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标定复函〔2021〕12号
珠海市供水有限公司、珠海市供水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5月9日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拱北口岸DN1400供水管修复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20年7月29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珠海市昌盛路,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珠海市供水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由珠海市供水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执行广东省现行相关综合定额。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采用非开挖技术对珠海昌盛路供水管道进行修复,现状的供水管道管材为卷板钢管,因此采用不锈钢内衬技术进行修复。发承包双方就不锈钢内衬如何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应套用《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C7-2-75不锈钢圆形风管(氩孤焊)制作安装定额子目进行计价。承包人认为,套用的定额子目消耗量不够,应再乘以系数1.1。
我站认为,根据双方提交的资料显示,本项目采用不锈钢内衬技术进行管道修复的施工规范和质量标准与《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适用的施工规范和质量标准不一致,因此不宜套用或借用该定额相关子目,且查询现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的其他专业综合定额亦无适用的定额子目,故根据合同第六条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的第3条款关于无适用定额套用情况下由发承包双方结合市场定价的约定,本项目不锈钢内衬的计量计价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施工方案,结合市场价格确定。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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