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呼吸中心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函〔2021〕211号

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7月30日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关于广州呼吸中心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根据2017年7月11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地点位于广州市荔湾区,资金来源为市财政资金,发包人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局(现更名为: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由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承包范围为土建工程,采用清单计价模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地基处理(溶洞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采用措施项目综合合价包干。项目现处于合同竣工结算阶段,依据所上传的资料,现对来函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招标时发包人把溶洞处理、基坑支护工程列在措施项目费中,要求投标人以综合合价包干报价,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均约定措施项目的材料价差不予调整。合同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6月27日,施工许可证的开工日期为2018年12月27日,项目延误开工约18个月。而施工过程中,又由于地质的原因,基坑支护工程的连续墙经专家论证后进行了嵌入深度增加的变更,导致了连续墙工程量增加(按合同工程量可按实结算)。以上诸因素在恰逢2018年我省建筑材料价格出现的异常波动的情况下,发、承包双方就溶洞处理、基坑支护工程的材料价差调整问题发生争议。

承包人认为,项目延误开工是因发包人征地手续问题引起的属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延误开工及设计变更,恰遇材料价格异常上涨,已超出了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时可预见风险的范围,因此应按不可遇见风险进行调价,另根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的有关规定,结算时基坑支护、溶洞处理归入分项分部工程项目进行计量、计价及调差,并依据2018年8月28日广东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粤建市函〔2018〕2058号)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对地基处理(溶洞处理)、基坑支护工程中的材料费用进行调整。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8.2条及第33.2.5条约定,地基处理(溶洞处理)、基坑支护工程属于采用综合合价包干的措施项目,其材料不参与价差的调整,而粤建市函[2018]2058号文发布于本合同签订后,属于指导性意见,在合同已对材料调差的种类及幅度有相关约定的情况下,对该文件是否适用于本项目存在疑问。

我站认为,对地基处理(溶洞处理)、基坑支护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是按照措施项目开列并在招标文件第七章清单计价说明中有专门表述和说明,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中,承包人并未对此提出异议,且已按要求进行了投标,此举应视为承包人已接受了该要约,在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后,地基处理(溶洞处理)、基坑支护工程应列在措施项目中结算。对延误开工事件,若是由于发包人因征地手续问题导致工期延误的,符合合同专用条款第13.2条约定的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延误开工事件发生后承包人的损失应按专用条款第13.4条处理及参照第33.2.5条调整材料增减幅度进行;若是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应按专用条款第33.2.5条第5)点处理。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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