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珠海市技工学校一期工程(吉大校区改扩建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110号

珠海市政府投资房建项目工务中心、华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珠海市技工学校一期工程(吉大校区改扩建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7年11月20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资金来源为政府投资。发包人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监督管理中心(后变更为珠海市政府投资房建项目工务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省广弘华侨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华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沿砌体墙暗敷的电气配管存在刨沟及修复工作内容,发承包双方就墙面刨沟及修复能否计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预算编制说明已明确计价依据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依据粤标定函〔2019〕244号文,定额是考虑在土建施工时预留好管线的位置,电气线管安装子目中的工作内容不包含砖墙开槽和补槽,故凿槽、刨沟等相关费用不作考虑。承包人认为,清单电气配管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与工作内均没有凿槽刨沟及修复的描述和要求,而强弱电工程清单开列了刨墙沟及修复清单项目,且《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 2013明确“配管安装中不包括凿槽、创沟”,现场墙体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无法预留线管沟槽,按开槽方式施工,故电气配管刨墙沟及修复应按合同清单另行单独计算。

我站认为,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明确“配管安装中不包括凿槽、刨沟”,且本工程招标清单又单列“凿槽、刨沟”清单项目,“配管(暗敷)”清单项目特征也未明确包含凿槽、刨沟。因此本工程电气配管沿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墙体暗敷发生的刨墙沟及修复,应予另行计算。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8月21日




关于广百海港城(A、B地块)施工总承包及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111号

广州市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广百海港城(A、B地块)施工总承包及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12月31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广州市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招标时,发包人已明确二次装修施工、幕墙及铝门窗安装、机电安装工程由发包人直接发包,要求投标人按照所提供以上各专业工程131550456元的不含税暂估价及4%的费率进行总承包服务费报价。现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分包单位陆续进场施工,截至目前为止已签订暂估价专业工程的不含税合同造价约为285790401元,未签订的还有35633026元,发承包双方就是否调整总承包服务费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12.1.3.1条约定,总造价较大的专业工程签订合同金额大于招标时的暂估价,承包人的总承包服务费应按招标时暂估价的基数计取。承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12.1.3.1条与招标文件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说明第六条第3点“……投标单位按招标单位提供的暂估价金额进行报价,不得更改,将来以招标单位招标确定的价格调整……”,合同专用条款10.7.1条 “……估价项目的价款在结算时按有关分包工程的结算总价调整暂估价,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专用条款11.3.1合同价款调整事件 “……(5)工程量偏差事件(总价包干工程除外)……(9)暂定工程量(若有)的数量调整……”等约定之间存在矛盾。基于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各专业分包工程的承包范围或工程量已发生重大变化,合同签订的基础和目的亦发生改变,承包人投入的塔吊、电梯、外架及现场配合等费用也随之增加,故应按照各专业工程实际总造价乘以费率(4%)计取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费。

我站认为,承包人按照发包人提供的专业工程造价总额131550456元与招标文件要求对专业工程进行总包服务管理报价并承诺包干结算,但在实际履约中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已签订合同的专业工程造价远大于招标时的计价基数,对比招投标时发生了实质性的重大变化,属于承包人在招标时不能预见且不能控制的风险,超出了费用包干的范围,由此导致承包人对专业工程进行总包服务管理的费用增加应予计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8月1日




关于莱尔智能照明制造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112号

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联成劳务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莱尔智能照明制造工程项目二期模板制安工程计价争议事宜来函及相关资料已经收悉。

2022年6月9日签订的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东莞市,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直接发包方式,由中山市联成劳务有限公司负责工程的模板施工,合同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为建筑面积乘以综合单价,发承包双方对建筑面积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建筑面积应按现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承包人认为,发包时工程量是按照设计图纸标注的建筑面积数量,故结算建筑面积应按合同或者设计图纸标注的建筑面积计算。

我站认为,根据本项目承包合同“计价条款”约定:“……合同的暂定工程量是设计人提供的暂估量,实际工程量以实际的施工的范围以最新发布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因此,建筑面积应根据施工期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规则和竣工图纸计算建筑面积。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8月30日




关于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理工综合体工程 (标段一)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113号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理工综合体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标段一)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4月8日签订的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理工综合体工程(标段一)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合同附件6约定“设计费最终结算价=政府审批部门核准(规划验收)的建筑主体建筑面积乘以含税综合单价;设计费结算价在投标报价±5%以内不予调整(含5%)”。合约双方对±5%以内不予调整的条款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设计费结算价在投标报价±5%以内不予调整,如超过±5%,仅调整超过±5%的部分。承包人认为,如超过±5%,则需调整全部超过部分;“政府审批部门核准(规划验收)的建筑主体建筑面积”应为项目最终建成的全部面积,无需扣除5%。

我站认为,由于招标文件、合同只约定“设计费结算价在投标报价±5%以内不予调整(含5%)”,没有对建筑面积超过±5%设计费结算方式进行约定,属于合同未有约定情形。因结算条款事关发承包双方的重大权益,建议双方遵循招投标、合同签订时的真实意思协商约定解决。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9月5日




关于珠海横琴天沐琴台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115号

珠海大横琴股份有限公司、中交横琴投资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横琴天沐琴台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2年8月10日签订的投资建设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横琴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珠海大横琴投资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承建。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进场前已进行了软基处理,处理后的地基含淤泥,局部淤泥质粘土层较厚,设计要求采用双护筒工艺,内外护筒长度均须穿透淤泥层,内护筒为永久性护筒,外钢护筒在成桩后拔出。发承包双方对外护筒定额适用问题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场地经过吹填、软基处理后形成陆域,不存在桩基水上作业情况;“钻孔桩成孔灌注”子目包含护筒埋设及拆除、出渣等内容,综合考虑成孔与钢护筒埋设,外钢护筒套用陆上钢护筒埋设、拆除子目时,还应扣除钻孔桩成孔灌注子目与钢护筒相关的重复内容,且不应重复计取外钢护筒段的泥浆护壁费用。承包人认为,本工程的外护筒较长、重量较大,按设计相关要求,《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 2010》钢护筒埋设、拆除子目无法满足现场外护筒吊重施工,且该定额施工工艺与现场实际施工工艺不符,现场实际施工工艺为振动沉埋钢护筒。可借用D1-3-133“钢护筒埋设 水上(水深) 5m以内”子目,扣除木驳船、铁驳船等与施工无关的机械;另泥浆的作用除护壁外还有浮渣、润滑钻头的作用,现场实际施工孔内泥浆是上升到外护筒檐口部位后循环到泥浆池,不应扣除外钢护筒段的泥浆护壁费用。

我站认为,定额子目D1-3-132“陆上钢护筒埋设、拆除”子目是按埋设深度为5m内考虑的,为人工配合汽车式起重机埋设。本项目由于外护筒长度较长、重量较大,采用振动沉埋钢护筒,超出了定额子目D1-3-132的适用范围,可按我站《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21期)》(粤标定函〔2023〕10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外钢护筒计价,外钢护筒段的泥浆护壁费用不扣除。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9月7日




关于广州太平金融大厦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116号

太平置业(广州)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广州太平金融大厦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8月25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太平置业(广州)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钢骨柱上的隔板、栓钉的争议

本工程主体结构采用钢骨混凝土劲性结构,钢骨柱上有连接钢板、牛腿、腹板、柱脚支座、隔板、铨钉等附属构件,合同钢骨柱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单价中已考虑施工损耗以及钢骨柱与梁钢筋连接的套筒及连接钢板、牛腿、腹板、柱脚支座等”及“螺栓种类:Φ19栓钉,焊后栓钉长度为76mm,沿竖向200mm间距布置”,现发承包双方对于钢骨柱上的隔板、栓钉的计量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钢骨柱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应理解为已考虑钢骨柱上所有的附属构件,包括未描述的隔板、栓钉等。投标单位在报价时,这部分构件的费用应综合考虑在投标单价中,不另计取工程量。承包人认为,合同钢骨柱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中的“等”应理解为“包含在……之内”,即不包括隔板、栓钉,且隔板、栓钉不作为连接用途的构件,不具有同类性。因此,隔板、栓钉属于清单漏项,应根据清单计价规范另行计取工程量。

我站认为,所提供的资料显示,钢骨柱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没有按照清单规范进行描述,且与《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计量规范》GB50854-2013、《关于实施<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的若干意见》(粤建造发〔2013〕4号)及《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中关于钢骨柱、栓钉的计量计价规则不一致,同时合同及招标文件也没有单独给出钢骨柱清单项目的计量规则,难以判定争议内容是否纳入综合单价考虑,建议双方遵循招投标时的真实意思协商解决。

二、关于钢骨柱上的连接钢板、牛腿、腹板、柱脚支座的争议

发承包双方对于钢骨柱上的连接钢板、牛腿、腹板、柱脚支座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清单特征描述已明确钢骨柱上的连接钢板、牛腿、腹板、柱脚支座已综合考虑在单价里,不应另行计量。承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61.1约定了本工程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按完成的工程实体工程量进行结算,同时也约定了发承包双方应按照优化版施工图进行重计量,重计量工作包括工程量计算及核对、项目特征的完善与修正所致的综合单价的重新组价。依据A.1.7工程量计算规则“3、依附在钢柱上的牛腿及悬臂梁的质量等并入钢柱的质量内,钢柱上的柱脚板、加劲板、柱顶板、隔板和肋板并入钢柱工程量内”的规定,钢骨柱上的连接钢板、牛腿、腹板、柱脚支座等实体构件并未综合考虑在投标单价中,重计量时应另行计取工程量。

我站认为,所提供的资料显示,钢骨柱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没有按照清单规范进行描述,与《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计量规范》GB50854-2013关于钢骨柱的计量计价规则不一致,同时合同及招标文件也没有单独给出钢骨柱清单项目的计量规则,难以判定争议内容是否纳入综合单价考虑,建议双方遵循招投标时的真实意思协商解决。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9月7日




关于金湾航空城产业服务中心工程计价争议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120号

珠海华金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建星建造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金湾航空城产业服务中心工程施工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8年1月5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金湾区,资金来源为财政投资,发包人珠海华金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建星建造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招标文件第11.10条投标报价风险约定及合同专用条款第68.1条约定“本工程不接受工程总价金额直接降幅及不平衡报价”。现发承包双方就投标工程量清单中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以及是否调整原合同综合单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部分投标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高于发包人公布的预算综合单价,应视为不平衡报价,需进行调整。承包人认为,将部分投标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超过发包人公布的预算综合单价视为不平衡报价是不合理的,违背招标文件原意及合同约定。

我站认为,投标人在招标答疑时对认为发包人公布的偏低的预算综合单价提出调整要求,招标人答疑回复为“按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图纸由施工单位自行报价”,故投标人是根据答疑回复结合项目特点与自身优势进行报价的,同时招标文件并未要求投标综合单价不能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相应的综合单价,且合同及招标文件也未明确不平衡报价的评定标准,故结算时投标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9月12日




关于斗门区县道X581升级改造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关于斗门区县道X581升级改造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关于白云云麓花园项目一期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121号

广州云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白云云麓花园项目一期“铝合金门窗”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3月签订的《白云云麓花园项目一期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广州云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中建三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成员为中建三局集团华南有限公司、中建新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广东中煤江南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等五家单位(以下简称承包人)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价格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设计概算编制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依据《铝合金门窗》GB/T 8478-2020,本工程的门窗外墙窗铝型材壁厚为1.8mm、外墙门铝型材壁厚2.2mm,6mmlow-e+12A+6mm中空玻璃;编制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中门窗信息价为外墙窗铝型材壁厚为1.4mm、外墙门铝型材壁厚2mm,5mm普通玻璃,发承包双方就铝合金门窗按抽料计算铝型材含量换算方法产生争议。承包人认为,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图中门窗工程型材壁厚是依据国家规范要求确定的,施工合同约定采用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以下简称“广州综合价”),而广州综合价中没有型材壁厚2mm铝合金门、壁厚1.8mm铝合金窗的价格,建议采用按同一规格门窗的设计图示尺寸,分别计算壁厚不同的铝型材用量,按其用量差额调整门窗价格。发包人提出,承包人采用铝合金窗型材抽料计算含量换算调整铝合金门窗成品价格的方法是否可行待研究,未提出其他方案。

我站认为,发包人批准的设计图中铝合金门窗的型材壁厚,与施工合同约定所采用广州综合价中铝合金门窗型材壁厚不同时,可采用型材含量抽料分析法换算调整铝合金门窗价格。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9月12日




关于狮山镇博爱湖片区道路建设工程-1号路改造提升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124号

佛山市南海博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金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关于狮山镇博爱湖片区道路建设工程-1号路改造提升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8月13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发包人佛山市南海博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金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目前工程处于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实施时,现场因周边工地倾倒建筑垃圾导致原设计方案的部分水泥搅拌桩无法施工,经设计变更改为地基换填处理,结算时需对取消的水泥搅拌桩进行扣减。本合同专用条款中12.1.1 结算条款第4.1.3条约定,实际完成工程量对比备案预算工程量减少的,如果该项目投标文件中的综合单价高于招标备案的预算参考综合单价乘以结算系数的,则按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相应的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进行扣减结算;如果投标文件的综合单价低于招标备案的预算参考综合单价乘以结算系数的,则按招标备案的预算参考综合单价乘以结算系数进行扣减结算;若由于发包人征地拆迁、高压线等非施工方原因造成影响导致无法实施的部分,则按招标备案的预算参考综合单价乘以结算系数进行扣减结算。现发承包双方对变更取消的水泥搅拌桩如何执行该条款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应按投标单价扣减结算。承包人认为,应按招标备案的预算参考综合单价乘以结算系数进行扣减结算。

我站认为,虽然合同专用条款12.1.1结算条款约定在不同情形下采用投标价或者备案价进行计价,但经查询资料并问询双方发现,本工程经备案的预算综合单价在招标及签订合同时均未对外公开,也未告知承包人。因此,不能简单地推定上述条款是双方一致意思表示,建议双方遵循公平、公正、诚信原则协商解决。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9月26日




争议案例分享(1)关于材料调差范围的争议案例

某度假广场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4月1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

一、争议事项

合同专用条款第2.8.1约定,合同清单中材料价格除钢筋、钢材、砼外,其他材料均不予调差,并约定钢筋材料、商品砼材料价差调整额=(相应的主体结构施工期的月平均信息价-清单主材基价对应的信息价)×工程量,钢筋、砼的价差调整区间及起止时间:1.地下室底板(不含垫层)起浇之日至地下室顶板结构封顶;2.地下室顶板结构封顶至主体结构封顶;3.独立的单体楼栋以不含垫层的单体基础砼起浇之日至主体结构封顶。现发承包双方就主体结构外的装饰施工所采用的细石混凝土材料是否参与调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细石混凝土的施工期为装饰阶段,不在合同约定的“价差调整区间及起止时间”段内施工,不应参与调差。

承包人认为,细石混凝土属于合同条款中约定可调差的材料范畴,应参与调差。

三、我站观点

双方对可调差材料范围约定为钢筋、钢材、砼,“钢筋材料、商品砼材料价差调整额=(相应的主体结构施工期的月平均信息价-清单主材基价对应的信息价)×工程量”为双方对调差公式的意思表述,其中“相应的主体结构施工期的月平均信息价”是确定结算单价的方法,但“工程量”并无进一步描述为对应“相应的主体结构施工期”的工程量。故综合分析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等资料,合同约定的价差调整区间及起止时间是对信息价价格取值区间的约定与界定,不是对参与价差调整的工程量的界定,因此涉及争议的细石混凝土应参与调差。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2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2)关于开荒清洁区域建筑面积计算的争议案例

某开荒清洁劳务项目发包人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劳务公司负责。2023年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显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

一、争议事项

合同约定,开荒清洁工程量按实际开荒清洁区域建筑面积计算,发承包双方对于外廊建筑面积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以下简称“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本工程“外廊”两边临空,应按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3.0.14条“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 ,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 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2 面积”规定,计算1/2面积。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外廊”位于结构内,应按3.0.21条“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的规定,计算全面积。

三、我站观点

根据本工程的标准层平面图,施工图中的外廊是属于设置在建筑物中的水平交通空间,设有围护设施、无围护结构,依据建筑面积计算规范3.0.14条,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2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3)关于工期顺延引起的费用补偿争议案例

某高层住宅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公开竞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8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目前处于施工阶段。

一、争议事项

资料显示,工程招标时合同工期为666天,实际工期基础工程757天,结构及装饰工程692天。双方就工期延长达成一致意见,但对发生的大型机械租赁延长、脚手架使用延期、承包人租赁的临时设施搭建场地延期等三项费用增加是否予以补偿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在投标时对拟定的工期无异议并编制了在拟定工期内完工的施工组织方案,实际工期虽然超出合同约定的工期,但依据合同约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已确认合同工期为合理及可实施的,而实现合同工期所需之任何赶工措施、费用和利润均视作已考虑在合同价款中”,因此不应再予补偿工期延长所发生的费用。

承包方认为,招标时未提供施工图,采用模拟清单招标,中标后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中人防面积比例及结构造型超常规,且空间小、深度高,结构复杂,结构楼梯多,裙楼存在特殊结构节点、双层飘板穿插造型等情况,造成实际施工工期增加,既然发承包双方已对工期顺延进行了核准确认,并符合合同第7.5.1条“合同履行期间,因下列原因造成关键线路工程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的约定,因此应予补偿工期延长所发生的费用。

三、我站观点

工程实施期间,发生因招标文件表述项目需求或设计要求与实际施工图纸不一致的情形,发承包双方已对工期顺延达成一致的,因工期顺延造成费用增加,双方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7.5条的约定,厘清工期顺延的原因,若属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顺延,工期顺延期间产生的大型机械租赁延长、脚手架使用延期和承包人租赁的临时设施搭建场地延期等增加费用应予补偿计算。(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2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4)关于餐桌计价的争议案例

某商务中心办公配套设施装修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1月签订的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建安工程费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存在固定餐桌(非软装部分)、明档(下明档及上明档)构件,发承包双方对该餐桌和构件如何计价存在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应按定额计价。

承包人认为,上述构件属于家具,家具类装修属于整装成品,应通过市场询价按成品确定。

三、我站观点

本项目合同约定建安工程费采用《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 2018》(以下简称“房建定额”)进行计价,但房建定额关于家具类装修项目均按成品进行编制。因此,甲乙双方应根据实际施工情况,若为采购成品进行安装,则按房建定额进行计价,若为现场制作安装,则根据实际施工情况,依据施工合理成本和利润确定价格。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2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5)关于垂直运输费计价的争议案例

某商务中心办公配套设施装修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1月签订的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建安工程费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存在发包人提供现有客货梯供承包人施工使用的情形,发承包双方对该项目中的装修材料、拆除废料的垂直运输费计算发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按合同约定,材料价格均视为到工地价格,本工程为5层装修工程,材料价已包含到达5层施工现场的运输费,故不需计算垂直运输费。

承包人认为,应按照定额规定计算垂直运输费,发包人提供垂直运输机械的,可扣除定额子目中相应的机械费用。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约定建安工程费采用《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进行计价,根据定额说明“如果使用发包人提供的垂直运输机械运输的,扣除定额子目中相应的机械费用”。故本工程应计算垂直运输费,如果使用发包人提供的电梯进行垂直运输,则可按定额说明扣除定额子目中相应的机械费用。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2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6)关于临水临电接驳点费用的争议案例

某文体中心项目,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设公司与某设计研究院联合承建。2020年12月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形式,价格由定额组价下浮计算,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开工初期,建设单位未提供施工现场临时用水、用电接驳点。为加快项目施工进度,建设单位委托工程总承包单位代为实施临时用电、用水接驳,新建630KVA临时变压器及配套设施和临时给排水管道系统。双方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发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该项目为EPC项目,承包范围包括了临水、临电工作内容。发包人不再单独支付此项工程费用。

承包人认为,临时用水、用电的接驳点属于工程建设其他费中的三通一平,不属于建安工程费。本应在施工单位进场前由发包人完成临时用水、用电接驳点工作,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为投资估算阶段后招标的EPC工程,据招标前的可研报告及合同实施期间经批复的设计概算,红线范围外的临水、临电的接驳属于“三通一平”范围,费用含在工程建设其他费中的“场地准备费及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中,不属于建安工程费。且合同专用条款第2.8.12条规定“发包人负责提供临水、临电接驳点”,如发包人未提供临水、临电接驳点并要求承包人代为施工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2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7)关于多支盘高压旋喷桩工程量的争议案例

某区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由某建设公司融资承建。2012年8月签订的投资建设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以下简称“2010计价依据”),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 

一、争议事项

施工图纸要求,每根Φ500多支盘高压旋喷桩每间隔4米设置一道扩大头,单个扩大头高度为1m、直径为800mm,发承包双方对扩大头的工程量如何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多支盘高压旋喷桩套用D1-1-209(高压旋喷桩单管法)子目,根据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高压旋喷桩按设计长度以m计算”,高压旋喷桩的计价与桩径无关,不另计算扩大头部分工程量。

承包人认为,扩大头增加的工程量(1.56m/每个扩大头),应按实计算并入原桩体工程量中。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LXK工法支护设计说明”显示,本工程多支盘高压旋喷桩实为加筋水泥土桩锚技术,施工采用自进式锚桩工艺,即钻进、成孔、高压喷注浆,每间隔4米设置的扩大头相较于直线段桩体增加了施工难度,“2010计价依据”无适应的定额子目。现发承包双方约定套用D1-1-209高压旋喷桩单管法子目,扩大头部分工程量建议按体积折算成同直径长度计入桩工程量中,但扩大头施工难度所增加的费用不再另计。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3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8)关于多支盘旋喷桩斜打计价的争议案例

某区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由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承建。2012年8月签订的投资建设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 

一、争议事项

施工图纸显示,多支盘旋喷桩水平角度均为10度和30度,斜率在1:6以内,由于斜打桩相较于直打桩增加了难度。双方对斜打的多支盘高压旋喷桩是否可以执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第一册“通用项目”第D.1.3章说明第二十二条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多支盘高压旋喷桩套用D1-1-209(高压旋喷桩单管法)子目,该章说明并未说明斜打高压旋喷桩需乘以系数,参照采用该调整系数不合理。

承包人认为,斜打高压旋喷桩的人工费、机械费均会产生降效,应执行定额说明乘调整系数。

三、我站观点

斜向旋喷锚桩参照高压旋喷桩单管法子目计价,而高压旋喷桩的定额子目均按直桩考虑的。施工要求斜打而产生的人工、机械降效可执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第一册“通用项目”第D.1.3桩工程章说明1.3.1.1条款,调整人工费、机械费。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3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9)关于钢板桩开孔计价的争议案例

某区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设公司融资承建。2012年8月签订的投资建设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排洪渠、上村和下村泵闸基坑均采用钢板桩+多支盘高压旋喷桩进行支护,多支盘高压旋喷桩共设置上下两层,下层多支盘高压旋喷桩钻孔中心点距离钢板桩顶长度为2.5m,多支盘高压旋喷桩施工前需在钢板桩上人工开孔,开孔直径为220mm,水平间距2米,上下两层均须开孔,以便多支盘高压旋喷桩能穿过钢板桩打入土体。双方对钢板桩人工开孔是否应单独计价,以及开孔区域至钢板桩顶标高的钢板桩报废的材料价是否可按一次摊销扣除废品价格计算发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钢板桩套用《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 2010》相应子目,人工开孔不另行计算,钢板桩实际消耗量与定额消耗量不一致时,按定额消耗量计算。

承包人认为,钢板桩人工开孔应单独计价,开孔以上部分钢板桩的材料价按一次摊销扣除废品价格计算。

三、我站观点

打拔钢板桩子目不含人工开孔的工作内容,本工程依据设计要求,多支盘高压旋喷桩施工时须将原有钢板桩进行人工开孔,人工开孔的费用可以单独计算;人工开孔后导致钢板桩报废的,其报废部分可以按一次性摊销并扣除残值费用计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3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10)关于不同基坑支护形式的土方开挖套用定额的争议案例

某区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设公司融资承建。2012年8月签订的投资建设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排洪渠施工图有两种基坑支护形式,第一种基坑支护形式采用钢板桩+两道水平内支撑支护,基坑中间增设一道竖向支撑(临时支墩+钢管),基坑开挖深度为6.6~6.7m;第二种基坑支护形式采用多支盘高压旋喷桩穿钢板桩斜打支护,支护间距为27.2m,基坑开挖深度为6.7~6.9m。双方针对不同基坑支护形式的土方开挖如何套用定额发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第一种基坑支护形式(钢板桩+两道水平内支撑)的第一道支撑标高以下范围内的土方开挖可套用D7-3-27(大型支撑基坑土方宽15米以外,深7米以内)子目,第一道支撑标高以上范围的土方开挖无支撑,套用D1-1-33(挖土机挖土方自卸汽车运土方运距1km一、二类土)子目。第二种基坑支护形式(多支盘高压旋喷桩穿钢板桩斜打)无大型支撑,土方开挖套用D1-1-33(挖土机挖土方自卸汽车运土方运距1km一、二类土)子目。 

承包人认为,第一种基坑支护形式(钢板桩+两道水平内支撑)的排洪渠段,其土方开挖应套用D7-3-27较为合适。第二种基坑支护形式(多支盘高压旋喷桩穿钢板桩斜打)的排洪渠段,由于现场地质条件差,没有做任何地基处理,地质为流塑性淤泥,虽未做水平支撑,但受现场场地限制,挖土均只能在基顶开挖,泥头车无法进入基坑底部作业,基坑开挖及后续作业难度大,应套用D7-3-27(宽15米以外,深7米以内)较为合适。

三、我站观点

我站认为,采用钢板桩+两道水平内支撑支护形式的排洪渠段,其土方开挖符合大型支撑基坑开挖,应套用D7-3-27(大型支撑基坑土方宽15米以外,深7米以内)子目;采用多支盘高压旋喷桩穿钢板桩斜打支护排洪渠段,无水平支撑,依据定额对沟槽、基坑和一般土石方的划分,应套用一般土石方子目。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3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11)关于水泥搅拌桩超出设计桩顶标高部分的计价争议案例

某区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设公司融资承建。2012年8月签订的投资建设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 

一、争议事项

施工图要求,水泥搅拌桩施工时,停浆(灰)面应高于设计标高500mm,并将桩顶以上土层及桩顶施工质量较差的桩段,采用人工挖除。双方对水泥搅拌桩超出设计桩顶标高500mm的部分是否可按实体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第一册工程量计算规则:“深层搅拌水泥桩,以设计图示尺寸以m计算”,水泥搅拌桩超出设计图示尺寸以外的工程量按空桩计算。

承包人认为,水泥搅拌桩设计桩顶标高以上500mm是同水泥搅拌桩桩体一样进行喷浆搅拌施工,在广东省2018年土建定额P67页3.1条中已明确“水泥搅拌桩桩长按设计顶标高至桩底长度另加 500mm计算”。

三、我站观点

本项目为市政工程,应按《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算,深层搅拌水泥桩以设计图示尺寸以m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3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12)关于招投标文件与合同不一致时计价争议案例

某中学综合楼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投资。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6年11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控制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价为587617.83元,其中以费率计算的措施费总价为214972.79元,单价措施费372645.04元。承包人按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所对应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了报价。合同签订时,合同所载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金额为214972.79元,与中标价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价587617.83元不符。为此,发承包双方于2018年5月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讨论,会议纪要明确,综合楼建设项目的施工合同第14页第80.1条修改为“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金额587617.83元”。但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结算金额仍然存在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标注的214972.79元进行计算。

承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标注的价款为笔误,应按照投标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587617.83元计算。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组成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补充协议包括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以及承包人投标文件均优先于专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显示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且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对安全文明施工费报价并无违反规定之处,同时发承包双方组织会议已明确专用条款中的金额214972.79元为笔误。另外,本项目为公开招标项目,依据招投标法及相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可以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综上,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招投标文件明确的金额587617.83元进行结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3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13)关于拆除工程计价的争议案例

某博物馆拆除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投资。发包人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实施。2018年8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2010》,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结算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结算方式为“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 2010》《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 2012》《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 2010》……其他相关文件进行结算”,结算价最终以某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为准。因施工场地限制,拆除工程根据批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C35钢筋混凝土构件先采用绳锯切割,吊放地面,运输到场内专用堆场,然后再采用机械破碎外运。发承包双方对绳锯切割、机械破碎混疑土构件如何套用定额子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绳锯切割钢筋混凝土构件,套用《某市建设工程补充定额 2019》中绳锯法拆除钢筋混凝土子目;机械破碎钢筋混疑土构件,套用《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 2010》中“A1-79”(履带式液压岩石破碎机破碎平基岩石普坚石)。

承包人认为,绳锯切割钢筋混凝土构件,套用《某市建设工程补充定额 2019》相关子目,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机械破碎钢筋混疑土构件,应套用《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 2012》中“R1-1-103”(机械单项拆除混凝土基础有钢筋)子目。

三、 我站观点

本项目涉及到的绳锯法拆除钢筋混疑土构件、机械分解钢筋混凝土构件,属于合同约定使用定额子目的缺项,建议发承包双方通过市场询价合理确定价格。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3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14)关于模板工程计价争议案例

某医药创新中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7月签订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按定额组价确定,并以审定的预算价乘(1-中标下浮率)计算,目前处于预算编审阶段。

一、争议事项

工程合同约定,施工图预算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施工中发生因非承包人原因,工期延期情形且建设单位要求赶工,现发承包双方对模板定额子目中的防水胶合板、松杂板枋材、钢支撑计价的周转次数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模板施工前并未提供审批的施工方案,材料进场的数量未经确认,无法认定实际投入数量,故应按照定额消耗量计算,不作调整。

承包人认为,工程前期受电塔、山坟、水库蓝线等影响造成工期延期,之后按建设单位要求进行赶工,导致现场模板材料实际投入较大,与定额周转次数严重偏离,故应按照经审批确认的模板施工方案中的进场量进行计算。

三、我站观点

施工图预算编审阶段不应将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变更或索赔事项纳入预算编制范围。实施过程中,若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赶工,可依据本项目施工建设进度的会议纪要的第二条 “产生的抢工费用在预备费中解决,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概算”,结算时可结合经审批的赶工措施方案和实际施工时的模板投入量及周转次数等资料计算其赶工费用。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3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15)关于《广东省绿色建筑计价指引》计价争议案例

某医药创新中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7月签订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按定额组价确定,并以审定的预算价乘(1-中标下浮率)计算,目前处于预算编审阶段。

一、争议事项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布实施了《广东省绿色建筑计价指引》(以下简称“绿建计价指引”),发承包双方就施工图预算编制时是否执行“绿建计价指引”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工程于2019年6月20日发布招标公告,2019年7月签订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实际完工时间为2022年9月6日 ,“绿建计价指引”实施日期前本工程已完工,且合同未约定可调整,故不执行“绿建计价指引”。

承包人认为,依据粤标定复函〔2023〕6号文“施工图预算经发承包双方确定之前已发布的有关定额调整规定应予执行,施工图预算确定之后发布的有关定额调整规定则不执行”。且“绿建计价指引”属于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标准,与合同约定的广东省2018年的各专业综合定额配套使用,同时本工程的施工图预算尚未确定,故应执行。

三、我站观点

“绿建计价指引”是我省建设工程计价标准之一,与《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配套使用。施工图按国家及广东省规定的绿色建筑条例设计,目前工程处于预算编审阶段,故应按“绿建计价指引”进行计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3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16) 关于旋挖灌注桩充盈系数的争议案例

某医药创新中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7月签订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按定额组价确定,并以审定的预算价乘(1-中标下浮率)计算,目前处于预算编审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设计施工图纸显示,旋挖灌注桩充盈系数为1.3,在预算编审阶段,发承包双方就旋挖灌注桩充盈系数如何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打桩记录表只记录充盈系数,未记录实际灌入混凝土的工程量,也未提供灌注桩混凝土进场记录等证明资料,无法确定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混凝土超灌量,故应按设计图纸的充盈系数进行计算。

承包人认为,根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A.1.3桩基础工程章说明“八、沉管混凝土灌注桩,钻、冲孔灌注桩、旋挖桩、素砼桩(CFG桩)的混凝土含量按1.20扩散系数考虑,实际灌注量不同时,可调整混凝土量,其他不变。”本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充盈系数为暂定系数,具体应根据现场实际地质情况及成桩记录表记录的充盈系数进行计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设计施工图纸说明表示灌注桩的充盈系数为1.3,在施工图预算编审阶段,应按设计施工图纸的充盈系数进行计算。在实际施工时,若灌注桩的充盈系数与设计说明不一致,按合同工程变更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3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17) 关于垂直运输机具安拆费用计价争议案例

某医药创新中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7月签订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按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进行组价确定,目前处于施工图预算编审阶段。

一、争议事项

垂直运输费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规则,以建筑面积为工程量套用相应定额子目计算。实际施工时采用了9种型号的塔式起重机作为垂直运输机具,在审核施工图预算时,发承包双方对塔式起重机安拆费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审批的施工方案,本工程共设置9台自升式塔式起重机,故塔式起重机安拆费应套用定额“991305005自升式塔式起重机每次安拆费”计取。

承包人认为,根据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信息,本工程采用的起重机属于塔式起重机,应套用“991305004塔式起重机每次安拆费起重力矩250(kN·m)”计取塔式起重机安拆费。 

三、我站观点

垂直运输的定额子目是按建筑物高度分别设置的,建筑物60m以上的垂直运输均按自升式塔式起重机考虑。由于综合定额的施工机具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施工机械、现场校验仪器仪表配备情况和大多数施工企业的装备程度综合取定,实际情况与定额不符时,除各章节另有说明外,均不做调整。因此,施工图预算编审时,应按垂直运输定额子目所配置的施工机具种类、主要技术参数,计算施工机具的每次安拆费。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3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18) 关于混凝土列入可调价范围的争议案例

某市政工程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7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76条物价涨落事件约定的可调材料价差范围为水泥、砂、石、砖、钢筋、管材,现发承包双方就混凝土是否列入可调价范围计算价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混凝土为商品混凝土,是单独的一种建筑材料,不在合同约定可调价格的主要材料(水泥、砂、石、砖、钢筋、管材)范围,结算时不进行价格调整。

承包人认为,混凝土由合同约定可调价格的主要材料(水泥、沙、石子)构成,是本工程用量最多、造价占比最大的材料。工程竣工工期因非承包人原因,由2018年2月15日延期至2019年11月13日,实际施工期间物价涨落超出承包人的投标预计,故结算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76.1条约定的调价方法对混凝土价格进行调整。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76条物价涨落事件约定的可调材料价差范围不包括预拌(商品)混凝土。因工程存在工期延期情形,发承包双方应厘清工期延期的原因、责任,若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期,在延期的施工期间预拌(商品)混凝土价格上涨导致承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进行索赔。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3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19)关于分区段施工增设综合脚手架的计价争议案例

某医药创新中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7月签订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进行组价确定,目前处于预算编审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受施工场地狭小影响,地下室和裙楼需按区段进行施工,发承包双方就分区段施工导致增加搭设综合脚手架的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分区段施工增加搭设的综合脚手架,是施工单位为保障安全文明施工采取的措施,综合脚手架应根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A.1.21脚手架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按外墙外边线的凹凸(包括凸出阳台)总长度乘以设计外地坪至外墙的顶板面或檐口的高度以‘m2’计算,因分区段施工导致增加搭设综合脚手架不另计。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受施工场地狭小影响,地下室和裙楼需按区段进行施工,故应按经审批确认的脚手架施工方案分区段计算脚手架工程量。

三、我站观点

定额是按正常的施工条件考虑的,本工程确因场地狭小需分区段进行施工与定额考虑不一致的,施工图预算编审时,可按经批准或专家论证的脚手架专项方案计算相关费用。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3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20)关于专业分包暗室增加费计价争议案例

某市科技产品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地下室照明及现场文明施工均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及管理,承包人作为专业分包单位,仅负责消防专业工程施工,现发承包双方就地下室工程计取“在地下(暗)室、设备及大口径管道内等特殊施工部位进行施工增加费”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工程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提供地下室照明及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因此该地下室不属于暗室内施工,同时消防工程属于专业发包工程,发包人将相关总承包服务费支付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故不应再计取该项费用。

承包人认为,地下室消防工程施工时局部仍需采用专用设备进行照明,根据定额措施其他项目费的规定,在地下室内进行施工的工程,定额综合考虑其人工降效及照明的计算方式,故在地下室内进行施工的工程均应计算暗室增加费。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总承包服务费与“在地下(暗)室、设备及大口径管道内等特殊施工部位进行施工增加费”的计算基础及计算方式并不相同,两者并未重复。“在地下(暗)室、设备及大口径管道内等特殊施工部位进行施工增加费”已综合考虑了人工降效及照明,表示只要符合定额规定的特殊环境和条件的,即可按此规定计算增加费。故本工程在地下室内进行施工的项目应按规定计取暗室增加费。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3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22) 关于执行地下室楼板模板定额子目的计价争议案例

某住宅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

一、争议事项

《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A.21模板工程章说明第四款“地下室楼板按相应子目的工日、钢支撑及载货汽车用量乘以系数1.20计算”。本工程地下室三层,双方就套用地下室楼板模板子目时按上述规定乘以系数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 A21-53~56地下室楼板模板子目已考虑了增加系数,无需再乘以系数。

承包人认为,执行地下室楼板模板定额子目时,还需按章说明中的规定乘以系数1.20。

三、我站观点

根据《关于印发2010年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问题解答、勘误及补充子目的通知》(粤建造函〔2011〕039号),A.21模板工程章说明的第四款已更正为“地下室楼板支模高度超过3.6m每增加1m按相应子目的工日、钢支撑及载货汽车消耗量乘以系数1.20计算”,故发承包双方应按勘误后的规定执行。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3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23) 关于地下室柱帽模板执行定额子目的计价争议案例

某住宅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地下室无梁板采用柱帽形式支托,柱帽设计为托板柱帽、倾角柱帽及倾角托板柱帽,发承包双方就柱帽托板、倾角部分的模板执行楼板模板定额子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柱帽模板应按地下室无梁板厚度套用相关定额子目计价,不单独按柱帽类型分别计价。承包人认为,因柱帽设计类型较多,柱帽模板制作、安装与平板人工、材料消耗不一致,应按柱帽实际类型单独计价。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执行的《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中没有柱帽模板,也没有倾角柱帽及倾角托板柱帽情形下调整计算的相关定额子目和说明,属于定额缺项,建议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3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