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标定复函〔2021〕15号

珠海市香洲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香洲区2015年社区公园(三标段)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6年1月7日签订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珠海市香洲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珠海市香洲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由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联合体主办方)和珠海市中京国际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联合承建,合同约定本项目的合同价由工程设计费和施工总承包价组成,采用清单计价模式,综合单价的确定方式为按定额组价,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现工程处于结算审核阶段,工程结算审核由珠海市香洲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核中心(以下简称审核中心)承担。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工程量清单误差调整的争议

各方围绕招标文件第一条专用条款的第3.15条款造价调整条件及范围约定“□招标工程量清单误差 □单项/■累计超过+[3]%(不含本数)或-[3]%(不含本数)的,调整超过的部分”导致的工程结算工程量误差调整方式产生争议。发承包双方认为,在一审过程中对于招标文件该条款,双方已通过会议研讨(珠香建管会〔2019〕17号会议纪要),确认该条款按以下方案执行:合同项目分项清单工程量累计超过原合同清单工程量的±3%(不含本数)时,调整超过部分造价。且双方认为会议纪要只是针对原招标文件存在的模糊条款进一步明确,不存在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补充协议。审核中心认为招标文件第3.15条款并未勾选“招标工程量清单误差”项,则本工程工程量清单误差可不调整,即使勾选了“累计”,按交易习惯,则应理解为按招标工程量清单误差金额累计超过合同金额±3%(不含本数)的情况下,才可调整超过部分的造价。发承包双方会议纪要确认的按“分项”累计计取属于原招标文件按“单项”的选项,已违背了原招标文件累计方式计取的实质性条款,故不予采纳。

我站认为,本工程为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可研批复后采用下浮费率方式确定中标单位,在招标阶段并无招标工程量清单,且工程概预算是由发承包共同编制确定的,即工程数量在概预算编制时期已经双方确认。此外,从招标文件同样未勾选第11.9条款计算误差风险的选项看,发承包订立合同时并无“招标工程量清单”,并无需要对“招标工程量清单”误差进行价款调整的真实意思,故本项目不存在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偏差进行调整。

二、关于绿化养护期的争议

本工程施工图预算价对于苗木养护期的特征描述为“养护期:6个月”。审核中心与发承包人就苗木养护期计算起点发生争议。审核中心认为,绿化养护期的计算起点应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理由是根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JJ82-2012第4.15.1条款“园林植物栽植后到竣工验收前,为施工期间的植物养护时期”和《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E.1.3植物保养说明第二条“植物栽植期保养已含在栽植定额项目中,植物验收合格后一年内的保养应按本章计算保养费用”,《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0)》虽然未对养护期计算起点进行说明,可参照执行2018定额规定:从《植物种植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载明的分项工程验收日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期期间的绿化养护,属于施工期养护,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种植定额子目中。发承包双方认为,根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JJ82-2012术语2.0.13栽植工程养护是指园林植物栽植后至竣工验收移交期间的养护管理,且2018定额中的“植物验收合格”并不应理解为竣工验收合格,也可能为分项验收合格,理由是根据《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0)》E.4绿化植物成活保养说明第4.2条款“绿化工程的种植期满后,第1~3个月的保养称为成活保养”。故本工程应按《植物种植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的时间作为苗木养护期起点,至移交管养单位时间作为苗木养护期。

我站认为,植物栽植期保养已含在栽植定额项目中,植物保养的养护期计算起点应以植物分部验收合格的时间点起算,即为施工完成后,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在验收表签订的日期起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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