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联通互联网应用创新基地一期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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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标定函〔2021〕79号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中国联通互联网应用创新基地一期工程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8年1月22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中新广州知识城,资金来源是企业自筹,发包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由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综合单价。现工程处于合同履行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经研究,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在项目实施期间,材料价格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涨落,发承包双方就材料调差的范围及幅度产生了争议。发包人认为,调差材料范围及幅度应严格按照合同专用条款76.3款“施工期间的主要材料(钢筋、水泥、商品混凝土、砂、石)的发布价对比2017年1季度《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的信息价格浮动在±10%以内(含10%)不进行变更调价,浮动超出±10%以外时,则仅对超出±10%以外的部分进行调价”的约定执行。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中约定的主要调差材料为钢筋、水泥、商品混凝土、砂、石,也应包含如:水泥砂浆、水泥石粉、灰砂砖、混凝土砌块、预制混凝土管桩等合同约定的主要调差材料的衍生制品;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8月28日发布的《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粤建市函〔2018〕2058号),价格波动异常,超出发承包双方按以往经验所能预见与避免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的,可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8.2条原则,重新协商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再依据“粤建市函〔2020〕28号文”意见,疫情防控期间,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超出5%以外时,对超出5%以外的部分进行调价。

我站认为,虽然合同专用条款76.3条和发承包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已明确本项目的主要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分担范围及幅度,但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粤建市函〔2018〕2058号)文中指出“近期砂石、水泥、预拌砂浆、混凝土及混凝土制品等材料价格的波动,客观因素较多,超出了发承包双方按以往经验所能预见与避免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已造成合同双方利益的严重失衡,严重影响了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的指导意见,如果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导致继续履行原合同约定有失公允的,建议发承包双方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以及合同订立时双方的真实意愿,参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粤建市函〔2018〕2058号)和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指引》(穗建造价〔2020〕27号)相关精神协商解决。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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