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标定函〔2021〕108号

珠海市平沙房地产开发公司、珠海国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平沙镇美平东西路路面改造及美化工程项目涉及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9年12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珠海市平沙镇,资金来源为镇级财政资金,发包人珠海市平沙房地产开发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由珠海国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工程现处于竣工结算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11.1条款约定“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招标文件专用条款17.14款造价调整条件及范围约定“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导致造价变化,砂、碎石、石屑(石粉)、水泥、钢材、商品砼、管材、石材、沥青等主要材料有价格波动时,以施工期间《珠海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各月材料价的加权平均价与编制招标预算时《珠海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材料价相对比,其波动范围不超过±5%时,差价不予调整;当波动范围超过±5%时,结算时仅调整超出±5%部分”。发承包方双方对于沥青混凝土和沥青稳定碎石(争议的材料包括AC-13C细粒式SBS改性沥青混凝土、AC-20C中粒式沥青混凝土、ATB-25沥青稳定碎石)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可调差材料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招标文件约定的调差材料为“砂、碎石、石屑(石粉)、水泥、钢材、商品砼、管材、石材、沥青等主要材料”,并未明确沥青混凝土属于材料价格调差范围,因此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沥青混凝土和沥青稳定碎石主要用于沥青加铺,符合招标文件关于材料价格调差条款的“主要材料”定义,应属于材料价格调差范围。

我站认为,混凝土是指以胶凝材料、粗细骨料、水及其他材料为原料,按适当比例配制而成的混合物,再经硬化形成的复合材料,按胶凝材料分为无机胶凝材料混凝土(如水泥混凝土等)和有机胶结料混凝土(如沥青混凝土等)。根据双方提供的资料显示该工程沥青混凝土用量占总商品混凝土用量的57.3%,占比较大,属于影响该工程造价的主要材料。在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主要材料价格上涨超出了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时,本工程如采用外购商品沥青混凝土和沥青稳定碎石混合料,则列入“商品混凝土”,可根据招标文件17.14款的约定进行价差调整。如由承包人按配比进行沥青混凝土和沥青稳定碎石混合料的现场配制,则对沥青混凝土和沥青稳定碎石混料中的沥青、砂、碎石等原材料按招标文件的约定调整。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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