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案例分享(56)关于不可预见费等在工程总承包合同计取的争议案例
某工业园区配套道路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2年3月签订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 目前处于施工图预算审核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第25.2.4.2.(7)条约定,不可预见费、风险包干费及工程保险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计列,因审计提出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计取此类费用的依据不足,发承包双方就计取该费用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应执行审计部门审核意见,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列不可预见费、风险包干费及工程保险费的依据不足,不予计取。
承包人认为,投标时已响应招标文件和工程总承包合同要求,综合考虑承担风险进行费率报价,应按合同约定计取不可预见费、风险包干费及工程保险费。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第25.2.4.2.(7)条已约定不可预见费、风险包干费及工程保险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0%计取,并明确了此类费用包含的具体内容,属于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相应事件需要承包人承担的费用,故不可预见费、风险包干费及工程保险费用应按合同约定计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5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