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标定函〔2021〕80号
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广州南沙明珠湾区开发有限公司、中交南沙新区明珠湾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部: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广州南沙新区明珠湾区起步区灵山岛尖区域城市开发与建设项目—凤凰二桥工程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6年5月20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广州市南沙区,资金来源是企业自筹(财政返还),发包人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和广州南沙明珠湾区开发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由中交南沙新区明珠湾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部负责承建,合同约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工程现处于竣工结算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工程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如何确定变更工程的新增项目清单综合单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通用条款72.2条第(3)款约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为10%,应是对财政评审概、预算文件中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的下浮,因此变更工程中的新增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组价时,对原合同中已有的人工、材料、机械等造价站发布的信息价格应下浮10%,在组价完成后再按承包人所报的施工图预算、结算价格下浮率P3整体下浮10%。承包人认为,在变更工程新增项目清单组价时,对原财评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有的工料机价格,应采用变更当期造价站发布的信息价,按计价依据组价后,再按合同约定下浮10%作为结算价。
我站认为,根据合同的解释顺序,招标文件优先于合同专用条款,按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三条第(二)点第6小点约定,实体工程的概、预、结算须在报政府财政部门审核确定的基础上,按中标人所报的施工图预算、结算价格下浮率P3作为合同价与结算价。故根据财政部门评审后的《概算评审报告》中各审核单价下浮P3(10%)后,发、承包双方编制了工程量清单,并按该工程量清单(作为合同附件6)的总造价签订了施工合同。由此可见,合同工程量清单通过采用综合单价下浮P3(10%)的形式实现总价下浮P3(10%)的目的,此做法与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的原意一致。
因此,变更工程新增清单项目涉及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执行本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62.10款“本项目实体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中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取定按造价文件编制当期的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广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规定执行;当主材在当期《广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定价的,按该材料市场价格录入”的约定,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无须下浮10%。
同时,变更工程新增项目清单应执行本项目合同通用条款72.2款工程变更事件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1)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按照该项目的单价或合价调整;(2)合同中没有适用、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调整;(3)合同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施工相应时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调整;(4)合同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施工相应时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缺项的,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的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调整”的约定。对第(1)点确定的综合单价,因原合同中的单价已按承包人报价浮动率P3(10%)下浮,无须再参与总体下浮P3(10%);对第(2)点确定的综合单价,如需要换算人工、材料、机械价格的, 按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62.10款确定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换算《概算评审报告》中类似项目的单价并按承包人报价浮动率P3(10%)下浮,无须再参与总体下浮P3(10%);对上述第(3)点确定的综合单价,因须按承包人报价浮动率P3(10%)下浮,无须再参与总体下浮P3(10%);对第(4)点确定的综合单价须参与总体下浮P3(10%)。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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