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标定复函〔2022〕13号

清远市省职业教育城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清远校区首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7年11月15日签订勘察设计施工(EPC)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清远市清城区,资金来源为财政专项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发包人为清远市省级职教基地筹建办公室(后由清远市省职业教育城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接管),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由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负责承建,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现处于工程结算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施工过程中,材料价格波动,双方对是否可以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粤建市函〔2018〕2058号)(以下简称粤建市函〔2018〕2058号文)调整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幅度和可调价范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粤建市函〔2018〕2058号文仅适用于合同对材料调差无约定的情形,本项目合同对材料调差的范围和风险分担已有约定,应仅对涉及签证、变更部分的钢筋、水泥、混凝土进行调差。承包人认为,材料调差应包括整个项目的所有工程量,但本合同只允许变更工程的钢筋、水泥、混凝土材料价格可以调差,对于施工期波动较大的材料以及非变更工程的材料应依据粤建市函〔2018〕2058号文的指导意见纳入可调价差范围。

我站认为,本项目合同虽有约定材价波动调整的方法,但2018年受多种因素影响,我省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异常,材料价格出现不同程度上涨,超出发承包双方所能预见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因此,建议双方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共担原则,结合材价波动的影响程度,按照粤建市函〔2018〕2058号文的精神,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8.2条原则重新确定材料价格调整方法。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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