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标定复函〔2021〕18号

广东职业技术学院、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关于广东职业技术学院高明校区图文信息大楼工程施工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根据2020年8月24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地点位于佛山市高明区。发包人为广东职业技术学院,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由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项目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项目正处于合同履行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土、石分类的争议

根据本项目的勘察报告,场区岩土层自上而下分为:第四系填土层(1-1 杂填土(松散)),石炭系砂岩 、炭质灰岩(2-1强风化砂岩、2-2强风化炭质灰岩、3-1中风化砂岩、3-2中风化炭质灰岩)。基坑开挖深度约在0.00-11.00m,开挖岩土层为杂填土层(1-1)、强风化砂岩(2-1)、强风化炭质灰岩(2-2),现工程土方开挖基本已完成,现场均采用PC挖掘机开挖,未采用风镐和爆破法,发、承包双方对土、石分类存在争议。发包人认为,施工现场均采用PC挖掘机开挖,未采用风镐和爆破法开挖,施工工艺与《基坑支护方案》和《土方开挖专项施工方案》一致,根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土壤分类表》的开挖方法,结合现场实际开挖方式,现场岩土层基本为土方,应按挖土方综合单价进行计价。承包人认为,根据勘察报告,本项目地质基本为岩石类,存在少量非岩土质,工程量应依据勘察报告,按照定额《土壤分类表》、《岩石分类表》对照划分土壤及岩石,分别套用“挖一般土方”、“挖一般石方”综合单价进行计价。

我站认为,根据本工程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1工程结算及调整方式:按中标单位投标报价时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结算。工程量清单以招标人和监理单位确认的现场签证和竣工图纸工程量为依据,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进行结算。”的规定,以及依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A.1.1土石方工程章说明第二条第1条款“土石方工程土壤及岩石类别的划分,依照工程勘测资料与《土壤分类表》、《岩石分类表》对照后确定。”的规定,土、石方类别的确定不能单以实际使用的施工机械和方法分类,定额在编制时已经综合考虑各种施工方法和机械配置情况,应结合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结果来划分土、石方类别,并以现场签证确认土、石方工程量,分别套用“挖一般土方”、“挖一般石方”相关定额进行组价。但如果招标工程量清单仍可适用的,应按中标的综合单价结算。

二、关于余方弃置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的余方弃置,因按业主要求土方弃置点在学校运动场场地,运距为1km内,现场实际未产生土方消纳费。发、承包双方对“余方弃置”的综合单价是否应调整产生争议。发包方认为,投标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余方弃置按外运运距12km,土石方消纳费按32元/m3进行组价,现场实际弃土在1km内,根据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1.13工程量清单错误修正(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和“10.4.1变更估价原则(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及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余泥渣土场外运输费用计价办法的通知》(穗建造价〔2019〕53号)文中“消纳费按照市场、工程情况预估,列明消纳费单价与工程量,消纳费单价按照市场情况预估,工程量根据工程情况预估暂定,结算时工程量应按实际发生计算。”的规定,本工程需回填的土方实际未产生该笔费用,不应计算消纳费,因此,土石方弃置综合单价应按实际情况调整综合单价。承包人认为招标清单余方弃置的项目特征描述为“运距:综合考虑”,发包人变更弃土场未在施工前提出变更综合单价,余方弃置单价应按合同综合单价执行。

我站认为,根据提供的现场堆放土方的图像显示,学校运动场场地位于施工现场旁边,余方弃置不外运,属于场内运输,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余方弃置的项目特征描述为“1.废弃料品种:土(石)方;2.运距:综合考虑;3.综合考虑:装卸方式、垂直运输、场外运输、场外道路;4.土石方场外运输、排障、协调;5.土方消纳费综合考虑;6.其他:具体做法及要求详见设计图纸及规范要求。”不符,场内运输清单综合单价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0.4.1变更估价原则计算,实际土方消纳费未发生则不予计算。事实上,承包人已按照发包人要求地点完成余方弃置,双方因此已知晓场内运输项目发生的事实,故应按照场内运输项目作为新增清单项目重新组价,并根据现场签证土石方工程量计算变更造价。

三、关于承包方自行变更施工再申请变更设计产生的工程量是否计量的争议

本工程基坑支护原设计方案为两级放坡,承包人自行按三级放坡施工,而后申请将两级放坡变更为三级放坡,导致工程量增加,发、承包双方对增加的工程量是否计量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原设计方案基坑支护为两级放坡,方案已经通过专家论证,承包方在未经发包人、监理单位的允许下先按三级放坡施工,后再申请变更三级放坡,为确保满足建设行政部门的日常检查,发包方在《工程联系单》和《监理例会会议纪要》也明确“同意设计出具具体方案,但施工单位不予增加造价”,变更增加的工程量应不予计量。承包方认为,原设计图纸(标高)与现场实际情况不一致,二级放坡顶面位置与周边原状地面存在4.8m高差,现场开挖直接形成3级放坡,考虑到施工安全及该区域持力层情况和靠近总承包施工道路情况,设计单位也已重新下发三级放坡图纸,变更产生非承包人原因,产生的增加工程量应计量。

我站认为,根据编号:ZJSJ-JSB-005工作联系单的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意见,应对变更方案进行专家论证。若论证方案通过,应采用三级放坡的,则由此增加的造价按方案计价,由建设单位支付;否则采用三级放坡方案引起工程造价增加,则按照建设单位不宜增加造价的意见执行。建议发承包双方应按照事实求是,分析产生变更的原因,必要时完善三级放坡方案的设计变更,并结合过错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协商处理。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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