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标定复函〔2022〕28号
惠州市排水管理中心、建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惠城辖区排水管网改造工程(一期)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8年5月4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惠州市惠城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为惠州市排水管理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建粤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建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建,工程采用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现处竣工结算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招标、投标均采用增值税率为11%的一般计税方法计价,合同约定部分材料甲供。在合同履行阶段,承包人根据甲供材料工程可采用简易计税法的相关规定,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并对已收取的项目预付款及进度款向发包人开具了增值税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普票发票,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价还是简易计税方法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一般计税税率缴纳增值税,结算应按实际开具增值税发票征收率为3%计价。承包人认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文,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其后施工的增值税税率应按10%计入总结算价,与实际缴纳的税率及金额无关。
我站认为,采用一般计税法或简易计税法计算所需的工料机等要素价格分别以不含税价格方式、含税价格方式呈现,相应计算的造价结果存在有差异。虽然本项目招标控制价及投标文件均按一般计税方法计价,但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并未对承包人缴税方式提出明确的要求,承包人申请简易计税后,履约过程中多次向发包人开具了增值税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普票发票,发包人并未拒收,因此结算时可遵循招标文件与合同约定的一般计税法计价,但由于承包人开具了简易计税法的增值税普票发票导致发包人不能按原财务方案抵扣的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至于税率变化在结算时的处理方法,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调整的有关文件(粤建市函〔2018〕898号文、粤建标函〔2019〕819号文)精神,应分段以缴纳期对应的增值税率作为结算计价依据,其中,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工程造价税率以10%计算,2019年4月1日后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工程造价税率以9%计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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