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案例分享(56)关于不可预见费等在工程总承包合同计取的争议案例

某工业园区配套道路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2年3月签订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 目前处于施工图预算审核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第25.2.4.2.(7)条约定,不可预见费、风险包干费及工程保险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计列,因审计提出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计取此类费用的依据不足,发承包双方就计取该费用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应执行审计部门审核意见,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列不可预见费、风险包干费及工程保险费的依据不足,不予计取。

承包人认为,投标时已响应招标文件和工程总承包合同要求,综合考虑承担风险进行费率报价,应按合同约定计取不可预见费、风险包干费及工程保险费。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第25.2.4.2.(7)条已约定不可预见费、风险包干费及工程保险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0%计取,并明确了此类费用包含的具体内容,属于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相应事件需要承包人承担的费用,故不可预见费、风险包干费及工程保险费用应按合同约定计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5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57)关于水泥搅拌桩自动监控系统费用的计价争议案例

某工业园区配套道路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2年3月签订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 目前处于施工图预算审核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文要求水泥土搅拌桩施工时,施工单位必须配备深层自动监控设备、监控平台、水泥浆自动拌和设备、水泥计量设备等(以下简称“水泥搅拌桩自动监控系统”)进行监测。发承包双方就计算该文件规定配备的水泥搅拌桩自动监控系统的费用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文件发布前,水泥搅拌桩施工桩机上已推行安装监控系统用于数据监测,费用应由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且文件发布前后使用的监控系统监测数据类型基本一致,是质量监控手段的更新升级换代,并非新增监控手段,费用应与旧监测系统费用一样在预算综合单价中综合考虑。

承包人认为,按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求,水泥土搅拌桩项目全程配备深层自动监控设备、监控平台、水泥浆自动拌和设备、水泥计量设备等,相关费用应按照文件规定由建设单位负责。

三、我站观点

经核实,文件发布前后使用的监控系统并非完全一致,若本工程水泥搅拌桩施工机具已已安装监控系统用于数据监测,但需通过增加传感器部件、升级软件(含检测设备固件、平台软件模块等所有与自动监控设备联动运行所必需的软件)的方式达到文件要求得,即可计算系统升级改造的费用。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5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58)关于招商便道费用的计价争议案例

某工业园区配套道路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2年3月签订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 目前处于施工图预算审核阶段。

一、争议事项

区政府工作会议纪要显示,为加速推进园区配套道路工程建设,发包人制定了临时过渡方案,在园区配套道路工程旁建设招商便道、供电、供水、污水设施等。承包人完成上述施工内容后,发承包双方就招商便道的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招商便道完工后主要发挥施工便道作用,实际并未充分发挥招商作用,故不应另外计取招商便道费用。

承包人认为,招商便道是按照发包人指令完成合同范围以外新增的施工任务,费用不应完全由承包人承担。

三、我站观点

依据上传资料,招商便道为招标范围外增加工程,但承包方仅提供政府部门的相关会议纪要,未能提供发包人签发招商便道施工的工程联系单或变更通知等相关资料,无法核实事实。若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虽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但可以依据其他证据来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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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例分享(59)关于首层商场入口建筑面积计算的争议案例

某住宅商业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议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6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以建筑面积为单位,其中建筑面积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以下简称“2005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首层商场入口位于首层建筑物通道两侧,发承包双方就该位置的建筑面积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方认为,该位置属于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不应计算面积。

承包方认为,首层商场入口属于门斗,根据本图纸,需要计算全面积。

三、我站观点

分析双方提交的设计图纸,商场入口处位置属于建筑物底层设置的无围护结构的檐廊,按2005建筑面积计算规范3.0.11条的规定,应计算1/2建筑面积。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5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60)关于疏散走道两侧入口建筑面积计算的争议案例

某住宅商业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议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6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以建筑面积为单位,其中建筑面积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50353-2005(以下简称“2005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二、三层入口位于疏散走道两侧,发承包双方就该位置的建筑面积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方认为,该位置为半围护结构,因此,不能按全面积计算,只能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承包方认为,二、三层入口属于门斗,根据本图纸,需要计算全面积。

三、我站观点

分析双方提交的设计图纸,二、三层入口位置的半围护结构的“疏散走道”属于走廊,根据2005建筑面积计算规范3.0.11条规定,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层高在2.2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 的应计算1/2面积。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5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61)关于二层露台外挑部分建筑面积计算的争议案例

某住宅商业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议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6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以建筑面积为单位,其中建筑面积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50353-2005(以下简称“2005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二层露台外挑出不规则造型,部分超首层外墙边线2.1米以上,发承包双方就露台超首层外墙边线2.1米以上位置的建筑面积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方认为,露台位于首层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之上,外挑超出首层外墙边线部分不应计算面积。

承包方认为,二层露台造型部分外挑超首层外墙边线2.1米以上应按雨棚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

三、我站观点

分析双方提交的设计图纸,露台外挑超首层外墙边线2.1米以上位置属于雨棚,依据2005建筑面积计算规范3.0.16条规定,应按雨棚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5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62)关于飘窗窗台变更后建筑面积计算的争议案例

某住宅商业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议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6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以建筑面积为单位,其中建筑面积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50353-2005(以下简称“2005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飘窗的窗台混凝土结构经设计变更后,室内结构楼板直接延伸至外墙位置,与窗在同一立面的外墙结构变为垂直方向连续,变更后窗台为后期在室内单独砌筑。发承包双方就该窗台位置变更后建筑面积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方认为,图纸明确为飘窗,不应计算面积。

承包方认为,该部位不能定义为飘窗,建筑物高度在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

三、我站观点

分析双方提交的设计图纸,争议所指位置经设计变更后,虽然有二次台阶构件,但窗和外墙结构在同一位置,共同组成围护结构,按2005建筑面积计算规范3.0.3条的规定,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 及以上者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计算 1/2 面积。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5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63)关于复式首层露台位置建筑面积计算的争议案例

某住宅商业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议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6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以建筑面积为单位,其中建筑面积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50353-2005(以下简称“2005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复式首层图纸注明“露台”的位置对应复式二层位置为无结构楼板,但有结构顶板,发承包双方就复式首层图纸注明为露台位置的建筑面积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方认为,复式首层图纸标注“露台”,按露台计算规则则不应计算面积。

承包方认为,复式首层标注的“露台”与标准层的阳台位置、使用性质、维护设施、硬顶结构等是一样的,因此应按阳台计算面积。

三、我站观点

分析双方提交的设计图纸,复式首层标注“露台”的位置虽然其上一层为无结构板,但因其屋顶层有结构板,且具备与阳台同样的功能,故建议按2005建筑面积计算规范3.0.18条的规定计算1/2建筑面积。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5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64)关于首层连廊突出外伸位置建筑面积计算的争议案例

某住宅商业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议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6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以建筑面积为单位,其中建筑面积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50353-2005(以下简称“2005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首层楼栋之间通过环形沿街连廊连在一起,部分位置突出外伸超过2.1米,发承包双方就该突出外伸位置的建筑面积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方认为,该位置属于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不应计算面积。

承包方认为,该部位应按雨棚或走廊的面积计算规则计算。

三、我站观点

分析双方提交的设计图纸,争议所指位置为连廊,有柱支撑无围护结构,应按2005建筑面积计算规范3.0.11条“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 计算。”执行。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5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65)关于确定变更后钢结构综合单价的计价争议案例

某地上桥体钢结构工程,资金来源为政府投资,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4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 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下发大跨度造型桥体结构设计变更,对招标挂网图A、H、J地块大跨度造型桥体结构体系、结构形式及钢材材质进行调整,因变更影响较大,发承包双方对确定变更后的钢结构综合单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变更后仍为钢结构箱梁,不存在新增清单子目,按原合同工程量清单单价结算。

承包人认为,桥体主体结构发生变更,变更后结构加工工艺和措施等均发生重大变化,故原合同工程量清单不再适用,需根据变更后实际情况重新调整清单单价。

三、我站观点

根据提供资料显示,变更后钢结构相较招标图纸钢结构,从钢材材质、钢结构成品制作、焊缝长度及探伤检测、安装工艺等都有较大变化,原投标清单单价已不适用于变更后的钢结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补充条款中的新增综合单价、工程变更价格的确定办法,确定变更后钢结构的综合单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5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66)关于单项包干措施费的计价争议案例

某地上桥体钢结构工程,资金来源为政府投资,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4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 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脚手架工程、围挡工程量按实调整,其余措施费单项包干。因设计变更造成钢结构施工措施方案有较大变化,发承包双方对单项包干措施费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所有变更措施费应遵循合同约定的原则,单项包干措施费不予调整。

承包人认为,钢结构设计变更导致施工方案发生变更,原合同措施费包干条款不再适用,应按实际方案重新调整措施费。

三、我站观点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基于招标图纸方案进行的报价,合同约定措施项目费不得调整的前提是设计图纸、标准规范等实质性内容未发生变化。本工程由于发包人的变更造成实际施工措施方案发生重大调整,致使原合同约定的措施项目费包干的基础条件已发生重大变化。因此,发承包双方应根据经批复实施的措施方案,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相应调整变更部分的措施项目费用。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5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67)关于幕墙玻璃及铝材价的材料调差计价争议案例

某地上桥体钢结构工程,资金来源为政府投资,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4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 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

一、争议事项

合同约定可调整工程造价的建筑材料范围为结构用钢材、混凝土。施工过程中,受疫情和市场波动影响,幕墙玻璃及铝材价格发生大幅涨价,发承包双方对幕墙玻璃及铝材调整价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已明确材料调差范围,应按合同条款执行,幕墙材料不在调差范围,故不予调差。

承包人认为,幕墙材料的涨价幅度已严重超出正常的市场风险范围,超过施工单位的风险承受能力,符合粤建市函〔2018〕2058号文中关于材料调差的规定,应对幕墙材料按市场价进行调差。

三、我站观点

合同约定可调整工程造价的建筑材料范围不包括幕墙玻璃及铝材,按照本工程合同价格形式及条款,幕墙玻璃及铝材价差应不予调整。但2021~2022年施工期间,受多种因素影响,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异常,材料价格出现不同程度上涨,如铝材、玻璃等材料价格波动导致损失过大的,受损一方可以索赔方式提出诉求。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5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68)关于雕塑超概的计价争议案例

某特色精品村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为村集体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7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工程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 目前处于预算审核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交通岛景观提升中有一座大型雕塑,采用30mm厚的钢板进行加工制作,经计算实际用钢量为32.02吨,该雕塑在概算时定价为66000元/座,预算审核中发承包双方对雕塑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雕塑施工图纸和概算图纸一致,按财政部门的惯例预算价格不能突破经财政部门审定的概算中每一个清单的综合单价,因此该雕塑最终预算价应按概算价审定时的综合单价66000元/座计取。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招标时没有对外公开概算中的各综合单价,签订合同时也未告知,合同仅约定了预算总价不能突破经财政部门审定概算中的建安工程费,并未对清单综合单价进行约束,因此应以合同为依据,按市场价确定雕塑及其它部分主材的价格。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所提供资料,本工程招标时未公布概算组成的清单综合单价,合同中也无相关约定,且在该雕塑设计图纸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概算确定的综合单价远低于雕塑使用的钢板成本费用。因此,本工程雕塑价格在施工图预算编制时应采用市场询价确定。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6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69)关于变更钢筋连接方式的计价争议案例

某检修用房项目,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7年1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 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施工期间,直径φ18~22钢筋连接方式由焊接变更为机械连接,发承包双方对变更钢筋连接方式是否按新增项目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钢筋制安清单项目特征描述钢筋制安需要综合考虑各种连接方式、搭接方式(含直螺纹、电焊),故不论采用何种连接方式的钢筋连接费用已综合考虑在钢筋制作安装综合单价中,因此钢筋连接方式由焊接变更为机械连接均执行同一规格的钢筋制作安装综合单价,无需再另外计算变更连接方式增加的费用。

承包人认为,钢筋制作安装报价基于招标图纸进行,实际施工中变更连接方式,应另行计算钢筋的机械连接费用。

三、我站观点

由于钢筋制作安装清单项目特征描述要求将各种连接方式费用考虑在综合单价中,因此投标人需依据招标图纸确定各种连接方式的比例和相应费用进行综合报价。故若施工中因变更钢筋连接方式导致中标单价原考虑因素发生较大变化的,该变化引起的费用增减应予计算调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6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70)关于计取材料利润的争议案例

某检修用房项目,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7年1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 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

一、争议事项

不锈钢栏杆为设计变更新增项目,在报审主材价格时承包人提供了采购合同,发承包双方对该新增项目的主材定价是否计取材料利润发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新增主材价格应按采购合同价取定,不另计材料利润。

承包人认为,应参考《xx市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按5%利润率计算合理利润,或者双方咨询常用材料采购价对比官方公布的材料信息价格,取差额比例计取材料利润。

三、我站观点

依据现行工程费用中相关人材机要素组成相关规定,材料价格的组成中不计取材料利润。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6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71)关于甲定乙供材料调差的争议案例

某检修用房项目,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7年1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 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

一、争议事项

合同约定防水材料甲定乙供,但招标时未明确防水材料价格,承包人投标时防水卷材材料暂按29元/平方米计入清单综合单价,与工程实施中发包人防水卷材材料采购定价29.7元/平方米相近。发承包双方就此防水材料是否调整价差发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两个价格相差不大,不用调整。

承包人认为甲定乙供材料应按采购定价据实调整,故应计算价差。

三、我站观点

发包人未在招标时提供或明确防水材料甲定价格,而在定标后施工期间确定其价格,由此引起的材料价差应由发包人承担。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6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72)关于施工缝和后浇带处防水附加层的计价争议案例

某检修用房项目,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7年1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 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卷材防水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均为综合考虑所有转角位、施工缝和后浇带处防水附加层、增强层,发承包双方对能否额外计算施工缝和后浇带处防水附加层、增加层发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防水附加层、增加层已综合考虑在综合单价中,不另计。

承包人认为,应该单独计算。

三、我站观点

根据卷材防水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施工缝和后浇带处防水附加层已含在卷材防水清单综合单价内,不另计。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6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73)关于清单开项的计价争议案例

某检修用房项目,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7年1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 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接地斜井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规格:镀锌圆钢φ22,h=8m,L=200m,孔径150mm,内充降阻剂”,同时又单独开列了降阻剂清单项,发承包双方对计取接地斜井清单费用后是否需要另外按降阻剂清单综合单价计取降阻剂发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接地斜井清单项目特征中包含了降阻剂填充,不论承包人组价是否计取降阻剂,降阻剂应包含在其综合单价内,故不能再单独计算接地斜井的降阻剂费用。

承包人认为,因填充降阻剂有单独开项,故在接地斜井清单报价组价时未将降阻剂列入其中,而是在降阻剂清单项中进行了单独报价,故应分别计算接地斜井及其降阻剂费用。

三、我站观点

合同清单接地斜井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已包含降阻剂,接地斜井内的降阻剂费用应考虑在接地斜井综合单价内,单独开列的降阻剂清单表明其综合单价适用于其他部位的降阻剂或者变更后增减的降阻剂计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6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74)关于高支模方案变化的计价争议案例

某检修用房项目,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7年1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 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图纸结构顶标高27.47米,施工图结构顶标高变更为28.27米,梁截面加宽加高,高支模施工方案重新编审,对比投标时高支模方案钢管间距加密。发承包双方对结构变更引起的高支模方案变化后计价方式发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结构顶标高变化不大,且招标清单说明也明确了支模高度发生调整时相应调价的原则,故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价。

承包人认为,因结构梁截面变化较大,导致重新编审高大支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评审过的施工方案用材增加、施工难度加大,增加费用超出合同约定根据标高变化调整原则计算出的费用,故应按实施方案计算增加高支模支撑费用。

三、我站观点

本项目结构发生变更,导致高支模发生变化,应按本工程招标清单说明约定的调价原则计算所增加费用。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6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75)关于新增塔吊费用的计价争议案例

某厂房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8年8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投标施工方案平面布置3台塔吊,施工时因地质情况异常基坑支护工程设计方案变更,由双排施工PHC管桩(三轴搅拌桩)变更为双排双管旋喷桩,基坑上口外边线距坑底宽度比原设计放坡宽度增加8.9m;设计变更导致投标平面布置时设置在西侧的材料堆放场和钢筋加工场需转移至北侧,原3台塔吊无法覆盖迁移后材料堆放场和钢筋加工场,需新增加1台塔吊。发承包双方就新增塔吊的费用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约定措施费包干,应按合同约定不予增加新增塔吊费用。

承包人认为,设计变更导致施工方案变化,属于合同10.1约定可调整费用的变更范围,新增塔吊租赁费及相关费用应予按实补偿。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措施项目费用包干,但因设计变更致使施工环境和场地发生实质性变化,导致原合同约定的措施项目费包干的基础条件发生了改变,因此新增加1台塔吊的费用依据合同变更条款约定应予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6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76)关于垂直运输费用的计价争议案例

某厂房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8年8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建筑物檐高23.9m,投标时依据招标文件计价原则和规定,投标时垂直运输费用清单组价中的定额机械为卷扬机,与投标方案及现场使用塔吊的费用差异较大,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垂直运输费用调整价款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约定措施费包干,应按合同约定不予调整费用。

承包人认为,定额机械与实际使用机械出入较大,实际支出费用较高,要求对投标清单组价中3台塔吊费用按市场价予以补偿。

三、我站观点

垂直运输机械是承包人按照投标方案确定的,现场环境、条件、要求等因素在施工前后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承包人应承担自身原因造成的费用差异,同时根据合同专用条款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约定“同时所报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和综合包干项目的综合合价(措施项目费、其他约定包干的费用等),在工程结算时将不得变更(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等约定,本工程垂直运输费用应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执行,原投标清单3台塔吊费用不作调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6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77)关于塔吊拆除方案变更的计价争议案例

某厂房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8年8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投标时平面布置的3台塔吊拆除方案均为使用25t汽车吊,因基坑支护设计方案新增1台塔吊,实际实施的“塔吊拆除施工方案”为采用QAY650汽车吊进行拆除作业。发承包双方对塔吊拆除方案变更费用计取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约定措施费包干,应按合同约定不调整费用。

承包人认为,原投标清单3台塔吊及新增1台塔吊拆除费用均应按市场价予以补偿。

三、我站观点

投标时的3台塔吊安拆费用应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执行,不作调整;但因变更导致新增1台塔吊可按实施时“塔吊拆除施工方案”计算拆除费。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6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78)关于施工便道的计价争议案例

某厂房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8年8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钢梁吊装作业时正值雨季,频繁强降雨导致施工现场地基承载力无法满足吊装施工机械行走的要求,参建各方共同研究确认需增建施工便道(垫砖渣、石块、钢板)继续施工,确保施工进度。现发承包双方对修建施工便道费用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施工便道属于措施项目,合同约定措施费包干,故按合同约定不予调整施工便道修建费用。

承包人认为,因异常天气原因损坏施工便道导致需要新修的施工便道,其费用应予以计算增加。

三、我站观点

来函工程联系单、工程签证单等资料显示,施工现场因频繁强降雨等异常恶劣气候影响需要增加修建施工便道(垫砖渣、石块、钢板),且发包人、监理人确认为工程变更,符合本工程合同通用条款7.7“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因此,修建的施工便道可依据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联系单、工程签证单等计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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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例分享(79)关于二次结构植筋的计价争议案例

某厂房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8年8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记录明确二次结构钢筋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变更为植筋方式,现发承包双方对二次结构计取植筋费用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现浇构件钢筋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中要求综合考虑除机械连接外的搭接方式,所以二次结构钢筋与主体结构的连接费用应综合考虑在相应现浇构件钢筋综合单价内,故植筋费用应由施工方承担。

承包人认为,已标价清单项目均无植筋报价描述要求,且植筋是在参建四方图纸会审中综合考虑项目层高高、砼标号高等因素发生的设计变更,故应按变更予以计算植筋相关费用。

三、我站观点

查询双方提交的资料信息,本工程二次结构钢筋与主体结构连接方式属于设计变更内容,应依据合同变更条款约定计算,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6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80)关于高压旋喷桩引孔费用的计价争议案例

某厂房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8年8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因地质条件原因(孤石较多),设计院将基坑支护由三轴搅拌桩变更为高压旋喷桩,依据设计图纸旋喷桩施工前需进行引孔,发承包双方对高压旋喷桩引孔费用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基坑支护由三轴搅拌桩变更为高压旋喷桩,施工方为方便操作增加引孔,费用应由施工方承担。

承包人认为,根据施工方案结合业主要求,实际引孔数量由监理、业主进行了签证确认,故应予以计取旋喷桩引孔施工的相关费用。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地质条件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对高压旋喷桩施工增加引孔,并以工程签证单方式确认了该事项,发承包双方可按经审批后的施工方案和合同变更条款约定计算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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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例分享(81)关于深化设计费用的计价争议案例

某厂房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8年8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结构施工图纸载明,发包人提供的钢结构施工图需由具有钢结构专项设计资质的单位完成深化设计,承包人在中标后委托专业公司进行深化设计,并通过设计院技术审查和发包人批准同意,现发承包双方就钢结构工程图纸深化费用是否由发包人承担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因招标图纸明确要求钢结构必须进行深化设计,所以钢结构工程图纸深化费用应由施工方综合考虑报价内,故该费用不予另行计取。

承包人认为,按合同约定,工程设计由发包人负责,本工程钢结构设计深化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故该费用应予以单独计取。

三、我站观点

合同专用条款第1.6.1条约定,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图、深基坑支护设计图、地质勘查报告,钢结构深化设计后才能施工的图纸亦属发包人提供的内容。因此,钢结构施工图纸深化设计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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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例分享(82)关于更改吊车增加费用的计价争议案例

某厂房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8年8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开工前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钢结构施工吊装采用150吨吊车支设在地下室顶板上,实施前设计、监理、发包人发现地下室顶板承受施工荷载有很大风险,重新调整审批的施工方案采用QAY650(租赁)吊车进行远距离吊装作业,发承包双方对更改吊车而产生增加的费用是否计取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价已含吊装费用,故更改吊车的费用应由施工方承担。

承包人认为,因地下室结构顶板承载力不足,导致施工方案调整,属于工程变更,应按实计算增加的机械租赁费用。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上传资料,承包人制定的原施工方案采用150吨吊车支设在地下室顶板上不符合相关规定,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故租赁QAY650汽车吊属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导致实施方案变化引起的费用增加不予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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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例分享(83)机械大开挖按挖一般土方还是挖基础土方综合单价结算的争议

某学校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8年1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未设地下室,其中1号教工住宅楼为满堂基础,招标清单中土方开挖只开列了“挖一般土方”,其他楼栋均为独立基础(桩基础混凝土承台),招标清单中土方开挖只开列了“挖基础土方”;但承包人的投标技术文件及实际施工均采用机械大开挖方式,并按“挖一般土方”、“挖基础土方”予以不同报价。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独立基础土方开挖执行“挖一般土方”还是“挖基础土方”综合单价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招标图独立基础(桩基础混凝土承台)在施工中未发生变化,且承包人的投标施工方案与实际施工方案也一致,故独立基础楼栋的土方开挖应按“挖基础土方”清单项目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挖桩承台基坑基槽工程量并执行其合同单价。

承包人认为,经批准的施工方案与现场实际均为大开挖方式,独立基础楼栋的土方开挖也应执行“挖一般土方”清单项目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并执行其合同单价。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 招标清单 “挖基础土方”是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及《关于实施<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的若干意见》(粤建造发〔2013〕4号)的计算规则确定其清单工程量的,且承包人的投标技术方案与实际施工开挖方式一致,表明承包人报价已经考虑了土方大开挖工程量与按招标清单挖基础土方计算规则计算的工程量差引起的价格差异。因此,独立基础(桩基础混凝土承台)土方开挖清单工程量应执行挖基础土方清单项目工程量计算规则,并按该投标综合单价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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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例分享(84)抗震钢筋与非抗震钢筋工程量计算的争议案例

某学校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8年1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按照招标图中设计说明分别开列了抗震钢筋与非抗震钢筋两个清单项目,但没有按图计算直径10厘~25厘三级螺纹钢抗震及非抗震钢筋工程量,施工中承包人根据市场情况全部按抗震钢筋采购,送审结算均采用抗震钢筋清单综合单价,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抗震钢筋与非抗震钢筋的工程量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虽然现在市场三级螺纹钢主流厂家都是抗震钢筋,但承包人全部采购抗震钢筋属于自身行为,结算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量的比例分别计算抗震钢筋与非抗震钢筋工程量。

承包人认为,应按照施工图设计说明中纵向受力钢筋采用HRB400E钢筋计算,即柱纵筋和梁上中下部钢筋、楼梯受力钢筋、板受力钢筋等纵向受力钢筋全部按抗震钢筋计算,不同意按招标清单项工程量比例进行结算。

三、我站观点

发承包双方应按设计图纸计算抗震螺纹钢和非抗震螺纹钢的工程量,但承包人若未经发包人同意采用标准高于设计图纸要求的钢筋进行施工增加的费用不予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6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85)关于招标缺漏的措施项目能否结算计取的争议案例

某学校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8年1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工程实施中采用高支模措施,还发生施打塔吊的基础桩、物料提升机进退场,结算时发现上述措施在招标时并未开列,属于工程量清单缺漏项情形,发承包双方就招标清单中缺漏项的高支模、塔吊基础桩、物料提升机进退场费等措施费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第12.1条约定“图纸范围内工程量的偏差或因工程材料的型号、品牌的更换或材料价格的调整而导致合同价款的调整,措施项目费(包括技术措施费与其它措施费)不进行调整;图纸范围以外增减工程量,措施项目费可以根据相关计价规范进行调整。”故图纸范围内的措施项目费缺漏项是投标人应在投标时考虑的风险,结算时不予调整计算。

承包人认为,合同清单中措施费缺漏项部分,应按合同通用条款第1.13条约定,工程量清单存在缺漏项应予修正并调整合同价格。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为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结算,来函资料显示,合同专用条款第12.1条仅对工程量的偏差或因材料变更与材价调整而导致合同价款调整时不对相应措施费用调整进行约定,并未对发生工程量清单缺漏项事件如何调整价格进行约定,故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1.13条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条款约定,对招标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高支模、塔吊基础桩、物料提升机进退场费等措施费进行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6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86)外购土方综合单价能否计取挖装卸费用的争议

某工业园区配套道路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2年3月签订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 施工图预算审核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合同约定,如需要外购土的,仅计算外购土方10km运距费用。施工图预算审核时发承包双方就外购土方综合单价组价是否计取挖装卸费用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外购土方综合单价应按合同约定,仅计算10km运距费用,不应计算挖装卸的费用。

承包人认为,挖装卸是运土必要的工序,合同约定土方运距,但没有明确外购土施工费用不计算,因此采用场外取土回填应计取相关费用。

三、我站观点

如果外购土方作为成品外购运回施工现场回填的,依据材料价格组成规则,土方的取土、装卸费用含在土方购买价格中并按合同约定计算运费。如果承包人自行取土并运回施工现场回填的,除按合同约定计算运费外,取土发生的挖、装、卸可以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确定相应定额子目计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6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87)关于预算编制期间发生工程变更是否计入预算的争议

某工业园区配套道路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2年3月签订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 施工图预算审核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施工过程中因优化设计,填方区域在清表后回填材料由粉细砂变更为土方,施工图预算审核时正在办理变更手续,发承包双方就是否按变更后结果编制预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变更内容已实施,应按变更编制施工图预算。

承包人认为,预算编制应按合同相关约定,以经图审且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图纸编制。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对施工图预算编制的依据、方法已有明确约定,即按通过图审且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图纸计算。编制预算期间发生的工程变更应按合同关于变更调整价款的约定在竣工结算时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6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