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住建〔2025〕102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 质量分析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市住建局、沈阳市建设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引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规范执业,进一步提升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我厅组织制定了《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分析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至邮箱:jzscjgc.szjt@ln.gov.cn。 附件:《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分析工作指引(试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5年12月26日印发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 分析工作指引(试行) 1 总则 1.1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为,提高造价咨询成果 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引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规范执业, 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 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制定本指引。 1.2 本指引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 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及行业政策、规范等规定,并针 对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特点与需求,对成果质量分析工 作予以具体化。 1.3 本指引通过对工程造价咨询成果偏差进行系统分 析,建立统一的分析框架,旨在实现对其质量的科学评价, 为各方提供客观、一致的专业参考。 1.4 本指引适用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 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其他类型投资项目可参照。 2 术语 2.1 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担工程 造价咨询业务时,为委托单位出具的,反映各阶段工程造价 确定与控制等成果以及管理要求的文件。 2.2 造价咨询成果偏差: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经审核确定的修正金额与原金额的差额,简称造价偏差。 2.3 偏差:行为主体未达到行业通常应有的合理谨慎标准,导致行为结果存在过失。 2.4 故意违规:行为主体明知其行为违反规定或可能产生有害结果,仍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 2.5 虚假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行为主体故意违背事实或规范,出具的在实质内容上不真实、不准确的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2.6 委托单位:委托服务机构提供造价咨询服务的单位。 2.7 咨询单位:接受委托,提供造价咨询服务的专业机构。 2.8 审核单位:对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进行审查、复核的单位。 2.9 质量偏差率:因咨询单位原因导致的偏差累计金额,占其原咨询成果文件总造价金额的百分比。 2.10 审核义务:造价工程师及相关从业人员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应履行的专业谨慎、勤勉和尽责的职业责任。 3 非咨询单位导致的造价偏差情形 以下原因产生的造价偏差,为非咨询单位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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