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标定函〔2021〕104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石岐街道办事处、中交城市投资(中山)有限公司、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中山(石岐)总部经济区城市综合开发运营PPP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8年10月15日签订的《中山(石歧)总部经济区城市综合开发运营PPP项目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中山市石岐区,发包人中山市人民政府石岐街道办事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由中交城市投资(中山)有限公司(社会资本方)采用“PPP+EPC”模式负责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等工作,并约定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为EPC总承包单位。根据PPP合同,社会资本方与EPC总承包单位于2018年11月15日,签订《中山(石歧)总部经济区城市综合开发运营PPP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清单综合单价的确定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现工程处于施工图预算审核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以下争议内容均属于房屋建筑专业工程,经研究,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成孔混凝土灌注桩超灌部分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采用成孔灌注桩,按规范及设计说明要求,成桩高度比有效桩长长800mm,双方就超灌部分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旋挖钻机成孔灌注桩超灌部分混凝土量已在定额中综合考虑,不另行计算;承包人认为定额中混凝土工程量只是有效桩长部分的消耗量,并未包含超灌注部分。根据《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解答的回复(第3期)》(粤标定函〔2020〕6号)文第22条成孔灌注混凝土桩,设计说明要求成桩高度比有效桩长的部分,工程量应计入桩的长度。

我站认为,根据合同的约定成孔灌注桩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与其配套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GB50854-2013,长度及数量按设计图示尺寸计算。该清单综合单价的确定应执行《广东省建筑工程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当混凝土实际灌注量与定额含量不同时,可依据A.2桩基础工程章说明第八条的规定调整灌注桩的混凝土量。

粤标定函〔2020〕6号文适用《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不适用于《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不能直接引用。

二、关于施工便道的计价争议

关于施工现场的施工便道是否包含《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按费率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双方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施工便道不单独计价,已包含在按费率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承包人认为根据《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8期)》(粤标定函〔2020〕107号)文第2条的解答“由于生产需要修建的施工临时便道,按实际发生或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列入措施其他项目费用中计算。”且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总费率为3.18%,实际发生的费用远高于定额考虑费率所包含的内容,故施工便道应列入措施其他项目费用中单独计算。

我站认为,依据所提供的文化活动中心地块施工道路平面布置图(18S178-SS-DWG-CS-C0301),争议所指的施工便道实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档内环绕基坑四周的主要通道,其构造为三层分别为25cm厚C30混凝土路面、30cm厚砖渣、原地面换填120cm厚砖渣垫层。25cm厚C30混凝土路面、30cm厚砖渣以及路两侧设置的砖砌排水沟为常规的施工现场通路构造的费用已包含在措施项目清单S.7的安全文明施工中,不应再重复计算。原地面换填120cm厚砖渣垫层是由于地基承载力无法满足土方及混凝土运输车通行的要求(地质资料显示原地面以下2~3m为素填土层,往下就是10多米的淤泥层),而需要的换填处理,其费用可单独计算。

粤标定函〔2020〕107号文为适用市政工程专业的解答,不适用于《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不能直接引用。

三、关于基坑底部换填计价争议

本项目基坑底部换填垫层,关于基坑换填的费用双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基坑换填有部分作用是作为主体结构的施工平台,定额子目“A4-2其他混凝土基础”和 “A4-3地下室底板”应已综合考虑或已包含在按费率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中,不可单独计取;承包人认为地勘、地下室底板位置全部为淤泥层,基坑换填,主要考虑基坑底部为淤泥,地基承载力低,为避免施工筏板时,因筏板钢筋及混凝土自重大而引起底部不均匀沉降或变形,避免底部防水板及垫层被破坏,保证工程质量而设置。且定额A4-2和A4-3子目的工作内容均未包含场地换填费用,应参照《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19期)》(粤标定函〔2020〕281号)文第7条地基承载力无法满足人员、机械行走的要求,需要进行换填而产生的费用可以单独计取的解答执行。

我站认为,从《基坑支护设计说明(1/2)》(图号18S178-SS-DWG-YT-C0001)第5.1(8)条可知基坑地面为软土层,需在基坑地面换填垫层(基坑开挖底边线往内1.0m 以内范围)以提高地基承载力。现浇混凝土基础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确定时,需要执行的《广东省建筑工程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A4-2其他混凝土基础定额子目、A4-3地下室底板定额子目以及按系数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内均不包括基坑底为提高地基承载力而需要换填的费用,为提高地基承载力所需的换填费用应按清单规范规定单独列项计算。

四、关于三轴水泥搅拌桩空桩部分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采用三轴水泥搅拌桩进行土体加固,双方就三轴水泥搅拌桩空桩部分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三轴水泥搅拌桩从原地面至被动加固区空桩部分,参照《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A.1.2围护及支护工程章说明第4条第4款“空桩部分按相应子目的人工费和机具费乘以系数0.5,扣除材料费。”的规定计算;承包人认为根据设计图纸,原地面至基坑底被动区范围的三轴搅拌桩设计要求水泥掺量为6%,其施工工序与常规三轴水泥搅拌桩并无差异,并非发包方理解的空桩。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桩基础工程补充子目的通知》(粤建造发〔2014〕10号)的规定“水泥掺量按20%考虑,如设计不同时,水泥用量按比例调整”,故此部分的空桩应按正常三轴水泥搅拌桩计取,调整水泥用量。

我站认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GB50854-2013对三轴搅拌桩的工程量的计算方式没有规定,《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桩基础工程补充子目的通知》(粤建造发〔2014〕10号)仅对设计桩长约定了计算规则,空桩部分未明确规定计算方法,甲乙双方可参考《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的计价原则协商计算方式。

五、关于泥浆池砌筑及拆除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在场地北侧设置泥浆池,双方就钻孔灌注桩泥浆池的砌筑及拆除费用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批复的文化活动中心施工组织设计中应计算1个泥浆池的砌筑及拆除费用。承包人认为施工组织设计中只是明确泥浆池的做法,其费用应按《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A.28措施其他项目费用标准第28.4条的规定计取。

我站认为,根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A.28措施其他项目第二条的规定,措施其他项目费已包含利润,属于指导性费用,供工程发承包双方参考,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本项目合同未约定其计价规则,因此其费用应依据A.28措施其他项目费用标准第28.4条的规定,泥浆池(槽)砌筑及拆除费用按桩(成孔)工程量以体积乘以相应的费用标准计算,列入措施其他项目费。泥浆池(槽)砌筑及拆除的费用与砌拆泥浆池(槽)的做法及数量无关。

六、关于塔吊基础及塔吊场外运费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使用塔吊进行垂直运输,双方就塔吊基础及塔吊场外运费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A.23垂直运输工程的定额子目“A23-1建筑物20m以内的垂直运输 混合结构”,使用的机械和消耗量均为卷扬机,故不能计取塔吊基础及塔吊场外运费。承包人认为,由于实际操作中卷扬机无法适应地下室施工,经批复的施工组织设计,均考虑使用塔吊进行垂直运输。故应按粤建造函〔2011〕039号文 通用问题第4条解答的规定计算。

我站认为,本争议内容处于施工图预算阶段,合同中对预算和结算有相应的约定,合同约定在施工图预算阶段垂直运输费用依据定额确定,而定额的施工机具是按照标准规范综合考虑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实际施工机具与定额不一致的不作调整。因此,因工程实际采用塔吊的费用及其相关费用,在施工图预算阶段不予考虑计取。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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