥浆护壁,为满足施工环保要求和泥浆重复使用,现场需要设置泥浆池。发包人认为施工现场泥浆池现场做法是挖出部分土坑作为泥浆池,施工现场未按定额规定砌筑泥浆池,也不符合定额措施其他项目费用标准28.4第1条泥浆池砌筑及拆除的计算规则,施工单位未能提供泥浆池的专项方案,不应计取。承包人认为现场有桩基础的专项方案并经双方确认,现场实际发生需要用泥浆成孔,应按定额相关规则计算。

  我站认为,本项目泥浆池是否已按照施工方案施工,应由双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确认。以挖出部分土坑直接作为泥浆池不得另外计算费用;如现场根据泥浆池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根据双方的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4.3.2条不得计取的其它施工措施费用的约定,泥浆池、槽的砌筑及拆除均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得计取的其它施工措施费用,因此泥浆池、槽的砌筑及拆除费用也不得单独计算费用。

四、关于旋挖桩成孔长度计算的争议

  双方对旋挖桩的成孔长度工程量计算规则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由于已经出具了详细的超前钻地质资料,依据超前钻地质资料,以及图纸要求的桩端持力层入岩要求,承包人在桩基施工过程中,针对超出部分的工程量,并未出具书面函件报监理及发包人进行原因分析和认可,是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入岩深度增加,故应按照超前钻地质资料及设计图纸计算。承包人认为超前钻资料属于前期施工的指导,该地块地下岩层分布复杂成断崖式18米至43米不等,破碎中风化较多,与原超前钻不符,不能用超前钻作为结算依据,应按三方签字盖章确认的施工记录表作为结算依据。

  我站认为,超前钻资料属于探知桩基地质情况的勘察资料,是桩基础工程设计及施工准备的指导性资料。由于超前钻的勘测布点影响,勘察报告与桩点位的实际地层分布会有一定不同,依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综合定额2010》A.2桩基础工程章说明第二十条“所有桩的长度,除另有规定外,预算按设计长度;结算按实际入土桩的长度(单独制作的桩尖除外)计算,超出地面的桩长度不得计算,成孔灌注混凝土桩的计算桩长以成孔长度为准”的规定,本工程处于竣工结算阶段,桩成孔长度应结合双方确认的实际入土桩长度计算。

五、关于入岩增加费计价的争议

  根据超前钻地质资料的柱状图显示,本项目存在部分强风化夹中风化岩块,双方对该处入岩工程量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成孔记录、超前钻资料无法明确中风化岩层厚度,施工难度比中风化低,应按强风化计算,不能按照中风化计算入岩增加费。承包人认为根据超前钻地质资料显示该处岩层是强风化夹中风化岩块,施工难度大,旋挖时间等同于中风化,应按50%计算中风化入岩增加费。

  我站认为,根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综合定额2010》A1.2桩基础章说明第十条“全风化岩、强风化岩不作入岩,微风化岩作入岩计算,中风化岩按入岩相应子目乘以系数0.7”规定,本项目的强风化夹中风化岩块,需要双方依据地质资料及现场事实确定中风化和强风化工程量,全风化岩、强风化岩不计算入岩增加费,微风化岩按照定额计算规则计算入岩增加费,中风化岩按定额入岩增加费子目乘以系数0.7计算入岩增加费。

六、关于采用钢护筒扩大部分增加的费用计价争议

  根据旋挖桩施工方案显示,本工程场内地面下淤泥厚6.4-11.8米,流动性大,产生塌孔,采用了钢护筒作为施工质量的保证措施。双方对钢护筒扩大部分增加的成孔挖土方、桩芯砼、泥浆外运费用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定额计算规则,旋挖桩工程量按桩长乘以设计截面面积以体积计算,不计算钢护筒扩大部分增加的成孔挖土方、桩芯砼、泥浆外运工程量。承包人认为由于现场地质情况复杂,根据双方确认的旋挖桩专项方案,旋挖桩施工中使用钢护筒防止塌孔会增加成孔、桩芯砼、泥浆外运的工程量应单独计算扩大部分增加的成孔挖土方、桩芯砼、泥浆外运费用。

  我站认为,根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综合定额2010》计算规则,A2-84旋挖桩定额子目已包含旋挖、清渣、成孔、混凝土灌注等工作内容,但未包括土方(或泥浆)场外运输的费用,旋挖桩工程量按桩长乘以设计截面面积以体积计算,不能将成孔、桩芯砼工程量单独计算;土方或泥浆外运工程量是根据发包人和承包人现场实际发生工程量计算。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7月14日

责任编辑:罗炽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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