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水建设〔2019〕4号)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增值税计算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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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水利办公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计算标准的通知》(办财务函〔2019〕448号)要求,结合我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水利水电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桂水基〔2016〕16号)等相关文件内容,现就广西水利水电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计算标准调整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采用广西现行水利水电工程定额计价项目
  (一)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的折旧费除以1.13调整系数,修理及替换设备费除以1.09调整系数。
  掘进机及其他由建设单位采购、设备费单独列项的施工机械,设备费采用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
  (二)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税率调整为9%。
  (三)以费率形式表示的安装工程定额,装置性材料费费率除以1.13调整系数。
  (四)主要材料的税率调整为13%,次要材料及其他材料计算方法暂不调整。
  二、采用水利部定额计价项目,执行水利部办财务函〔2019〕448号文的计算标准。
  三、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批准的投资估算、概(预)算等造价文件不作调整。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后批复和未招标的工程项目,投资估算、概(预)算、招标控制价等造价文件按本通知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2019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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