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尖峰南片区市政配套工程三期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1〕16号

珠海市斗门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广州市黄埔建筑工程总公司 :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尖峰南片区市政配套工程三期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根据2018年12月10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珠海市斗门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珠海市斗门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由广州市黄埔建筑工程总公司负责承建,采用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项目现处于竣工结算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合同及招标文件第一条专用条款第17.14条款关于造价调整条件及范围约定,材料价格上涨[>5] %或材料价格下降[>5]%时,调整超过的部分。人工及主要材料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附录A.2.3条第1~3款的规定原则进行调差。发承包双方就材料价差是否需要乘以中标费率产生分歧。发包人认为,根据招标文件第一条专用条款第17.15条款造价调整方式约定“其它事项:所有增减工程一律按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原则及中标费率计算增减工程造价”,材料价差属于造价调整因素之一,应属于增减工程,即计算出材料价差涨跌部分造价后,须乘以中标费率。承包人认为,招标文件第17.14条款造价调整条件及范围第4点已明确材料价差的计算方式,并未要求乘以中标费率,且材料价差不属于招标文件17.15中造价调整方式中的“增减”工程,因此计算出材料价差涨跌部分造价后,不应乘以中标费率。

我站认为,根据合同和招标文件专用条款第17.15条款造价调整方式约定“其它事项:所有增减工程一律按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原则及中标费率计算增减工程造价”的约定,原合同内的人工及主要材料调差,不属于增减工程的调差,应按合同约定即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附录A.2.3条第1~3款的规定原则进行调差。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11月16日




关于韶关芙蓉新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及同步建设工程(一标段)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1〕17号

韶关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韶关芙蓉新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及同步建设工程(一标段)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7年4月11日签订的勘查、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地点位于韶关市武江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韶关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由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牵头单位)、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治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约定采用清单计价模式,定额组价确定综合单价的方式,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等。项目现处于预算审核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管廊基坑基底垫层、基坑两侧回填砂砾定额套用的争议

本项目的基坑基底垫层、基坑两侧回填砂砾,发承包双方就套用定额子目产生争议。承包人认为,管廊基坑基底垫层、基坑两侧回填砂砾是在基坑边坡与新建构筑物间进行的,基坑边坡底部与构筑物之间的工作面最宽1.3m,最窄为1.0m,佛山市补充定额F-3-4管(基)坑回填砂子目符合设计图纸及现场工作面宽度小于1.5 m以下部位的施工工艺,且从其定额的工料机显示,该定额所用机具为电动夯实机,符合现场施工工艺,对于工作面宽度大于1.5m以上部位,采用压路机压实,定额D1-1-189填中砂子目,其工料机的组成内容显示更适合无大型障碍物且工作面宽度满足大型碾压机械回旋的回填部位。故管廊基坑基底垫层、基坑两侧回填砂砾应套用佛山市的补充定额子目。发包人认为佛山市的补充定额子目是使用人工小型夯实机夯实,设计图纸并未说明不能使用大型机械回填,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管廊顶板上侧回填时压路机不得开启震动,即回填可使用压力机静压,且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为广东省定额,佛山市的补充定额不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故应套用定额D1-1-189填中砂子目,将中砂改为砂砾。

我站认为,根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定额D1-1-189填中砂子目,是采用平地机及压路机配合分层碾压,适用于施工作业面宽阔的大型回填。根据提供的施工图,管廊基坑基底垫层符合该定额的使用条件,应套用定额D1-1-189填中砂子目。而基坑两侧回填砂砾根据施工及设计规范要求,为防止完成的墙体变形倾覆,基坑回填时,机械及机具不得碰撞结构及防水保护层,结构两侧及顶部在保持足够安全范围内应采用人工使用小型机具夯填。由于基坑放坡是1:n为不确定数,未能明确是否有足够空间使用压路机碾压回填,发承包双方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区分执行定额,如采用压路机碾压回填的则套用定额D1-1-189填中砂子目;但如采用小型机具夯填的,由于《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没有相应的定额子目,属于定额缺项,可由双方根据实际项目情况,协商处理。至于借用佛山补充定额的分歧,由于项目所在地不在佛山,且佛山补充定额没有在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范围内,能否借用,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关于基坑支护喷射混凝土、钢筋网片定额套用的争议

本项目在基坑支护喷射混凝土、钢筋网片工程定额套用上,发承包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项目属于市政项目,应套用市政范围内的定额子目,不需要借用土建定额,故基坑喷射混凝土应套用定额D7-1-15隧道喷射混凝土隧道临时支护子目;钢筋网片应套用定额D7-1-27隧道钢筋网片子目。承包人认为,定额D7-1-15、D7-1-27子目为暗挖(矿山法)隧道章节,属于洞内作业,而本工程是露天作业,喷射混凝土部位为深基坑的边坡加固,故应套用土建定额A2-163喷射混凝土子目和A4-173喷射混凝土挂钢筋网子目更合适。

我站认为,作为其计价依据的各专业定额执行的标准应根据工程专业属性及其适用范围来界定。在我省综合管廊定额未出台颁布之前,管廊项目一般划分隶属于市政工程,《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定额D7-1-15隧道喷射混凝土隧道临时支护子目及D7-1-27隧道钢筋网片子目适用于所有市政工程,故本项目基坑支护喷射混凝土及钢筋网片应执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相应项目。

三、给排水工程-管沟回填砂砾定额套用争议

本项目的给排水工程-管沟回填砂砾,发承包双方就套用定额子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13)>的通知》(佛建管函〔2014〕398号),佛山补充定额只在佛山行政区域范围内执行,韶关地区并不适用。故应套用定额D1-1-189填中砂子目,将中砂改为砂砾,承包人认为,佛山市补充定额属于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范围内,在《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无适用于管沟内回填砂砾的定额情况下,可以借用佛山补充定额F-3-4管(基)坑回填砂,中砂改为砂砾。

我站认为,《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定额D1-1-189填中砂子目,是采用平地机及压路机配合分层碾压,适用于施工作业面宽阔的大型回填,根据提供的《排水管道开挖断面图》,沟槽开挖最大宽度为2000mm,没有足够空间使用平地机及压路机,故定额D1-1-189子目不适用于该项目的管沟回填,属于定额缺项,可由双方根据实际项目情况,协商处理。至于借用佛山补充定额的分歧,由于项目所在地不在佛山,且佛山补充定额没有在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范围内,能否借用,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11月16日




关于保税港区加工区道路改造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1〕19号

广州市南沙区珠江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保税港区加工区道路改造工程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7年11月6日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地点位于广州市南沙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广州市南沙区珠江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由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主办方)、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组成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暂定总价,采用清单计价。现工程处于结算财政评审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中标价为暂定的合同价,在方案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完成后,承包人编制工程概算书及施工图预算书报发包人审核并配合完成政府财政部门的报送及审核工作,以经审定的施工图预算综合单价结合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下浮率下浮后作为本工程的最终合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发承包人对于施工合同价款下浮率为整体下浮还是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外的价款下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费投标报价=施工费控制价×(1-下浮率)”和合同条款“以经审定的工程预算为基价,结合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下浮率下浮后相应调整各清单项对应的单价及合同总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参与投标下浮)”,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下浮率应为整体下浮率,即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外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下浮率应大于承包人投标时所报的下浮率(简称投标下浮率),以保证修正合同价款整体下浮率达到投标下浮率。承包人认为,其投标时所报下浮率不是整体下浮率,而是最终合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价时的下浮率,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4.1条款约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参与投标下浮。

我站认为,根据招标文件、双方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编号:穗南基建合[2017]470号)专用条款第14条及合同补充协议(二)(编号:穗南基建合[2017]470号补2)第四条款第(2)均约定“以经审定的工程预算为基价,结合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下浮率下浮后相应调整各清单项对应的单价及合同总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参与投标下浮”,且发承包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一)(合同编号:穗南基建合[2017]470号补1)、补充协议(三)(合同编号:穗南基建合[2017]470补3)所附的由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出具的评审意见通知书中单位工程费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等资料显示,合同清单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与预算审定的金额一致,不作下浮。以上显示本项目的履约过程中,发承包双方签订的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已对合同的施工费作出明确的约定,本项目施工费的结算价应按照发承包双方签订的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执行。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12月9日




关于东莞天健万江花园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1〕20号

东莞市天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东莞天健万江花园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根据2020年8月19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地点位于东莞市万江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为东莞市天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由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负责承建。采用清单计价,定额组价确定综合单价的方式,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双方预算核对后再确定总价包干。项目现处于预算核对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部分建筑物高度95m,从经审批的脚手架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显示,外立面综合脚手架从地面开始、中间分五次采用工字钢悬挑方式进行搭设。发承包双方就套用综合脚手架定额时,对于悬挑部分的托架和拉杆费用是否另行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定额相关说明,当综合脚手架套用步距50.5m至200.5m定额子目时,已含悬挑部分的托架和拉杆费用,且已计算了综合脚手架使用费,无需另计托架和拉杆费用。承包人认为,综合脚手架定额子目内无悬挑工字钢相应含量,需再计算托架费用,套用A1-21-23建筑用脚手架托架定额子目计取。

我站认为,本项目处于预算阶段,采用定额组价方式确定清单综合单价,关于悬挑部分的托架和拉杆费用计价方式,根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A.1.21章说明第二条第2点“综合脚手架包括脚手架、平桥、斜桥、平台、护栏、挡脚板、安全网等,高层脚手架50.5m至200.5m还包括托架和拉杆费用”规定,综合脚手架使用费执行A1-21-22建筑用综合脚手架使用费计价,如有托架和拉杆的则另行套用A1-21-23建筑用脚手架托架定额子目计价,但托架和拉杆的搭拆费用则包含在综合脚手架搭拆定额中,不需另计。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12月14日




关于石化区AB地块南区场平及配套工程勘察 设计、采购及施工总承包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1〕21号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局、广州打捞局: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石化区AB地块南区场平及配套工程勘察设计、采购及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9年2月18日签订的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惠州市大亚湾,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由广州打捞局(主办方)、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约定按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审核的预算综合单价×(1-中标下浮率)包干。项目现处于竣工结算阶段,根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在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审定的工程预算书编制说明中,控制爆破石方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为暂定,根据本项目以2019年3月30日审批的的爆破技术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第2.3条施工现场周围环境所述,本项目石方控制爆破开挖区范围为300~500m,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双方在套用《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第一册通用项目石方控制爆破相关定额子目,对于石方控制爆破区间调整系数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按施工图纸及监理审批后的爆破方案施工,根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石方控制爆破定额注释说明“本定额子目是按照爆破开挖区最外边缘到周边建(构)筑物或设施之间的距离在100~200m范围以内考虑,当距离200m<距离≤300m时,定额消耗量(除硝铵炸药外)乘以系数0.85;50m≤距离<100m时,乘以系数1.15;30m≤距离<50m时,乘以系数1.30,15m≤距离<30m时,乘以系数1.50,10m≤距离<15m时,乘以系数1.80,距离<10m时,乘以系数2.00”的规定,每一档的系数递减0.15,依此类推,本项目爆破控制范围在300~500m区间,应在200~300m区间系数0.85的基础上减少0.15,即系数为0.70。承包人认为,在实施200~500m区间的石方控制爆破采用的爆破工艺及防护材料用量是一致的,故应按定额200m<距离≤300m,乘以系数0.85作为控制爆破定额系数的下限,300~500m区间的系数也应按0.85计取。

我站认为,根据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7.1.5施工图预(结)算计算依据规定,本项目采用《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石方控制爆破定额注释说明考虑至300m范围,对于超过300m的范围,本注释并未有进一步说明,表明按照相关规范要求,爆区与建筑物距离超过300m时,定额已做综合考虑,即在300m之外的石方控制爆破采用的施工工艺是一致的,材料用量不会随距离的增加而按比例减少,如继续推算递减,则有失合理性,因此,在定额未有补充或调整前,本项目石方控制爆破根据经批准的施工方案,按定额消耗量(除硝铵炸药外)乘以系数0.85计算确定综合单价。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12月14日




关于中山市三乡镇美丽宜居村白石村教育路建设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2〕1号

中山市三乡镇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广东炫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中山市三乡镇美丽宜居村白石村教育路建设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20年9月7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中山市三乡镇白石村,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中山市三乡镇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原中山市三乡镇农业和农村工作局)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由广东炫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计价方式为清单计价,现工程处于竣工结算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施工过程中,交警部门于2020年10月19日在巡视至施工路段时,提出要求承包人补办中山市道路占道施工、交通设施建设、开设路口工程审批手续后方可进场施工。发包人于2020年10月21日提出申请,于2020年11月30日获得批复,期间41天暂停施工。承包人于2020年12月1日重新按批复意见组织分段、分幅施工,直至2021年1月14日工程竣工,延期27天。经发包人同意,合同工期顺延68天。但在结算复审时,复审单位对办理占道施工许可延误的工期予以认可(2020年10月21至2020年11月30日,共41天),其余超期的27天按合同约定扣减延期罚款2.7万元。承包人认为本工程位于三乡镇白石村交通繁忙的地段,过往车辆较多,交通流量大,按交警部门意见,需分段、分幅施工,影响了工程进度,施工时间从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月14日含道路养护完成后开放通车,因此项耽误工期27个日历天,且发包人、监理人已同意顺延工期,故不同意27天延期罚款。

我站认为,发承包双方首先需要分析工期延误产生的原因。交警部门审批后,承包人实施的施工方案是否为交警部门要求或者满足交警部门要求而采用分段、分幅施工方式,是否对施工进度产生实质性影响从而影响了工期。如交警部门审批的施工方案未改变原施工内容和工期,工期延误是由承包人施工组织不利造成的,属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7.5.2条约定执行。如工期延误是非承包人原因的责任,则应根据合同通用条款7.5.1约定办理工期顺延手续和费用补偿。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1月6日




关于广州市德康路南侧棠溪村工业小区“三旧”改造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2〕6号

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棠溪村第九经济合作社、广东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广州市德康路南侧棠溪村工业小区 “三旧”改造项目(合同工程名称为 “综合体楼” )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6年2月1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棠溪村,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为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棠溪村第九经济合作社,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由广东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签约合同价为暂定价,采用清单计价,结算采用定额组价的方式,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项目现处于竣工结算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发包人指定品牌的材料(设备)价格确定的争议

本项目施工合同附件《材料品牌选用一览表》中没有约定品牌的材料,发包人在签订合同后进行品牌指定,如水泥单一指定采用广州水泥公司生产的“石井”牌(其他材料类同),发承包双方对此类材料价格的确定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按合同专用条款第68条的约定,《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以下简称厂商价)没有但《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以下简称综合价)有的材料应按照综合价格确定水泥材料单价(其他材料类同)。承包人认为综合价格不适用于单一指定厂家品牌的情况,应按厂家公布的出厂价格确定水泥材料单价(其他材料类同)。

我站认为,对于不在施工合同附件《材料品牌选用一览表》内的材料,发包人在签订合同后又指定单一品牌的材料,改变了合同签订时双方的约定,建议发承包双方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协商处理。

二、关于桩纵向钢筋连接计价的争议

本项目采用旋挖灌注支护桩,桩钢筋连接在设计施工图纸的说明中标注为“采用焊接或者机械连接”,其竣工资料反映采用焊接方式,双方对桩纵向钢筋连接是否应另行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不应另外计算接头费用,承包人认为,桩钢筋接头属于设计接驳,应按焊接台班计算或者按绑扎方式计算钢筋搭接长度质量。

我站认为,根据上传的资料,桩钢筋笼的纵筋为通长筋,其连接属于钢筋出厂长度定尺所引起,按照《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A.4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章说明第四条第4款,钢筋出厂长度定尺所引起钢筋非设计接驳已综合考虑在相应子目内,不需另行计价。

三、关于地下室土方开挖及外运夜间施工增加费的计价争议

受《关于广州市区货车交通管制措施的通告》(穗公(2015) 173号)文影响,项目所在地不允许白天(7时至22 时)土方外运,地下室土方开挖及外运均在夜间施工,双方就是否计算土方开挖及外运夜间施工增加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一般项目的土方开挖及外运都是在夜间施工,是否要计算夜间施工增加费征求定额站意见。承包人认为,白天不允许泥头车上路,只能在夜间施工的,应当要计算夜间施工增加费。

我站认为,本项目施工期间因交通管制规定不允许在白天外运,发包人也确认本项目地下室土方开挖及外运均在夜间施工,具备因施工条件不允许在白天施工的条件和事实。依据合同按定额组价约定,可按照《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A.28措施其他项目费用标准第28.2夜间施工增加费的规定计算。

四、关于高支模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首层层高为5.30m和8.25m,为高支模施工,双方就高支模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应参考《关于肇庆保利商务中心一期工程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函[2020]163号),按《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A.21模板工程的章说明相关规定计算。承包人认为,应按照《关于潮博中心工程高支模计价问题的复函》(汕建价函[2016]15号])中的回复计算。

我站认为,本项目合同约定采用《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计价,高支模应按照该定额A.21模板工程章说明第二条规定计价。

五、关于地下室底板贯通钢筋计价的争议

本项目地下室底板长向123m,短向29.9m,按设计要求采用搭接或焊接,双方就地下室底板贯通钢筋搭接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长短两端的焊接接头按设计可计算,底板中间部分的钢筋接头属出厂定尺长度的接头,按定额规定不能计算。承包人认为地下室底板的贯通钢筋应属于设计要求的连接,根据定额应按照每8m计算一个绑扎搭接接头钢筋重量。

我站认为,本项目采用定额组价,在计算钢筋工程量时,应按以下《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A.4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章节的三点规则进行计算,一是关于钢筋的定尺长度引起的钢筋接驳工程量,应根据章说明第四条第4款“定额已考虑施工损耗以及钢筋加工综合开料和钢筋出厂长度定尺所引起钢筋非设计接驳”规定确定;二是关于设计图示及规范要求的设计搭接工程量,根据工程量计算规则第4.3条第3款“钢筋搭接按设计、规范规定计算。墙、柱、电梯井壁的竖向钢筋;梁、楼板及地下室底板的贯通钢筋;墙、电梯井壁的水平转角筋,以上钢筋的连接区、连接方式、连接长度均按设计图纸和有关规范、规程、国家标准图册的规定计算。”的规定计算;三是钢筋接头子目适用于已按设计图纸和有关规范、规程、国家标准图集规定计算出钢筋接头的钢筋混凝土梁、板、柱、墙构件,以“个”为单位计算,但计算钢筋接头后,不能再计算该处的钢筋搭接长度。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1月10日




关于东莞市民服务中心二期项目劳务分包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2〕7号

东莞市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市诚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东莞市民服务中心二期项目劳务分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从2019年1月22日签订的劳务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东莞市南城区,发包人为东莞市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劳务分包给韶关市诚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内容为劳务分包(包周转料具)、包辅材、包运输设备、包小型机械,采用清单计价方式,按定额组价下浮8.5%计价,现处于竣工结算阶段。依据所上传的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因发包人要求地下室须于2019年4月30日前交付±0.00,为满足时间节点要求,双方对于赶工而造成的模板周转材料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施工期间模板周转材料进场数量未经确认,无法认定实际投入数量;且由于雨水浸泡造成的残值损失属于承包人自身原因,故模板应按照定额的消耗量计算,不作调整。承包人认为,施工期间属雨季多发期,拆除的周转材料在等待转移的时候,多次被雨水淋湿浸泡,导致可利用的残值所剩无几,故应根据实际投入模板用量进行调整计价。

我站认为,本项目因发包人要求赶工,承包人可依据经发包人批准的赶工方案计算费用,包括模板费用。实施中,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模板费用增加的,承包人可以收集证据资料,根据合同有关索赔的相关规定,向发包人索赔。但由于承包方的保管不善而导致的周转材损耗费用不应由发包方承担。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1月10日




关于珠海机场改扩建工程(一标段)-航站楼土建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2〕10号

珠海机场集团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珠海机场改扩建工程(一标段)-航站楼土建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根据2019年12月6日签订的土建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珠海市金湾区,资金来源为市财政资金。发包人为珠海机场集团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由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标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清单计价方式,项目现处于合同履行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设计要求,三轴搅拌桩采用套接一孔法施工,双方就该清单工程量的计算方式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工程量计算应参考《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三轴搅拌桩的计算规则,三轴搅拌桩套接部分工程量计算一次,重叠套接部分增加的费用,在相应子目的人工费及机具费乘以系数1.5,材料费则扣除套接体积的水泥掺量。承包人认为,本工程采用清单计价,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的规定,深层搅拌桩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计算,且合同清单价格是套用《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计价,不能参考市政定额,因此根据现场实际施工情况及工艺,套打的一孔重复施工部分不能扣除,应按实计量,即成孔一次计量一次。

我站认为,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12.3.1约定工程的计量以净值为准,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从双方提交的资料显示,招标工程量清单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编制,其中三轴搅拌桩项目的清单编码为010201009001和010201009002,则《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的计量规定适用于三轴搅拌桩清单工程量的计算,即“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计算”。因此,三轴搅拌桩清单工程量应以成桩后的净值为准,三轴搅拌桩的搅喷次数、套打等均在综合单价中考虑,不予计量。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1月10日




关于三龙湾大道及相连道路综合提升工程(景观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2〕12号

佛山市南海三山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铁汉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三龙湾大道及相连道路综合提升工程(景观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9年12月27日签订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资金来源是财政投资。发包人为佛山市南海三山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由铁汉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负责承建。签约合同价为暂定总价,采用清单计价,定额组价确定综合单价的方式。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合同约定人工、材料价按2019年10月《佛山工程造价信息》的信息发布价计算,信息价中中没有的材料设备,以询价形式由承包人、发包人及委托的第三方咨询机构确认为准,经询价确认的材料价、设备价不参与下浮。发承包双方就陶瓷透水砖的信息价是否适用本项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2019年第四季度佛山造价信息综合价中陶瓷透水砖(规格:300X300X55mm,备注为彩色)的单价不适用于实际施工所使用的陶瓷透水砖(规格:300X150X55mm,颜色为灰白色、深灰色、浅灰色)。承包人认为,适用,已于2021年4月28日向佛山市造价咨询与招标与采购协会咨询,得到明确回复 “本工程所使用的的灰白色、深灰色、浅灰色陶瓷透水砖综合价格均适用于我会《佛山工程造价信息》市政安装、工程材料中所发布的陶瓷透水砖的综合价格”。

我站认为,根据合同协议书第五条第(2)点约定,其预算编制依据的人工与材料价按2019年10月《佛山市工程造价信息》的信息发布价计算。对于《佛山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信息价是否适用本工程的材料价格,其具体适用范围,以发布单位的解释为准。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1月10日




关于广东科贸职业学院清远校区首期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2〕14号

清远市省职业教育城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广东科贸职业学院清远校区首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根据2017年12月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EPC)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清远市清城区,资金来源为财政专项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发包人为清远市省级职教基地筹建办公室(后由清远市省职业教育城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接管),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由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联合体成员一)中标承建,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现处于工程结算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材料调差工程量及调差材料种类的争议

本项目施工过程中,材料价格波动,双方对是否可以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粤建市函〔2018〕2058号)(以下简称粤建市函〔2018〕2058号文)调整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幅度和可调价范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粤建市函〔2018〕2058号文仅适用于合同对材料调差无约定的情形,本项目合同对材料调差的范围和风险分担已有约定,应仅对涉及签证、变更部分的钢筋、水泥、混凝土进行调差。承包人认为,材料调差应包括整个项目的所有工程量,但本合同只允许变更工程的钢筋、水泥、混凝土材料价格可以调差,对于施工期波动较大的材料以及非变更工程的材料应依据粤建市函〔2018〕2058号文的指导意见纳入可调价差范围。

我站认为,本项目合同虽有约定材价波动调整的方法,但2018年受多种因素影响,我省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异常,材料价格出现不同程度上涨,超出发承包双方所能预见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因此,建议双方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共担原则,结合材价波动的影响程度,按照粤建市函〔2018〕2058号文的精神,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8.2条原则重新确定材料价格调整方法。

二、关于预应力管桩结算桩长计算的争议

本项目施工图预算计取桩长与实际施工中的打桩记录存在差异,双方对于结算桩长的工程量是否可以调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项目为EPC项目,勘察设计单位作为项目承包方之一,应对项目勘察质量负责,预应力管桩无设计变更,结算工程量应按预算审定工程量计算。承包人认为,根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A.2桩基础工程总说明第二十点规定,桩结算工程量应以实际入土桩长结算。 

我站认为,本工程设计采用的预应力管桩为端承桩,有效桩长需按实际施工贯入岩层确定,且施工图预算的桩长表明是暂定量,因此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有关规定,结算应按打桩记录的实际入土有效桩长调整工程量。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1月19日




关于珠海市香洲区问题河涌(含黑臭水体)管养提升项目劳务分包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2〕15号

珠海正圆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华辉建设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关于珠海市香洲区问题河涌(含黑臭水体)管养提升项目劳务分包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据2019年7月12日签订的劳务分包服务合同(七)显示,本项目地点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劳务服务发包人为珠海正圆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人为广东华辉建设有限公司。合同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由《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广东省排水管道非开挖修复工程预算定额(2016)》等计价依据组价确定,项目现处于合同履行阶段。据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细石混凝土找坡层执行定额子目争议

本项目中有一段排水明渠,设计文件显示需在现有排水明渠的渠底凸起两侧加铺6cm厚C25细石混凝土、中间凹槽部位浇筑成流水沟,凸起两侧加铺的混凝土找坡1%向中间流水沟放坡。发、承包人双方就凸起两侧加铺6cm厚C25找坡混凝土层如何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项目属于市政工程,应按《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的D2-4-14人行道垫层子目计算,该定额子目与争议项目工艺相类似。承包人认为,设计要求在硬化渠底段中渠底凸起两侧加铺的6cm厚C25细石混凝土需按1%找坡,施工工艺与《广东省房屋与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A1-12-9细石混凝土找平30mm子目相同,应按该定额子目计算。

我站认为,该项目采用定额组价方式确定劳务费用,作为其计价依据的各专业定额执行的标准应根据工程专业属性及其适用范围来界定,本工程属性应属市政工程中的排水工程,争议的细石混凝土找坡层可参照《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第五册排水工程的混凝土平基相应子目计算。

二、关于渠道清淤和管道有毒气体检测的计费争议,因双方争议涉及的《广东省排水管道非开挖修复工程预算定额(2016)》不属我站编制的专业定额内容,请发承包双方径直向颁布单位咨询为宜。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1月24日




关于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清远校区首期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2〕16号

清远市省职业教育城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清远校区首期工程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7年7月21日签订建设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EPC)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清远市清城区省级职业技术教育示范基地内,资金来源是财政专项基金和学校自筹资金,发包人清远市省级职教基地筹建办公室(后由清远市省职业教育城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接管),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由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牵头人)、广东省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成员)联合体负责承建,采用清单计价方式,项目现处于竣工结算阶段。据上传资料,现对来函争议答复如下:

本项目施工过程中,材料价格波动,双方对是否可以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粤建市函〔2018〕2058号)(以下简称粤建市函〔2018〕2058号文)调整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幅度和可调价范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粤建市函〔2018〕2058号文仅适用于合同对材料调差无约定的情形,本项目合同对材料调差的范围和风险分担已有约定,应仅对涉及签证、变更部分的钢筋、水泥、混凝土进行调差。承包人认为,材料调差应包括整个项目的所有工程量,但本合同只允许变更工程的钢筋、水泥、混凝土材料价格可以调差,对于施工期波动较大的材料以及非变更工程的材料应依据粤建市函〔2018〕2058号文的指导意见纳入可调价差范围。

我站认为,本项目合同虽有约定材价波动调整的方法,但2018年受多种因素影响,我省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异常,材料价格出现不同程度上涨,超出发承包双方所能预见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因此,建议双方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共担原则,结合材价波动的影响程度,按照粤建市函〔2018〕2058号文的精神,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8.2条原则重新确定材料价格调整方法。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1月21日




关于沥滘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沥滘污水厂提标改造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2〕19号

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解决沥滘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沥滘污水厂提标改造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据2019年1月10日签订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广州市海珠区,资金来源为市财政资金和市水投集团融资,发包人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由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和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按下浮费率投标报价中标。工程总承包范围是在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基础上进行工程勘察设计采购施工,以暂定合同价限额设计。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依据所上传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施工过程中,在原地面施工灌注抗拨桩时,发现地基承载力不能满足大型机械作业要求,因此对原地面进行换填土加固,提升承载力,发承包双方对是否计取施工场地换填土加固的费用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依据合同关于现场查勘及变更调价原则的约定,投标文件已对现场踏勘工作作出响应,施工期间水泥拌填费用视为已包含于合同价中,不另计。承包人认为,根据相关会议纪要,为提升作业面承载力对原地面进行加固应属变更范畴,发包人应启动工程变更程序,增加相关的费用,调整合同价并根据调整后的合同价签订补充合同。

我站认为,本项目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模式,合同承包范围是承包人在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基础上进行工程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相应的费用由发包人支付,但勘察、设计的责任由承包人负责。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地基承载力不能满足大型机械作业要求,需要换填加固,而承包人本应在开展勘察发现,且应相应选取合适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直至施工时才发现的地质问题及由此产生的处理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因此换填加固不属于工程变更事项,相关费用不予计取。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2月22日




关于沥滘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沥滘污水厂提标改造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2〕20号

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沥滘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沥滘污水厂提标改造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项目采用水泥搅拌桩加固的计价争议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9年1月10日签订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广州市海珠区,资金来源为市财政资金和市水投集团融资,发包人是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公开招标,投标按下浮费率报价,由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和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中标承建。工程总承包范围是在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基础上进行工程勘察设计采购施工,以暂定合同价限额设计,概算依据承包人设计的初步设计编制,采用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按地质详勘方案进行地下连续墙试桩,在不同位置发生塌孔、无法成槽,地下连续墙质量无法保证,施工中为增加地下连续墙导墙、成槽机运行区域的承载力,采用了水泥搅拌桩加固措施。发承包双方对于增加的水泥搅拌桩加固费用是否计入合同价款的调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投标人已完成详勘,充分了解了施工现场条件,投标时应充分考虑了现场地质情况及地形地貌特征等的影响,且承诺不会因施工期间现场条件发生的任何阻碍向招标人索赔,故水泥搅拌桩加固所增加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不再另行计算。承包人认为,详勘地质实际与可行性研究阶段地质资料所反映情况差异较大,导致基坑支护、地基基础等费用增加,水泥搅拌桩应属基坑支护工程的工作内容。因此水泥搅拌桩加固所增加的费用,发包人应办理工程变更,按合同专用条款相关约定调整合同价并签订补充合同予以调概,调概经批复后予以追加合同价格。

我站认为,本项目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基础上的工程总承包,实行合同总价包干,合同承包范围是承包人在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基础上进行工程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相应的费用由发包人支付,但勘察、设计的责任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自行开展勘察后完成设计、选择合适的施工方法,直至施工时才发现的实际地质情况与勘察结果不一致导致改变施工方法的,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范围。因此,由基坑支护连续墙加固而增加水泥搅拌桩的费用风险由承包人承担,不另计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2月23日




关于濠江冷链物流生态圈产业园(一期)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2〕21号

汕头市冠大实业有限公司、广东中外建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濠江冷链物流生态圈产业园(一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8年5月1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汕头市濠江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汕头市冠大实业有限公司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确定项目由广东中外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项目现处竣工结算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合同价格的调整,约定按汕头市造价站发布的濠江地区建筑工程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计算,信息价中未出现的材料,由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材料单价计算。发承包双方就此约定下确定可调差材料的范围、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上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该约定未明确可调材料的范围、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幅度,不适用采用定额计价时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的计价调整,应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执行。承包人认为,该合同约定适用本项目采用定额计价时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的价格调整,且该约定已明确了调整方法就是根据实际施工期间按工程所在地区信息价算术平均值计算价差,故本项目应按实计算价差。

我站认为,从合同整体内容和发承包履约过程分析,合同订立时双方约定在市场价格波动时是通过计算价差方式进行合同价格的调整。本项目合同价格调整约定以汕头市造价站发布的濠江地区建筑工程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计算,信息价中未出现的材料,由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材料单价计算,在其他条款未有相关约定的情况下,结合行业交易习惯,上述约定明确可调价差范围是包括在信息价发布的所有工、料、机品种以及未在信息价发布的其他材料品种;调整方法是对于有信息价发布的工、料、机采用的是施工期间算术平均值计算价差,信息价中未出现的材料则由双方共同确认的材料单价计算价差。另外,承包人需要承担的风险虽无明确具体的幅度,但是合同约定有信息价发布的以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没有信息价的材料按双方认定价的方式则表明已综合了相关风险幅度。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3月7日




关于广东电网生产调度中心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2〕23号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广东斯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广东电网生产调度中心项目工程给排水工程及地下室电气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外单价人工费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据2020年8月13日签订的《广东电网生产调度中心项目工程给排水工程及地下室电气工程专业分包工程合同》显示,本项目为专业劳务分包,项目地点在广州,劳务服务发包人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承包人为广东斯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范围为广东电网生产调度中心项目工程的整个项目范围内给排水工程及地下室(以正负零为分界面)电气工程。工程采用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工期560天,处于施工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合同单价为全费用综合单价,为完成工程量清单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包含在合同单价中。合同约定新增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计价,仅计取人工、辅材、机械、乙供主材直接费,税金按当地规定计取,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发承包双方就本项目专业分包新增单价是否计算工程超高增加费和管井、竖井、暗井等部位进行施工的人工降效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应只计取定额子目中的人工费、辅材费、机械费和乙供主材费,不应再计算工程超高增加费和管井、竖井、暗井等部位进行施工的人工降效费。承包人认为,根据定额总说明,人工费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人工幅度差、现场运输及清理现场等用工费用;操作物高度超过定额规定的高度时,应计取工程超高增加费;在管井、竖井、暗井等部位施工以及超高作业时,人工费应乘以降效系数计取人工降效费。

我站认为,结合合同内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定价方式,以及本项目按合同关于新增单价依据《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计价的约定,新增单价应计算工程超高作业增加费和在管井、竖井、暗井等部位施工增加费作为人工降效费用。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3月8日




关于佛山市保利滨湖广场工程项目土建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2〕27号

佛山市保利昊峰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佛山市保利滨湖广场工程项目土建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据2016年6月1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资金为企业自筹,发包人佛山市保利昊峰房地产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合同约定实体工程(含模板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措施(不含模板工程)和开办项目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包干形式,现处竣工结算阶段。依据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金属构件中H型钢工程量计算问题的争议

本项目图纸中,金属构件的H型钢大样图显示,在翼缘和腹板连接处存在圆弧角度,双方就计算H型钢理论重量取值是否按含该圆弧角度尺寸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A.6 金属结构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第6.1.1点中“焊条、铆钉、螺栓等不另增加质量”规定,型钢制作焊接产生的工程量不另计。承包人认为,图纸中H型钢大样图显示,在翼缘和腹板连接处存在圆弧角度,H型钢理论重量应包含按图纸中H型钢大样图显示的翼缘和腹板连接处圆弧角度尺寸计算或按钢构深化图纸中材料表标明的数据计算。

我站认为,本项目2016年签订的施工合同,适用《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A.6 金属结构工程 “金属构件制作安装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算,不扣除孔眼(0.04㎡内)、切边、切肢的质量,焊条、铆钉、螺栓等不另增加质量,不规则或多边形钢板以其外接矩形面积乘以厚度乘以单位理论质量计算”规定,如设计要求使用热轧H型钢的,其工程量应包括H型钢翼缘和腹板连接处的圆弧质量;如设计要求使用钢板焊接成H型钢的,其工程量不包括H型钢翼缘和腹板连接处的焊缝(圆弧)质量。

二、关于基层打磨做法定额套用问题的争议

本项目建筑设计要求对屋面板、地下室顶板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基层进行“基层抛丸或打磨处理”,对地下室墙身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基层进行“基层打磨处理”,施工中均采用打磨处理的做法,双方就基层打磨做法如何套用定额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A7-106细石混凝土刚性防水 厚3.5cm”和“A16-261刷普通水泥浆”定额子目中清理基层的工作内容已考虑了图纸要求的基层打磨处理费用,无需再计算该费用。承包人认为,建筑设计做法中的“基层打磨处理”不属于定额子目中清理基层的简单做法,打磨处理费用需另套《佛山市建设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13)》中“F-1-23砼结构板、梁打磨、找平”子目。

我站认为,据提交的屋面板、地下室顶板、地下室墙身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基层进行“基层打磨处理”的相关资料显示,本项目做法不同于清理基层的做法,其费用可另计。但由于《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无适用子目,且该项目地点在佛山市,建议双方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提请佛山市造价管理部门就是否适用其所补充的定额子目进行明确。

三、关于模板消耗量调整问题的争议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部分合同条件及附件的专用条款第二条第9.1款第(8)点约定,经审批的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如模板等)仅作为该分部分项工程的可行性参考,其计量按合同约定的定额计算,套用相应定额子目,按合同约定下浮率计价,不因施工方案的消耗量与定额子目含量或消耗量有差异而调整计价或增加造价;第十条第42.3款第14、(1)点约定,塔楼标准层施工必须有4层或以上的模板材料投入。中标后,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对上述内容进行了约定。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按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地下室阶段墙柱及梁板模板满配,地上部分塔楼配备4套模板,裙楼从地下室周转使用1套模板。结算时,双方就定额模板消耗量是否调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定额已综合考虑模板的周转次数,结算时应按定额执行,不作调整。承包人认为,由于实际施工的模板周转次数小于定额的模板周转次数,导致实际模板消耗量比模板定额子目消耗量大得多,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调整模板定额子目中胶合板材料的消耗量。

我站认为,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不因施工方案的消耗量与定额子目含量或消耗量有差异而调整计价或增加造价,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投标时应考虑招标文件与合同中关于模板投入和模板消耗量调整等相关条款对模板工程造价的影响,结算时模板定额子目内的“胶合板”周转摊销材料消耗量不作调整。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3月14日




关于惠城辖区排水管网改造工程(一期)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2〕28号

惠州市排水管理中心、建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惠城辖区排水管网改造工程(一期)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8年5月4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惠州市惠城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为惠州市排水管理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建粤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建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建,工程采用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现处竣工结算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招标、投标均采用增值税率为11%的一般计税方法计价,合同约定部分材料甲供。在合同履行阶段,承包人根据甲供材料工程可采用简易计税法的相关规定,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并对已收取的项目预付款及进度款向发包人开具了增值税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普票发票,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价还是简易计税方法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一般计税税率缴纳增值税,结算应按实际开具增值税发票征收率为3%计价。承包人认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文,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其后施工的增值税税率应按10%计入总结算价,与实际缴纳的税率及金额无关。

我站认为,采用一般计税法或简易计税法计算所需的工料机等要素价格分别以不含税价格方式、含税价格方式呈现,相应计算的造价结果存在有差异。虽然本项目招标控制价及投标文件均按一般计税方法计价,但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并未对承包人缴税方式提出明确的要求,承包人申请简易计税后,履约过程中多次向发包人开具了增值税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普票发票,发包人并未拒收,因此结算时可遵循招标文件与合同约定的一般计税法计价,但由于承包人开具了简易计税法的增值税普票发票导致发包人不能按原财务方案抵扣的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至于税率变化在结算时的处理方法,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调整的有关文件(粤建市函〔2018〕898号文、粤建标函〔2019〕819号文)精神,应分段以缴纳期对应的增值税率作为结算计价依据,其中,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工程造价税率以10%计算,2019年4月1日后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工程造价税率以9%计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3月14日




关于东莞金湖郦城项目B区总包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2〕29号

东莞市中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东莞金湖郦城项目B区总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6年11月18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项目位于东莞市黄江镇,企业自筹资金,发包人东莞市中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现处竣工结算阶段。据上传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内墙抹灰设计为“5厚1:2水泥砂浆找平(压入耐碱玻纤网格布)”,抹灰工程施工方案明确采用压入的方式将耐碱玻纤网格布全部压入水泥砂浆内。发承包双方就执行定额“A10-42 墙、柱面钉(挂)钢(铁)网 玻璃纤维网”子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图纸要求的“压入”做法与定额的钉(挂)做法不一致,因此,套用该子目时,应扣除其人工费、辅材费,仅保留主材费。承包人认为,压入耐碱玻纤网格布是在原来的抹灰工序基础上增加的工序,定额已综合考虑现场施工工艺,故套用该子目时不作调整。

我站认为,本项目设计图纸要求的压入耐碱玻纤网格布做法属于常规的挂网施工工艺,定额“A10-42 墙、柱面钉(挂)钢(铁)网 玻璃纤维网”子目已综合考虑各种挂网工艺,执行时定额不作调整。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3月22日




关于白蕉水质净化厂管网配套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2〕30号

珠海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宏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白蕉水质净化厂管网配套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据2012年10月9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海珠市斗门区,资金来源为政府投资,发包人珠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后重组更名为珠海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由深圳市建宏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负责承建,承包范围为白藤二路污水工程、黄镜门泵站等。项目采用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现处竣工结算阶段。据上传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管线物探费的争议

依据《广东省珠海市审计局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珠审调报〔2016〕6号)提出物探费计价不合理的意见,珠海市斗门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核分中心要求扣减物探费用,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结算应由财政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审核并经斗门区财政局审定,因此尊重本项目财政审核单位依据审计意见作出的结算审核意见。承包人认为,招标文件明确委托中标单位完成该项工作,承包人在开工前已组织具有相应勘查资质的单位出具地下管线物探报告并提交该标段施工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物探报告给发包人存档,已证明该笔费用发生的真实性,因此,不同意扣减该笔费用。

我站认为,由于合同约定了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进行管线物探工作,物探费用由承包人自主报价,包干使用,结算不调整,故当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物探工作,且提交的资料齐全,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承包人物探费用。

二、关于临时外电接驳费用的争议

珠海市斗门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核分中心认为应参照对物探费用扣减的要求,对临时外电接驳进行扣减。发包人认为,本事项在珠审调报〔2016〕6号中完全没有提及,因此本项结算扣减只能依据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应由财政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审核并经斗门区财政局审定为准。承包人认为,承包人已经按合同要求履行了合同义务,结算时亦提交了该外电工程的图片、分包合同、验收证明等资料,设计单位也出具了该外电工程的设计理由,如实证明了该笔费为发生的真实性和必要性,故不同意扣减这笔费用。

我站认为,由于合同约定了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执行临时外电接驳工作,费用由投标人根据现场情况自主报价,费用包干,结算不作调整,故承包人如已经按合同要求完成了临时外电接驳工作,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竣工资料移交完毕,则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承包人临时外电接驳费用。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3月22日




关于农民工培训子项目新建教学楼1栋、综合楼1栋、体育馆1栋工程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2〕31号

云浮技师学院、深圳市华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农民工培训子项目新建教学楼1栋、综合楼1栋、体育馆1栋工程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据2017年7月21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云浮市云城区,资金来源是世界银行,发包人云浮市高级技工学校(现更名为云浮技师学院),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深圳市华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深圳市华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建,工程采用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现处竣工结算阶段。据上传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答复如下:

本项目合同及招标文件明确合同总工期为360个日历天,实际施工工期445天,发承包双方对合同工期能否考虑计取赶工措施费产生争议。承包人认为,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2011)》,本项目计算的工期应为763天,理论压缩率高达53.14%,而招标文件没有明示项目需压缩工期,也未列赶工措施费,但承包人实际采取了措施赶工,故赶工措施应属合同清单漏项,发包人应支付赶工措施费用。发包人认为,实际施工工期已超过360个日历天,承包人在投标时未对施工工期提出质疑并已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等做出响应,故不应计算赶工措施费。

我站认为,本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已开列赶工措施项目清单,说明发包人希望投标人满足工期要求的基础上进行报价。招投标过程中承包人投标时未对施工工期提出质疑,表明承包人理解发包人的工期要求并认可合同工期的可行性,但赶工措施项目清单却无报价。依据招标文件约定,投标人没有填报单价或价格的项目,对应费用被认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项目的单价中,故本项目承包人为响应合同工期而进行赶工所产生的赶工措施费视为已含在合同价格中,不应另行计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3月28日




关于南方医科大学顺德校区教室及教学培训中心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2〕32号

南方医科大学、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南方医科大学顺德校区教室及教学培训中心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21年2月3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佛山市顺德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南方医科大学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采用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形式为单价合同,其中措施费总价包干,项目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据双方上传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的招标图纸中包含基坑支护设计图,基坑支护设计图中要求在环基坑底、顶设置砖砌排水沟和集水井。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清单未单独开列砖砌排水沟和集水井,招标阶段承包人未提出疑问和质疑。在合同履行中,发承包双方对基坑支护中的砖砌排水沟和集水井能否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基坑支护设计施工图纸中基坑内、外排水沟和集水井已包含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不应另计。承包人认为,基坑支护设计施工图纸中基坑内、外排水沟和集水井不包含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或预算包干费中,应另外列项计取。

我站认为,基坑支护工程中的环基坑底、顶设置的砖砌排水沟和集水井是专属于基坑支护的排水设施,属于措施项目,但不属于按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和预算包干费的内容,理应另行计算。但是,由于招标文件规定项目措施费总价包干,招标时已提供了基坑支护的排水设计图纸,承包人也没有对招标工程量清单未单独开列砖砌排水沟和集水井中措施项目清单提出疑问或质疑,可见承包人已在招标图纸和措施费包干的前提条件下,将基坑支护的排水费用考虑在其报价中,因此,结算时不再另计环基坑底、顶砖砌排水沟和集水井项目的相关费用。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3月30日




关于广州市老年病康复医院项目二期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2〕33号

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广州市老年病康医院项目二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9年9月18日签订的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由市基本建设统筹资金、市福利彩票公益资金组成。发包人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采用公开招标,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清单计价方式。项目现处竣工结算阶段。据上传资料,现就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基础桩为预制管桩,采用先打桩再开挖基坑的工序,即从原地面打桩后,再开挖土方,分段截桩,导致实际打桩长度大于设计图示尺寸,发承包双方就预制管桩超出设计图示尺寸的桩长(截桩部分)的工程量和废桩的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584-2013预制钢筋混凝土管桩工程量计算规则“以米计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包括桩尖)计算”,即超过设计桩顶标高部分的桩长不计工程量。承包人认为,在招标阶段,发包人未提供地质勘察报告,进场施工后,由于地质条件复杂,在发包人地质勘查报告基础上采取超前钻进行补勘,发现地下存在较大范围错层、岩石层和孤石等,导致施工过程产生废桩及补桩,且经分析招标控制价,其计价未考虑超出设计桩顶标高的部分,故本项目预制管桩工程量对超出设计标高的桩长应予计量或根据实际施工情况对预制管桩的综合单价重新组价。

我站认为,招标图纸G-03说明第7条已明确“桩基础应在基坑支护灌注桩完成后,基坑开挖前进行”,投标文件技术标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也响应了招标文件要求,故承包人是根据先打桩后开挖的施工方案进行投标报价的。同时,发包人在打桩之前已提供了超前钻探报告,承包人应根据超前钻资料进行合理配桩,正常情况下由此导致的超过设计桩顶标高部分的桩长和废桩,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584-2013相关计量规则应已考虑在综合单价中,结算按原有中标单价执行,不作调整。但本项目预制管桩的招标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综合考虑地层情况”,而招标人在招标阶段却未提供地质勘察报告,故因地质情况(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滑桩、断桩、排障等所增加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4月11日




关于英德君廷岛项目结算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2〕36号

英德市景福投资有限公司,从化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英德君廷岛项目结算争议问题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据2018年6月15日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及提交资料显示,该项目地点位于英德市金子山大道,资金自筹,发包人英德市景福投资有限公司直接发包给从化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采用定额计价方式,使用2010年广东省计价依据,项目现处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关于脚手架工程计量的争议

(一)凸出外墙面构筑物的脚手架计价争议。本项目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将设计文件中外轴线柱凸出外墙面100mm厚的砖砌装饰墙改为与主体结构相同强度的混凝土墙并配置钢筋。现双方就该部位柱凸出部分是否计算外墙综合脚手架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柱凸出墙面100mm为装饰线,仅为装饰作用,且凹凸未超600mm,不计入外墙外边线总长度内。承包人认为凸出墙面100mm的装饰部分已修改为混凝土结构,且与主体结构同时浇筑,属于主体结构,突出100mm的构筑物外边线为外墙外边线,应计入外墙外边线总长度。

我站认为,根据提供的资料显示,外轴线柱凸出外墙面100mm厚的部分归属为定额中的附墙柱,依据定额A.22脚手架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第22.1.9条规定,在外轴线上的附墙柱的脚手架已综合考虑,不另计。

(二)外墙间净宽狭小部位脚手架计价争议。本项目中的房屋外墙间有净宽狭小的凹凸面,双方就外墙综合脚手架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凹凸部位的外墙相隔距离狭小,净宽仅1.45米,脚手架应按现场实际搭设的沿连梁外边线直接拉通计算,外墙凹进部分与连梁围成的部位按一座电梯井架计算脚手架费用,其余部位按外墙综合脚手架计算规则计算。承包人认为应按外墙外边线的凹凸(包括凸出阳台)总长度乘以设计外地坪至外墙的顶板面或檐口的高度以面积计算,不扣除门、窗、洞口及穿过建筑物的通道的空洞面积。

我站认为,根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外墙综合脚手架工程量,按外墙外边线的凹凸(包括凸出阳台)总长度乘以设计外地坪至外墙的顶板面或檐口的高度以面积计的规定,应按凹凸部位外墙长度计算脚手架工程量。

(三)外墙之间连系梁脚手架的计价争议。本项目外墙凹凸处存有连系梁,阳台边存在单梁,双方对连系梁结构施工及梁内外侧抹灰、贴砖所使用的脚手架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参考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关于佛山市保利雅苑项目土建施工工程造价问题咨询申请复函》(佛建价函〔2017〕96号)案例,不应计算脚手架。承包人认为根据广东省2010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 “现浇钢筋混凝土屋架以及不与板相接的梁,按屋架跨度或梁长乘以高度以面积计算综合脚手架,高度从地面或楼面算起,屋架计至架顶平均高度,单梁高度计至梁面在外墙轴线的现浇屋架,单梁及与楼板一起现浇的梁均不得计算脚手架。”规定,该单梁应按梁长乘以高度以面积计算综合脚手架,高度从室外地坪算起。

我站认为,根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工程量计算规则第22.1.7条规定,本争议所涉及的连系梁每层都有,梁外侧应按外墙综合脚手架同一步距计算;梁内侧按自然层的步距计算单排脚手架,但因争议(二)中连系梁两侧墙体按广东省2010定额计算规则已计算综合脚手架,故梁外、内侧的脚手架宽度应按连系梁的长度减3米计算,梁长不足3米的不另计。

关于外墙底层抹灰套价的争议

本项目外墙施工工法:①刷专用界面剂一遍;②15厚专用抹灰砂浆(1:2)分两次抹灰;③5厚干粉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中间压入一层热镀锌电焊网;④5~7厚面砖、陶瓷墙地砖胶黏剂粘贴、填缝剂填缝。双方对上述工法第②、③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应套用A10-7各种墙面水泥石灰砂浆底水泥砂浆面15+5mm定额子目后,按施工实际换算砂浆种类即把主材中的水泥石灰砂浆换算成专用抹灰砂浆(1:2),把主材中的水泥砂浆换算成干粉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承包人认为应套用A10-1底层抹灰各种墙面15mm + A10-16墙面聚合物水泥砂浆20mm实际厚度(mm):5的两条定额子目。

我站认为,按照本项目设计要求,第④工法需贴5~7厚面砖,第②、③工法无需罩面、压光工序,故工法②应套用A10-1底层抹灰各种墙面15mm;工法③应套用A10-1底层抹灰,换算厚度并将主材换为干粉聚合物水泥砂浆。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4月11日




关于保利阳光城(四期)建筑安装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2〕38号

惠州市保利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保利阳光城(四期)建筑安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据2018年8月1日签订施工合同显示,保利阳光城(四期)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地点在惠州市惠阳区内环路5号项目,资金自筹,采用模拟清单公开招标确定由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和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联合体施工总承包,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现处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钢筋机械接头计量计价的争议

本项目合同专用条款第22.1条约定,“现浇构件中伸出构件的锚固钢筋、拉结钢筋应并入钢筋工程量内。除设计(包括规范规定)标明的搭接外,其他施工搭接(如钢筋定尺搭接)不计算工程量,在综合单价中综合考虑。”在“现浇构件钢筋”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中描述“包含所有钢筋接头”,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又单列了“电渣压力焊接”“钢筋套筒接头”清单项目。发承包双方就钢筋机械连接是否计量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现浇构件钢筋”招标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包含所有钢筋接头”,钢筋接头费用已含在综合单价中,清单单列的“电渣压力焊接”“钢筋套筒接头”清单项目,是为招标人预留可能发生变更签证项目单价时使用的,因此所有钢筋接头的费用不另计。承包人认为,合同条款已明确设计(包括规范规定)标明的搭接应计算工程量,招标清单关于“现浇构件钢筋”项目特征描述与2013清单规范规定不符;“现浇构件钢筋”综合单价计价中未包含钢筋接头费用;且招标清单单独开列了“电渣压力焊接”和“钢筋套筒接头”清单项目,故钢筋机械连接应按钢筋施工专项方案计量计价。

我站认为,结合本项目合同专用条款第22.1条约定“除设计(包括规范规定)标明的搭接外,其他施工搭接(如钢筋定尺搭接)不计算工程量,在综合单价中综合考虑”以及本项目合同专用条款优先于招标文件的解释顺序的理解,现浇构件钢筋招标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 “包含所有钢筋接头”与单独开列的“电渣压力焊接”和“钢筋套筒接头”清单项目之间的关系,可认为,设计(包括规范规定)标明的搭接诸如电渣压力焊接和钢筋套筒接头,均按招标工程量清单所开项分别计取。

二、关于电气配管砖墙凿槽与恢复计价的争议

本项目强弱电工程的招标清单中单列了“凿槽、刨沟”的清单项目,“配管(暗敷)”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的配置形式为“沿砖、混凝土结构暗敷”,发承包双方就电气配管的砖墙凿槽与恢复是否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030411配管、配线清单项目的工作内容已包含“预留沟槽”。招标清单中单列的“凿槽、刨沟”清单项目仅作为招标人确定可能发生变更签证项目时使用的,因此“凿槽、刨沟”等相关费用应不予计算。承包人认为,《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的配管清单注释第7条说明“配管安装中不包括凿槽、刨沟”,且配管、配线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未说明包含凿槽、刨沟,招标清单又单列了“凿槽、刨沟”清单项目,因此电气配管凿槽与恢复应单独计量计价。

我站认为,本项目为清单计价,《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明确“配管安装中不包括凿槽、刨沟”,且本工程招标清单又单列“凿槽、刨沟”清单项目,“配管(暗敷)”清单项目特征也未明确包含凿槽、刨沟。因此根据本项目电气配管发生的凿槽、刨沟,应按合同清单另行单独计算。

三、关于材料调差和调差材料工程量的争议

本项目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参与调差的材料包括钢筋、水泥、商品混凝土、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含高精砌块),措施费中人工、材料不参与调差;在调整办法中约定“当施工期平均信息价(加权平均)相对于基准价格上涨超过5%,则超出部分价格按(单价调整=投标单价(指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材料单价)X(施工期平均信息价/基准价格-1-5%))调整。”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了各类材料的施工期,如:钢筋、商品混凝土价差调整的“施工期”是指从工程开工到结构封顶期间。合同双方就合同约定的“施工期”外施工的工程是否参与调差及参与调差材料的数量计算方式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不在合同约定的“施工期”内施工的工程不参与调差,参与调差的材料数量应按清单工程量计算。承包人认为,合同中的“施工期”只是对信息价价格区间取值的约定与界定,对“施工期”外施工的工程也应调差。另外,合同未明确调差工程量,调差材料范围即根据施工图纸并考虑定额消耗量之后的所有工程量。

我站认为,合同约定的“施工期”是对信息价价格区间取值的约定与界定,不是对参与价差调整的工程范围的界定。合同中市场价格波动引起调整的专用条款明确,参与调差的工程包括除措施项目以外的所有工程,参与调差的材料种类包括钢筋、水泥、商品混凝土、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含高精砌块),但未约定参与调差材料的数量计算方式。因此建议发承包双方另行商定调差材料数量计算方式。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4月13日




关于板樟山山地步道项目(二期)计价问题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2〕39号

珠海九洲城市中央公园发展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板樟山山地步道项目(二期)有关计价问题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据上传资料显示,2020年12月29日签订《板樟山山地步道项目(二期)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合同》,项目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板樟山森林公园内,资金来源自有资金,珠海九洲城市中央公园发展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办方)和珠海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成员方)联合体承建,执行2013清单规范、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工程建安费用采总价包干方式,现处合同履行阶段。据上传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在板樟山山体上,总长约8km,高差达120m,材料设备、车辆需多次转运,大型设备、车辆难以进场,通勤时间较长等致使人工、机械产生降效,承发包双方就现场施工条件、工艺与定额不匹配的情况下是否计算人工、机械降效产生争议。发包方认为,项目处山地环境,执行广东省2018计价依据时是否可对人工、机械进行适当调整,难下定论。承包人认为,施工作业环境与常规市政项目作业环境差异较大,就人工、机械降效产生费用的计算,应依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68.4.5条有关措施项目费的调整约定“本工程预算图纸范围内的措施项目费,包括不限于临时便道、夜间施工、赶工措施、材料二次转运等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审批确认后的施工方案进行核算,费用按实结算,但不能与2018广东省相关定额规定计算重复。”

我站认为,广东省2018计价依据中措施项目考虑的是正常施工环境条件,本项目施工现场地形环境特殊,已超出定额所考虑范围,人工、机械降效所增加的费用建议双方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68.4.5条协商调整。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4月13日




关于揭阳市榕城区中部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2〕45号

揭阳市建鑫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揭阳市榕城区中部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6年4月26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揭阳市榕城区,资金来源为贷款及自有资金。发包人揭阳市建鑫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广东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项目采用清单计价方式,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组价,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施工图预算编制阶段。据上传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的基坑支护工程,采用Φ850mm三轴水泥搅拌桩套接一孔法施工,发承包双方就Φ850mm三轴搅拌桩清单项目的计量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Φ850mm三轴水泥拌桩清单工程量应按设计桩长以三轴每m计算,群桩间重叠部分不扣除,套打成孔部分不计算工程量,套打费用不作调整。承包人认为,套打成孔部分可以不计工程量,但套打成孔部分所产生的费用应予计取,具体应参考《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8期)》(粤标定函〔2021〕67号)规定,相应项目(包括非套接部分工程量)的人工费及机具费乘以系数1.50,其余不变。

我站认为,本项目基坑支护工程采用套接一孔法施工的Φ850mm三轴搅拌桩,应按成桩完成后的设计尺寸计算其清单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确定依据《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 第 29 期 )》(粤标定函〔2022〕40号)有关规则进行计算。三轴水泥搅拌桩使用套接一孔施工方法的,应套用定额补A2-124-1子目,工程量按成桩后的实体桩桩长以三轴每m计算,所有桩的工程量(包括非套接部分工程量)的人工费及机械费乘以系数1.5,材料费不变;空桩部分按相应子目的人工费及机械费乘以系数0.5,扣除材料费。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5月13日




关于佛山市南海区第四人民医院新建业务用房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2〕44号

佛山市南海区第四人民医院、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佛山市南海区第四人民医院新建业务用房(住院综合大楼、感染病科楼)施工总承包(第一阶段)工程项目涉及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本项目地点在佛山市南海区第四人民医院院内,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佛山市南海区第四人民医院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清单计价,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项目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招标图纸说明中要求送风、排风系统配置空调过滤器,空调风机盘管及空调风柜回风口设置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招标清单中未开列空调过滤器、空调消毒装置的清单项目,发承包双方对空调过滤器和电子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此情况应属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设计图纸存在出入,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明确说明,投标人应以发包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给出的清单结合招标图纸进行报价,投标时已经考虑按图施工完成的价格,结算时不进行调整。承包人认为,设计图虽有说明需配置空调过滤器、空调消毒装置,但缺少大样图、平面图、系统图及技术参数要求,属于图纸不明晰,且空调部分清单项目也未说明包含空调过滤器和空调消毒装置,不属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设计图纸不符,应属于工程量清单漏项,故予以计价。

我站认为,查询本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空调过滤器、空调消毒装置没有单独开列的清单,也未包含在其他清单项目之中,应属于工程量清单漏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12.1.1.4约定予以计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5月6日




关于兴宁市沐彬中学运动场体育设施及安装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2〕48号

兴宁市沐彬中学、广东宇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兴宁市沐彬中学运动场体育设施及安装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8年7月11日签订的采购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梅州市兴宁市,兴宁市沐彬中学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广东宇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项目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据上传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采购合同第3条工程承包方式3.1款明确“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施工,乙方在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等规定范围内自行报价,总价包干;如有新增项目,协商另行报价。按工程量清单包材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验收、包清运和包税票的方式进行施工”在竣工结算过程中,双方就合同的结算方式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项目使用财政资金,应依据《广东省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暂行方法》(粤财基〔2000〕18号)规定,按竣工图纸(招标图纸、施工图纸和竣工图纸皆无变更或变化)重新计算各项清单的工程量并重新计价;承包人认为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总价包干方式进行结算。

我站认为,本项目为政府采购工程,采购合同明确为总价包干,且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均无竣工结算需重新计价的相关条款,故本项目应按合同约定总价包干结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5月16日




关于西园上镜花园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2〕49号

中山上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西园上镜花园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6年12月2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中山市西区,资金来源是企业自筹,发包人中山上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约定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据上传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承台与地下室底板套用定额子目的争议

本项目地下室为预制管桩承台基础,承台厚1600mm、地下室底板厚度为350mm、400mm,承台与地下室底板的顶面标高平齐,发承包双方就承台、地下室混凝土底板套用定额子目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承台与底板属不同的构件,承台应套用A4-2其他混凝土基础子目,地下室底板应套用A4-3地下室地板子目。承包人认为承台与地下室底板均应套用A4-2其他混凝土基础子目。

我站认为,本项目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以下简称“10房建定额”),预制管桩承台基础和地下室底板应分别执行对应定额子目。

二、关于混凝土泵送增加费和建筑物超高增加人工、机械的争议

发承包双方就混凝土泵送增加费是否列入措施项目计取,以及是否计入建筑物超高增加人工、机械的计算基数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约定结算采用定额计价、执行10房建定额,且施工合同中“措施项目预算表”列明混凝土泵送费列入措施项目计取。承包人认为,依据广东省定额动态管理系统解答第7期第5条超高降效费、现浇混凝土泵送费列入分部分项工程费中计算,以及广东省定额动态管理系统解答第13期第8条±0.00以上的现浇混凝土泵送增加费属分部分项工程费,可以计算“建筑物超高增加的人工、机具”。

我站认为,本项目采用定额计价并执行10房建定额,而粤标定函〔2020〕97号文第5条及粤标定函〔2020〕190号文第8条的解答适用于《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不适用于10房建定额。本工程施工合同附表1.1“措施项目预算表”已列明第2.9项为“混凝土泵送增加费”,且根据10房建定额A.26混凝土泵送增加费属于措施项目费,10房建定额附录1建筑物超高增加人工、机械的第一条第3款规定,建筑物超高增加人工、机械计算基数不包括措施项目。综上,本项目的混凝土泵送增加费应列入措施项目计取,不计入建筑物超高增加人工、机械的计算基数。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5月16日




关于江门市丰乐路北延线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2〕52号

江门市滨江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关于江门市丰乐路北延线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1年1月6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江门市滨江新区,资金来源是企业自筹,发包人江门市滨江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项目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清单计价,清单综合单价按定额组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处于合同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鹅公山隧道洞内的土石方开挖,原设计施工图和招投标工程量清单均为控制爆破开挖,因邻近村民阻止爆破施工,设计变更为“炮锤式挖掘机机械凿除岩石开挖”。发、承包双方就隧道洞内炮锤式挖掘凿除岩石开挖土石方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应套用定额D7-1-9双线机械开挖隧道松石子目,扣减与爆破相关的材料、机械费用,再增加定额D1-1-95履带式单头液压岩石破碎机破碎槽(坑)岩石松石子目的材料机械费用。承包人认为,应先将隧道内岩石按强度分类,强风化岩定义为松石,中风化岩定义为次坚石,然后再分别套用定额双线机械开挖隧道和履带式单头液压岩石破碎机破碎槽(坑)岩石相应子目,且所套用的定额子目机械用量乘以3进行计价。

我站认为,根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D7-1-9与D7-1-10机械开挖隧道定额子目的工作内容“选孔位、钻孔、装药、放炮、安全处理、爆破材料的领退、土石方洞内运输、垂直提升等。”该定额子目适用于爆破工艺,不适用于本项目隧道洞内炮锤式挖掘机凿除岩石的施工工艺。另外D1-1-95与D1-1-96履带式单头液压岩石破碎机破碎槽(坑)岩石子目适合槽(坑)岩石破碎,不适用于隧道洞内的施工条件。因此,建议双方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3.3.2条款“变更(增加部分)工程中投标报价没有相同或相似内容,定额又没有参考子目的,由承包人将综合单价分析材料送监理公司、发包方初审后,送江门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及有关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的约定,结合本工程的地质勘察报告,秉承客观公正、公平合理原则,根据经审核的施工方案与市场询价方式测算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及其他相关费用,协商计价。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