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标定复函〔2022〕84号
珠海浩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关于浩发临江尚品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12月3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珠海市,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珠海浩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通过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等,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工程桩为旋挖成孔灌注桩,采用导管灌注水下混凝土,《旋挖、钻(冲)孔灌注桩设计说明》第3.4点要求,桩顶设计标高以上混凝土超浇高度不应少于500mm,宜为800~1000mm。拔出护筒施工时,受流塑淤泥地质影响,桩顶混凝土液面发生下沉现象,为满足设计要求,承包人现场采用18m长钢护筒,部分桩身超灌混凝土高度比设计桩顶标高超过1m,双方对超出设计要求的超灌部分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桩设计说明第3.4点,超灌1000mm以内的桩芯混凝土及凿桩头(桩头破除)的费用可计算,超出1000mm以外部分,属于承包方施工技术控制问题,费用应由承包方承担。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存在平均厚度约18m的流塑状淤泥质土层(局部淤泥),实际工程桩桩身混凝土需超浇至设计桩顶标高3.0m以上才能确保满足设计说明第3.4点的要求,因此部分增加的超灌混凝土、破除桩头等施工内容的工程量均应按实计取。
我站认为,本项目《基坑支护结构设计总说明》和《旋挖、钻(冲)孔灌注桩设计说明》已明确工程地质情况、桩顶设计标高以上混凝土超浇高度要求。因此,旋挖成孔灌注桩设计要求的混凝土超灌部分的桩芯混凝土及凿桩头(桩头破除)费用可按实计算;设计要求以外的超灌部分工程量,属于承包人为确保设计桩顶标高位置的桩体强度和满足验收要求而自行采取的技术措施,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但承包人能证明因设计要求存在缺陷导致增加的费用除外。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8月22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