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标定复函〔2022〕31号

云浮技师学院、深圳市华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农民工培训子项目新建教学楼1栋、综合楼1栋、体育馆1栋工程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据2017年7月21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云浮市云城区,资金来源是世界银行,发包人云浮市高级技工学校(现更名为云浮技师学院),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深圳市华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深圳市华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建,工程采用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现处竣工结算阶段。据上传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答复如下:

本项目合同及招标文件明确合同总工期为360个日历天,实际施工工期445天,发承包双方对合同工期能否考虑计取赶工措施费产生争议。承包人认为,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2011)》,本项目计算的工期应为763天,理论压缩率高达53.14%,而招标文件没有明示项目需压缩工期,也未列赶工措施费,但承包人实际采取了措施赶工,故赶工措施应属合同清单漏项,发包人应支付赶工措施费用。发包人认为,实际施工工期已超过360个日历天,承包人在投标时未对施工工期提出质疑并已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等做出响应,故不应计算赶工措施费。

我站认为,本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已开列赶工措施项目清单,说明发包人希望投标人满足工期要求的基础上进行报价。招投标过程中承包人投标时未对施工工期提出质疑,表明承包人理解发包人的工期要求并认可合同工期的可行性,但赶工措施项目清单却无报价。依据招标文件约定,投标人没有填报单价或价格的项目,对应费用被认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项目的单价中,故本项目承包人为响应合同工期而进行赶工所产生的赶工措施费视为已含在合同价格中,不应另行计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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