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及配套工程量计算标准的实施意见》(京建发〔2025〕37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第三条:“最高投标限价依据地方标准《建设工程施工消耗量标准》(DB11/T 2382)或《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以下统称《消耗量标准》)、《北京工程造价信息》等编制的”,是否还可以依据202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以下简称“21标准”)编制最高投标限价?
答: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2025年9月1日(含)以后使用财政资金或其他国有资金投资的新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应依据地方标准《建设工程施工消耗量标准》(DB11/T2382—2024,以下简称《施工消耗量标准》)、《北京工程造价信息》等编制,不再依据202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编制。
重点说明:在《施工消耗量标准》的实施期间,因政策调整、技术发展、市场变化等情况,导致《施工消耗量标准》的附录A~G中施工生产要素消耗量的数据与市场实际存在一定差距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按我市地方标准的管理规定及时申请开展修订工作。但修订工作完成之前,造价管理总站已按《关于印发〈关于执行202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和〈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的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21〕11号)的规定,适时根据市场等情况对《预算消耗量标准》发布了相应动态调整文件的,市场主体需及时按该调整文件对《施工消耗量标准》附录A~G中施工生产要素消耗量的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2.举例说明如何执行《实施意见》第三条第六款:“3.《消耗量标准》中消耗数量计算规则与清单项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存在差异的,应以清单项目的计算规则为准并在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考虑工程量的差异。”
答:如关于挖基坑土方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国标清单《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GB/T 50854-2024,以下简称《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标准》)中相应规则为“按设计图示基础(含垫层)底面积另加工作面面积,乘以挖土深度,以体积计算”,地方标准《施工消耗量标准》中相应规则为“按挖土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加局部加深部分及需放坡时的放坡增量以体积计算,基坑挖土底面积按图示垫层外皮尺寸加施工所需工作面宽度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导致《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标准》与《施工消耗量标准》存在规则不一致的内容,即存在放坡部分土方工程量是否计算的差异。
按《实施意见》规定,依据国标清单计量计价的,挖基坑土方工程应以清单项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为准,即不计算上述放坡部分工程量,且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理应包括该不计量部分的工程价款。同理,依据《施工消耗量标准》确定最高投标限价中上述清单项目的单价时,应以招标工程量清单为基础,将按该规则计算的土方放坡工程价款考虑在综合单价中。
3.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其他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包含什么内容?如何计价?
答:“其他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是指除“垂直运输费”措施项目清单包含的各种垂直运输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用以外的其他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的费用。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并参照常规施工方案自主测算,合理确定。
提示两点:一是依据《施工消耗量标准》确定建筑安装工程费时,相应项目工作内容已包含所需大型机械的安拆时,如轨道交通工程中“盾构机安装与拆除”项目,不得重复计取其安拆费;二是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用如在相应机械台班单价中考虑,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做好相关告知说明和重点提示,避免重复或遗漏。
4.按照《实施意见》相关规定,工程水电费如何列项计价?
答:一是结合发包工程中价款调整的风险分配约定,差异化编制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人结合具体发包工程类型、特点及发包内容范围等因素,明确由承包人承担水、电市场价格波动全部风险(即约定引起价格调整的物价波动风险范围不包含水、电)的,工程水电费应列入措施项目清单,并确定补充项目的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及包含范围,以及价款结算方式等;明确由发包人承担水、电市场价格波动有限范围风险(即约定引起价格调整的物价波动风险范围包含水、电)的,工程水电费可结合基准期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费用指标”(以下简称“基准期费用指标”)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编制,按《计量标准》相关规定确定补充项目的编码、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作内容等。如以房屋建筑工程为例,招标人宜按发包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列项编制,项目特征、工作内容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并参考基准期费用指标,合理确定,可描述工程水电费对应范围,通常应包括招标文件施工总承包范围现场施工、办公和生活等消耗的全部水费、电费,含安全文明施工、夜间施工和及场地照明以及施工机械等消耗的水电费;计量单位可采用“m2”;工程量计算规则可按建筑面积计算,并明确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版本(“基准期费用指标”的建筑面积是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计算)。
二是根据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规定,合理确定相应清单控制价。招标人依据《施工消耗量标准》、《北京工程造价信息》等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的,工程水电费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并参考基准期费用指标测算确定,不得低于相应基准期费用指标的中间值。
三是结合发承包要求,自主确定投标报价。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工程水电费应依据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其措施方案等,自主测算确定。按招标文件由发包人承担水、电市场价格波动有限(约定范围外)风险(即:引起价格调整的物价波动风险范围包含水、电)的,投标人应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载明水、电生产要素的数量,用以计算当超出合同约定的物价波动风险后的价格调整。
重点说明:施工总承包范围内包含专业工程暂估价的,在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和投标报价时,工程水电费需结合招标文件关于暂估价项目与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的工作界面划分的要求和工程实际,自主测算,合理确定,相互之间不重复、不遗漏。
5.《实施意见》施行后,原规费中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如何计列?
答:按照《实施意见》第二条第四款“原规费中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仍需按本市相关文件规定计算,并在工程总价中单独列明”的规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已按本市《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5〕218号)相关规定计算并包含在现场管理费中,不再单独列项计价,仅需在工程项目清单汇总表及投标函中列明金额。
6.举例说明《实施意见》第二条第一款:“3.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的清单项目,招标人应按《计量标准》的划分列项要求,并结合招标工程特点和市场计量计价习惯等,进行合理细分、扩展列项编制。”如何执行?
答:如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标准》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时,现浇混凝土构件中“010502010钢筋混凝土墙”项目,可结合《施工消耗量标准》中区分直形墙、弧形墙、短肢剪力墙等进行扩展列项;钢筋项目按《计量标准》的划分列项原则,并结合市场交易习惯,区分±0.00以下和±0.00以上的现浇混凝土构件对钢筋项目扩展列项编制。
7.执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标准》,附录B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附录C桩基工程中项目特征和(或)工程量计算规则涉及“桩长”的清单项目,该“桩长”的描述和(或)计算工程量是否包含加灌长度?
答:不包含,桩长为设计有效桩长(包括桩尖)。依据《施工消耗量标准》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加灌长度部分的相应价款(不包含需单列的截(凿)桩头的工作内容)按清单工程量折算在清单综合单价中。
8.执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标准》编制工程量清单的,钢筋机械连接是否需要单独列项?
答:《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标准》E.6 钢筋及螺栓、铁件中“010506001”至“010506015”相应清单项目工作内容已包含“钢筋连接”,钢筋机械连接无需单独列项。
依据《施工消耗量标准》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钢筋机械连接的价款按清单工程量折算在清单综合单价中。
9.执行《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GB/T 50856-2024,以下简称《通用安装工程计量标准》)编制工程量清单时,暗配管凿(压、切割)槽、开孔打洞是否需要单独列项?
答:按照《通用安装工程计量标准》附录N 其他及附属工程中N.2.1规定:“凿(压、切割)槽、开孔打洞仅适用于改扩建及工程变更的项目,新建工程的此等项目均应已包括在本标准其他相关附录内所列相关项目的工作内容中。”因此,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新建工程暗配管所涉及的凿(压、切割)槽、开孔打洞等工作,应在配管或管道安装等清单项目中考虑,无需单独列项。
10.执行《通用安装工程计量标准》,依据《施工消耗量标准》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的,《施工消耗量标准》中双绞线缆敷设项目工作内容中已包含双绞线缆测试,《通用安装工程计量标准》附录E.2综合布线系统中“030502017双绞线缆测试”是否需单独列项?
答:双绞线缆测试无需单独列项,但应在双绞线缆敷设清单项目特征中补充双绞线缆测试相关描述,例如测试类别、测试内容等。
11.执行《通用安装工程计量标准》编制工程量清单时,接地母线、引下线、接闪带工程量是否应包含其附加长度?依据《施工消耗量标准》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的,如何确定接地母线、引下线、接闪带的综合单价?
答:1.《通用安装工程计量标准》附录D 电气设备安装工程中接地母线、引下线、接闪带等清单项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按设计图示尺寸的总长度加预留长度计算”,其中预留长度按“表D.17.3-6接地母线、引下线、接闪带附加长度”的规定执行,在相应清单项目工程量中考虑(即设计图示尺寸的总长度乘以系数1.039)。
2.由于《施工消耗量标准》中接地母线、引下线、接闪带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其附加长度已综合在相应项目中,因此需在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考虑工程量的差异(即按《施工消耗量标准》相应项目计算的综合单价除以系数1.039)。
12.执行《通用安装工程计量标准》,依据《施工消耗量标准》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的,《施工消耗量标准》中法兰阀门项目已包含法兰垫制作安装及法兰安装工作内容,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通用安装工程计量标准》附录K.2.1中“031002009法兰”是否还需单独列项?
答:阀门项目的法兰无需单独列项。因《通用安装工程计量标准》中法兰阀门安装工作内容与《施工消耗量标准》中法兰阀门安装工作内容不同,故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在相应阀门清单项目特征中补充法兰安装相应描述,例如法兰材质、规格、压力等级及连接形式等。
13.执行《通用安装工程计量标准》编制工程量清单时,《通用安装工程计量标准》附录G.2通风管道制作安装中各类通风管道清单项目工作内容未包括风管严密性测试(含漏风试验),是否还需单独列项?
答:通风管道项目的风管严密性测试(含漏风试验)无需单独列项,并入相应通风管道制作安装项目工作内容,并在项目特征中补充风管严密性测试相关描述。
提示两点:一是依据《施工消耗量标准》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施工消耗量标准》中风管安装项目已包括风管严密性测试工作内容,与按上述要求编制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相一致,可直接依据《施工消耗量标准》中通风管道制作安装相应项目进行组价;二是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及配套工程量计算标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建发〔2025〕377号)相关规定:“《计量标准》中的系统调试清单项目,均应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编制。”其中,通用安装工程中通风空调工程系统调试费列入措施项目清单,《通用安装工程计量标准》中“030704001 通风工程检测、调试”不再单独列项。
14.执行《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GB/T 50858-2024,以下简称《园林绿化工程计量标准》)编制工程量清单,050101003 栽植土回填、050101004 栽植土换填、050101006 绿地起坡造型等清单项目包含了整理绿化用地的工作内容,050101005 整理绿化用地如何计量?
答:“050101005 整理绿化用地”清单项目计量时,仅计取设计图示中就地种植部位,不应与栽植土回填、栽植土换填、绿地起坡造型等部位重复。
重点说明:依据《施工消耗量标准》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的,050101003 栽植土回填、050101004 栽植土换填、050101006 绿地起坡造型等清单项目组价时,需在执行《施工消耗量标准》附录E中土方挖、运、回填,绿地起坡造型等项目的基础上,增加整理绿化用地项目。
15.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依据《施工消耗量标准》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施工消耗量标准》附录G中轨道交通工程未编制的项目可否执行附录A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相应项目?
答:《施工消耗量标准》附录G中轨道交通工程未编制的项目可按附录A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相应项目执行,其中:轨道交通高架和地下工程执行相应项目时,人工工日和施工机具消耗量乘以系数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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