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标定复函〔2022〕72号

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广州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石井净水厂土建施工工程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5年4月14日签订的《石井净水厂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显示,项目地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资金来源是财政资金和企业融资,发包人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采用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因征地拆迁滞后、河涌改道工程以及设计变更等原因,原定于2016年2月23日开工延期至2016年8月11日才实际全面开工,为按合同约定如期完工,承包人按经监理审批的《加快工程进度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方案中采取了一系列赶工措施,双方就赶工措施费用计价产生了争议。发包人认为,本项目最终按合同工期完工,没有压缩合同工期,且招标文件投标须知2.2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措施费包干”,故措施费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由于项目征地拆迁进度滞后等原因影响,实际开工日期为2016年8月11日,按发包人要求于2017年10月实现了项目通水,实际工期相比合同工期有压缩,根据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1.6条约定“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故赶工措施费应予计算。

我站认为,承发包双方应对工期延后事件进行分析,明确界定造成工期延误的具体原因和责任方,若因征地拆迁进度滞后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赶工的,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赶工措施费用,但承包人自行加快施工进度或因自身其他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而赶工的,不计算赶工措施费用。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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