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支模按定额规定还是按专项方案计价的争议
某厂区生产基地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1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 预算编制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208栋A区层高达22.8m,模板工程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发承包组织专家评审确定专项施工方案由承包人实施,双方对危险性较大的高支模工程执行定额子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约定采用《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 2010》及其相关计费程序计价,应按模板工程章说明第二、三点“支模高度达到20m时,套用支模高度20m相应子目;支模高度超过20m时,超过部分按相应的每增加1m以内计算”的规定计算。
承包人认为,根据粤标定复函〔2022〕40号和粤标定复函〔2023〕67号的相关案例回复意见,对于有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不适用套用常规方案编制的定额,且存在实际市场价格与定额价格相差过大的情况,故应根据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计价。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A区支模高度22.8m,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且施工总荷载在15kN/m2或集中线荷载20kN/m2以下,属于定额编制时考虑的常规支模高度超高情况,故仍需依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 2010》模板工程章说明“支模高度超过20m时,超过部分按相应的每增加1m以内计算”的规定计算,另因本工程支模高度未超过30m,故不适用“支模高度超过30m时,按施工方案另行确定”的规定。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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