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和祐国际医院项目一期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57号

广东和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和祐国际医院项目一期土建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8月27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广东和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通过模拟清单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由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框架柱及剪力墙定位钢筋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结构设计总说明第5.3.7条要求框架柱及剪力墙等竖向构件钢筋应确保定位准确,参照国标《11G902-1》图集相关要求执行。招标文件中对钢筋的工程量计算有专门的约定,现发承包双方就框架柱及剪力墙定位钢筋是否包含在其他措施项目清单中包干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招标文件中经济标的编制说明要求,固定位置的支撑钢筋、双层钢筋用的铁马、垫铁在其它措施项目清单中属于包干项目,并单独开列“预算包干费及其他措施项目”清单,由投标人自主报价,且在招标过程中,承包人在询标记录中确认此部分费用已在措施费中综合考虑,框架柱及剪力墙定位钢筋不再单独计价。承包人认为,预算包干费及其他措施项目清单中总价包干的名称为“钢筋的垫铁垫块、按施工措施用的支撑钢筋(含筏板基础、承台、板等)、开孔打凿恢复用筋、线管加筋、图纸没有明确要求的措施钢筋”,则图纸未明确的措施钢筋属于包干范围,但结构设计总说明第5.3.7条明确了剪力墙梯子筋、柱定位框的要求,此部分定位钢筋为设计要求,不属于包干范围,应另行计价。

我站认为,本工程招标文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对钢筋的工程量计算有明确约定,固定位置的支撑钢筋、双层钢筋用的铁马、垫铁在其它措施项目中属于包干项目,与图纸上有无明确要求无关,框架柱及剪力墙定位钢筋已在其它措施项目的包干总价中考虑,不另计算。

二、梁与梁、墙、柱交接处模板的工程量计算争议

本工程招标文件的经济标编制说明第10条约定模板项目不分构件(坡度>15°的屋面斜板除外),不区分现浇及预制综合考虑模板按结构接触面积计算,其中楼梯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发承包双方就梁与梁、梁与墙、梁与柱交接部位是否计算模板工程量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按经济标编制说明的约定只有混凝土与模板接触才能计算模板面积,梁与梁、梁与墙、梁与柱结合处结构与模板不存在接触面积,不应计算模板工程量。承包人认为,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及《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模板工程量均按照接触面积计算,合同未说明梁与梁、梁与墙、梁与柱结合处模板是否计算工程量,但2018房建定额中规定,梁与梁、梁与墙、梁与柱交接时,不扣减结合处的模板面积,则结合处的模板工程量应予计算。

我站认为,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文件中经济标编制说明对模板的工程量计算已有明确约定,与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无关,模板工程量计算应依据合同约定按结构的接触面积计算,梁与梁、梁与墙、梁与柱结合处不计算模板工程量。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5月22日




关于珠海横琴天沐琴台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59号

珠海大横琴股份有限公司、中交横琴投资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横琴天沐琴台基坑、桩基工程及天沐河双双桥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2年8月10日签订的投资建设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横琴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珠海大横琴投资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承建。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和《公路工程概算定额》 JTG_TB06-01-2007,其中《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02-2007仅适用于单跨超过100m的大型桥梁工程,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膨润土计量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横琴天沐琴台(桩基工程)施工图》说明(一)第5条“钻孔护壁泥浆应采用制备泥浆,泥浆制备应选用优质膨润土”,双方对相应定额中粘土替换为膨润土的用量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执行的《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 2010 》(以下简称“2010房建定额”),未具体明确膨润土与粘土是否需要换算及换算关系,以膨润土直接等量替换“钻孔桩成孔灌注”、“旋挖桩”等定额子目的粘土缺乏依据,结算工程资料缺少泥浆配合比资料、泥浆用量及膨润土使用量等签证内容,送审资料光盘文件“膨润土进货台账”中的进货单未经发包人或监理签认;承包人编报结算时将原定额子目工料机中“粘土”直接等量替换为“膨润土”,远远大于“膨润土进货台账”载明数量及《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02-2007 第四章第四节说明的每m3粘土换算为95kg膨润土。承包人认为,本工程的钻孔灌注桩和旋挖桩定额分别套用的2010房建定额“钻孔桩成孔灌注”、“旋挖桩”子目中均采用粘土护壁,定额中无膨润土护壁的相关子目,而本工程的桩基工程设计说明采用优质膨润土护壁,是否可将定额子目中的粘土换成膨润土,且定额消耗量不作调整;如不可,粘土与膨润土的消耗量应如何调整。

我站认为,本工程约定采用定额计价方式,2010房建定额的“钻孔桩成孔灌注”和“ 旋挖桩”定额子目是按采用粘土制作泥浆考虑的,由于膨润土泥浆与粘土泥浆的组成不同,两者的消耗量也不相同。膨润土消耗量可按合同第11.2.1条约定计算,即参考《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02-2007 第四章第四节说明第九条进行换算,每m3粘土换算95kg膨润土。

二、关于钢护筒定额套用的争议

本工程进场前已进行了软基处理,处理后的地基含淤泥和局部淤泥质粘土层,层厚5.00~31.00m,平均层厚17.69m。桩基工程设计文件(设变02-桩-07)说明“本工程建设场地为较厚的软弱土层,为保证灌注桩成桩质量,施工时可考虑采用双护筒工艺,内外护筒长度均须穿透淤泥层,进入粘土层1m”,内护筒为永久性护筒,外护筒在成桩后拔出。合同双方对钢护筒定额适用问题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场地经过吹填、软基处理后形成陆域,不涉及承包人提出的桩基水上作业情况;“钻孔桩成孔灌注”定额子目包含“护筒埋设及拆除”、“钻(冲)孔出渣”等工作内容,已综合考虑成孔与钢护筒埋设;根据合同约定,随着成孔跟进埋设钢护筒或先埋打设钢护筒再在筒内出土成孔,属施工方案的机械选型及工序安排,并不影响计价。结合作业条件及工况,发包人提出:(1)外钢护筒适用“陆上钢护筒埋设、拆除”子目,并相应扣除“钻孔桩成孔灌注”定额子目与钢护筒相关的重复内容,且不应重复计取外钢护筒段的泥浆护壁费用。(2)内钢护筒在清孔后浇注前,与钢筋笼同步安装,适用“桩钢筋笼制作安装”子目,或属于定额缺项。承包人认为本工程位于河道中心人工岛,虽然进场前场地进行了真空预压处理,但地质仍较差,仍存在冲填土、淤泥、淤泥质粘土、粉质粘土、粗理砂。为保证在淤泥中顺利成孔、有效控制灌注桩成桩质量和充盈系数,经试桩后设计采用双护筒施工工艺。承包人提出:(1)《公路工程定额应用释义》载有“本定额编制中,干处埋设护筒埋设按埋深1.8m计算”、“对于在旱地或岸滩处采用振动沉埋较长的护筒时,可按水深5m以内埋设护筒定额扣除型钢、钢板、工程船舶的定额消耗并适当考虑护筒的周转次数进行计算”的有关说明。因本工程外护筒埋深采用的是振动沉管工艺,故应套用《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以下简称“2010市政定额”) “钢护筒埋设 水上(水深) 5m以内”子目并扣除该子目中的型钢、钢板、工程船舶,不应套用D1-3-132(钢护筒埋设、拆除陆上)子目。(2)内护筒埋设长度均在20m以上,埋设难度较大,且2010市政定额第一册通用项目无相应子目;评审单位要求套用桩“钢筋笼制作、安装”子目进行组价,但该定额子目为钢筋笼制作、安装,无法扣除钢筋笼的制作费用。承包人建议套用2010房建定额“金属结构工程-钢结构”中的“钢柱安装”子目。

我站认为,本工程约定采用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只有在约定使用的定额缺项情况下,才能参考借用其他行业定额计价规则。根据2010市政定额有关说明“水上作业”的定义,本工程不属于“水上作业”。因此,外护筒应套用2010市政定额D1-3-132“钢护筒埋设、拆除”子目,并扣减桩子目中的“金属材料(摊销)”用量;内护筒在清孔后浇注前与钢筋笼同步安装,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没有相关子目,属于定额缺项,可由双方进行市场询价协商确定。

三、关于施工便道水泥搅拌桩费用列项的争议

本工程设计要求对施工便道采用Ф800大直径单轴搅拌桩进行地基加固,合同双方对该搅拌桩的列项存在争议。发包人认为,有关设计文件虽提示了施工便道单轴水泥搅拌桩的规格、范围及布桩方式,但施工便道加固单轴水泥搅拌桩仅作为施工便道的地基处理,属于施工便道的工作内容。根据2010房建定额的费用列项,施工便道属于措施项目,用于施工便道地基加固的水泥搅拌桩亦应按措施项目列项。承包人认为,施工便道的Ф800单轴水泥搅拌桩已在施工图有明确的施工做法,计价应纳入分部分项中。但在审核过程中,评审单位认为施工便道的Ф800单轴水泥搅拌桩计价应纳入措施项目中。

我站认为,施工便道加固单轴水泥搅拌桩仅作为施工便道的地基处理,属于施工便道的工作内容。根据2010房建定额的费用列项,施工便道属于措施项目,用于施工便道地基加固的水泥搅拌桩应按措施项目列项。

四、泥浆池(槽)砌筑及拆除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经审批的施工方案要求砌筑泥浆池,双方对泥浆池的计量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送审资料仅光盘中提供了有关施工组织设计和钻孔灌注桩施工方案的数字文件和报审表的扫描件,未提供经审批施工方案的纸质版资料;相关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文件提出泥浆池(箱)的具体设置,但现场施工影像资料有采用土质泥浆坑、槽,未见泥浆池;结算资料未见泥浆池的验收资料及工程量签证资料;2010房建定额A.2桩基础工程的章说明第十八条“本章子目未考虑泥浆池(槽)砌筑及拆除,发生时按照措施其他项目的规定计算”;《关于惠州市大亚湾美悦湾项目工程计价争议问题的复函》(粤标定函〔2020〕159号)指出“以挖出部分土坑直接作为泥浆池不得另外计算费用”。综合上述情况,发包人认为工程现场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设置泥浆池,未产生泥浆池费用。承包人认为,本工程桩基工程采用2010房建定额计价,A.28措施其他项目费用标准第28.4条规定,钻(冲)孔桩、旋挖成孔灌注桩的泥浆池(槽)砌筑及拆除应按桩工程量以体积计算,每立方米26.26元。泥浆池(槽)砌筑及拆除工程量未包含在钻(冲)孔桩、旋挖成孔灌注桩的定额子目中,应按上述28.4条规定单独计取,审核单位认为已包含在钻(冲)孔桩、旋挖成孔灌注桩定额子目中不再单独计取。泥浆池(槽)砌筑及拆除是否可以按上述28.4条规定单独计取。

我站认为,2010房建定额A.28措施其他项目费用标准第28.4条规定,泥浆池(槽)砌筑及拆除费用按桩(成孔)工程量以体积乘以相应的费用标准计算,列入措施其他项目费。泥浆池(槽)砌筑及拆除的费用与砌拆泥浆池(槽)的做法及数量无关。

五、大型机械进出场的计量争议

本工程前期,承包人编制的“钻孔灌注桩施工方案”中有各类打桩机械的数量并经过监理批准,双方对大型机械进出场的计量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钻孔灌注桩施工方案”由承包人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及自身技术条件自主编制,经监理单位、项目公司批准,作为预算编制的主要依据;结算资料未见施工方案调整及审批确认资料,承包人调整机械配置属于自身的管理组织行为;投资建设合同第11.2(7)条“施工图预算措施项目费和其他项目费”计算规定“当不能按施工图计算工程量的则按经项目公司、监理单位及甲方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计算,结算时不再调整”。因承包人未有及时编报预算,根据投资建设合同约定仍应按经确认的施工方案计量计价。承包人认为,施工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有各类打桩机械的数量,但在施工过程中,我方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对打桩机械的数量进行了调整,每台机械的进出场均有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签字确认。

我站认为,投资建设合同第11.2.1(7)条“施工图预算措施项目费和其他项目费”计算规定,“当不能按施工图计算工程量的则按经项目公司、监理单位及甲方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计算,结算时不再调整”。因承包人未有及时编报预算,根据投资建设合同约定仍应按经确认的施工方案进行计算。

六、钢构柱的定额套用争议

本工程设计的坑内支撑采用立柱桩+钢格构柱型式,双方对钢构柱的定额套用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钢构柱嵌固于灌注桩内,与钢筋笼一起整体吊装,适用“桩钢筋笼制作安装”定额子目或属于定额缺项。承包人认为,灌注桩内的钢格构柱在2010房建定额没有相应的子目;钢格构柱加工制作、安装的难度远远大于钢柱的制作、安装; 应套用“焊接钢管柱构件制作” 和“钢柱安装”子目较为合理。

我站认为,本工程的钢格构柱加工制作、安装工艺与2010房建定额金属结构工程中的钢柱制作、安装子目一致,应套用钢柱制作及钢柱安装相关子目,并扣减拆除钢格构柱的残值。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5月22日




关于松岗街道五指耙体育主题公园新建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60号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事处、广州市八达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松岗街道五指耙体育主题公园新建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7年1月22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事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市八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土石方工程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在实施期间发现主入口地下停车场区域有大量垃圾填埋,为防止二次环境污染,需对污染区进行封场处理,发包人取消了主入口地下停车场建设。该区域的场地平整与基坑开挖等土石方工程取消,原计划的场内土方平衡未能实现,承包人需从园区外借土完成整个工程。发承包双方对设计变更后土石方工程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设计变更取消的土石方工程费用应扣减,承包人从园区外借土回填到本工程所需区域的挖运费用不计取。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补充条款约定,土石方工程结算应按预算审定的工程费用包干,设计变更取消的土石方工程费用不扣减,可不计算外借土方的挖运费用,或采用按实计量的方法,扣除设计变更取消的土石方费用,但需增加从园区外借土回填的挖运费用。  

我站认为,合同补充条款中关于土石方工程结算按审定预算包干的约定是基于招标图纸、工程条件未发生变化情况下的费用包干。本工程因地质原因,主入口地下停车场区域已做设计变更,依据合同变更计价的有关约定,设计变更后未实施的土石方工程费用应予以扣除,承包人从园区外借土回填的挖运费用应予计算。

   二、关于基础换填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地基开挖过程中,3号公厕位置发现基础中含有大量淤泥和地下水,发包人批准设计变更,对3号公厕位置实施基础换填处理。发承包双方对基础换填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清淤换填的挖运淤泥属于土石方包干范围,费用不予计算;承包人认为合同中的土石方费用包干指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包干,因地基承载力达不到设计要求的设计变更不属于土石方包干的范围,该地基处理的费用应予计算。

我站认为,3号公厕位置的基础换填属于设计变更,应按合同专用条款中工程变更的约定计价。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5月23日




关于解决广州大道快捷化改造一期工程 (4标)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61号

广州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广州大道快捷化改造一期(洛溪桥南-广州南站)工程(4标)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8年4月1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广州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包含按系数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按清单项目计算的围蔽及脚手架项目费用。招标文件要求,承包人须按《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17〕4号)文件落实实名制有关制度,绿色施工费项目按《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绿色施工措施费计价办法的通知》(穗建造价〔2015〕69 号)要求执行,在措施其他项目中填报。《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用工实名管理费用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建造价〔2018〕64号)等文件印发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就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用工实名制管理费用增加费率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约定承包人必须负责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和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属于措施费,由于合同措施费合价包干,因此不予计算该费用。承包人认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用工实名制管理费用增加费率文件是2019年发出的文件,本工程投标未考虑到该部分费用,且文件内容是全面实施6个100%后的增加费用,故应予计算。

我站认为,根据穗建造价〔2015〕69号文和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编制总说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属于绿色施工措施费,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但穗建造价〔2018〕64号文和《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2019年广州市交通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穗交运函〔2019〕1127号)对扬尘污染防治内容标准进一步提出要求。因此,针对不同标准而增加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可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以实施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新标准的工程量为基础,相应增加计算费用。用工实名管理费用可依据《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用工实名管理费用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建造价〔2018〕64号)第二条“已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开展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或用工实名管理费用的在建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以按开展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或用工实名管理期间的工程量为基础,增加计算相应费用。”即由发承包双方确认按照文件落实用工实名管理期间的内容,相应增加计算费用。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5月30日




关于佛禅网(挂)2013-001地块兆阳大厦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63号

佛山市兆阳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佛禅网(挂)2013-001地块兆阳大厦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3年12月16日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显示,本工程位于佛山市禅城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佛山市兆阳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确定由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外墙飘板面镶贴纸皮饰面砖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外墙飘板混凝土结构宽度800mm、厚度150mm,飘板面两端宽200mm处各高出板面50mm形成中间凹陷的400mm×50mm排水沟,飘板面及板外侧50mm处镶贴纸皮饰面砖,发承包双方对外墙飘板面镶贴纸皮饰面砖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A.4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章说明第二条悬挑板伸出墙外500mm以内按挑檐计算、500mm以上按雨蓬计算的规定,本工程飘板伸出墙外800mm应属于雨蓬。依据A.9楼地面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第9.2条第5点,阳台、雨棚的面层抹灰并入相应楼地面项目抹灰计算,而外墙飘板纸皮饰面砖应套用楼地面块料面层子目,并换算主材。承包人认为,经咨询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外墙飘板面镶贴纸皮饰面砖应套用零星装饰子目。

  我站认为,A.9楼地面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第9.2条第5点规定只适用于抹灰装饰面层,不适用于块料装饰面层,外墙飘板面镶贴纸皮饰面砖(包括飘板顶面、沟内立面及外侧50mm)应执行零星装饰子目。

二、关于外墙飘板顶混凝土挡水模板的计量争议

本工程外墙飘板面上有宽200mm、高50mm的混凝土挡水模板,发承包双方对该挡水模板的计量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飘板伸出墙外800mm属于雨蓬,高出飘板50mm的混凝土挡水为反檐,依据A.4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章说明第二条第5点规定反檐的体积纳入雨蓬混凝土工程量计算,则反檐属于雨蓬的一部分。根据A.21模板工程量计算规则第21.1.4条雨篷按外挑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反檐模板应已包含在雨蓬模板内不另行计算。承包人认为,外墙飘板面混凝土挡水属于反檐,其模板应按接触面积计算。

我站认为,外墙飘板混凝土挡水属于反檐,A.21模板工程量计算规则第21.1.4条只规定雨篷模板按外挑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包括伸出墙外的牛腿、挑梁及板边的模板,但并未包括反檐模板,反檐模板应按混凝土与模板接触面积计算。

三、关于型钢柱、梁拼装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的型钢柱、梁是否应计取拼装费用,发承包双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并未要求承包人在加工厂预拼装型钢构件,型钢柱是按各层高度制作后运抵现场直接吊装焊接,按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的解答,不应计取拼装费用。承包人认为,型钢柱、梁在现场安装前需将榀段校正、焊接或螺栓固定后拼装成整体构件,再按图纸要求安装至各楼层处,应计取拼装费用。

我站认为,若钢构件因运输规定限高、限宽、限长限制及非制作安装原因的构件需分段解体或散件(如网架)运输,运抵现场后的构件不能直接进行吊装需在现场拼装后再吊装的,应计取拼装费用;若在工厂拼装制作后运抵现场直接吊装焊接,则不应计取拼装费用。

四、关于标准层夹层单梁及柱脚手架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标准层高5m,施工中发生设计变更,在离楼面2.5m及2.9m处增加夹层,发承包双方对夹层单梁及柱计算脚手架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夹层结构修改变更图纸在施工过程中已下发给承包人,新增夹层的单梁及柱位于成品分户墙处,其浇捣单排脚手架已包含在按标准层高步距计算的里脚手架内,不应另行计取。承包人认为,新增夹层结构在主体完成才开始施工,施工难度大,夹层的单梁及柱浇捣需另外搭设独立脚手架才能完成,应另行计取单排脚手架费用。

我站认为,A.22脚手架工程章说明第一条第3点及工程量计算规则22.1.7条已明确,里脚手架已包含现捣混凝土柱、混凝土墙结构及装饰脚手架费用,与楼板一起现浇的梁均不得计算脚手架费用。新增夹层后的整个工程的建筑面积应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有关规定计算,里脚手架费用根据建筑面积对应的不同高度按A.22脚手架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第22.1.14条规定计算,夹层柱及与楼板相接的夹层梁脚手架费用不再计算,不与楼板相接的夹层梁可按工程量计算规则22.1.7规定计算脚手架费用。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6月1日




关于东区至科学城规划十一路集中供热管道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65号

广州恒运热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广州市黄浦区东区至科学城规划十一路集中供热管道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12月27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广州恒运西区热力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广州恒运热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直接发包,确定由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式,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应根据广东省2018年计价依据、投标期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最新颁布的材料综合价格、合理的市场价并结合企业的自身实力填报综合单价。如果承包人填报的综合单价超过按上述方法计算综合单价10%以上(不含10%)的,则结算时按承包人依据上述方法计算的综合单价的90%作为结算综合单价。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执行此条款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招标文件和合同均有该条款,并认为应以招标控制价作为判断标准执行该条款,即对投标综合单价超出招标控制价对应综合单价10%以上(不含10%)的,结算时按承包人投标综合单价的90%作为结算综合单价。承包人认为,该工程是双方通过协商议价达成一致并签订施工合同的,填报的综合单价符合该合同条款的要求,且发包人在整个投标及议价过程中未公布基准价,也就是说不存在超出10%基准价的说法,应按双方协商最终单价结算,不予下浮。

我站认为,综合分析招标文件与施工合同资料以及合同订立过程,承包人结合市场价与自身实力进行报价,但如果投标单价超出按照广东省2018年计价依据、投标期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最新颁布的材料综合价格计算的综合单价10%以上(不含10%)的,则结算时按承包人投标综合单价的90%作为结算单价。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6月7日




关于大湾区科创走廊新光谱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67号

广州高新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大湾区科创走廊新光谱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12月20日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广州高新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设计施工。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函复如下:

一、关于钢结构是否属于可调整合同价款范围的计价争议

发承包双方就钢结构厚钢板材料(规格:40~60mm厚板带Z向性能)是否符合材料调差的合同约定条件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物价涨跌价格调整”条款约定调价的范围仅限于人工、钢材、水泥、砂、碎石、石屑、砂浆、商品砼、沥青商品砼、电线(铜材价格涨跌幅度超过5%时方可调整)、电缆(铜材价格涨跌幅度超过5%时方可调整),其他材料、设备及机械费用均不调整,且各调价工料机的信息价格按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当月发布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以下简称“广州综合价格”)计取,综合价格中没有的材料、设备均不予调整。钢结构厚钢板材料(规格:40~60mm厚板带Z向性能)无信息价,不能予以调差。承包人认为,根据《建筑材料术语标准》JGJ/T191-2009规定,钢材包括钢筋、盘条、钢丝和钢绞线、型钢、钢板和钢带、结构用钢管,因此,钢结构厚钢板材料亦属于钢材,符合本工程合同条款关于材料调差的范围,故应予以调差。

我站认为,根据专用条款第23.5.2条约定,“各调价工料机的信息价格按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当月广州综合价格计取,综合价格中没有的材料、设备均不予调整”,故在广州综合价格中有信息价的钢材价格可以调差,无信息价的钢材价格不能调差。

二、关于母线槽是否属于可调整合同价款范围的争议

发承包双方就母线槽材料未在条款中明确是否属于前述可调整价款范围的材料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物价涨跌价格调整”约定,本工程“母线槽”不属于可调整价款范围的材料,因此不予材料调整。承包人认为,为本工程母线槽、电线、电缆均以铜材为主要材料,且合同约定电线、电缆价格调整均在铜材价格涨跌幅度超过5%时即可调整,另母线槽在本工程中使用量较大,施工期间铜材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已经超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可以正常预见的风险范围,母线槽应予以调差。

我站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第23.5.2条第(2)点明确约定调价的范围仅限于人工、钢材、水泥、砂、碎石、石屑、砂浆、商品砼、沥青商品砼、电线、电缆,其它材料、设备及机械费用均不予调整,母线槽不在合同约定的调差材料范围内,故不予以调差。如母线槽价格波动导致损失过大的,受损一方可以索赔方式提出诉求。

三、关于砂、碎石、石屑、砂浆材料调差计价的争议

发承包双方就砂、碎石、石屑、砂浆材料涨幅超过5%后是否材料调差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23.5.2条(3)①约定,砂、碎石、石屑、砂浆四种材料的调差,不调增只调减。承包人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3.5.2(2)条明确约定砂、碎石、石屑、砂浆等材料属于可调差范围(调增或调减),而合同专用条款第23.5.2(3)①是价款调整方法的约定,不应用方法去约束或确定范围。

我站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23.5.2(3)价款调整方法的约定①当人工、钢材、水泥、商品砼、沥青商品砼、电线(钢材价格上涨幅度超过5%方可调整)、电缆(铜材价格上涨幅度超过5%方可调整)的价格上涨幅度超过5%,超出5%部分由发包人承担;当人工、钢材、水泥、砂、碎石、石屑、砂浆、商品砼、沥青商品砼、电线(铜材价格下跌幅度超过5%方可调整)、电缆(铜材价格下跌幅度超过5%方可调整)价格下跌幅度超过5%时,超出5%部分由施工人退回发包人。属于对具体调差方式进行细化说明,因此砂、碎石、石屑、砂浆的调差方式应按照此条款执行,约定仅调整价格下跌超过5%的部分。

四、关于幕墙铝材(型材及铝单板)是否纳入可调整价款范围材料的争议

发承包双方就幕墙铝材(型材及铝单板)材料未在条款明确是否属于前述可调整价款范围的材料存在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物价涨跌价格调整”约定,本工程“幕墙铝材(型材及铝单板)材料”不属于可调整价款范围的材料;因此不予调差。承包人认为,本工程8栋建筑外墙均为铝合金玻璃幕墙及铝板幕墙,涉及铝型材用量约2000多吨、铝单板约30000平方米,施工期间(2021~2023年)受国内外经济环境影响,国内大宗材料价格市场大幅涨价,尤其工程施工期间铝锭的涨幅严重超出了发承包双方所能预见的范围及承包人所能承担的风险范围,故应列入价差调整范围予以调差。

我站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第23.5.2条第(2)点明确约定可调价的范围仅限于人工、钢材、水泥、砂、碎石、石屑、砂浆、商品砼、沥青商品砼、电线、电缆,幕墙铝材(型材及铝单板)不在合同约定的调差材料范围内,故不予调整。如铝材价格波动导致损失过大的,受损一方可以索赔方式提出诉求。

五、关于梁、板高大支模计价的争议

发承包双方就危险性较大的模板工程支撑体、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是按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计价还是按定额的规定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支模高度8.4m以内依据定额计算规则按子目计价;当支模高度超过8.4m时,有方案按施工方案,没有方案的按定额子目计价;支模高度超过30m时,按施工方案另行确定。承包人认为,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规范〔2019〕2号),第一,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只需符合: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中的其中任何一个施工条件时,则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施工单位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经参建各方审批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第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只需符合: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 20kN/m2及以上的其中任何一个施工条件时,则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施工单位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且须经专家论证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经专家评审论证会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房建定额”)中模板支撑体系是按常规方案考虑的,本工程按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施工,依据国家现行施工规范及技术标准需采用非常规方案,应按专项施工方案计价。因此,危险性较大工程应按已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计价;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范围的模板支撑体系,应按已审批且经专家论证后的专项施工方案计价,故可参考《关于仁和横琴(国际)中医药创新中心总包工程计价争议》(粤标定复函〔2022〕40号)的复函,并结合《关于潮博中心工程高支模计价问题争议》(汕建价函〔2016〕15号的复函执行计价。

我站认为,本项目施工图预算涉及争议的措施费暂未审定,发承包双方对于存在争议暂未审定的措施费部分仍需按合同条款第23.1条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编制原则的约定,“施工图预算编制原则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 2018》《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等相关定额标准。”本工程的模板搭设高度虽小于8m,但分部区域集中线荷载20KN/m以上,符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规范〔2019〕2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害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质〔2011〕13号)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规定。因此本项目模板支架不适用于以常规施工方案编制的定额,符合上述文件中规定的高大模板或高支模范围,可根据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计价。

六、关于吊篮措施项目计价计量的争议

发承包双方就已按定额规则计算综合脚手架的前提下,后续施工幕墙铝合金装饰线条由于安全问题影响施工工序,需先拆除脚手架再采用吊篮施工,是否可以按已审批的施工方案另外计取吊篮措施费用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已按房建定额标准计取建筑用外脚手架的前提下,不应再按方案另外计取铝金装饰线条施工需要的吊篮费用,房建定额A.1.2 脚手架工程说明第二条第3点“建筑用外脚手架是指单独为建筑物外墙外边线上的所有构件及部位的整体结构、装饰工程施工所需搭设的外脚手架”,幕墙铝合金装饰线条施工属于建筑外立面装饰工程施工的一部分,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方案“先拆脚手架后再进行幕墙铝合金装饰线条的施工”属于施工单位自己的组织措施,故在计取了建筑用外脚手架的前提下不应再重复计取吊篮费用。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外脚手架按房建定额计算双排外综合脚手架,为了保证幕墙铝合金线条安全安装所采用的吊篮施工措施,按已审批且经专家论证后的施工方案仍需计取吊篮措施费用(双排外综合脚手架+吊篮措施的方案)。因为本工程幕墙铝合金线条凸出幕墙玻璃外立面300mm (实际凸出结构外沿500mm(龙骨厚度200mm,铝合金线条300mm),根据《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脚手架内立杆与建筑物距离应小于或等于300mm,当脚手架内立杆与建筑物距离大于300mm时,应按需要分别选用窄挑梁或宽挑梁设置作业平台。按规范要求外架施工完后,没有安装装饰线条施工空间,幕墙铝合金装饰线条安装需要在拆除外脚手架后采用吊篮施工,且双排外综合脚手架加吊篮施工方案也经各方专家论证和业主审批同意。双排外综合脚手架加吊篮施工方案是本工程建筑幕墙围护结构提供安全服务的措施,故承包人认为本双排外脚手架既应按房建定额标准计算外综合脚手架,同时计取吊篮措施费用。

我站认为,本项目施工图预算中涉及争议的措施费暂未审定,发承包双方对于存在争议暂未审定的措施费部分,依据合同条款23.1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编制原则约定,按照经审批的施工方案单独计取吊篮的措施费用。

七、关于异形柱与剪力墙模板计量的争议

发承包就凸出剪力墙的构件模板应并入剪力墙模板计算工程量还是并入异形柱模板计算工程量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房建定额A.1.20模板工程说明第七点“附墙柱及混凝土中的暗柱、暗梁及墙突出部分的模板并入墙模板计算”,且根据16G101平法图集,约束边缘构件/构造边缘构件属于剪力墙的一部分,故突出剪力墙体的约束边缘构件/构造边缘构件应该套用剪力墙模板。房建定额A.1.20模板工程说明第“八”点“异形柱与剪力墙按下图单向划分”仅适用于短肢剪力墙和异形柱的划分,并不完全适用于普通的剪力墙约束边缘构件/构造边缘构件。承包人认为,凸出剪力墙的约束边缘构件/构造边缘构件属于柱,柱及异形柱的配筋与剪力墙的配筋不同,柱及异形柱的配筋较剪力墙配筋密,导致模板的制作难度增大,实际消耗的人工及辅材亦增加,且房建定额章节说明第八条明确规定了异形柱与剪力墙的划分(未按16G101平法去划分构件)。所以模板中异形柱与剪力墙的划分应依据房建定额章节说明第八条规定加以划分计量。

我站认为,对于发承包双方来函所描述凸出剪力墙的构件模板工程量,应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附录S措施项目S.2混凝土模板及支架(撑)工程量计算规则“2.附墙柱、暗梁、暗柱并入墙内工程量内计算”及房建定额A.1.20 模板工程说明第七点“附墙柱及混凝土中的暗柱、暗梁及墙突出部分的模板并入墙模板计算”的规定计价。

八、关于围墙外挂式垂直绿化计价的争议

发承包双方就围墙外挂式垂直绿化是否已包括在按费率计取的绿色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存在争议。发包人认为,依据房建定额第1443页相关说明,“按费率计取的绿色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包含“美化现场围挡外墙:外墙绘画图案、栽种绿色植物或花草处理”,围墙垂直绿化费用应包含在按费率计取的绿色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中,不再单独计取立体绿化的费用。承包人认为,本项目合同协议书第3条约定,现场临时施工围蔽不属于合同范围;招标时合同专用条款第21.4条约定,绿色施工围蔽按指导图集V1.0试行版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按“穗埔建〔2020〕183号文”增加垂直绿化,垂直绿化不属于合同中约定绿色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的内容,应另行计算费用。

我站认为,本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施工围蔽费用不在措施项目费总价包干范围内,应理解为综合单价包干,按实际工程量计算。合同专用条款21.4约定施工围蔽按《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1.0试行版)》实施,施工过程中根据发包人要求执行《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2.0版)》,重要路段采用立体绿化围蔽,因而增加围墙垂直绿植,属非原合同约定的绿色施工内容。且房建定额中“按费率计取的绿色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所包含的“美化现场围挡外墙:外墙绘画图案、栽种绿色植物或花草处理。”与立体绿化围蔽不属于相同项目。故垂直绿化属于合同外增补内容,其费用另行计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6月13日




关于南湾B-香工园泵站改造工程(主体泵房)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68号 

珠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南湾B-香工园泵站改造工程(主体泵房)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8月24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横琴新区,资金来源为企业投资,发包人珠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为加快施工进度,新建主体泵房桩基础由原设计的19根灌注桩变更为36根预制管桩,打桩机械采用液压锤击桩机(环保桩机),现承发包双方对预制管桩预算所套用定额子目的施工机械存在争议。发包人认为,实际采用的液压环保锤击桩机虽与定额的柴油锤击桩机不完全吻合,但均属锤击桩机,故应套用A1-3-22打预制管桩进行计价,实际使用机械与定额不一致时,除定额另有规定外,不作调整。承包人认为,采用液压锤击桩机(环保桩机)施工已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备,管桩造价需按环保液压锤桩机计算台班费,故建议计价时将A1-3-22打预制管桩子目中柴油打桩机台班费改为环保液压锤桩机台班费,台班消耗量不变。

我站认为,因项目地质原因导致工期拖延后,为加快施工进度,将灌注桩变更为液压锤锤击预制管桩,按照合同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编制预制管桩的新增单价,因液压锤击桩机与定额的柴油打桩机工效存在差异,不能完全按A1-3-22打预制管桩子目的台班消耗量计算,故属于定额缺项。建议发承包双方按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10.4.1条变更估价原则协商确定液压锤击桩机打预制管桩的综合单价。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6月13日




关于西区向东区长距离供热工程(一期)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71号

广州恒运热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关于西区向东区长距离供热工程(一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5年8月7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广州凯得基础设施有限公司(现权利义务转让给广州恒运热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由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责承建。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2015年8月开工后由于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暂停、工期延后,2019年10月28日重新开工,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2019年10月28日前完成的工程量计价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2019年10月2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计价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顶管工程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合同约定下穿广深铁路及广园快速路段顶管工程为固定费用,结算时不予调整。工程实施过程中因现场情况及地质条件,顶管工程发生了变更,主要对工作井的平面位置、尺寸及出发井内径尺寸进行了调整,现发承包双方就变更后顶管工程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约定顶管工程为总价包干,结算时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合同约定的包干项目是基于招标图进行总价包干,施工图对比招标图已经发生较大变更调整,原固定合同价已无效,应参照合同专用条款37.2规定的合同价款进行变更调整。

我站认为,顶管工程属于设计变更的,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条中工程变更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二、关于顶管工程是否计算入岩增加费的争议

本工程下穿广深铁路及广园快速路段顶管工程施工是否计算入岩增加费,发承包双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施工图纸及地勘报告,顶管施工无入岩工作,施工过程资料也无法证明实际施工存在入岩工作,故不予计算入岩增加费。承包人认为,为避免顶管施工时遭遇其地基加固碎石桩出现顶管泥水平衡机抱死、工程废弃等情况,顶管施工时需采用硬岩机械顶管进行顶进。前期已经提供了入岩机头和产出的碎石渣照片,且设计单位出具的变更图纸及2000年竣工的广园路项目竣工图也证实具有碎石桩,已达到入岩的条件,应计算入岩增加费。

我站认为,顶管工程若存在入岩工作,承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的索赔条款处理。

三、关于预应力放散及锁定长度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下穿广深铁路及广园快速路段护涵工程中预应力放散及锁定的长度确认,发承包双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顶管工程根据2014年版招标图纸,2015年完成招投标工作,2016年完成变更图纸设计后开始施工,2017年完成该工作。2014年施工图及2016年变更图中对争议内容的描述均为“行车影响范围6 km,应力放散范围200m”。现承包人要求变更图纸,更改为“应力放散范围24 km”,并计取相关费用,却无法提供行车影响范围、应力放散范围计算的相关规范及计算过程资料,则预应力放散及锁定的长度应按原施工图纸及变更图纸显示数据计取,不调整费用。承包人认为,旧版变更图参照的2014版图纸,实际应参照2016版(现已更正),最终版变更图纸更正后表述为“每股锁定及应力放散范围为6km,共4股道”,则应力放散范围应为24 km。

我站认为,提交资料显示,设计单位已明确200m为应力放散工作中的锯轨总长度,设计变更图纸描述为每股道锁定及应力放散范围为6km,共4股道。每股道路轨均需进行应力放散,故应力放散及锁定总长度为24 km。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6月13日




关于海汕路西闸至埔边段综合改造工程 (第一标段)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72号

汕尾市公路局、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海汕路西闸至埔边段综合改造工程(第一标段)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3月20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汕尾市,资金来源为财政投资,发包人汕尾市公路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变更新增真空堆载联合预压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文件约定真空堆载联合预压试验段道路工程费用为可不竞争费用,要求投标人按招标人提供的综合单价及总造价列入投标总价,但工程施工阶段发生设计变更,扩大了真空堆载联合预压范围,发承包双方对新增部分真空堆载联合预压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原合同清单中有真空堆载预压的综合单价,且变更新增的真空堆载预压做法与合同清单中试验段的真空堆载预压项目特征描述一致,新增的真空堆载预压应按合同清单中的综合单价计算,不应重新确定综合单价。承包人认为,试验段道路工程费用及综合单价并非承包人的投标报价,试验段的真空堆载预压为建设单位在招标前定价及组织实施。新增真空堆载预压软基处理段为设计变更,变更增加的施工段软基处理深度比试验段的软基处理深度大,排水板数量远大于试验段,试验段的监测由建设单位单独组织实施,变更增加段的监测均由承包人实施,设计要求及组织实施均与试验段不一致,原合同价中的综合单价不适用于新增真空堆载预压,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新增单价确定方式确定综合单价。

我站认为,合同清单内试验道路工程费用中真空堆载预压清单综合单价由招标人提供并约定不予竞争,且非承包人自主报价,仅适用于试验段工程范围。设计变更新增的真空堆载预压软基处理工程应依据合同变更条款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二、关于交通干扰施工增加费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交通疏导方案为保证双向四车道全线通行,发承包双方对是否应以工程整体为基础计取交通干扰施工增加费,以及变更增加的临时交通疏解道路等工程是否应计取交通干扰施工增加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规定,交通干扰施工增加费是指在行人车辆通行的市政道路上施工所发生的施工降效费用,按市政道路上施工项目人工费的10%计算(在小区和交通全封闭的道路施工时不能计算)。按照审批通过的交通疏解方案,本项目已计算施工围挡、隔离围挡等施工措施费。地下管道和道路结构层(沥青除外)均在交通全封闭的情况下完成,施工中不存在交通干扰工程施工增加费,只有路面沥青层受行人车辆通行的影响。对于本工程交通干扰施工增加费只计取路口段路面结构层及全路段路面沥青层部分,其他不予计取。承包认为,招标控制价中交通工程施工增加干扰费没有计列造价,属于招标控制价缺失。且本工程为边通车边施工项目,且日均车流量超过4万车次,老路部分也需要进行建设施工,不具备现场全封闭施工条件,因拆迁进度滞后增加了陶河路口交通疏解改道和拆除工程,交通干扰施工增加费应按工程整体计取。

我站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已单独开列交通干扰工程施工增加费清单。根据交通疏解方案,设置围挡进行封闭施工的工程不应计取交通干扰工程施工增加费,部分路口等存在不能封闭情形的应计取交通干扰工程施工增加费。陶河路口改道和2020年春节前临时水稳道路工程,根据实际发生情况及相关变更审批资料,应按变更进行计价。

三、关于石粉渣、中砂的材料价差调整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合同约定市场价格波动可调整合同价格,可调整的范围包括碎石、砂、石屑等,承包人承担的市场价格风险为5%。发承包双方对石粉渣和中砂是否应调整价差以及价差调整的基数确定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项目中粗砂使用部位综合考虑,按173.44元/立方米计算。承包认为,中砂的材料调差基数应为173.44元/立方米,石粉渣的材料调差基数应为85元/立方米,应按照合同约定以施工期间发布的信息价作为对比对上述两种材料的价差进行调整。

我站认为,合同明确市场价格波动可调整的范围包括水泥、钢筋、沥青混合料、商品混凝土、碎石、砂、石屑、花岗岩石材、给排水管材。本工程设计要求石粉渣主要用于回填,石粉渣与碎石、石屑为同类材料,从合同签订时双方真实的意思分析,石粉渣属于可调整材料范围。材料调整基数应按合同约定以招标控制价中的材料单价为基础对比施工期间发布的信息价进行计算。    

四、关于X129跨线桥预制梁C50混凝土材料调差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中,X129跨线桥预制梁C50混凝土材料单价为零,发承包双方在确定材料价差调整时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投标时的主材单价为零,应视为投标的不平衡报价,材料价的调差应为基准价与相应施工期的材料信息价对比,涨跌幅度超过5%的方予调整。承包人认为,合同约定材料调差的基数为财政审核预算采用的材料单价,且招标文件明确材料调差的基数为财政审核预算采用单价,且最高投标限价中该综合单价显示主材价格为零,本工程为“双限价”招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报价中清单综合单价不得高于公布综合单价的5%,故投标时不存在不平衡报价。X129跨线桥预制梁C50混凝土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以0为基数对C50混凝土进行材料价差的调整。

我站认为,根据合同材料价差调整条款,材料调差的基数为招标控制价中采用的材料单价,计算预制梁C50混凝土价差时应以最高投标限价中预制梁C50混凝土所采用的材料单价作为基数进行调差。

五、关于人工费调差基数确定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报价依据汕建价发〔2018〕2号文,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也依据该文按88元/工日进行编制,发承包双方就人工费调差基数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投标截止时间为2019年2月2日,可推算基准日期为2019年1月5日,截止当日最新发布的关于人工工资单价的文号为汕建发〔2018〕17号,其中规定一般计税的人工单价为91元/工日,故人工费调差的基准价应为91元/工日。承包人认为,投标时虽然已发布汕建价发〔2018〕17号文件,但招标文件第13.8.2条投标报价编制依据中规定了投标人应按照汕建价发〔2018〕2号文编制人工工日单价,其中规定的一般计税的人工单价为88元/工日,同时招标时提供的招标控制价所采用的人工费也为88元/工日,故应以人工费88元/工日为基数进行人工费用的调差。

我站认为,汕建价发〔2018〕17号文件于2018年12月27日发布,招标文件发布时间为2019年1月,发包人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已知晓人工工日单价已调整为91元/工日,但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执行汕建价发〔2018〕2号文按88元/工日计价,且本工程为“双限价”招标,招标控制价的人工费单价也采用88元/工日计价,故本工程人工费调差的基准价应按88元/工日确定。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6月15日




关于中山市阿丁莱湾区学校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73号

中山市启迪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中山市阿丁莱湾区学校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6月2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中山市东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中山市启迪教育投资有限公司通过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答复如下:

本工程外墙采用烧结页岩多孔砖砌筑,发承包双方对该砌体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定额子目产生争议。发包方认为,烧结页岩多孔砖属于轻质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应套用A1-4-42轻质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外墙定额子目。承包方认为,A1-4-42轻质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外墙定额子目砂浆消耗量远低于现场实际用量,应套用A1-4-3混水砖外墙定额子目,因为A1-4-3混水砖外墙定额子目的砂浆消耗量符合现场实际用量。

我站认为,根据来函提供的图纸、现场照片等资料以及烧结页岩多孔砖的施工工艺、方法,建议参照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A1-4-42轻质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外墙子目,并按A.1.4章砌筑工程说明第二条第1点“设计规格与定额不同时,砌体材料和砌筑(粘结)材料用量应作调整换算”规定进行计价。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6月16日




关于平岗-广昌原水供应保障工程计价问题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74号

珠海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平岗-广昌原水供应保障工程第二标段(过磨刀门顶管段)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7年7月22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其中部分为政府注资补贴,发包人珠海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上海市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根据监理单位现场确认的混凝土灌注量,本工程钻孔灌注桩的平均充盈系数为1.77,中标综合单价采用了预算定额的充盈系数为1.2,现发承包双方就能否调整灌注桩合同单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清单项目特征已明确投标报价要综合考虑地层情况,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以及勘察、设计文件等材料自行考虑风险因素进行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应当包含完成设计图纸内应由中标人完成的施工内容。由监理单位确认的混凝土数量超过预算定额考虑的充盈系数的责任难以界定为非施工单位现场施工原因,因此调整合同清单单价的理由不充分。承包人认为,上述情况主要受地质因素的客观影响。根据定额相关说明,充盈系数可据实调整,且钻孔灌注桩实际施工使用的混凝土数量已经监理单位确认,应据实调整。

我站认为,本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文件专用条款18.1条的第(1)款地质风险中明确“土建工程对土质类别(含淤泥)、石质类别投标人根据有关资料及现场察看等自主报价,结算时综合单价不予调整”,且招标时提供了地质勘察报告,实际施工过程中也无相关设计变更。因此,如钻孔灌注桩施工条件未发生实质性改变,其合同综合单价不予调整。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6月16日




关于篁胜新城商住区五期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75号

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永晋水电安装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篁胜新城商住区五期(27栋、28栋、29栋、30栋及地下室)水电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8月13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清远市佛冈县,施工总承包单位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东莞市永晋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为专业分包。工程采用建筑面积单价包干的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图纸会审记录导致增减工程费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图纸会审记录导致增减工程费用,发承包双方就该增减的工程费用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按合同协议书第三条第2款约定,分包工程内容已包含图纸会审记录内容等,不应另行计取。承包人认为,合同约定图纸会审记录内容属于承包内容,但并未约定图纸会审记录导致的增减工程费不予计算。该增减的工程费用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5条第①点合同价款调整中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增减工程结算方式的约定计算。

我站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图纸会审记录的内容属于工程承包内容,在签约合同前已出具并且承包人知晓的图纸会审记录为工程承包范围,已含在综合单价内,不另计算;若在签约合同后,图纸会审引起设计变更导致增减工程费的,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5条第①点设计变更的计算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二、关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因设计变更增减工程是否应计取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发承包双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不应计算。承包人认为,按合同约定变更增减工程的总价应计算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我站认为,由于工程变更引起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发生实质性变化并产生费用增减的,按合同专用条款第5条第①点的约定,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增减工程结算按《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及相关的计价程序表计算并调整合同价款。

三、关于消防设备总配电箱之后的线路及配电箱施工是否属于承包范围的争议

本工程合同协议书第三条第3点中约定施工范围包含成套配电箱及消防和通风设备总电源箱及箱前线路等,发承包双方就消防设备总配电箱之后的线路及配电箱施工是否属于工程承包范围产生争议。发包认为,已包含在施工范围内。承包人认为,合同施工范围只包括消防设备总电源箱及箱前线路,不包括消防设备总电源箱之后的线路及配电箱。

我站认为,根据合同协议书第三条第3点(3)款“水消防、电消防、防排烟等消防相关配套工程,均由消防分包单位施工,消防设备总电源箱及箱前线路由乙方施工,其余部分由消防分包单位施工”的约定,消防设备总电源箱之后的工程内容(包括线路及下级配电箱)不属于承包人的施工范围。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6月20日




关于增城区体育广场篮球场改造工程申请复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76号

广州市增城区旅游体育发展中心、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6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复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2023年3月28日,我站《关于增城区体育广场篮球场改造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3〕45号)进行了函复,发包人对函复意见无异议,承包人提请复议。现对复议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经对本工程复议来函和补充资料再次分析研究,我站认为,本项目工程签证单明确的硅PU球场面层的材质和做法与《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A9-119弹性纯PU球场面层5mm的材质和做法不一致,不适用该定额子目,且《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中也无其他适用子目,建议发承包双方依据经审批的施工方案,结合市场询价,合理确定相关费用。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6月26日




关于珠海大横琴大厦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77号

珠海大横琴大厦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珠海大横琴大厦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11月29日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横琴新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珠海大横琴大厦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南省勘察设计院、中信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施工图预算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组价,目前处于施工图预算审核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施工图预算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施工场地内施工便道及基坑内地基处理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基坑底为淤泥层,《桩基设计与施工说明》要求换填厚度不小于0.8m,根据现场实际制定的《桩基础道路及场地处理措施方案》要求如下:沿围墙四周及场地中间东西向设置硬化施工便道,采用0.8m碎石或砖渣换填,面层浇筑混凝土;场内环形施工便道铺设0.8m砖渣或碎石,面铺钢板或路基板;基坑内塔楼范围换填2.5~3m块石或砖渣,裙楼范围换填砖渣深度为不宜小于0.8m。现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场地内施工便道及基坑内地基换填的计量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基坑内及施工场内环形施工便道铺设钢板路面及换填0.3m砖渣或碎石已包含在按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清单中,不另行计算,超出的0.5m换填砖渣或碎石是由于地基承载力无法满足机械行走而需要换填处理的,可按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计算。承包人认为,依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A.1.26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规定,施工便道属于按方案及现场签证情况以子目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依据施工方案的全部做法,均应另行计取。

我站认为,2018房建定额按系数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不包括施工便道以及由于地基承载力无法满足施工机械行走的要求而需要换填产生的费用,故施工便道和地基换填加固的费用可按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单独计算列入措施项目计算。

二、关于钻孔灌注桩中空桩部分钢筋笼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设有四层地下室,采用先完成桩基础后土方开挖的施工方法,设计桩顶标高距原地面约18m,图纸会审要求空桩段采用钢筋笼固定支撑声测管或抽芯管,现发承包双方对空桩段钢筋笼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第7.2.17条第(25)点约定“现浇混凝土钢筋及钢筋笼工程量按设计净长度乘以单位理论重量后以吨计算,除设计标明的搭接外,其他施工搭接、现浇构件中固定位置的支撑钢筋、止水螺杆、因钢筋加工综合开料和钢筋出厂实尺长度所引起钢筋非设计接驳或搭接长度等措施筋均不另外计算费用”,且灌注桩检测管定额子目中已综合考虑了检测管封头、接长、套管、安装、固定、临时支撑保护等消耗,使用定额确定综合单价时不应再另行计算;仅作超声检测或抽芯检测的桩,其空桩段为支撑声测管或抽芯管而做的“假笼”应为措施钢筋,按合同约定不予计取。承包人认为,2018房建定额的消耗量及费用标准是按正常的施工条件下编制的,本工程为深基坑工程,基坑设计为支护排桩加支撑梁,受支撑梁影响,工程桩只能在自然地面施工及自然地面检测,声波管、钻芯管需伸至地面后才进行基坑开挖,与常规基坑开挖后进行桩基施工、检测不同,故引起的空桩段需用钢筋固定声波管、钻芯管而设置钢筋笼,属于非正常施工条件,为定额考虑之外的特殊情况。工程桩空桩段钢筋假笼为一次性投入使用,待大土方开挖持续一年后再挖出被锈蚀的废钢筋,并随着土方分段开挖分段割除,不属于措施筋,故钻孔灌注桩中空桩钢筋假笼应按实计取。

我站认为,争议涉及的钢筋用于固定支撑声测管或抽芯管,不属于措施钢筋,因此根据《桩基设计与施工说明》及《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记录(二)》要求布置的伸至自然地面以上300mm的纵筋及圆形加劲箍应按设计要求另行计取,同时土方开挖后钢筋笼的残值回收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计算。

三、关于钢护筒放在分部分项工程还是措施项目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设计要求灌注桩成孔时孔口采用钢护筒施工,现发承包双方就钢护筒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还是措施项目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钢护筒按施工性质不构成工程实体,属于施工措施内容,应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计价。承包人认为,依据2018房建定额,钢护筒属于分部分项工程,不属于措施其他项目章节,因此钢护筒应放在分部分项工程计价。

我站认为,本工程现处预算编制阶段,合同约定预算编制的依据2013计价规范与2018房建定额均表明钢护筒属于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内容,故钢护筒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

四、关于钢护筒质量及长度计算的争议

本工程设计要求灌注桩成孔时孔口采用钢护筒施工,护筒选用钢制护筒,壁厚20mm,平均长度10m,现发承包双方对钢护筒工程量长度和质量的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依据《桩基设计与施工说明》要求,钢护筒埋深不宜小于1.5m,编制预算时综合考虑本项目地质状况,钢护筒长度按5m计算,每m质量按定额内插法计算,结算时长度大于等于5m按5m计算,小于5m按实计算。承包人认为,塔楼桩施工过程中,地面出现较大范围沉降、开裂现象,使用长护筒等处理措施保证了桩成型质量。实际施工中,总体较多使用约8m长护筒壁厚15mm~20mm,现场已进行签证。钢护筒质量及长度应按审批的方案8m~10m计取,壁厚按实际厚度计算。

我站认为,《桩基设计与施工说明》要求钢护筒埋设深度不小于1.5m,2020年12月17日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记录(二)》明确钢护筒埋设深度由现场确定,且需建设方、监理方确认,《护筒埋设措施方案-DHQDS003C》显示护筒平均长度10m,故施工图预算时钢护筒应根据设计文件、会审记录及施工方案确定的长度计算。

五、关于配合第三方桩基检测工作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在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对桩基进行静载试验中,因地质条件不满足需要而对地基进行加固处理(换填加固)、捣制管桩基础及载重混凝土支撑平台(含完工破除)以及发生检测所需的配合工作。现发承包双方对配合第三方桩基检测所做的桩帽及检测平台、地基加固处理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7.2.17条第(4)点规定,由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项目,需配合检测监测导致增加的工作内容等引起的费用属于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合同专用条款第14.3.6条第(3)②B点规定,发包人另行委托的第三方监测检测项目,需要承包人配合工作及相关管理所发生的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不另行计算。承包人认为,由于地基承载力不够,桩基检测要求增加附属工程才具备检测条件,非配合工作,相关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单位。承包方受甲方要求实施地基处理及钢筋混凝土平台、及桩帽加固等工程,为检测前做地基处理的准备工作所增加的附属工程,属于工程建设其他费,而非合同条款约定的检测配合服务范围,且粤标定函〔2020〕60号文件中明确“配合桩基检测,所做的桩帽及桩的加固在检测费中计取”,故上述费用应另行计算。

我站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第7.2.17条第(4)点及合同专用条款第14.3.6条规定,需要承包人配合工作及相关管理所发生的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不另行计算,但合同中并未明确具体配合工作的内容及发生相关需要在报价中考虑的具体费用,属于合同约定不明事项,建议发承包双方结合检测需要配合的服务范围协商计价。

六、关于旋挖灌注桩泥浆工程量的计算争议

2021年8月3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11期)》(粤标定函〔2021〕167号)(以下简称“167号文件”)对旋挖成孔灌注桩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了动态调整,增加了泥浆外运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现发承包双方对本工程是否适用该文件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在167号文件发布前桩基础工程已实施,渣土外运工程量按成孔工程量100%计算,不另计算泥浆外运工程量。承包人认为,合同约定计价原则执行2018计价依据,目前施工图预算尚未编制完成,应执行167号文件,最终结算泥浆外运工程量按成孔工程量20%计算,渣土外运按成孔工程量100%计算。

我站认为,本工程现处预算编制阶段,167号文件是对2018房建定额的动态调整,且合同专用条款第14.3.6条第(1)点约定当造价管理部门对局部定额子目勘误的则按勘误后的定额子目执行,故编制本工程施工图预算时应依据16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关于旋挖灌注桩岩增加费的计价争议

2022年10月1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16期)》(粤标定函〔2022〕190号)(以下简称“190号文件”),在190号文件发布之前已施工完成未办理结算的旋挖灌注桩是否调整入岩增加费,发承包双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190号文件发布前桩基础工程预算已批复,不再调整旋挖桩入岩增加费。承包人认为,合同约定执行2018计价依据,应按定额动态调整的原则计取旋挖成孔灌注桩入岩增加费。

我站认为,本工程现处预算编制阶段,190号文件是对2018房建定额的动态调整,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4.3.6条第(1)点约定,编制本工程施工图预算时应依据190号文件规定执行。若发承包双方就桩基础工程预算单独达成一致意见并按规定已批复的,则不按19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6月26日




关于水业大厦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78号

东莞市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东莞市水业大厦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8月21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东莞市,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东莞市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由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目前处于合同履约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的支护桩及基础工程桩均为旋挖混凝土灌注桩,支护锚索及灌注桩工程,施工过程中遇到大量不可预见的孤石在地下随机分布且孤石硬度非常高,旋挖机钻孤石的施工难度大,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29.2条,地质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过程费用增加属于发包人风险,发承包双方就旋挖机钻孤石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旋挖机钻孤石属于新增单价,可依据合同约定新增的综合单价按照《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 2018》旋挖成孔灌注桩入岩增加费计取,锚索钻孤石的综合单价按照《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 2018》锚杆成孔入岩增加费计取。承包人认为,基坑支护、基础施工过程中遇到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该场地存在大量孤石,孤石大小和分布位置,无规律可循,且岩石硬度高、施工难度大,致使人、材、机实际消耗量与《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 2018》旋挖成孔灌注桩入岩增加费及锚杆成孔入岩增加费所反映的人、材、机消耗量相差较大。由于定额的入岩增加费子目是按常规岩层考虑,而孤石属于地下障碍物,根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 2018》A.1.3桩基础工程章说明第二条第3点中明确了“定额不包括清除地下障碍物,若发生时应按实计算”。故应按现场签证的材料、机械台班实际消耗量结合定额旋挖桩入岩增加费子目进行重新组价来计取单价,或者参考深圳定额旋挖钻机微风化入岩增加费子目计取。

我站认为,本工程为总价合同,招标图中的设计总说明与地质勘察报告对地层存在的孤石埋深及厚度进行了描述,且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第15.3条明确“若投标人在投标前未仔细阅读地质勘察报告,导致在报价中或施工过程中,因对地质勘察报告所列明的地质条件不清楚,引起报价失误或施工中增加措施费用及导致工期拖延,招标人概不负责”。因此,旋挖灌注桩及支护锚索钻孤石的费用已在相应综合单价或总价内考虑,不另行计算。但如果实际施工中的孤石状况与设计总说明、地质勘察报告中的描述不一致的,则对差异部分导致增加的费用,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方案,由双方结合市场价格协商计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6月28日




关于清城区龙塘镇轻轨站至集美精品线路农房外立面改造建设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80号

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安丰村民委员会、华晟建工集团(广东)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清城区龙塘镇轻轨站至集美精品线路农房外立面改造建设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5月12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清远市清城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安丰村民委员会通过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清远市清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华晟建工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设计要求真石漆墙面底涂、主涂、面涂各两遍,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A1-15-143真石漆墙面子目的材料消耗量是否调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该定额子目底漆、真石漆、罩面漆的消耗量不调整。承包人认为,该定额子目底漆、真石漆、罩面漆的消耗量应按设计要求的遍数不同而调整。

我站认为,本工程设计图、竣工图大样图的真石漆涂料墙面描述分别为“真石漆外墙涂料(底漆、主漆、面漆二遍)”、“真石漆外墙涂料(底漆、主漆、面漆各两遍)”,与A1-15-143墙面真石漆定额子目的工作内容“清扫、满刮腻子二遍、打磨、刷底漆、真石漆、罩面漆等”描述基本一致,且根据《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19期)》(粤标定函〔2020〕281号),定额A1-15-143真石漆墙面子目消耗量已综合考虑了满足施工技术规范要求的底漆、真石漆、罩面漆的遍数。因此本工程结算套用A1-15-143真石漆墙面子目时,底漆、真石漆、罩面漆的消耗量不作调整。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7月4日




关于水业大厦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81号东莞市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东莞市水业大厦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8月21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东莞市,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东莞市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由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目前处于合同履约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幕墙材料铝型材、玻璃、铝单板调差争议

本工程合同中关于物价波动调整价款事项的可调价材料范围未包括幕墙工程的主要材料(铝型材、玻璃、铝单板),由于2021~2022年受疫情、国际形势变化等因素影响,造成材料价格出现不同程度上涨,发承包双方就铝型材、玻璃、铝单板幕墙主要材料价格能否调差产生了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第76条物价涨落事件、第76.2款调整价差条件及计算公式、第76.7款计算细则(四)“各计量周期内应计付的价格差额以该周期内计量支付完成的合同价款为计算基础,考虑风险系数”,虽然仅约定部分材料调差,但合同材料调差风险系数已考虑铝型材、玻璃、铝单板等幕墙材料。承包人认为,由于2021~2022年受疫情、国际形势变化等不可控的多种因素造成价格波动异常,已超出所能预见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应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粤建市函〔2018〕2058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8.2条原则,重新确定材料价格调整范围与方法。

我站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第76.3条中可调工料机范围不包括幕墙铝型材、玻璃、铝单板,按照本工程合同价格形式及条款,幕墙铝型材、玻璃、铝单板等材料价差应不予调整。但2021~2022年施工期间,受多种因素影响,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异常,材料价格出现不同程度上涨,如铝材、玻璃等材料价格波动导致损失过大的,受损一方可以索赔方式提出诉求。

二、暂估价的图纸深化费用计取的争议

本工程承包范围包括泛光照明工程、高压外线工程、抗震支架工程、中水系统工程及空调控制系统工程等五项非招标暂估价专业工程,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在采购工作启动前45天将采购方案(包含图纸、预算或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采购方式、采购文件、确定分布供应商的规则)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经发包人审核后,报项目业主东莞市置拓投资有限公司确认”,发承包双方就暂估价采购方案中的图纸深化费用是否计取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预算是根据图纸内容编制的工程造价,不涉及设计费,且根据合同第65.4条“承包人在采购工作启动前45天需提供采购方案(包含图纸)”,承包人在投标时已综合考虑暂估价事项需配合深化图纸的事实。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未向承包人提供暂估价专业工程的施工深化图纸,且合同对暂估价工程施工图深化设计费用没有约定,承包人已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院深化了施工图纸,发生的设计费用应该在其施工图预算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予以考虑。

我站认为,虽然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65条约定承包人要将采购方案(包含图纸、预算或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采购方式、采购文件、确定分布供应商的规则)报送发包人审查,但涉及图纸深化的设计费用并未明确约定,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暂估价第9.9.4.1条 “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承包人需要承担组织招标工作的相关费用,因此建议双方可对承包人负责招标的暂估价专业工程深化设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重新约定,协商解决。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7月5日




关于肇庆高新区麒麟湖片区发展综合提升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83号

肇庆交融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关于肇庆高新区麒麟湖片区发展综合提升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6月23日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显示,本工程为ABO+投资人+EPC建设模式的城镇综合开发类项目,位于肇庆高新区,由肇庆大旺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由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广东交融高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组成联合体作为投资合作方和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人。根据投资合作协议约定,肇庆大旺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联合体投资合作方组建项目公司肇庆交融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2020年9月20日发包人与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施工图预算编审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投资合作协议》第19.7款约定,肇庆大旺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所需的临地征用及临电、临水的接入点,费用已包含在文明措施费中,不另行计列。《施工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第2.4.2点约定,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场地界区外的临时、水、电、路、通讯等设施,但工程实际开工前并未按约定及时提供临电接入点或所提供的用电接入点负荷不能满足现场施工需求,造成承包人以自发电的方式组织现场施工,现发承包双方就自发电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如确因发包人临电接入点满足不了现场施工时,承包人采用自发电的方式组织施工的工程项目,可按自发电费用在建安费中计取。本工程以市政道路为主,与公路工程类似,市政定额台班价格与公路定额台班价格比较接近,可参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编制办法》JTC3830-2018中自发电电价的计算公式计算电价。自发电电费与信息价电费差额增加部分,属于分部分项工程费,工程结算时从暂列金额中列支。承包人认为,由于发包人提供的临电设施不能满足现场施工需求,需要以自发电的方式组织现场施工,在施工图预算编制时,应以暂估价形式列支,并同意发包人计算电费差额的意见,但此部分费用在结算时应计算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及规费。

我站认为,对于非承包原因导致以自发电方式组织施工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本工程施工图预算处于编审阶段,但项目已在施工中,可根据经审批的自发电施工组织方案测算或预估自发电电费增加费用,列入暂估价。工程结算时,可依据实际使用发电施工项目的工程量,按双方已协商一致的算法即参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编制办法》JTC3830-2018中自发电电价的计算公式和计价方式计算费用,列入清单分部分项并计取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7月6日




关于创新科技孵化器综合楼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86号江门市蓬周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协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创新科技孵化器综合楼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12月17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江门市蓬江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江门市蓬周创新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直接发包的形式,确定由广东协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现浇混凝土楼面、地面(包括地下室底板)结构浇捣后表面采用抹平机处理工艺,发承包双方就抹平机处理费用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本工程浇捣楼板后面层收光采用抹平机处理工艺,属于质量缺陷预防和修复工序,其内容已包含在楼板混凝土浇筑子目中,不应另行计算,且在交楼清场时发现楼板面存在凹凸不平的小坑,其平整度并不符合抹光定额子目的工艺要求,故不应另外套取抹光定额子目。承包人认为,现浇混凝土楼地面收水后采用抹平机进行抹光处理是混凝土楼地面捣制必须的工序,混凝土工程相应定额子目的工作内容未包括抹光,且没有抹平机的机械消耗量,故在混凝土捣制后采用混凝土抹平机抹光,需另外套取A1-12-37楼地面 混凝土面层抹光定额子目进行计价。

  我站认为,现浇混凝土楼面、地面(包括地下室底板)结构浇捣后,按规范要求,为避免混凝土浇筑后裸露表面产生塑性收缩裂缝,在初凝、终凝前对裸露表面进行磨平、压光或抹平、搓毛处理属于常规施工工艺,其费用已在相应定额子目的人工费中综合考虑,实际采用混凝土抹平机施工的,则仍按相应的定额子目执行不作调整。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7月7日




关于平岗-广昌原水供应保障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89号

珠海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供水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平岗-广昌原水供应保障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7年12月18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资金,珠海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珠海市供水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函复如下:

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按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施工围挡新标准来实施,与投标时成本费用差别较大,发承包双方就调整施工围挡费用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96.1其他事项(一)其他风险之(8)约定“现场施工围栏、围挡、围墙(包括交通安全防护)等所有安全措施必须符合珠海市城建部门及珠海水务环境控股集团要求,其费用由承包人在中标降幅中综合考虑”,因此不增加计算。承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对现场施工围栏包干结算风险的约定,未包括政府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合同工程基准日期后发生变化而引起成本费用增加的风险。依据通用条款约定,合同履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减事件,应按照实际确认的施工围挡工程量增加计算费用,计算规则结合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的粤建标函〔2018〕106号文和珠海市造价站发布的《施工围挡A1补充子目》。

我站认为,本工程因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执行新的施工围挡文件,如导致围挡标准与招标时相比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且发生费用增减,应视为原合同约定的风险包干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变化,发承包双方应调整计算施工围挡的费用。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7月19日




关于广州火村复建四区P1~P10栋及地下室桩基础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91号

广东合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广州市黄埔区火村复建四区P1~P10栋及地下室桩基础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5月23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扬迈建设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广东合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通过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由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桩基在施工中遇到中风化破碎岩层,通过对该岩层岩样的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试验,抗压值为7.38~27.6MPa,发承包双方就该岩层是否计取入岩增加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超前钻报告桩状图岩土名称及其特征中显示“强风化花岗岩”“中风化花岗岩(破碎中风化)”均为极软岩,岩体等级为V类,且组织专家咨询研讨认为17组岩样点荷载抗压强度试验平均值为12.7MPa,属于《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2018》“岩石分类表”中5-15MPa之间的“软岩”,定额中极软岩和软岩不作入岩计算,故“中风化破碎层”不按岩层计算,按土层计算。承包人认为,岩样抗压强度实验值介于软岩与较软岩之间,现场桩成孔施工记录显示,中风化破碎岩层较强风化岩钻进的时效低,经参建方组织专家论证,建议将中风化破碎岩层归为中风化岩,故中风化破碎岩层应按合同清单的计算规则与单价计算入岩增加费。

我站认为,本工程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灌注桩入岩增加费清单项目特征为“中风化微风化岩作入岩计算”,依据《岩石分类表》,参照《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旋挖成孔灌注桩入岩增加费计算规则,极软岩和软岩不作入岩计算,较软岩、较硬岩、坚硬岩作入岩计算(其中较软岩按入岩相应子目乘以系数0.70)。本工程发生的中风化破碎岩的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为15~30(MPa),属于较软岩,故应计算入岩增加费。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7月19日




关于琶洲西区地下综合管廊工程 (二标)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93号

广州市琶洲智慧管廊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琶洲西区地下综合管廊工程(二标)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7月签订的PPP项目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琶洲西区,资金来源为政府与社会资本。由广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广州市道路工程研究中心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广东华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为中标社会资本,并由中标社会资本方与政府出资代表共同出资组建广州市琶洲智慧管廊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2019年8月30日发包人与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施工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清障和换填费用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廊体基础原设计采用静压预制管桩变更为水泥搅拌桩,发承包双方就变更后搅拌桩施工过程中因受地下块石、混凝土等障碍物影响需要清障和换填的费用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为,地质风险应由承包人承担,其在变更申请时并未提出换填施工,故此费用应为承包人自行承担的措施费用。承包人认为,现基础由管桩变更为搅拌桩,施工方案已发生重大变更,相应需要清除的地下障碍物工程量随施工工艺改变而变化,且发生地勘报告显示没有障碍物而施工中发现障碍物的情形,应按地质条件不符走变更程序。

我站认为,廊体基础由静压预制管桩变更为水泥搅拌桩,属于合同约定的可调价款事项,水泥搅拌桩施工时所遇到的清障与换填工程量应按实计算,并依据专用条款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第72.2条工程变更调整工程费的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二、关于周边建筑物破坏修复的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2019年招标阶段时,周边无大型建筑物,承包人进场后周边的建设项目已陆续开工或逐步建成并投入运营使用。工程基坑开挖是按设计图纸要求采用钢板桩+钢支撑支护形式,施工过程中基坑周边红线外建筑物出现大面积开裂、沉降,建筑物广场砖、绿化、排水管,检查井等不同程度受到损坏,发承包双方就修复费用应由谁承担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清单已列支沿建筑物保护加固费用,钢板桩施工造成的破坏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合同范围内只有对原有旧老建筑物增加高压旋喷桩的加固保护,而对周边新建建筑物所造成的损坏是由于施工环境变化造成的,该修复费用原合同内并未考虑,应由发包人承担。   

我站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0.2条约定,承包人应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在开工前制定建(构)筑物保护和监测方案,监测建(构)筑物、道路的变化。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周边建筑物不同程度受损,发承包应厘清责任,若因承包人未按保护加固方案和监测方案实施,或对已监测影响周边建(构)筑物安全的各类不利因素未能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方案和防范措施的,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已按保护加固方案和监测方案实施,并对监测到的不利影响因素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周边建(构)筑物仍然受到损坏的,其损失及其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7月19日




关于七星岩大桥维修加固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95号  

肇庆星湖风景名胜区七星岩管理处、广东建科建筑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七星岩大桥维修加固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9月17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肇庆市端州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肇庆星湖风景名胜区七星岩管理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建科建筑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成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涉及水下作业,招标清单在暂列金额中开列潜水作业一项50万元。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及监理单位三方对投入潜水员人工记录表签章确认,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潜水员人工费及其它潜水作业费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水下潜水作业项目投标清单综合单价已经按定额工日计算了人工费用,按签认潜水员人工费计算,需要扣除相应清单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用;同时因无相关水下作业定额子目,在原投标报价人工工日基础上增加10%降效计取相应潜水作业工人费用。承包人认为,水下施工采用潜水员,但水下施工所用材料、设备及工序都需要水上辅助人员配合才可以完成,因此不应扣除潜水作业相应清单投标综合单价中人工费;水下作业的环境复杂、携带作业设备多、施工难度大、危险程度高、连续作业时间短等特性,采用“定额人工工日,增加人工降效”来计价差异较大,应参考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关于公布<潜水作业指导价格>的通知》(中潜协字〔2010〕42 号)有关潜水作业人员行业指导价。且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水下有大量淤泥和碎石堆积的清理,潜水员和普工所增加的费用应予计价。

我站认为,本工程暂列金额中单独开列潜水作业费清单项,但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均无潜水作业的工作内容和计量计价规则等确定造价的要素信息。因此,建议发承包双方遵循合同签订时的真实意思,对潜水作业的工作内容和计量计价规则约定明确后,再计取相关费用。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7月19日




关于天盈花园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97号

湛江巨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中南建设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天盈花园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8年6月10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湛江市,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湛江巨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广东中南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本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建筑面积乘以综合单价的方式确定结算造价,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首层为裙楼,裙楼边缘由独立柱支撑,距离独立柱5米为底层商铺,发承包双方就商铺外有柱走廊的建筑面积计算产生争议。发包方认为,争议部位为骑楼下的人行道,不能计算建筑面积。承包方认为,争议部位不属于骑楼下的人行道,应按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檐廊的有关规定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我站认为,依据所上传资料,争议部位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中3.0.14“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的规定计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7月25日




关于唐家梁氏大宗祠维修工程计价争议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99号

珠海市高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潮州市建筑安装总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唐家梁氏大宗祠维修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9月25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高新区,资金来源为财政投资,发包人珠海市高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潮州市建筑安装总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不平衡报价是否调整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文件第16.15条造价调整方式约定,本工程不接受不平衡报价,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在总价不变的前提下对清单的不平衡报价进行调整。现发承包双方就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的调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高于发包人公布的预算综合单价,应视为不平衡报价,则应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进行调整。承包人认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未超过预算综合单价±10%的,应视为报价合理,不存在不平衡报价。

我站认为,招标文件只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并未提供各综合单价,招标文件也未要求投标的综合单价不能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综合单价,且合同及招标文件也未明确不平衡报价的定义,故工程结算时应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执行,不作调整。

 二、关于修复灰塑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清单有“修复灰塑”和“修复灰塑博古正脊”的清单列项,施工过程中山墙及围墙存在部分无灰塑做法,需要进行灰塑乌烟罩面的修复。发承包双方就修复灰塑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为单价合同,无灰塑做法属于清单缺项,应另行组价。承包人认为,根据招标答疑第6~7条,招标人已明确修复灰塑清单项包含正面、外山墙正面、外山墙、后墙、天井等墙面上部的灰塑、灰塑线条、抹灰层、乌烟罩面等修复内容,工程量按修复的各个部位灰塑的外边框线投影面积计算并汇总;修复灰塑博古正脊清单项包含了中路、左路、右路的灰塑博古正脊及轩廊、侧廊的檐口灰塑博古脊,工程量按修复灰塑博古正脊的延长米计算并汇总。故修复灰塑与修复灰塑博古正脊的清单报价是综合考虑了灰塑与灰塑乌烟罩面的,无须分开计价。

我站认为,本工程招标答疑已对修复灰塑及修复灰塑博古正脊的工程量计算有明确的计算方式,故工程结算时应按招标答疑文件执行。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7月25日




关于平东中心公园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100号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东社区居民委员会、深圳市金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平东中心公园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6年2月26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东社区居民委员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深圳市金群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深圳市金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因C区施工范围及内容与另一合同项目重复,发包人作出工程变更取消C区施工范围,结算时根据合同专用条款10.4.1条变更估计约定,工程量增减超过±20%(不含20%)时,减少的价款采用最高投标限价的综合单价与投标人所报的综合单价两者的最高者,由此导致取消C区的工程费用扣减金额为负值,发承包双方就此扣减方法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对扣减方法有明确约定,故应按合同约定扣减。承包人认为,工程量减少调整合同价款是必要的,但是扣减为零后还需要承包人额外拿出费用补贴不合理,经咨询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其答复意见认为结算时应扣减到零为止而不倒扣。

我站认为,综合分析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等相关资料,该合同专用条款是对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后的费用进行合理定价的约定,且工程变更由发包人主导,发包人并非有意从减少工程量中获利。因此,从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缔约时的真实意思看,结算时对工程量减少的项目,该部分造价扣减至零即止。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7月31日




关于水业大厦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102号

东莞市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东莞市水业大厦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8月21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东莞市南城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东莞市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由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目前处于合同履约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超前钻勘察费用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场地存在较多孤石,为判断桩基入岩层情况,以控制基础桩的终孔深度,经发包人要求,由承包人委托勘察单位进行超前钻的施工勘察。现发承包双方就超前钻的勘察费用应由谁承担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桩基础平面图已说明场地存在较多孤石,施工前应进行“一桩一孔”的施工勘察,承包人投标报价时应考虑该费用,故不另行计算。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及招标文件,施工前勘察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现应发包人要求进行施工前勘察,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我站认为,本工程是基于招标图纸包干的总价合同,桩基础平面图说明提出“由于本工程场地存在较多孤石,为了判断桩基进入岩层的情况,桩基施工前应进行‘一桩一孔’的方式进行施工前勘察” ,但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未进一步明确约定超前钻勘察工作由承包人承担。此项工作可由发包人委托勘察单位进行,也可委托总承包人进行,由于约定不明,导致承包人未将此费用考虑在其总价范围内而损失过大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二、关于膨胀纤维抗裂防水剂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地下室人防结构图总说明第七条明确要求地下室底板(含承台)、地下室外墙及地下室顶板混凝土应添加膨胀纤维抗裂防水剂,而地下室结构图总说明第六条却未要求该部位需要添加膨胀纤维抗裂防水剂。现发承包双方就膨胀纤维抗裂防水剂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属于总价合同,地下室人防结构图已明确要求,则该费用不属于合同外新增内容,不应另行计价。承包人认为,两份图纸说明要求不一致,地下室底板(含承台)、地下室外墙及地下室顶板以及大部分外墙均只在建筑地下室结构图纸中体现,且招标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中只描述了混凝土等级为C35P8,并未有膨胀纤维抗裂防水剂的相关描述,发包人应对招标文件的准确性负责,故该费用应另行计价。

 我站认为,本工程是基于招标图纸包干的总价合同,由于招标图纸中《人防地下室结构设计说明》与《地下室结构设计说明》关于防水外加剂的相关描述不一致而存在歧义。则根据招标图纸人防工程范围内的地下室承台、底板、外墙顶板等混凝土构件外加剂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范围内,不作调整;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设计单位明确地下室承台、底板、外墙顶板等混凝土构件均应添防水外加剂的,则应根据招标人所提供的招标图纸计算工程量量差,超出招标图纸要求范围的应按实计取。

三、关于基础桩检测配合费用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承包人配合桩基静压检测进行换填块石、桩帽和支承板制作;配合桩基抗拔检测进行换填块石以及柱钢筋焊接接长;配合桩基声波检测埋设声测钢管;配合桩基小应变检测进行了桩头磨平。现发承包双方就上述配合基础桩检测配合费用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投标报价中已综合考虑,不另行计取。承包人认为,合同及招标清单承包范围不包含配合桩基检测的施工内容,应另行计取。

我站认为,合同专用条款20.2条A29点约定地基基础检测工作不属于承包人的责任范围,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0.5条约定,本工程承包总价中只包含承包人提供配合人员所涉及的有关费用。因此,配合桩基检测所发生具体施工工序的相关费用应按实计取。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7月31日




关于中山市阿丁莱湾区学校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103号

中山市启迪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中山市阿丁莱湾区学校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6月2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中山市东区,资金来源是企业自筹,双方通过竞争性沟通谈判,确定由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合同第25.2.3条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利润、预算包干费等费率参照《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推荐费率(有区间值的取中间值)及双方协商结果执行……”,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利润和预算包干费的费率取定发生争议。发包方认为,利润及预算包干费作为可竞争费用,定额给予的是指导费率,结算时应由双方协商确定比定额指导性费率更低的费率进行结算。承包方认为,应根据合同条款“25.2.1基价依据:……按广东省2018各专业工程综合定额以及相应配套的取费文件,取费规定中有上下限的,按中值计算。定额无相关子目采用双方议价的方式,不参与下浮”的规定,预算包干费及利润应按照定额推荐费率计取后计入税前总造价,下浮7%后计取税金即为预算及结算价款,不同意双方再次协商降低利润及预算包干费费率。

我站认为,本工程竞争性议标谈判时已对计价方式达成一致意见,且中标通知书载明“本工程采用最新版国家及广东省定额清单计价,按税前工程造价下浮7%下浮率下浮后即为预算及结算价的计价方式。”履约中双方也未再次对利润及预算包干费等取费费率进行谈判或协商。因此,在结算时,利润及预算包干费费率应按相应专业工程综合定额规定的费率执行。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8月9日




关于盛源大厦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105号

河源市盛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盛源大厦工程工期及计价有关问题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12月3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河源市,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河源市盛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合同工期的争议

本工程属于型钢组合混凝土结构,地下二层,地上十四层,建筑面积为76080平方米,合同计划开工日期为2020年12月20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2年7月9日,合同总日历天数为566天。因《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2011)》(以下简称“2011工期定额”)无型钢组合混凝土结构的工期规定,合同工期参考2011工期定额的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工期规定进行计算。在施工过程中,《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2022)(以下简称“2022工期定额”)发布实施,在2022工期定额中增加了型钢组合混凝土结构的工期规定。发承包双方就合同工期能否按2022工期定额调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工期虽未考虑型钢混凝土结构施工难度增加的工期,但项目已根据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工程招标投标手续,因此仍应执行合同工期。承包人认为,因合同工期未考虑型钢混凝土结构施工难度增加的工期,合同工期计算不合理,无法按期完成工程项目,应按2022工期定额的型钢混凝土结构调整合同工期。

我站认为,本项目为公开招标工程,2022工期定额的发布时间在招标和合同签订后,但合同并无按2022工期定额调整的相关约定,因此应执行合同工期。

二、金属结构工程清单计价争议

本工程钢结构的设计说明明确“所有钢构件的制作均应在工厂进行,严格按钢结构有关规范规程执行。”柱、梁、支撑钢构件的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1.住宅钢结构 钢柱安装 每根构件质量(t),有≤3t、≤5t、≤10t;2.焊接H型钢柱,有≤3t、≤5t、<10t、t;3.金属结构件场内运输:4.建筑物超高增加人工、机械降效率(高度70m以内)。发承包双方就是否另外计取钢构件的场外运输费用产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综合单价中的材料费已包含材料的场外运输费,而清单已明确包含场内运输费用。承包人在投标时已按招标文件要求勘察现场,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发函告知监理和发包人,向钢构件加工厂采购成品构件时也未提出合同价格变更或可能增加造价等。因此,该行为属于承包人对钢构件的采购方式和加工条件及地点的选择,是其施工组织行为,不应调整合同价格。承包人认为,根据最高投标限价及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分析,清单描述的钢结构为现场制作加工,综合单价是以钢结构原材料制作、安装及场内运输构成,未考虑制作场到施工现场的运输费用。而施工图的钢结构设计总说明钢构件为工厂制作及预拼装。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实际不符,应按合同约定重新确定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增加计算钢构件场外运输费用。

我站认为,施工图钢结构总说明要求所有钢构件的制作均应在工厂进行,但招标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未对场外运输予以说明,本合同为单价合同,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因此应另行计算钢构件的场外运输费用。

三、暂估价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时,将需要进行二次深化设计的部分工程内容按暂估价直接列入招标清单汇总表。在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对暂估价是否计取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已明确约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不再下浮,承包范围内的工程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不予调整”,因此暂估价应只计算分部分项工程费,不应再计算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承包人认为,暂估价的构成应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及其他项目费,且《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明确规定“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因此,暂估价应计取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我站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汇总表中计列的暂估价应包含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及其他项目费,对此部分工程内容进行计价时应计取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8月21日




关于石化仓储区南迳湾油气管廊边坡整治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108号

珠海市金湾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心、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石化仓储区南迳湾油气管廊边坡整治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8年8月2日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珠海汇华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后变更为珠海市金湾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湖南核工业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组成联合体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时采用定额组价并按中标下浮率的方式确定,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边坡防护,山体边坡支护采用锚杆结构,招标文件及合同结算条款约定“施工总承包合同结算价=(招标人审定的预算价(不含不可竞争费用)+……+签证)*施工中标费率……最终施工总承包结算价经发包人审定。同时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果对承包人具有法律效力,并优选作为项目结算和决算的依据”。发承包双方在结算时就锚杆项目执行定额产生争议。发包方认为,参考审计意见,本工程按工程专业属性应属于市政工程,锚杆类项目应采用市政定额子目“D7-1-35~D7-1-38砂浆锚杆”。承包人认为,本工程锚杆成孔作业的边坡土质特征属岩质边坡,岩性为花岗岩,中等风化为主,不属于土质层且需要考虑入岩因素。市政定额子目“D7-1-35~D7-1-38砂浆锚杆”是综合考虑各种土质情况,未考虑入岩费。依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68条约定,合同结算价优先套用定额顺序为2010年广东省市政、园林绿化、建筑与装饰工程的综合定额。在市政定额不适用时应采用更符合本工程项目特征的建筑工程的锚杆定额(A2-155)。

我站认为,根据施工合同承包范围,本工程属于市政工程,故应执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相关规定,其中定额子目“D7-1-35~D7-1-38砂浆锚杆”综合考虑各种土质因素,与现场实际施工条件、环境有所区别。同时,《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定额子目“A2-154、A2-155锚杆钻孔灌浆”的锚杆钻孔机体型大、重量大,也不适用于本工程陡峭的高边坡作业环境,故上述定额子目均不适用于争议的锚杆项目。本工程施工图预算既然已审定,根据合同结算条款约定,结算可按照发包人审定的预算价格计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8月21日




关于合鸿达大厦幕墙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109号

广州合瑞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合鸿达大厦幕墙工程施工专业承包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3月签订的幕墙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广州合瑞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施工。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雨篷幕墙系统工程量计算争议

本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总说明第5条约定,工程计量“除合同及以下约定外,按《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广东省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2013)》等规范进行工程计量”,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雨蓬幕墙系统工程量计算规则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投标单价分析表中雨篷幕墙报价综合了雨棚、铝板定额子目,因此雨篷幕墙工程量应按投影面积计算。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所编制的招标清单工程量是按雨篷幕墙展开面积计算的,所以投标单价是按展开面积综合考虑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属合同文件之一,故结算应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的计算方式以展开面积计算。

我站认为,本工程工程量清单总说明约定工程量计算规则按13清单计价规范执行,上传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投标工程量清单显示“700系统-钢结构雨蓬幕墙系统”项目编码以及项目特征均与13清单计价规范中“带骨架幕墙”项目一致,并无对雨蓬幕墙的计算规则有专门约定,故工程量计算应按设计图示框外围尺寸以面积计算。

二、关于玻璃主材价格波动调差计价争议

本工程合同约定铝合金型材、玻璃材料施工期平均价格对比基期价格波动幅度超过5%,可对超过5%部分进行价差调整,基期价格取《2018 年5月份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施工期间价格按施工期间《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下称“综合价格”)月度算术平均价,价差分不同规格分别计算汇总,材料损耗率按定额损耗率计算。现发承包双方对玻璃主材价格波动调差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综合价格》没有的玻璃规格,其价格按《综合价格》中已有的规格最接近的玻璃进行组合换算,无法换算时再进行市场询价。承包人认为,依据招标清单总说明“结算方式说明”第4点“如施工过程中发生铝型材或玻璃类型更换等变更,可以采用原清单中相近项目进行主材换算,按原综合单价进行主材价差调整”,幕墙专业工程所采用的“玻璃”是用玻璃原片、氩气、铝材、胶等多种材料通过特殊、复杂工艺加工而成的复合产品,实际市场情况也是由专业的制造厂家通过复杂工艺制造成的成品玻璃,因此《综合价格》中没有的玻璃规格应采用市场询价进行调差。

我站认为,本工程合同约定玻璃材料价格施工期平均价格对比基期价格波动幅度超5%时,可对超过5%部分进行价差调整并约定了调整方式。但合同未明确约定《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中无相应规格的玻璃材料价格时,应如何确认基期价及施工期平均价格,属于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事项,故建议发承包双方就《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中缺少规格的玻璃材料价格,通过调查施工实际采用玻璃品牌的施工期平均市场价格对比2018年5月实际采用品牌的玻璃材料价格波动幅度,对超过5%的部分进行价差调整。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