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标定函〔2020〕272号
清远市清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清远市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0年6月17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清城区文化中心大楼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8年6月20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清远市,资金来源是区财政资金。发包人清远市清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清远市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争议事项处于竣工结算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与招标图纸不符引起的计价争议
招标人发出的工程量清单与招标图纸存在以下不符:
1、楼板开凿电梯井孔的临时钢支撑
本项目在原有建筑内加装电梯,施工图纸要求在大楼G层、首层的楼板开凿电梯井孔,开凿前需对断开的原梁、板部位临时采用钢管脚手架支撑加千斤顶对原有荷载进行卸载,以确保建筑的结构安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未开列该清单项目。发包人认为该费用属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内容,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80.1和83.4的约定本工程结算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不作调整。承包人认为按设计要求对断开前的楼板、梁进行临时支撑,以确保结构安全,该临时钢支撑的费用应按合同约定的其他措施费条款按实结算。
2、脚手架搭设高度和方式
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时,考虑新建电梯井四周有结构包围,故外脚手架只按单排脚手架计算。但实际施工中地面以上是三面悬空标高约49米,该部分实际需要搭设综合脚手架。发包人认为该部分外综合脚手架的费用属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80.1及83.4条的约定,结算时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该部分外综合脚手架的费用应按实计算,并调整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3、电梯井脚手架的工程数量
本项目招标图纸显示为加装的四台电梯,东、西侧各两台,共四个电梯井道,但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电梯井脚手架只开列了两座。发包人认为电梯井脚手架费用属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80.1及83.4条的约定属于费用包干的内容,在工程结算时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每个井道需搭设一座电梯井脚手架,四个井道则需搭设四座电梯井脚手架,电梯井脚手架应按四座计算,属于招标清单错误,在结算中应予以调整。
我站认为:1、因开凿电梯井孔需对断开的原梁、板部位临时采用钢管脚手架支撑属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招标工程量清单未按要求开列;2、招标工程量清单按电梯四周有维护结构包围、搭设高度4.4米内考虑只计算单排脚手架,与设计图纸和现场图片显示电梯四周除地下层和G层外其余三面无维护结构,搭设高度需从一层至天面层的事实不相符;3、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中计算的电梯井脚手架工程数量为两座,但招标图纸中电梯数量为四座,属于工程量计算错误。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4.1.2条规定,招标工程量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误由发包人承担,但承包人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对本应在招标阶段发现的问题以及明显的错误却未提出质疑,并在投标时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的响应;发包人以合同专用条款第80.1和83.4约定了本工程结算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不作调整的规定,认为属于费用包干的内容不予调整为由,但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偏差情况显示其编制质量存在瑕疵,且以签证形式认定了招标清单与施工实际不符的事实,达成了事实上的补充协议,按照本合同组成文件优先顺序把补充协议排在第一位置的约定,与专用条款第80.1和83.4约定产生矛盾。
鉴于以上的客观事实,上述争议事项中双方均有不同程度的过错,且出现合同条款在履约中产生矛盾的情形,建议双方协商分摊承担上述争议费用。
二、关于设计变更导致重新搭设电梯井脚手架费用的争议
由于设计变更导致井道扩大,两台电梯之间需要加装防护隔离网。加装防护隔离网的设计变更单下发前电梯井脚手架已拆除,为安装该防护隔网需重新搭设操作平台,发、承包双方对重新搭设的两座电梯井脚手架费用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重新搭设的两座电梯井脚手架费用属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80.1及83.4条的约定,在工程结算时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重新搭设的两座电梯井脚手架费用应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结算并调整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我站认为,重新搭设的两座电梯井脚手架费用是因加装防护隔离网设计变更引起的,属于工程变更,结算时应按合同专用条款68.1合同价款的可调整因素以及合同通用条款72.3工程变更事件调整措施项目费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三、关于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垫付的植筋抗拔、焊缝探伤、防火涂层厚度等检测费用结算的争议
施工中为使该工程顺利推进,由承包人先行垫付了植筋抗拔、焊缝探伤、防火涂层厚度等检测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对该垫付检测费用的结算方式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该费用未在项目立项预算中考虑,暂不作为建安工程费进行结算支付。承包人认为投标价中的材料检验试验费不包括植筋抗拔、焊缝探伤、防火涂层厚度等检测费用,该费用应该在结算中一并计算并支付。
我站认为,本项目的植筋抗拔、焊缝探伤、防火涂层厚度等检测费用属于专项检测的费用,合同并未约定投标报价需要考虑此部分费用,则应属于列入建设工程其他费用中由发包人支付的检测费用,因此该部分检测费用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11月17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