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标定复函〔2022〕30号

珠海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宏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白蕉水质净化厂管网配套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据2012年10月9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海珠市斗门区,资金来源为政府投资,发包人珠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后重组更名为珠海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由深圳市建宏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负责承建,承包范围为白藤二路污水工程、黄镜门泵站等。项目采用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现处竣工结算阶段。据上传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管线物探费的争议

依据《广东省珠海市审计局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珠审调报〔2016〕6号)提出物探费计价不合理的意见,珠海市斗门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核分中心要求扣减物探费用,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结算应由财政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审核并经斗门区财政局审定,因此尊重本项目财政审核单位依据审计意见作出的结算审核意见。承包人认为,招标文件明确委托中标单位完成该项工作,承包人在开工前已组织具有相应勘查资质的单位出具地下管线物探报告并提交该标段施工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物探报告给发包人存档,已证明该笔费用发生的真实性,因此,不同意扣减该笔费用。

我站认为,由于合同约定了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进行管线物探工作,物探费用由承包人自主报价,包干使用,结算不调整,故当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物探工作,且提交的资料齐全,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承包人物探费用。

二、关于临时外电接驳费用的争议

珠海市斗门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核分中心认为应参照对物探费用扣减的要求,对临时外电接驳进行扣减。发包人认为,本事项在珠审调报〔2016〕6号中完全没有提及,因此本项结算扣减只能依据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应由财政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审核并经斗门区财政局审定为准。承包人认为,承包人已经按合同要求履行了合同义务,结算时亦提交了该外电工程的图片、分包合同、验收证明等资料,设计单位也出具了该外电工程的设计理由,如实证明了该笔费为发生的真实性和必要性,故不同意扣减这笔费用。

我站认为,由于合同约定了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执行临时外电接驳工作,费用由投标人根据现场情况自主报价,费用包干,结算不作调整,故承包人如已经按合同要求完成了临时外电接驳工作,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竣工资料移交完毕,则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承包人临时外电接驳费用。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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