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标定复函〔2022〕4号

珠海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珠海市金凤路翠屏段给排水系统工程第一标段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0年3月26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珠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后重组更名为珠海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由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标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清单计价,现处于竣工结算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因受施工现场条件影响,部分管沟土方由放坡开挖变更为钢板桩支护开挖,双方就该钢板桩支护的结算计价问题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招标文件11.4款规定,除重大变更和统一报价项目外,结算时措施项目费和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均不予调整;再根据珠海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规定,变更金额超过80万元为“重大变更”,因此只有单项变更增加金额超过80万元才能计取。承包人认为,招标文件第11.4款仅适用于招标图不发生设计变更的情况下措施费包干,但本争议是由于建设单位未按计划拆改沿线部分构筑物,导致部分管沟土方由放坡开挖变更为钢板桩支护开挖,应调整措施费用;同时,重大变更限额80万元的规定是发包人后期自行规定的,未与承包人达成一致意见,且相关洽商单、审批表等文件已经招标人和监理审核确认,鉴于上述理由,钢板桩支护措施费应予全额计取。

我站认为,本项目因发包人未按计划拆改沿线部分构筑物导致部分管沟土方由放坡开挖变更为钢板桩支护开挖,与招标阶段约定的包干条件和承包人应该承受的风险范围产生偏离,可按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格。但合同专用条款57.3.3“因变更新增加的工程,只调整监理和发包人确认的实体工程,对应的措施费不计算(重大变更除外)”,表明双方认同只有“重大变更”允许调整费用,不过由于发包人在中标后提出按照公司规定的变更金额超过80万元为“重大变更”标准并未与承包人达成一致意见,建议双方遵循合同缔约时的真实意思,明确“重大变更”的标准并签订补充协议后,再按补充协议调整合同价格。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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