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和支付的工伤保险费能否按规定计取的争议

某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19年3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2010》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关于工程计价规费项目中单列设置工伤保险费的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对本市工程计价程序中的规费项目内容进行调整,在规费计价项目中增设“工伤保险费”,以(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为计算基础,费率按0.1%计算。”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本工程的工伤保险费能否按本市规定计取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施工部分专用条款附件3:安全生产合同中乙方职责“11.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全体施工人员必须办理平安卡,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保险及平安卡办理工作和相关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和支付。”工伤保险费应由承包人负责,不应按本市发文计取。

承包人认为,需要结合招标文件投标须知“20.1 工程建安费计价原则:……依据国家、广东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行最新的有关工程计价文件规定、计价规范,……等规定计算”理解专用条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本工程工伤保险费应按本市发文的相关规定计取。

三、我站观点

本项目为工程总承包模式,约定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2010》编制预算组价确定,即预算按定额规定进行编制,则工伤保险费可按定额规定和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规定计取给承包人负责与支付即可。但合同专用条款专门约定工伤保险费由承包人负责和支付,可理解为工程保险费按定额规定计算后由承包人负责和支付,也可以理解为工程保险费不按定额规定计算但仍然由承包人负责和支付,因此该合同条款产生歧义,由此导致的争议建议由发承包双方遵循合同订立时的真实意思处理。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7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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