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材料不同报价的价差计算的争议

某学校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3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计算材料价差时,施工当月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税前材料综合单价(以下简称“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格”)与2020年第12月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税前相应材料综合价格(以下简称“基准月税前综合价格)对比出现涨落幅度超过3%(不含3%)时,该材料按合同约定公式进行价差调整。同时约定,若调整的相应材料投标单价高于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格,则执行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格。结算时,发现同一品种的材料在不同楼栋的合同清单出现不同材料报价,承包人认为按该种材料投标的平均报价来判断是否高于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格,发承包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同一种材料在不同清单项目中的投标报价不一致时,按合同约定调整,即投标材料单价高于相应材料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则执行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另外合同附件七计价说明第28点约定,如发生投标材料单价低于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而导致调差后材料价格较大差异的风险,由投标人综合考虑在总报价中,后续不能由此向招标人索赔材料补差费用,即投标材料单价低于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时不计算调差。

承包人认为,为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当合同清单出现同规格型号材料不同报价时,则以同材料多个不同价格的平均值作为材料价格来判断是否高于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格,再按合同约定的调差公式计算材料价差为宜。

三、我站观点

查阅来函资料,本项目人工费及材料价差的调整和结算方式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37.2.3的约定计算。由于合同未约定合同清单出现同材料不同价格时材料调差的处理规则,故结算时分别按照不同单价的合同清单相应单位工程的工程量分别进行计算调差,不改变合同单价。(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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