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莞市茶山镇第三小学扩容工程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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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标定复函〔2022〕95号

东莞市茶山镇第三小学、广东汇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东莞市茶山镇第三小学扩容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8月3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东莞市茶山镇,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东莞市茶山镇第三小学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汇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招标文件明确按招标图纸总价包干,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作为单列费不参与投标报价竞争,招标控制价扣除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再下浮为最高限价,结算时不作调整。招投标过程中,承包人在措施项目费中增加“综合脚手架”和“靠脚手架安全挡板”报价,评标委员会对该报价没有要求澄清及修正,发包人以招投标的内容与承包人签订了总价合同。现双方就“综合脚手架”及“靠脚手架安全挡板”投标报价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单列费是否重复报价发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争议费用与合同中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单列费重复,应予扣除。承包人认为,合同为总价合同,投标人须知总则第1.1.7.1(4)条约定“按本次招标范围及合同总价一次包干,结算时不作调整(变更设计、增减工程及本招标文件约定可调整的费用除外)”,且合同专用条款第9.2条也约定了工程量清单准确性及修正,因此应按合同总价结算。

我站认为,本项目为招标图纸包干的总价合同,且招投标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均未提及有关费用的调整。因此,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72.3条措施项目费调整方法:“如果不利一方当事人未按本款规定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则认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不利一方当事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及招标文件中投标须知总则第1.1.7.1(4)条“按本次招标范围及合同总价一次包干,结算时不作调整……”约定,不应扣减投标文件中“综合脚手架”及“靠脚手架安全挡板”的投标报价费用。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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