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际铁路概算编制规程(SJG167-2024)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发布《城际铁路概算编制规程》的通知

深建标〔2024〕20号

各有关单位:

现批准《城际铁路概算编制规程》为深圳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SJG 167-2024,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7月23日
1.0.1为满足城际铁路建设的需要,规范城际铁路工程概算编制方法及相关费用标准,提高
概算编制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的服务于城市内、相邻城市间或城市群,旅客列车
设计速度200km/h及以下客运专线铁路的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的概算编制和审批。
1.0.3概算编制应完整包括项目建设全过程所需的全部费用,符合城际铁路工程建设、工程
造价构成和工程造价管理的要求,合理反映城际铁路建设项目工程造价。
1.0.4概算编制应结合编制期深圳市基本建设有关政策和价格水平,实事求是地反映符合项
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条件等所需的投资。
1.0.5本规程根据现行法律和相关文件、标准的规定编制,执行中如有适用的法律和文件、
标准变更的,概算的费用项目及计算方法、标准应以新颁布的法律和相关文件、标准的规定
为依据,相应修改或修编。




关于发布西藏电力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季度电网工程设备材料信息价的通知

藏电定额〔2024〕11 号 关于发布西藏电力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季 度电网工程设备材料信息价的通知 西藏电力有限公司电力定额站完成了西藏地区 2024 年 第二季度电网工程设备材料信息价的编制工作,信息价数据 来源于各建设管理单位签订的物资合同,现予以发布,请相 关单位供参考使用。 附件:2024 年第二季度电网工程设备材料信息价 西藏电力有限公司电力定额站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西藏电力有限公司电力定额站 2024 年 7 月 11 日印发 电网工程设备材料信息价(2024 年第二季度) (总第 45 期)编制说明 一、2024 年第二季度电网工程设备材料信息参考价(总第四十五期)编制情况 本季度信息价数据来源于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输变电项目 2024 年第二季度物资招标数据,本季度样本数量 395 条。 二、使用说明 电网工程设备材料信息参考价是国网西藏定额站根据电网工程设备材料计价需求定期统计发布的参考价,主要目的是为电网工程 可研估算、初设概算及施工图预算编制过程中提供计价参考,使用过程中应结合工程实际建设特点及市场情况进行合理计价。 三、使用注意事项 1.信息价中一次设备、二次设备、装置性材料、光缆、通信设备、其他内容如下: (1)一次设备(包含 110kV 变压器、35kV 变压器、10kV 变压器 、复合式组合电器(HGIS)、气体绝缘封闭式组合电器(GIS)、瓷 柱式交流断路器、交流三相隔离开关、电容式电压互感器 、避雷器、高压开关柜) (2)二次设备(变压器保护 、线路保护、智能变电站变压器油中溶解气体在线监测装置、智能变电站线路保护、测控及在线监测 系统、) (3)装置性材料(电缆终端、电力电缆、钢管杆(桩)、铁塔、铝包钢绞线 、钢芯铝绞线 、交流支柱绝缘子、交流盘形悬式瓷绝 缘子、地线用盘形悬式瓷绝缘子、金具、电缆、电能表) (4)光缆 (5)通信设备 (6)其他 2.信息价统一采用 13%的增值税税率。 3.电网工程设备材料信息价主要反映待定时间段内设备材料的一般价格水平,实际使用中可根据具体过程的 设计阶段结合里程碑 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4.不足部分参照国网定额站发布的电网工程设备材料信息价。 编制单位: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西藏电力有限公司电力定额站 编写人员:白 玛、卫志强、周振东、德吉卓嘎、次 珍、肖丁文、郭 倩、钦热伦珠、次仁顿珠、洛桑朗杰、黄晓明、 李天野、扎西白玛、张梁、汪栖燕、尼玛平措、洛桑尼玛、 审 核:曹 鑫、扎西达娃 批 准:洛桑达娃 2024 年第二季度电网工程设备材 料信息价 二〇二四年第二期(总第四十五期) 西藏电力有限公司电力定额站 2024 年 7 月 一次设备.1 110kV 变压器 (电压等级,额定容量,变比,调压方式,结构型式).1 35kV 变压器 (电压等级,额定容量,变比,调压方式). 1 10kV 变压器 (电压等级,额定容量,绝缘方式,安装方式,铁芯材质).1 电抗器 (电压等级,额定电流,铁芯形式,绝缘方式,使用环境).1 复合式组合电器(HGIS) (电压等级,额定开断电流,断路器组合方式).1 气体绝缘封闭式组合电器(GIS) (电压等级,额定开断电流,接线类型). 1 瓷柱式交流断路器 (电压等级,额定电流,额定开断电流,绝缘方式).2 罐式交流断路器 (电压等级,额定开断电流,额定电流,绝缘方式,操作方式).2 交流三相隔离开关 (电压等级,额定短时耐受电流,额定电流,接地开关数,结构型式).2 电容式电压互感器 (电压等级).2 电磁式电流互感器 (电压等级,绝缘方式). 3 避雷器 (电压等级).3 框架式并联电容器成套装置 (电压等级,额定容量).4 高压开关柜 (电压等级,类型,额定电流,额定开断电流).4 消弧线圈(型号). 5 交流中性点成套装置(型号).5 二次设备.5 变电站监控系统 (电压等级).5 变压器保护 (电压等级).6 线路保护 (电压等级).6 断路器保护 (电压等级).6 母线保护 (电压等级).6 电抗器保护 (电压等级).7 智能变电站线路保护 (电压等级). 7 电能表 (电压等级).7 电能计量箱(型号).7 装置性材料.7 电缆中间接头 (电压等级,截面积 mm2).7 电缆终端 (电压等级,截面积 mm2).8 电力电缆 (电压等级,截面 mm2,芯数,型号,是否阻燃).9 铁塔 (塔材类型,最高材料等级). 10 钢绞线 (标称截面 mm2). 10 铝包钢绞线 (标称截面 mm2). 11 钢芯铝绞线 (标称截面 mm2). 11 交流支柱绝缘子(电压等级、材质、机械强度). 11 交流盘形悬式瓷绝缘子 (公称直径 mm,型号,公称爬电距离 mm).11 线路柱式瓷绝缘子式瓷绝缘子 (型号,公称爬电距离 mm).11 复合横担绝缘子 (型号,公称爬电距离 mm).11 1




争议案例分享(162)—下穿隧道套用定额的争议

下穿隧道套用定额的争议

某市政升级改造工程,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由六家公司组成联合体作为投资合作方和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人。2020年11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 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升级改造工程K2+600-K3+800为下穿隧道开敞段,采用明挖基坑、支护桩基坑支护,钢筋混凝土U槽车道。预算编审时发承包双方就基坑支护结构及车道主体结构套用定额问题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围护结构的冠梁及支撑梁的混凝土套用《广东省房屋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相应定额子目,冠梁及支撑梁钢筋、主体结构U槽段的钢筋混凝土、模板套用《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市政定额”)第三册“桥涵工程”相应定额子目。

承包人认为,2018市政定额有下穿隧道相关章节定额子目,且该章节说明适用于下穿隧道工程的引道段及暗埋段,该工程的冠梁、支撑梁、底板、侧墙及顶板的相关清单组价应优先选用该章节子目,发包人将围护的支撑梁借用房建定额,缺少了水平及垂直运输机械费用,U槽段的底板、侧墙相关清单组价套用桥涵工程章节的定额子目与设计内容不符,且下穿隧道是一个整体,不应将暗埋段和U槽段分开套用不同册章节的定额子目(泵送费单独计算),所以围护结构的冠梁、支撑梁及主体结构U槽段的钢筋混凝土模板应该套用2018市政定额第七册“隧道工程”相应定额子目。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属于市政工程,应优先采用2018市政定额为依据编制预算。根据K2+600-K3+800施工图及来函资料,下穿隧道开敞段采用明挖法施工,其围护结构冠梁及支撑梁可套用2018市政定额D.7.5“下穿隧道与人行地道”的D.7.5.2“地下混凝土结构”相应定额子目,模板工程可套用D.7.7“临时工程”D.7.7.1“明挖隧道混凝土模板”相应定额子目。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2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161)—旋挖桩入岩增加费定额选用的争议

旋挖桩入岩增加费定额选用的争议

某市政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联合体负责承建。2022年8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预算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施工图设计的工程桩为钻孔桩,施工中发生变更,批复的施工方案为旋挖桩,针对旋挖桩入岩情形,发承双方在编制预算时对旋挖桩入岩增加费定额选用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旋挖桩入岩增加费暂执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D1-3-179~D1-3-181子目,待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明确是否可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已调整的旋挖成孔灌注桩入岩增加费子目(粤标定函〔2022〕190号)。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基坑支护桩、工程桩设计施工图纸中已明确桩基入岩深度要求,并已按图施工。如发包人认为旋挖桩的泥浆运输工程量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动态调整内容(粤标定函〔2021〕167号),那么旋挖桩的入岩增加费也应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相关子目。

三、我站观点

施工图设计的工程桩为钻孔桩,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批复的实际施工方案由钻孔桩调整为旋挖桩,经合同双方确认属工程变更。但施工图预算应根据施工图纸编制,与实际施工与否无关联,即按钻孔桩方案执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 2018》相关定额规则计算入岩增加费用,工程变更引起的价款调整按合同相应约定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5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160)—旋挖桩泥浆外运计量的争议

旋挖桩泥浆外运计量的争议

某市政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联合体负责承建。2022年8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预算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施工图设计的工程桩为钻孔桩,施工中发生变更,批复的施工方案为旋挖桩,发承包双方在编制预算时对旋挖桩的泥浆外运工程量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的《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动态调整内容(粤标定函〔2021〕167号)“旋挖成孔灌注桩采用湿作业成孔时,土方外运包括渣土和泥浆,渣土外运工程量按成孔工程量以“m3”计算,泥浆外运工程量按成孔工程量的20%计算。”本工程旋挖桩采用湿作业成孔,故旋挖桩渣土外运工程量按成孔工程量以“m3”计算,泥浆外运工程量按成孔工程量的20%计算。

承包人认为,施工图设计的工程桩为钻孔桩,施工图预算采用《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 2018》,故泥浆运输工程量应依据该定额规定按钻孔桩成孔工程量计算。

三、我站观点

施工图设计的工程桩为钻孔桩,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批复的实际施工方案由钻孔桩调整为旋挖桩,经合同双方确认属工程变更。但施工图预算应根据施工图纸编制,与实际施工与否无关联,即按钻孔桩方案执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 2018》泥浆运输工程量计算相关规定,工程变更引起的价款调整按合同相应约定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5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159)—返工人工费用计取的争议

返工人工费用计取的争议

某学校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9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对发生工程变更引起承包人已完成工程返工进行现场签证,发承包双方对返工的人工费用计取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现场签证变更计价按合同补充条款约定的工程变更签证管理要求执行。

承包人认为,由于签证变更属于零散子项,涉及金额小,若用定额组价的人工费用远低于现场实际投入成本,该部分的人工费应按照实际支付费用计算或者按计日工计取。

三、我站观点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承包人已完工程返工并且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和(或)工期延误事件的,承包人可依据合同补充条款“工程变更签证管理要求、价差调整及结算约定”的相关约定向发包人提出包含人工费用在内的补偿和(或)延长工期。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5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桥台锥坡计算小程序上线了,欢迎使用,附全套锥坡、U型桥台、八字墙、圆管涵等EXCEL计算表

1、椭圆面积为公式:S=πRr。

2、椭圆周长公式:L=2πR+4(R-r)或L=π(R+r)。

3、四个锥坡平面图形正好组成一个椭圆图形。

二、锥坡体积公式:

1、一个锥坡V1

2、扣除铺砌厚度后锥坡填土体积V2:

3、锥坡铺砌圬工体积V3:

4、基础铺砌体积V4

5、坡面抹灰或勾缝面积S1

需要注意:椭圆的周长及坡面面积没有简单的公式可用,这里使用的均为近似公式,对于土木工程,精度在千分之3以内,完全足够。

相关源代码:

        double H, R, r, t1,t2, T, m, n, E, V1, V2, V3, V4,V5, L1,S1;
         double a, b, S,L6,L7, L8,L9,L11,L12,C,c,s, basewidth,a0,b0,H0;
       H = Convert.ToDouble(TextBox2.Text)/1000;
        m = Convert.ToDouble(TextBox5.Text);
        n = Convert.ToDouble(TextBox3.Text);
        t1 = Convert.ToDouble(TextBox6.Text)/1000;
        t2 = Convert.ToDouble(TextBox8.Text)/1000;
        a = Convert.ToDouble(TextBox9.Text)/1000;
        b = Convert.ToDouble(TextBox4.Text)/1000;
        T = Convert.ToDouble(TextBox7.Text)/1000;
        E = Convert.ToDouble(TextBox1.Text)/1000;

        R = H*m;
        r = H*n;
        S = Math.PI * R * r / 4;
        V1 = S * H / 3;
        L6 = Math.Atan(1 / m);
        L7 = Math.Atan(1 / n);
        L8 = R - (t1 + t2) / Math.Sin(Math.Atan(1 / m));
        L9 = r - (t1 + t2) / Math.Sin(Math.Atan(1 /n));
        L11 = Math.Atan(0.5 * R / r)/Math.PI*180;//圆心角1
        L12 = 90 - L11;//圆心角2
        C = L11 / 180 * Math.PI * 2 * r + L12 / 360 * Math.PI * R;
        c = L11 / 360 * Math.PI * 4 * L9 + L12 / 360 * Math.PI * R;
        s = ((t1 + t2) / Math.Sin(L6) + (t1 + t2) / Math.Sin(L7)) / 2 * c;
        basewidth = (a + b) / 2;
        a0 = Math.Sqrt(1 + m * m) / m;
        b0 = Math.Sqrt(1 + n * n) / n;
        H0 = H - Math.Sqrt(a0 * b0 * (t1 + t2));

        V2 = (S - s) * H0 / 3;
        V3 = (V1 - V2) * t1 / (t1 + t2);
        V4 = (V1 - V2) * t2 / (t1 + t2);
        V5 = basewidth * T * C;
        S1 = Math.PI * m * n * (a0 + Math.Sqrt(a0 * b0) + b0) * H * H/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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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例分享(158)—变更前综合单价确定的争议

变更前综合单价确定的争议

某学校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9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补充条款第6.5.2条约定,当变更清单工程内容与中标清单内容有相同或相似清单项目时,先计算变更清单的中标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单价按投标净下浮率下浮后的综合单价的差值,再乘以变更工程量得出变更合价,如变更合价的绝对值≥10万元时,该变更单价按第6.5.2.2款执行。而合同补充条款第6.5.2.2款约定,工程内容与清单内容无相同清单子目的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重新组价乘下浮率确定。执行上述条款计算变更费用(变更后价款-对应的变更前价款)时,发承包双方就绝对值≥10万元时变更前综合单价的确定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变更前和变更后的单价均按合同补充条款第6.5.2.2款约定重新组价确定。

承包人认为,合同补充条款第6.5.2条是针对合同有相同或相似清单定价方式,合同补充条款第6.5.2.2款针对无相同或相似清单定价方式,故变更前的综合单价应为中标单价。

三、我站观点

上传资料显示,发包人在招标时并未向投标人提供招标控制价各清单的综合单价,合同执行时再按未公开的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比对中标综合单价作为价款调整条件有失公允,建议发承包双方对工程变更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方式方法协商解决。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5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闽财建[2008]141号-关于修订《福建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管理办法》

关于修订《福建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建[2008]141号 福建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评审管理,规范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行为,节约财政性资金,依 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中介咨询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性资金投 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付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5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当 前我省财政投资管理实际情况,并综合考虑价格上涨等因素,经研究,决定修订《福建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 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管理办法》,对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付费标准进行调整,作为 省财政部门对外委托社会中介审价机构及付费管理的依据。现将修订后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 《福建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管理办法》(闽财建[2002]95号)停止执行。 附件:1、《福建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管理办法(修订后)》 2、《建设项目预算、竣工结(决)算审核付费标准表》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抄送:各设区的市财政局、各有关建设单位 附件1: 福建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管理 办法(修订后)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行为,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设立的审价机构并经省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委托或接受国有建设单位委托,开展省级财 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评审业务,统一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收取评审费用。 第三条 福建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根据省财政厅业务处委托,具体负责省级财 政性投资项目概、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工作。当评审工作量大或委托任务有特殊时限要求,评 审中心自身力量难以完成的情况下,可将部分评审业务按规定程序对外委托社会中介审价机构及聘用有执业 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评审。 第四条 省财政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及聘用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 评审工作,采取以下三种形式: (一)对经过考核执业质量和信誉好的中介机构,项目整体委托其评审;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时效要求,项目部分内容委托评审或与评审中心合作开展评审工作(以下简称助 审); (三)聘用有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省财政部门直接组织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对外委托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规定的程序要求从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中 择优选取确定。 第六条 省财政部门对外委托社会中介审价机构开展评审业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委托合同(或 协议,下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对聘用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省财政部门直接组织评 审工作的,应与其所在的单位或社会中介审价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第七条 对外委托的费用由省财政部门预算安排,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接受省财政部门委托的社会中介审价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执业两年以上的工程造价咨询和财务决算审计企业,且具备健全的企业技术档案管 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二)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在乙级以上(含乙级)并符合国家相关文件的规定,机构中具有相应数量中级 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并按规定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且在近三年内没有违法、重大违规执业行为。在开展受托评审业务过程 中应接受省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承担相应的审核责任。 第九条 接受委托评审项目的审核专业技术人员,应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执业资格,依法年检合 格,专业素质高,职业道德好,并且在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执业行为。 第十条 接受省财政部门委托的社会中介审价机构及人员,应提供如下有关资料,由省财政部门按规定 程序审核确认其审价资格; (一)申请报告; (二)《工程造价咨询和财务决算审计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情况名单表以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 (五)工程造价咨询和财务决算审计业绩与资历概况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 接受省财政部门委托的社会中介审价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科学、诚信、 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受托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中介机构,并在规定时 间内向省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执业质量负法律责任。评审报告的主 要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及程序、评审结论、重要事项说明、项目评价(包括概预算执行情况)、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对各项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委托评审业务,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省财政部 门按合同约定向受委托单位支付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费。 第十三条 付费额的确定:省财政部门根据委托评审业务及专项业务的工作量、难易程度、评审报告质 量和评审工作质量等因素,计算确定应付的委托评审费用。 一、评审业务付费额的确定 评审业务付费额依据委托评审项目的送审造价和相应付费标准表分档累计计算(详见“建设项目预算、竣 工结(决)算审核付费标准表”)。具体计算公式为: 委托评审业务付费额=送审工程造价(财务决算审核按照送审建设项目总投资)×相关费率(分档累计) ×相关调整系数×(1+难度系数+特殊补助系数)+钢筋抽筋付费 (一)相关调整系数的确定。根据委托评审业务具体情况在省财政部门与受委托评审单位签订的委托合 同中约定,具体分类如下: 1、工程结算审核付费,根据委托评审业务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三种付费标准,其中:固定总价合同按 附表标准计取,固定单价合同按附表标准上浮10%计取,量价按实结算合同按附表标准上浮20%计取; 2、项目预算、控制价审核未审核工程量的,其付费按附表标准50%计取; 3、水电(不含设备)、二次装修专业单独委托审核的,其付费可按附表标准上浮但不超过25%; (二)难度系数的确定。在省财政部门与受委托评审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中约定,原则上控制在0.3以 内,具体分类如下: 1、特殊环境(包括特殊地质、地形、气候、生活条件、污染等)难度系数为0.1; 2、项目跨省、跨地市难度系数为0.1; 3、项目跨多个行业,且涉及多个专业,难度系数为0.1; (三)特殊补助系数的确定。省财政部门委托的评审项目,对时效性有特别要求的,或者复核中认为受 托单位审核特别认真、审核成果显著、评审报告质量较高的,可给予特殊补助(补助系数不超过0.2),具体 应由省财政部门与受委托评审单位在签订的委托合同中,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或在评审结束结算审核费用时确 定。 二、以整体项目形式(含审核、复核)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的项目,其付费按附表标准执行;以助审形式 委托评审的项目,其付费按不超过附表标准的80%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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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例分享(157)—土石方综合单价调整的争议

土石方综合单价调整的争议

某住宅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6年10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施工过程中,受项目周边弃土场改造升级的影响,市场弃土费大幅度上涨,同时本市“创文”活动要求弃土车在城镇外围绕行,增加了项目弃土运输距离,致使承包人成本费用增加,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此是否可调整原合同土石方挖运清单综合单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明确,弃土费用及弃土运距在综合单价中综合考虑,故不予调整合同价格。承包人认为,项目周边弃土场改造升级及“创文”活动属于政府行为,是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进一步加强管理,由此导致的土方消纳费上涨及运距增加,属于有经验的承包人无法预料的情形,故应按实调整原合同单价。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在履约过程中本应保持不变。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政策因素变化引起工程成本费用增加按施工合同关于政策变化引起价款调整的相关约定执行。经查阅来函资料,承包人已向发包人提出了调价申请,并且得到监理公司和发包人(授权的代建单位)的确认同意,因此双方应按2017年3月22日的会议纪要精神执行,结算按协商后的综合单价计取。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2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156)—预拌砂浆是否可调价的争议

预拌砂浆是否可调价的争议

某住宅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7年5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补充协议2关于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之“物价涨落事件”调整方法,除人工、水泥、砂、碎石、砖、钢筋、商品混凝土、电缆可调外,其余材料均不作调整。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预拌砂浆是否属于约定的可调差材料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协议并未明确预拌砂浆在可调价差范围,故不予计算调差。

承包人认为,预拌砂浆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水泥、砂,且预拌砂浆成品价格会随水泥和砂的价格涨落而调整,故预拌砂浆应参考水泥、砂予以调差。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补充协议2明确约定可调差范围仅限于人工、水泥、砂、碎石、砖、钢筋、商品混凝土、电缆,其余材料均不作调整,因此预拌砂浆不在合同约定的调差材料范围内,故不予调差。如预拌砂浆价格波动导致损失过大的,受损一方可以索赔方式提出诉求。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水办[2004]307号文)

附件2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 (试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 OO 四年五月 1 目 录 1 总则 2 定额标准项目构成 3 维修养护工作(工程)量 4 附则 附录:中央直属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 2 1 总 则 1.0.1 为科学合理地编制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预算,加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实际,制定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以 下简称“定额标准”)。 1.0.2 本定额标准的编制,贯彻国家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水管单位体制改革精神,严格执 行国家财政预算政策和有关规定,按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内容,完善和细化预算定额及项 目工作(工程)量,力求做到科学合理,操作规范,讲求效益。 1.0.3 本定额标准适用于水利工程年度日常维修养护经费预算的编制和核定,超常洪水和 重大险情造成的工程修复及工程抢险费用、水利工程更新改造费用及其它专项费用另行申 报和核定。 1.0.4 本定额标准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对准公益性水利工程,要按照工 程的功能或资产比例划分公益部分,划分方法是: 1)同时具有防洪、发电、供水等功能的准公益性水库工程,参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财务制度(暂行)》[(94)财农字第397号文],采用库容比例法划分:公益部分维修养护经 费分摊比例=防洪库容/(兴利库容+防洪库容)。 2)同时具有排涝、灌溉等功能的准公益性水闸、泵站工程,按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财务制度(暂行)》的规定,采用工作量比例法划分:公益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分摊比例=排 水工时/(提水工时+排水工时)。 3)灌区工程由各地根据其功能、水费到位情况、工程管理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公益部 分维修养护经费分摊比例。 1.0.5 本定额标准由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及调整系数组成。调整系数根据水利工 程实际维修养护内容和调整因素采用。 1.0.6 本定额标准对堤防工程、控导工程、水闸工程、泵站工程、水库工程和灌区工程按 照工程级别和规模划分维修养护等级,分别制定维修养护工作(工程)量。其他水利工程 可参照执行。 1.0.7 堤防工程维修养护等级分为四级九类,具体划分标准按表1.0.7执行。 表1.0.7 堤防工程维修养护等级划分表 堤 防 4 堤防 1 级堤防 2 级堤防 3 级堤防 设计标准 级 工程 堤防维护 一类 二类 三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一类 二类 堤 类别 防 类 别 工程 工程 工程 工程 工程 工程 工程 工程 背河堤高 H (m) H≥8 8>H≥6 H<6 H≥6 6>H≥4 H<4 H≥4 H<4 分类 指标 堤身断面建筑 L≥100 100 > L≥ 50 L< 50 L≥60 60 > L≥ 30 L< 30 L≥20 L<20 轮廓线 L(m) 注: 1.堤防级别按《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确定,凡符合分类指标其中之一者即为该类 工程。 2.堤身断面建筑轮廓线长度L 为堤顶宽度加地面以上临背堤坡长之和,淤区和戗体不计入堤身 断面。 1.0.8 控导工程分丁坝、联坝和护岸,具体划分标准按表1.0.8执行。 3




争议案例分享(155)—定额动态调整适用性的争议

定额动态调整适用性的争议

某改扩建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3年3月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施工图预算阶段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设计概算工程费、施工图预算编审,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与《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并明确“套用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信息价基期适用的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期定额及人、材、机信息价格。信息价基期为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基准日的信息价期数(即对应基期为2023年1月31日)”。施工图预算报送前,2023年8月21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23期)》(粤标定函〔2023〕107号)对高压旋喷桩子目进行了动态调整,预算审核时发承包双方对高压旋喷桩套用原定额子目还是套用动态调整后定额子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施工图预算报审日期在粤标定函〔2023〕107号文发布之后,且至今发承包双方尚未确认施工图预算,故应执行动态调整后的定额子目。承包人认为,施工图预算编审应依据合同约定,执行信息价基期对应的当期的定额子目,故高压旋喷桩组价应执行调整前的定额子目。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工程总承包合同协议书已明确约定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编制套用信息价基期适用的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期定额,该工程投标截止日为2023年2月27日,当期定额即为信息价基期2023年1月31日时的现行定额,故在此基期之后动态调整的定额子目不作为施工图预算编制的依据。(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基建项目融资的12个渠道(2024最新版)

来源:金融监管研究院;作者:资深研究员 杨瑾

2023年7月起政府投融资政策发生了根本性转折。在经历了3年疫情、国际地缘冲突、中美贸易摩擦、房地产行业爆雷等一系列危机后,2023年初决策层提出高质量发展为首要任务,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与此同时高度关注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在合理安排债务偿还与隐债化解同时,积极推进各大基建项目落地,带动经济重启。然而到2023年下半年,政策论调发生了重大转变,以7月24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有效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制定实施一揽子化债方案”为界,政策重心开始严重倾向严控债务一端,此后35号文等一系列文件出台,化债控债的力度空前严厉,甚至对重点风险地区的大部分基建投资采取了停建缓建的措施。

2024年一揽子化债方案继续推进,不仅力度不减,而且对于新增非标融资的渠道漏洞进行了补强。在当前化债高压政策环境下开展基建投融资工作,对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及参与基建项目的各社会资本方来说都是严峻的考验,分清合规与违规融资模式的边界至关重要。

12个基建合规融资渠道

一、在限额内合法合规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符合2024年专项债投向清单的项目,可申请专项债资金。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对应的项目取得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应当按照项目对应的专项债券余额统筹安排资金,专门用于偿还到期债券本金,不得通过其他项目对应的项目收益偿还到期债券本金,形成专项债发行的资金闭环。

2023年专项债券支持领域从原来的交通基础设施、能源、农林水利、生态环保、社会事业、仓储物流基础设施、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等9个领域扩大到11个领域,增加新能源项目和新型基础设施2个领域。2024年专项债券支持领域投向整体保持11大领域不变,但一些细项发生变化,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域新增城中村改造、保障性住房两个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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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财政部《国务院关于2022年中央决算的报告》提出,适当扩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投向领域和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2024年3月21日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刘苏社再次表示,调整优化中央预算内投资结构,适当扩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投向领域和用作资本金的范围。从落实情况看,目前明确扩大适用的投向仅有2024年6月24日自然资源部提出的“地方政府收回收购存量土地用于保障性住房,可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资金予以支持”。

2023年下半年后,专项债券发行出现两项重大变化:

1.  2023年10月后专项债额度构成发生重要变化。

中央一揽子化债方案中提出的特殊再融资债券从2023年10月开始发行,专项债额度构成从主要包括项目专项债和中小银行专项债额度,新增了特殊再融资债券额度,专门用于置换地方政府存量债务。据媒体披露,2023年10月至2024年6月各地累计发行特殊再融资债券近1.5万亿元,在地方年度专项债限额总量不变的情况下,专项债用于基建项目的占比相应减少。不仅如此,近期河南等部分地区甚至新增发行的专项债用途也是偿还存量债务,虽然发行方随后将用途改为政府存量项目,但并未明确项目具体名称,据财新媒体追踪调查,实际用途就是偿还存量债务,这就使得可用于项目建设的专项债额度进一步削减。

2. 专项债项目的审核更加严格。

近年来专项债项目审批、资金使用、绩效考核等各方面越来越规范化,曾一度出现资金等项目的情况,因此2022年决策层加强了项目储备的监管力度,提速专项债发行和项目落地。但2022年下半年以来房地产市场和土地市场持续低迷,目前政府财政收入严重下滑,极大的影响了专项债偿还能力。根据2023年8月28日《国务院关于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提出的“防止一边化债一边新增”原则,不仅对隐债等存量债务,对专项债等显性债务的管控也大大收紧,要求化解存量遏制增量。

二、合理规划专项债项目,充分利用市场化融资获取资金

2019年6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收益兼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且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仍有剩余专项收入的重大项目,可以由有关企业法人项目单位根据剩余专项收入情况向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

对于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项目,鼓励和引导银行机构以项目贷款等方式支持符合标准的专项债券项目,鼓励保险机构为符合标准的中长期限专项债券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基建项目需要合理规划基金收入和经营性专项收入比例,最大限度的获得市场化融资,特别是中长期的融资。

但专项债配套融资还需受到化债相关政策的限制,根据2021年6月银保监会发布的《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1]15号》)规定,承担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平台,银行保险机构不得为其参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提供配套融资。

三、合理安排专项债及其他财政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 

2019年6月,中办国办《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明确,符合规定的重大项目,在评估项目收益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专项收入具备融资条件的,允许将部分专项债券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但不得超越项目收益实际水平过度融资。

同时鼓励地方政府通过统筹预算收入、上级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以及按规定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渠道筹集重大项目资本金。允许各地使用财政建设补助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重大项目资本金,鼓励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后腾出的财力用于重大项目资本金。极大的提升了基建项目资本金的筹集能力,基建项目可以充分利用专项债或其他财政资金作为资本金最大限度撬动社会资本。

2019年9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将专项债资金用于项目资本金的规模占该省份专项债规模的比例提升到20%,后来又调整到25%,并且对单个项目的比例没有限制,可以将所有额度用于个别重点项目。2023年发改委最新发文中该比例不变,仍为25%。

2023年可用作项目资本金的领域从原有的10个领域扩大到13个领域,增加新能源项目、煤炭储备设施、国家级产业园区基础设施3个领域。2024年新增供气、供热两个领域至1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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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一)、(二)、(三)项均涉及专项债融资渠道,需要特别关注的是近年来实践中专项债发行和使用存在的问题越来越突出,2023和2024连续两年审计署工作报告都对专项债问题进行了披露。

综上所述,未来基建项目申请专项债融资的操作难度将加大,对于项目盈利性要求更高,专项债使用绩效考核的监管力度也将升级。而且从政策导向上来看,使用专项债资金的项目更鼓励撬动社会资本,提高专项债资金的杠杆效率,尽最大可能吸引民营资本。这就对专项债项目策划提出更高要求,需要提高专项债项目的竞争力,能够获得审批机构的认可,争取更多发债额度、创造更大融资空间,资金使用尽量灵活,核心是增加项目收益,控制项目成本,重点是专项收入的开发。

四、做好政府融资平台转型工作,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融资 

鉴于基建项目的公益属性,政府融资平台未来仍然会是基建项目的主要承建方,但在政府融资平台完成市场化转型前,金融机构不得向其提供融资,其也不可作为专项债项目的项目主体。政府融资平台进行市场化转型的一大方向就是成为替政府施工承建公益性、准公益性基建项目的国有企业。对于转型成功的融资平台,政策对其开展基建项目提供了多项融资渠道。

2018年国务院《关于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01号)》提出,按照市场化原则保障融资平台公司合理融资需求。支持转型中的融资平台公司和转型后市场化运作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承接政府公益性项目,实行市场化经营、自负盈亏,地方政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转型后有施工资质的融资平台承建基建项目,融资平台担任项目业主的除纯公益性项目,可以申请项目贷款;融资平台担任项目施工方的可以申请流动资金贷款。

发改委、财政部2018年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194号)》鼓励市场化运营的优质企业、优质项目开展债券融资,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除纯公益性项目,对于满足法定发债条件的融资平台,可以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融资,市场化主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发行企业债、项目收益债、专项债等。

此外,对部分经营能力强满足法定条件的转型后融资平台还可以谋求上市,在资本市场获取资金。

但以上随着2023年化债政策的收紧,平台新增融资被极大的限制。2023年9月发布的35号文(后续14号文扩大了适用范围)规定:

1.  银行贷款。

重点地区除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重大项目、国家有关规划内的跨省、跨流域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项目,以及“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城中村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外,金融机构原则上不得向融资平台提供新增融资用于新建(含改扩建和购置)政府投资项目。在建项目,经省级政府审核,金融机构可按照省级政府提供的项目清单,合理给予融资支持。

2023年12月24日国务院下发的47号文对35号文上述规定进行了细化,规定:新建项目除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明确要求实施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纳入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国家有关专项规划以及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战略规划纲要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流域和用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自然灾害和生物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及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方面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等特别重大的项目外,都应停建;在建项目项目除总投资完成率超过50%、已依法合规落实后续建设资金、并视情况优化建设方案、压缩投资规模的,项目总投资完成率未超过50%、但经省级人民政府严格审核论证认为确需续建且已依法合规落实后续建设资金、并视情况优化建设方案、压缩投资规模的,都应停建或缓建。

实践中能够申请到新增银行贷款的基建项目非常少,需要满足很高的要求。

2.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

重点地区发行新增债券,需省级政府出具意见,认定相关债券已纳入全省融资平台的年度发债计划,未出具明确意见的慎予发行;赴境外或自贸实验区发债新增融资的,不予履行审批或登记程序。

交易商协会、交易所等债券发行监管机构根据一揽子化债方案、35号文等政策修改了城投平台发债条件,但收紧尺度远远大于一揽子化债方案、35号文等政策要求,大大提高了平台新增发债的门槛:

(1)交易所城投新增发债闯四关。

第一关,发行主体是否涉及结构性红线。 

第二关,考察母公司、子公司、担保人。 

第三关,对于名单外城投则设置335财务指标,认定其产业类属性,满足要求认定为产业类可新增。

第四关,区域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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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商协会新增发债条件。

条件一,整体政策要求:

a. 受理阶段    

名单内,优先借新还旧,首次注册城投企业将可能不被受理。名单外视情况而定。 

b. 审核通道内

名单内,借新还旧。名单外,行业组判断是否为城投。

c. 已拿批文待发行

条件二,政府出函要求。

名单外平台借新还旧发行需至少地级市政府(如为区县平台、则上升至地市级;且必须为地方政府,不可以是财政局或国资委)向协会出具红头文件。  

条件三,城建类判断标准(实质重于形式,仅作参考)。

包括城建类业务营业收入比重、政府性现金流占比、城建类资产结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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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易所企业债城投类主体“余额管理”新政策。

政策一,隐债主体不得新增(核心子公司涉隐无影响);

政策二,名单内主体:12个重点省份(后14号文扩展到非重点省份重点地级市)不得新增,非重点省份的省级政府出文,根据地市级名单内余额,可以推进审核工作; 

政策三,“余额”概念是在一个地级市的范围内,即 A企业到期,A企业自己不再做企业债了,省/市里面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转到B企业上做“新增”;可以在要到期的企业债额度内,新增注册企业债,募投还是用于项目。

政策四,企业债到期余额按名单内和名单外两个“池子”分别计算,即名单外申报主体可新增余额不得超过地级市范围内名单外存量企业债券到期余额。

政策五,主体不在名单内但穿透后子公司在名单的,按照名单内计算余额。

政策六,省级或者授权地市级(国家级新区可以视为地市级)政府需要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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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发债要求施行后,城投新增发债规模剧降,根据万德城投债数据,2023年四季度共发行城投债1341只,规模9031.64亿元,新增用途的债券仅6只,占比0.45%;2024年一季度共发行城投债1866只,规模11933.64亿元,新增用途仅20只,占比1.07% ,借新还旧占了绝对主导地位。从新增融资项目区域分布来看,12个重点省份约束较严,其所属城投均没有新增发债融资。因此发债融资途径在目前的政策环境下非常困难。

3. 非标融资。

严禁通过地方金融类资产交易场所新增融资,严控通过信托、资管、融资租赁、私募基金、民间借贷等渠道新增债务。

目前,监管机构已开始整顿的非标融资渠道主要有:

(1)地方金交所。

城投非标渠道清理中力度最大的为关停地方金交所。落实2023年11月“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八次会议确定的全面关停地方金交所目标,除北交所将更名转型外,我国现存的27家地方金交所将在一年内全部关停。据媒体不完全统计,截至2024年7月已有20家金交所被关闭。各地金交所存量城投定融产品正在有序处置。

目前关停工作正在向没有获取地方政府牌照的“伪金交所”延伸。市场上还存在大量名称中带有“产登”、“产登信息”、“产登管理”、“信登”、“产权交易”、“产交信息”“结算”等字样的企业,未经监管机构许可为非标融资活动提供登记备案等服务,35号文实施后部分城投转战这些违规经营的“伪金交所”,据财新调查,35号文发布后仍有山东、河南、四川等地评级在AA、AA+的部分区县城投通过伪金交所向自然人违规出售定融产品。

(2)信托政信类非标。

2024年6月据媒体报道,部分信托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的窗口指导,明确地方平台项目展业标准。窗口指导的主要内容是,严格落实《关于金融支持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的指导意见》(35号文),机构须通过“融资平台查询系统”查询确认相关平台是否列入监管名单中。若在名单之内,不管作为融资主体或者担保主体,相关债务只减不增,降低高息非标融资。自6月份起严格执行。

35号文并未绝对禁止信托政信类非标融资,但从上述窗口指导来看,非标政信类信托产品新增基本上已不可能,产品将加速退出市场。

(3)城投平台融资租赁业务。

2024年5月9日金融监管总局非银机构监管司党支部在中国银行保险报上发表《推动非银机构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文章,要求坚守金融租赁公司既要姓“金”又要姓“租”的本质特征,聚焦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和大规模设备更新核心需求,不断突出专业化、特色化经营,助力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推动金融租赁公司积极稳妥退出融资平台业务,严禁将不适格租赁物进行重组、续作。

监管机构的这一发声彻底断绝了城投融资租赁非标融资渠道。

五、合规利用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方参与投资

2023年PPP模式全面转型。2023年2月后财政部PPP中心项目库暂停入库,并开始全国范围内新一轮项目核查工作。2023年6月26日《国务院关于2022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公布,披露了2022年对PPP项目审计发现的问题。

2023年10月5日国务院转发财政部和发改委《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存量项目分类处理的意见》,意见规定废止现行财政部PPP项目库,财政部门不再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不再执行每一年度本级全部PPP项目从一般公共预算列支的财政支出责任不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规定,包括10号文等相关的政策法规将根据新机制进行统一清理重新规范;要求相关部委及各地方对存量PPP项目展开审计整改,分类制定处理方案,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妥善安置、有序终结目前存量的PPP项目,防止存量项目中的问题引发各种风险,同时防止发生处置行为的次生风险,为PPP模式制度重建做好过渡期管理,扫清障碍。

2023年11月8日国务院官网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3〕115号)》,文件规定发改委主导的特许经营模式成为新阶段PPP实施的机制。2024年3月28日发改委出台了修订后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新PPP机制规定:

1. 仅可适用使用者付费项目。

项目经营收入能够覆盖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具备一定投资回报,不因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额外新增地方财政未来支出责任。如需政府资金支持的,项目建设期可提供政府投资;运营期可给予政府补贴。不得提供建设期政府补贴,不得通过可行性缺口补助、承诺保底收益率、可用性付费等任何方式,使用财政资金弥补项目建设和运营成本。

2. 全部采取特许经营模式。

可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移交(DBFOT)等多种具体实施方式。

3. 仅限于有经营性收益的项目。

115号文列出了可具体适用的7大领域,包括交通项目、物流枢纽及园区项目、市政项目、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项目等。

4. 特许经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40年,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特许经营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优先选择民营企业参与PPP项目。

文件附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新建(含改扩建)项目清单(2023年版)》列出了民营企业参与PPP项目的领域清单。清单所列领域以外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可积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按照外商投资管理有关要求并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PPP模式的变革淘汰了政府购买型PPP,回归为特许经营型PPP,将经营性产业、竞争性产业将向社会全面开放,通过特许经营模式为民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提供合规渠道,在PPP模式开放领域,政府资金尽可能的退出,以社会资本为主。而新的PPP模式也将更明晰的体现未来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互补地位,关系国计民生的关键产业及公益性强的产业主要是国有企业经营,经营性产业、竞争性产业主要由民营企业经营。

六、基建项目建设运营合规获取政府财政资金支持

根据2017年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有资本加大对公益性行业投入的指导意见》,政府在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中长期财政可持续的前提下,可以采用投资补助、运营补贴、财政贴息等财政资金支持基建项目建设和运营。

纯公益性项目采用委托代建或政府工程采购的方式支付建设资金,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委托运营;准公益性项目可以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财政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进行配套市场化融资,财政资金对运营进行补贴;经营性项目授予特许经营权,由市场化主体建设和运营,进行市场化融资。

可合规利用EPC、ABO、TOT等模式更好的与社会资本进行合作。通过转让国有资产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并以抵押质押方式充分利用资产价值进行市场化融资。

2018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01号)》要求,加大财政性资金支持力度,盘活各级财政存量资金,利用以往年度财政结余资金,保障项目建设。

2022年面对经济下行压力,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提出加快财政支出进度。督促指导地方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尽快分解下达资金,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对于2023年工作规划,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保持必要的财政支出强度,积极的财政政策要在2023年加力提效。2023年6月26日财政部《国务院关于2022年中央决算的报告》再次强调加力提效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提出要全面提升资金支付效率,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进一步强化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2023年下半年一揽子化债方案出台后,决策层改变以往主要依靠地方政府募集资金进行基建投资的思路,地方降杠杆,中央加杠杆,通过中央举债募集资金再转移支付给地方支持基建项目。

2023年10月25日十四届人大六次会议决定,中央财政增发1万亿国债,将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全部安排给地方,用以继续延续基建投资拉动经济重启的政策,全部列为中央财政赤字,还本付息由中央承担,不增加地方偿还负担。 

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从今年开始拟连续几年发行超长期特别国债,专项用于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重点领域安全能力建设,今年先发行1万亿元。”意味着超长期特别国债后续将常态化发行,且预计每年发行规模将达到1万亿左右。

2024年5月13日财政部公布了2024年一般国债、超长期特别国债发行的有关安排。今年超长期特别国债发行期限分别为20年、30年和50年,分为22次发行。超长期限特别国债与2023年增发国债不同,不列入财政赤字,而是计入中央财政政府性基金预算。超长期特别国债项目储备范围包括:粮食安全;能源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城市基础设施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交通物流重大基础设施;社会事业(产粮大县单列);其他重点领域,包含兴边富民行动试点城镇、边境口岸扩能改造等8个方面,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地方政府的支出压力。

这两年在很多政策支持的重点领域,财政资金加大了投放力度,例如2024年4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开展城市更新示范工作的通知》选拔城市更新示范城市,于5月31日选出首批15个城市,财政部将对这些示范城市的城市更新项目进行资金补助,预计补助资金总额将超过百亿。

在中央预算资金的大力支持下,地方开展项目的筹资压力将得到缓解,对于符合政策支持范围的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可以极大降低资金成本。

七、资产证券化

对于负面清单外,已经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以未来收益为支持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发行ABS、ABN、REITs等产品。基础资产可以为确定金额和还款期限的应收账款或有稳定收入的资产及资产组合。

基建项目中准公益性或经营性项目,如供水、供电、收费高速公路等都可以作为基础资产,但纯公益性资产或尚未获得稳定收入的不动产不适合作为基础资产,转型完成前的平台公司或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应收账款也不适合作为基础资产。

2023年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发挥银行间企业资产证券化市场功能增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质效的通知(中市协发〔2023〕107号)》,鼓励基础设施领域开展证券化融资。鼓励和支持拥有长期稳定经营性收益的优质存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作为标的资产开展证券化融资,包括以PPP项目收益权、PPP项目资产、PPP项目公司股权等作为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发行企业资产支持证券,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方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专业化运营水平。

八、发行权益型金融工具

2019年11月27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19〕26号)首次提出“鼓励项目法人和项目投资方通过发行权益型、股权类金融工具,多渠道规范筹措投资项目资本金。”权益型、股权类金融工具成为新的项目融资渠道。

其中权益型金融工具主要包括永续债券、可转换债券、权益型REITs。

永续债属于混合资本工具,介于普通优先级债务与普通股之间,一般具有债务和股权两重特性,会计上可计入权益科目,降低企业杠杆率,债务人在产品期限、赎回、利息递延支付等方面有较大的自主性,不会对债务人的流动性形成过大压力。从发行方式来看,以国家发改委审批的“可续期企业债券”和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注册的“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为主,还包括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永续债信托计划、永续债权投资计划。

可转换债指的是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可以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或者债务)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权的债券。如果可转换债投资者不想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权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可以继续持有债券(或者债务)并按照约定收取本金和利息。可转换债为混合融资方式,属于公司普通债券(或者债务)与证券期权的组合体。

权益型REITs是将特定资产予以证券化,并以发行受益凭证方式募集资金。2020年8月7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真正意义上的公募REITs在我国正式推出,可以通过发行公募REITS有效盘活包括特许经营、PPP等各种优质存量项目,获取更多的资金投入新项目的开发。

2022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强调了REITS在盘活存量资产中的重要作用,提出进一步提高推荐、审核效率,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REITs项目发行上市。对于在维护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强化民生保障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的项目,在满足发行要求、符合市场预期、确保风险可控等前提下,可进一步灵活合理确定运营年限、收益集中度等要求。建立健全扩募机制,探索建立多层次基础设施REITs市场。国有企业发行基础设施REITs涉及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按规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研究推进REITs相关立法工作。

九、股权类金融工具

26号文规定的股权类金融工具主要包括投资股权的银行理财资金、基金、信托计划等。

2018年9月26日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6号),规定商业银行理财资金可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即上市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2018年12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7号),规定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资金投资范围适用6号令相关规定。由此,银行理财资金可以作为项目资金来源。

股权类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证券投资、非公开市场金融产品投资和非上市公司股权,可以作为项目资金来源。

股权类基金是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合规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后可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可以作为项目资金来源。2023年2月基金业协会发布《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备案指引(试行)》,正式启动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工作,允许符合要求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在具备初步募资和展业计划的基础上设立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引入机构资金,投资特定居住用房、商业经营用房和基础设施项目等。鼓励参与试点的基金管理人积极探索不动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新的运作模式,再作为示范进行推广。其中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开发建设或者运营目的供市政工程、公共生活服务、商业运营使用的不动产项目,包括高速铁路、公路、机场、港口、仓储物流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市政道路、水电气热市政设施、产业园区等传统基础设施,5G 基站、工业互联网、数据中心、新能源风电光伏设施等新型基础设施。

十、符合国家规定的股东借款

根据26号文的规定,“符合国家规定的股东借款可以作为项目资本金。”

所谓“符合国家规定的股东借款”是指不存在本息回购承诺、兜底保障等收益附加条件,劣后于债务性资金取得收益,清算时受偿顺序劣后于其他债务性资金的股东借款。根据会计准则,若股东借款符合特定条件,例如,长期借款不计划收回且不计取收益的,可以将股东借款认定为权益。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债资比金融企业为5:1,一般企业为2:1。《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备案指引(试行)》对试点的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借贷规定了特殊政策,放宽了债资比,指引规定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为被投企业提供借款或者担保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基金合同有明确约定,并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决策程序;

(2)借款或者担保到期日不得晚于基金清算完成日;

(3)有自然人投资者的,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应当持有被投企业75%以上股权;

(4)全部为机构投资者的,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应当持有被投企业75%以上股权,或者持有被投企业51%以上股权且被投企业提供担保,可实现资产控制。

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向被投企业的股权出资金额,属于前款第(3)项的,不得低于对该被投企业总出资金额的三分之一;属于前款第(4)项的,可由基金合同约定。

十一、股权合作,吸引社会资金

在公益性行业政府与社会投资者进行股权合作,为本地建设和发展引入资金。根据2017年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有资本加大对公益性行业投入的指导意见》,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推动政企合作:

一是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坚持市场化运作,鼓励和引导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社会资本,促进实现支持关键领域重点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等政策目标;

二是通过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公益性行业。

2020年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对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进行了规范,要求对财政出资设立基金或注资须严格审核,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数额较大的,应根据基金投资进度分年安排。设立基金要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金规模和投资范围。年度预算中,未足额保障“三保”、债务付息等必保支出的,不得安排资金新设基金。提升政府投资基金使用效能,完善基金内部治理结构,加快基金投资进度,提高基金运作效率,减少资金闲置,从严控制管理费用。对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健全政府投资基金退出机制。

以上(七)至(十一)项本质上是股权融资,相比债权融资,政策更鼓励项目主体进行股权融资,股权融资也将是基建项目未来的转型方向。股权融资不会增加债务率,不会引发债务风险,也可以更好的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促进项目的市场化转型,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

十二、土地一级开发合规资金来

2019年9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2020年专项债新增额度资金不得用于土地储备和房地产相关领域后,土储和棚改未来将不得通过发行专项债筹资,未来土储和棚改项目将依靠自平衡解决资金来源问题。

土地一级开发拆迁服务及土地平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政府采购工程由政府财政支付,拆迁补偿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是否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一般由土储中心承担由政府财政支付。土地一级开发很难获得金融机构融资,土储不能靠发行专项债获取资金,实践中有尝试将一级开发与二级开发打包,以二级开发的商业收益补充一级开发的成本,但只能在仅存的两种特殊模式中可行,园区开发PPP模式,或者城市更新模式,2019年10号文发布后,园区开发PPP模式一二级土地开发联动已不可行,目前仅在部分试点省份的城市更新模式还允许一二级土地开发联动,但必须有省级政府相关地方法规明确规定作为依据,中央层面则没有政策法规文件对此有明确认可。2023年7月7日住建部网站公布了《关于扎实有序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通知(建科〔2023〕30号)》,鼓励有立法权的地方出台地方性法规,建立城市更新制度机制,完善土地、财政、投融资等政策体系。从实际效果来看,可以促进一二级联动开发在城市更新中的推广和模式创新。

除城市更新,EOD项目中土地作为生态修复项目产生的一种自然资源副产品,政策允许社会资本直接获得的土地资源使用权用于与生态相关联的产业开发,产生的实际效果类似于土地开发一二级联动。

2019年叫停棚改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后,2019年9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禁止2020年新增专项债用于土地储备和房地产相关领域。2020年5月又放松了棚改专项债的发行,但仅可用于已开工项目,且不得用于货币化安置项目。2022、2023年的专项债使用范围中仍保留了棚改,但也有所限制,主要支持在建收尾项目,适度支持新开工项目。棚改政策从鼓励到限制,经过近7年的发展已接近尾声,棚改任务已基本完成,目前现存的棚改项目已回归公益性项目本源,主要资金来源为专项债资金。

2016年土储制度收紧后,园区开发PPP成为比较热门的土地开发模式,2019年10号文后园区开发PPP也逐渐式微,综合开发为特点的片区开发模式日益成熟和完善,是目前比较流行的做法,2021年后逐渐被政策认可。片区开发是以综合性营商环境绩效作为项目内容,以土地收入作为实现自平衡的主要收入来源的政企合作模式,其核心逻辑是建设和运营两个部分:土地一级开发和招商引资、产业导入等综合营商环境运营。由于公益性项目缺少充分的市场化收益来源,片区开发项目能够独立地实现自平衡,就必须通过土地一级开发过程以实现收入来覆盖投资。而招商引资、产业导入等综合营商环境(社会经济发展指标)运营,则是片区开发的特有内容,建立“基础设施投资和招商引资服务”与“实现区域经济发展目标”的“投入—产出”之间的科学且有效关联的绩效考核,而不是建筑工程质量工期的绩效考核,“见货付款,按效付费”,是片区开发合规性的关键。2023年基建项目投融资最大的转变就在于向市场化、综合化的方向转型,决策层在城市更新、乡村振兴等多个重要文件中提到要以片区开发,项目打捆、肥瘦搭配的模式进行项目策划和运营。

2022年后部分地区出台政策采用做地模式进行土地一级开发,例如杭州、广州等,做地模式吸收社会资本投资土地征拆和前期开发,将生地变为熟地后交给土储机构收储,做地模式始终无法解决的问题是社会资本如何合规的获得收益。有几个硬性规定是无法突破的:一是上述4号文规定的企业收益不得挂钩土地出让收入,而之所以要采用做地模式,正是因为地方政府财政没有足够的资金开展土储项目,只能在该地块交易转让后才能获得收入,社会资本前期投资最可靠的收益来源就是该项地块的土地出让收入;二是地方政府应依约按期按时支付采购工程费用,做地模式的前期工程支出都是由社会资本投资,政府没有能力按工期付款,只能在该地块交易转让后才能获得收入进行支付;三是前期最大成本拆迁款,不能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社会资本投入的这部分资金如何收回。做地模式本质上就是“二级补一级”的违规模式,相当于政府以土地出让收入作为还款来源向社会资本融资,也可以看做政府让社会资本垫资施工,延后付款,是违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的违规举债行为。目前出台了做地模式相关政策的地区并没有解决做地模式中的合规问题,社会资本如何合规的获得收益?如何防止“二级补一级”、“与土地出让金挂钩”的违规做法,只是规定“做地主体获取做地补偿收益,政府以新规划用途市场评估价的一定比例向做地主体支付收储补偿款”,但却没有明确如何支付,其合法运作有待后期出台细则解决。

此外,土地一级开发还可以充分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政策,通过土地指标流转方式进行。但根据2008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规定,指标流转只能在市、县范围内,大大影响了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效率。目前流转范围突破市县的只有两种情况:一是在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中,在全国范围的300个试点乡镇,指标的流转范围从县域扩大到省域;二是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至2025年底结束),对脱贫地区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内交易政策,在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框架下,开展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跨省调剂调出地区限定在“三区三州”(即西藏、四省藏区、南疆四地州和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及其他深度贫困县。调入地区不受对口限制,根据经济承担能力,目前确定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广东、福建、山东8个省(市)为主要帮扶省份。指标项目收支由于只能通过财政账户,因此指标项目合规资金来源应为财政,社会资本参与指标项目也存在“二级补一级”的违规情况,此外社会资本融资也存在“与土地出让金挂钩”的违规风险。202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补充耕地指标跨区交易机制。开启了指标交易新一轮试点探索的序幕,目前粤港澳大湾区和成渝地区的试点已经获得了中央层面的支持,期待指标交易的制度能够获得实质突破。

2024年5月21日自然资源部官网发布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土储办法将迎来第二次修订。本次意见稿中最重要的修订有三条:

1. 土储工作流程中新增条款:“为及时使土储工作适应和配合土地市场调控政策等宏观环境变化,优化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工作流程,取消调整计划次数限制。”

这一条对落实当前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变化政策定调非常重要,土储计划及时调整,使得监管部门可以准确的根据市场需求,灵活控制供地规模、容积率等具体指标,也给自然资源部实施《关于做好2024年住宅用地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4〕918号)》提供法规依据,自然资源部可以根据各城市商品住宅去化周期实时调控该城市的商品住宅用地供应。

2. 取消储备土地产权登记流程,防止违规利用储备土地获取融资。“储备土地入库前,土地储备机构原则上不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明确禁止储备土地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这一条从源头上杜绝了地方政府利用土储土地违规融资的可能,可以有效防止从土储渠道新增地方隐性债务。正因为有这条的保障,实践中以土地收储的名义,对平台债务或者隐债进行置换,从而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违规操作也可以有效杜绝,被叫停的土储专项债有望可以重启,本次修订稿中的条款“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管理执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有关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的规定”,被市场视为土储专项债有可能回归的政策信号。

3. 完善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制度,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财政部门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用于土地储备,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确定。

虽然2006年《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中就已规定了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但本次修订才明确将该规定落实到办法中,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专款专用,可有效增强土储资金监管的力度。

此外,上文提到的2024年6月24日自然资源部披露的新政策“地方政府收回收购存量土地用于保障性住房,可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资金予以支持”。部分市场人士认为也属于土储专项债,虽然此处的“地方政府回购存量土地”与传统意义上的土储有很大的不同,回购的存量土地都是已出让的“熟地”,而传统意义上的土储涉及的是未被征收和一级开发的“生地”,但在目前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已经发生决定性逆转的大环境下,传统的土储制度也有必要做出适时调整,以往的土储主要是针对增量扩张的市场环境,现在的土储还需要面对存量盘活为主的新土地市场。




争议案例分享(154)— 整改重设的排水沟能否计价的争议

整改重设的排水沟能否计价的争议

某水供应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7年9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在隧洞开挖掘进施工时,承包人已按设计图纸要求在隧洞底浇筑垫层并在侧边设置排水沟。因设计隧洞断面小,地面运输宽度受限,隧洞开挖大型施工机械来回碾压造成原设计排水沟破坏,致使隧洞内水流无法集中排放。根据省安委办2021年9月27日检查时提出的整改要求,承包人按经参建各方确定的排水整改方案实施了整改。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按照整改方案在隧洞底部重新浇筑混凝土垫层设置排水沟及其拆除费用能否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96.1(一)其他风险之(8)约定“隧洞降排水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在报价时综合考虑”,故隧洞内重新浇筑混凝土垫层、排水沟及拆除增加的工程费不予计算。
承包人认为,现场已按省安委办要求和排水整改方案实施,增加的工程为合同外工作内容,故应按实予以计算。

三、我站观点
重做混凝土垫层、排水沟,若是因承包人现场管理不善造成的,或者是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缺陷造成的,由此增加的费用不予计量计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152)— 重复进退场能否计价的争议

重复进退场能否计价的争议

某水供应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7年9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由于取消引水隧洞进口临时挡水围堰,水库定期蓄水,每年只能在水库枯水期进行施工。受水库蓄水制约,2019~2021年水库施工期建筑材料和临时设施增加两次重复进退场,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材料和临时设施重复进退场增加费是否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96.1其他风险之(9)发包人约定包干风险包括如下内容:①、施工用机具、水电、照明、爆破、通风以及运输等措施费用;……” ,及施工合同专用条款68.2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约定、该变更仅涉及措施费增加,故材料和临时设施重复进退场费不予计算。

承包人认为,受水库蓄水制约,建筑材料和临时设施重复两次进退场增加费,为非承包人方原因导致,故应予计算增加的费用。

三、我站观点

受水库蓄水制约,建筑材料和临时设施施工期间增加两次进退场费,如果是因取消围堰工程重大变更对本工程产生不利影响引起的,增加的进退场费应予计算,否则不予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153)— 增加声光报警器能否计价的争议

增加声光报警器能否计价的争议

某水供应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7年9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根据发包人及相关政府部门要求,承包人需在隧洞内增加安装6个声光报警器,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加设声光报警器增加费能否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96.1其他风险之(9)发包人约定包干风险包括如下内容“①施工用机具、水电、照明、爆破、通风以及运输等措施费用……”,声光报警器属于承包人风险,含在合同价款中,故不予计算。

承包人认为,按发包人及相关政府部门要求,在隧洞内安装的6个声光报警器,属合同外增加工作内容,应按实际确认的工程量予以计算。

三、我站观点

虽然承包人按发包人及相关政府部门要求增设了声光报警器,但增加原因若是因承包人现场管理不善造成的,或者是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的方案缺陷造成的,由此增加的费用不予计量计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关于发布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解答的通知(第38期)

关于发布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解答的通知

(第38期)

粤标定函〔2024〕36号

各有关单位:

现对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收集有关《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咨询问题做出如下解答,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

1.锚杆钢绞线自由端采用波纹管套管防护,防护套管费用应如何计算?

答:定额钢绞线锚杆张拉子目已综合考虑了杆体自由端采用的各类型的防护套管,防护套管不另行计价。

2.在计算专业工程总承包服务费时,其专业工程造价是否为含税价?

答:是的。

3.外墙采用盘扣式脚手架应如何计价?

答:外墙采用盘扣式脚手架时,执行本定额综合脚手架(应包括搭拆和使用费)子目,其综合脚手架使用费定额子目中的钢管、扣件、底座材料费分别乘以1.30,人工、机械费不变。

4.定额琉璃瓦屋面按设计图示斜面积以“㎡”计算,A1-10-10 琉璃瓦屋面是否包含“沟瓦”的人工材料价格?

答:所提图示“沟瓦”实为“正当沟”和“斜当沟”,“正当沟”是正脊之下瓦垄之间的瓦;“斜当沟”是垂脊下瓦垄之间的瓦。“正(斜)当沟”对应定额的名称为“盾瓦”,又称“盾形瓦”,如图一所示为垂脊下的盾形瓦,其计算按A.1.10屋面及防水工程章说明第二条第2点 “琉璃瓦面如使用琉璃盾瓦者,每10m长的脊瓦长度,每一面增计盾瓦50块,其他不变”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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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定额拆除整樘门窗按每樘面积2.5m2以内考虑,面积在4m2以内者,人工费乘以系数1.30;面积超过4m2,人工费乘以系数1.50,若单樘面积大于10m2应如何计价?

答:定额已综合考虑,按面积超过4m2,人工费乘以系数1.50计算。

6.构筑物混凝土水池外壁,内间壁若高度超过3.6m时脚手架应如何计算?

答:室外混凝土水池外壁、内间壁高度超过3.6m时,执行综合脚手架子目(应包括搭拆和使用费);若水池外壁内面和内间壁需要抹灰的,按综合脚手架搭拆定额子目计算乘以系数0.8,已综合考虑其使用费。

7.墙柱与地面连接处的防水圆弧处理应如何计价?

答:定额子目已综合考虑,不另行计算。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7月16日




国网2024年第二到第四季度电网工程设备材料信息价(第48~50期)

电网工程设备材料信息参考价(2024年第二季度) 总第48期 2024年7月 电网工程设备材料信息参考价(2024 年第二季度) (总第 48 期)编制说明 一、编制总体情况 电网工程设备材料信息参考价是根据电网工程设备材料计价需求定期统计发布的参考价格,主要目的是为电网工程可研估算、初设概算 及施工图预算编制提供计价参考,使用过程中应结合工程实际建设特点及当前市场情况进行合理计价。 本季度信息参考价计算基础数据来源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项目 2024 年第二季度物资招标数据,本季度样本数量 153584 条, 统一采用 13%的增值税税率,经专家审查,最终发布设备材料信息参考价 1351 条。 二、计算原则 电网工程设备材料信息参考价借助相关性聚类分析、帕累托排序、统计窗口迭代等统计方法构建信息参考价格测算模型,结合原材料价 格变化趋势等领先指标,进行数据计算和分析,综合考虑地理因素对价格的影响,针对价格水平在特定地区呈现持续、稳定、显著差异的通 用性设备材料进行单独发布。 三、使用说明 1.交流变压器综合考虑了高能效节能、高阻抗对价格的影响,GIS 组合电器进(出)线间隔综合考虑了一键顺控微动开关、双断口隔离开 关对价格的影响。 2.GIS 组合电器信息参考价中综合考虑了部分母线量,其中 GIS 组合电器价内母线(包括主母线和分支母线)平均折单长度 750kV 为 68 三相米,500kV 为 25 三相米,330kV 为 18 三相米,220kV 为 5 三相米,110kV 为 2.5 三相米,66kV 为 3.2 三相米,超出部分可进行单独计价。 3.智能变电站一次设备在线监测系统的前端设备由制造商配置并集成,信息参考价已综合考虑,不应单独计价。其中变压器包含油温/油 位数字化远传表计、铁心/夹件接地电流在线监测传感器;GIS、HGIS 组合电器包含绝缘气体密度数字化远传表计、避雷器泄漏电流数字化远 传表计、集线器、数字化表计监测终端;充气式高压开关柜包含绝缘气体密度数字化远传表计;避雷器包含泄露电流数字化远传表计。 4.主变压器本体电流互感器、高压并联电抗器本体电流互感器、敞开式布置的电压互感器、组合电器及断路器类设备的合并单元及智能 终端由制造商配置并集成,不应单独计价。10~35kV 配电装置采用户内开关柜的,仅主变间隔包含合并单元和智能终端。 5.常规变电站 10kV~35kV 电压等级线路保护、电容器保护、电抗器保护,智能变电站 35kV~110kV 电压等级线路保护、电容器保护、电 抗器保护、接地变/站用变保护、母联(分段)保护的信息参考价均含测控装置费用,变压器保护、母线保护的信息参考价不含测控装置费用。 110kV/66kV/35kV(智能)变压器保护的信息参考价为主后合一的价格。保护的信息参考价中已综合考虑自主可控芯片对价格的影响。 6.35kV~750kV(智能)变电站监控系统信息参考价中包含以下设备装置: (1)站控层设备包含监控主机、数据服务器、综合应用服务器、交换机、操作员工作站、工程师工作站、计划管理终端、数据通信网关 机、图形通信网关机、防火墙、正反向隔离装置、网络安全监测装置、打印机、防误工作站、一键顺控系统、智能接口设备、音响及语音报 警装置、系统集成及配套联调。 (2)间隔层设备包含公用测控、各电压等级测控、保护测控集成装置、主变压器测控、母线测控、电压并列屏、以太网交换机,不包含 需要与对侧配合的(智能)线路保护测控集成装置。 (3)过程层设备包含过程层交换机。 (4)网络通信设备包含组网的超五类网络通信线、屏蔽双绞线、尾缆、尾纤、非预制光缆。 7.预制舱式二次组合设备包含预制舱舱体、舱内辅助设施(照明、暖通、通信等)、故障录波装置、时间同步装置、一体化电源系统、 电能量采集终端(仅 110kV 和 66kV 变电站采用的预制舱式二次组合设备包含该设备)、集中接线柜及空机柜的设备材料费及安装调试费;不 包含保护装置、测控装置、监控系统、网络分析记录装置、电能表等设备费用,以及由仓内接至设备的预制光缆、预制电缆的材料费用,但 包含预制舱集成厂家对预制舱内设备的集成安装费用。 8.光缆信息参考价不含金具。 9.装配式建构筑物的材料价格参考各省平均价格水平。 四、近三年主要设备材料价格趋势 经统计 2021 年第二季度至 2024 年第二季度,变压器类设备价格季度平均增长率为 1.35%、组合电器类设备价格季度平均增长率为 1.28%、 断路器类设备价格季度平均增长率为 0.04%;电缆类材料价格季度平均增长率为 0.45%、杆塔类材料价格季度平均下降率为 1.42%、导线类材 料价格季度平均增长率为 1.03%。 五、其他 电网工程设备材料信息参考价主要反映特定时间段内设备材料的一般价格水平,实际使用中可根据具体工程的设计阶段结合里程碑计划 进行适当调整。 编制单位:国网经济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国网物资有限公司、江西博微新技术有限公司 




争议案例分享(152)— 重复进退场能否计价的争议

重复进退场能否计价的争议

某水供应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7年9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由于取消引水隧洞进口临时挡水围堰,水库定期蓄水,每年只能在水库枯水期进行施工。受水库蓄水制约,2019~2021年水库施工期建筑材料和临时设施增加两次重复进退场,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材料和临时设施重复进退场增加费是否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96.1其他风险之(9)发包人约定包干风险包括如下内容:①、施工用机具、水电、照明、爆破、通风以及运输等措施费用;……” ,及施工合同专用条款68.2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约定、该变更仅涉及措施费增加,故材料和临时设施重复进退场费不予计算。

承包人认为,受水库蓄水制约,建筑材料和临时设施重复两次进退场增加费,为非承包人方原因导致,故应予计算增加的费用。

三、我站观点

受水库蓄水制约,建筑材料和临时设施施工期间增加两次进退场费,如果是因取消围堰工程重大变更对本工程产生不利影响引起的,增加的进退场费应予计算,否则不予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151)— 钢筋根数计量的争议

钢筋根数计量的争议

某宿舍楼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0年8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解答的函(第1期)》(粤标定函〔2019〕9号)中回复,钢筋根数计算结果按向上取整+1取定。发承包双方就钢筋根数是按四舍五入+1还是按向上取整+1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粤标定函〔2019〕9号文适用于《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本工程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钢筋根数应按四舍五入+1计算。

承包人认为,粤标定函〔2019〕9号文也适用于《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钢筋根数应按向上取整+1计算。

三、我站观点

钢筋间距应按设计图纸布置,钢筋根数计量按向上取整+1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5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NB/T 31011-2019 陆上风电场工程设计概算编制规定及费用标准.pdf

资源简介/截图:

设计概算,电力能源

ICS27.180 P02 NB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 NB/T31011-2019 代替NB/T310112011 陆上风电场工程设计概算 编制规定及费用标准 Preparation regulation for cost estimation of onshore wind power projects 2019-06-04发布 2019=107常01买施 国家能源局发布 NB/T31011-2019 目次 前言 引言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总则 1 4项目划分 4.1一般规定…… 4.2项目组成内容…… 1 5费用构成 3 5.1一般规定 3 5.2设备购置费构成…… 3 5.3建筑及安装工程费构成………… 4 5.4其他费用构成……………………… 6 5.5预备费构成 …8 5.6建设期利息构成 8 6设计概算编制 8 6.1一般规定 8 6.2基础价格编制 8 6.3建筑及安装工程单价编制 ………9 6.4设备购置费编制…… ……11 6.5设计概算编制…… ……………11 6.5.1施工辅助工程概算编制……… …11 6.5.2设备及安装工程概算编制………………… 11 6.5.3建筑工程概算编制 …………11 6.5.4其他费用概算编制 12 6.5.5预备费编制…… ………………………13 6.5.6建设期利息编制 …………………13 6.5.7工程总投资编制 …13 7费用标准……… ………………13 7.1建筑及安装工程单价相关计算标准……………………………… ……13 7.2设备购置费相关计算标准…… …15 7.3 施工辅助工程及建筑工程相关计算标准……… ……………15 7.4 其他费用相关计算标准…………………… …16 7.5预备费计算标准… 20 8设计概算文件组成………… ………20 附录A(规范性附录)项目划分 21 附录B(规范性附录)概算文件格式 …………32 I NB/T31011-2019 图1设计概算项目划分 2 图2工程总费用构成… 3 图3建筑及安装工程费构成…… 4 图4其他费用构成 6 图5设计概算构成 8 表1建筑工程单价计算方法 10 表2基于消耗量表示的安装工程单价计算方法 10 表3基于费率或价目表表示的安装工程单价计算方法 表4人工预算单价标准 ……13 表5冬雨季施工增加费费率 ……14 表6地区分类 表7夜间施工增加费费率 14 表8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费率 14 表9施工工具用具使用费费率 表10临时设施费费率 ……15 表11其他费率 15 表12间接费费率………… 15 表13工程建设管理费费率……… 16 表14工程建设监理费费率…… …16 表15项目咨询服务费费率…… ……16 表16项目技术经济评审费费率……… …17 表17项目验收费费率… …17 表…




11套中建降本增效施工措施图集PDF下载

名企项目提质降本增效指导手册43页
强化项目技术实现降本增效
施工方技术优化助推降本增效73页
中建“四优化”降本增效实施指引125页
中建二局62项降本增效措施63页
中建二局基础设施项目降本增效指引手册124页
中建二局建筑工程科技创新及降本增效图集62页
中建二局科技创新助推降本增效措施实施指南201页
中建技术商务结合降本增效培训57页
中建四局降本增效实用施工措施图集154页
中建一局科技创新降本增效指导手册40页




《融创集团基坑支护方法选型和成本指标指南》

融创集团 基坑支护方案选型和成本参考指南 融创集团产品中心 成本中心 2017 年 8 月 成本中心 月 7 年 2017 融创集团 融创集团产品中心 基坑支护方案选型和成本参考指南 。前期方案筛选后,可 控提供技术支撑,在征求表,便于在项目实施早期支护形式分类组合,形成水管控要点”配合使用,文地质和项目周边条件千,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集团成本管理中心徐辉 ) 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技术设备工艺条件,因地制宜的开使用。设计单位必须独立进行对标等研究工作。融创集团各 指南对相关技术指标进行了校正和完善。 yinchao@sunac.com.cn 。 项目对基坑支护方案选型和设计管支护和降止水方案选型的通用选型、各类常见水文土质条件以及常规案论证管理”及“基坑支护、止降情况纳入其中,但由于全国各地水限公司联合编制,受融创集团委托 结合样本对标结果, 的技术和成本对比分析,为项目提求是的原则,结合当地地方规定和标和剖面,不可将其作为成本限额选型、图纸绘制、成本组价、项目 前言 量、安全及成本管理,为各区域及规程,提供了典型技术条件下基坑和产品特点,将不同典型基坑深度计管控手册》中“基坑支护设计方型和成本对标使用,尽可能将常见本中心和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 安排并督导设计单位进行有针对性条件各异,实际工程必须本着实事可套用本指南中的相关技术成本指要求,进行了相关专项分析、方案提供了大量实际工程和成本统计样本, 联系,以利于本指南修订完善。 ) 种典型支护剖面,逐一绘制了参考剖面图和成本组价清单,形成了“典型基坑支护形式参考延米单价表” 为加强融创集团对基坑支护工程质《指南》依据现行设计规范及相关《指南》结合集团各区域典型项目《指南》可与集团发布的《结构设《指南》主要用于基坑支护方案选《指南》由融创集团产品中心、成各区域在使用本指南过程中,如有相关意见和建议,可与集团产品中心殷超( 34 xuhui6@sunac.com.cn 集团各区域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融创集团基坑支护方案选型和成本参考指南》管控人及时筛选可行的技术方案,方案。了 参考此表有针对性的开展带成本条件下的方案比选,同时在施工图设计和成本管理时,也可翻阅对应剖面图和组价表提供基准参照。加强对基坑支护工程的设计管控工作。集团及各区域相关工程管理部门也可将本指南作为技术参考资料。差万别,各地项目特点和施工工艺展设计工作。实际项目操作时,不方案选型、结构计算和图纸绘制,其设计成果应通过相关单位和部门组织的技术评审。有限公司结合集团产品特点和管理区域和城市公司给予了大力配合,(




万达地下四大块——支护、降水、土方管控操作手册

第一章方案论证阶段注意事项..
第一节方案论证前期阶段..
1.基坑支护设计前,应查明的周边环境条件
2.《初勘报告》的使用目的..
3.总包单位管理…….
4.基坑支护设计单位管理..
第二节基坑支护及降水方案专家论证阶段…
1.确定论证会专家组成员名单.
2.论证会其他参会人员构成…
3.论证结论要求…
4.基坑支护的设计使用年限…
第二章支护管控注意事项……
第一节锚杆施工…
1.土方开挖前的基本试验和蠕变试验……
2.不同施工工艺的相关作用…
第二节支护灌注桩施工…
1.不同施工工艺的适用范围….
2.长螺旋压灌工艺塌孔的处理方法…….
3.旋挖工艺塌孔的处理方法…..
4.冲孔工艺孔壁拥塌的处理方法第三节 土钉施工…..
1.土钉墙支护施工流程….
2.钢筋土钉的注浆要求…….
3.打入式钢管土钉的施工要求….
4.喷射混凝土面层的施工要求….
第四节坑底土体加固…..
1.土体加固方法……..
第五节 检测要求……..
1.锚杆的抗拔承载力检测要求….
2.土钉墙的质量检测要求……..
3.混凝土灌注支护桩质量检测要求….
4.地下连续墙质量检测要求……..
5.重力式挡墙质量检测要求…..
第三章 降水、止水管控注意事项….
第一节 降水、止水的方案选择…
1.降水、止水方案选择的注意事项..
第二节 降水施工………
1.复杂场地的处理方式….
2.各种降水方案的适用范围…
3.疏干降水技术要求….
4.微承压、承压水位的控制标准…
5.回灌措施……….
6.抽水系统使用期间的维护要求..
第三节止水帷幕施工……
1.常见止水帷幕型式…..
2.高压喷射注浆,以下土层需要慎用……
3.止水帷幕和灌注桩距离较近时的处理方式.
第一节 方案论证前期阶段
1.基坑支护设计前,应查明的周边环境条件
1、既有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层数、位置、基础形式和
尺寸、埋深、使用年限、用途等;
2、各种既有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的类型、位置、尺
寸、埋深等;对既有供水、污水、雨水等地下输水
管线,尚应包括其使用状况及渗漏状况;
3、道路的类型、位置、宽度、道路行驶情况、最大车
辆荷载等;
4、基坑开挖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施工材料、施工设备
等临时荷载的要求;
5、雨期时的场地周围地表水汇流和排泄条件。




争议案例分享(150)— 钢筋植筋计价的争议

钢筋植筋计价的争议

某宿舍楼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0年8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混凝土结构设计总说明明确“构造柱的柱脚及柱项在主体结构中植入4C12竖筋……填充墙应沿钢筋混凝土墙或柱(构造柱)全高每隔500设2A6拉结钢筋,拉结筋应在砌墙时植筋。”双方对是否应计取钢筋植筋费用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构造柱纵筋、砌体墙拉筋采用植筋方式锚固,在砌体结构施工时是一项附带的施工措施,不应单独计取植筋费用。

承包人认为,构造柱纵筋、砌体墙拉筋采用植筋方式锚固是设计要求,应计取植筋费用。

三、我站观点

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施工图预算根据审查通过的施工图纸作为编制依据,图纸已明确构造柱纵筋、砌体墙拉筋采用植筋方式锚固,故在施工图预算编制时,应计算钢筋植筋费用。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5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浙交造价[2014]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建设工程量清单预算第100章总则部分费用计列内容和标准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建设工程量清单预算第100章总则部分费用计列内容和标准的指导意见
各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
当前,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中的工程量清单第100章总则费用总额日趋增大,在各标段投标总价中的占比也日益上升,但目前尚缺乏相对规范统一和公平合理的费项内容和额度标准,使具体的编制和审查欠缺可操作的依据,给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造价带来了难度,同时,也使各地各项目之间以及各标段各专业之间的费用确定产生了不均衡。为进一步规范施工招投标工程量清单第100章总则部分费用的计列,以既有相关规定和现有习惯做法为基础,经充分调研分析,现就公路工程第100章总则部分清单的计列费项内容和计列费额标准明确如下指导意见,供相关单位编制和审查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预算时共同参照,水运工程可相应参照。
一、关于“第102节工程管理”
(一)102-1竣工文件
1、计列费项内容。包括保管所有工程资料和记录,将分部工程资料按竣工文件编制要求编订成册并复印提交监理人,将全部工程资料按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并提交等发生的费用。
2、计列费额标准。宜按工程规模大小和规定要求不同计列相应费用,可以100章以外各章清单预算合计额为基数,按表1的费率,以分档累进办法计列,但最低宜不低于1万元,最高宜
不高于50万元。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计价规定的通知-桂建价〔2024〕2号文

各有关单位:

       目前,部分招标人、投标人对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以下简称安责险)计价规定理解不够准确,对该计价规定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的应用不够到位,导致部分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受到一定影响。为进一步做好全区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计价规定与招标投标工作的衔接,确保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险制度落实到位,促进全区建筑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工程量清单时,应在编制说明中明确安责险暂估价的具体金额。安责险暂估价的具体金额=[招标控制价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招标控制价的措施项目费(含单价及总价措施项目费)]×0.2%。

        二、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文件时,安责险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的安责险暂估价的具体金额填写,不得调整。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桂建价〔2024〕2号文




争议案例分享(149)— 脚手架重复搭拆能否计价的争议

脚手架重复搭拆能否计价的争议

某水供应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7年9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由于设计至引水隧洞进口的进场道路因林地占用手续问题无法使用及取消引水隧洞进口临时挡水围堰影响,取水闸井及桥梁施工只能在每年的水库放空期进行施工,因此取水闸井及桥梁脚手架需重复搭拆,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由此造成的脚手架重复搭拆增加的费用是否计算产生了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取水闸井及桥梁脚手架重复搭拆属于合同专用条款68.2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中“发包人和监理确认的工程量增减。因变更新增加的工程,只调监理和发包人确认的实体工程,对应的措施费不计算(单项变更造价80万元以上的重大变更除外)”的约定,由于取水闸井、桥梁实体工程变更金额未达到80万元,故对应的措施费不计算。

承包人认为,取水闸井及桥梁墩重复搭拆脚手架,是因水库蓄水制约导致,且为非施工方原因,故应增加计算脚手架重复搭拆费用。

三、我站观点

取消围堰工程重大变更对本工程产生的不利影响,及进场道路因林地手续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导致取水闸井及桥梁只能利用每年的水库枯水期施工,因此造成的取水闸井及桥梁脚手架重复搭拆,与专用条款68.2约定的前提条件不吻合,故取水闸井及桥梁脚手架重复搭拆费应予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18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18〕20号

  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第四条    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第六条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第七条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第九条    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第十条    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十三条    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确定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鉴定期限等,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鉴定人将当事人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就该部分材料进行质证。经质证认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根据该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十七条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实际施工人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对其造成损害为由,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本解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4版)

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4版)
1.适用范围。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项目,招标人应使用本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2.公平竞争。招标人应严格落实招标投标“七个不准”,引导和促进公平竞争。
(1)不准限定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
(2)不准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3)不准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规模、成立年限和明显超过项目要求的业绩要求等门槛限制潜在投标人;
(4)不准在采用通用技术标准的一般项目中设置资质、业绩、奖项等加分项;
(5)不准明示或者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评价标准;
(6)不准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设置或者采用不同的信用评价指标;
(7)不准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参与投标的行为。




水电建筑工程概算定额 2024年版,共5册下载。

包含以下PDF

水电建筑工程概算定额 上册 (试行) 2024年版
水电建筑工程概算定额 中册 (试行)
水电建筑工程概算定额 下册 (试行) 2024年版
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 (试行)
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 (试行)

一、本定额根据目前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阶段规程、规范等文件要求,并结合
水电工程造价控制和管理标准体系的需要编制而成。本定额包括土方工程、石方工程、堆砌石工程、混凝土及模板工程、锚喷支护工程、砂石备料工程、地基处理工程、疏浚工程、其他工程共九章。
二、本定额适用于海拔2000米以下地区的工程建设项目。海拔2000米以上的地区,应根据
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海拔高程确定的调整系数(见表0-1)调整计算。
表0-1
高海拔地区人工、机械定额调整系数
海拔高程(m)
项目
2000~2500
2500~3000
3000~3500
3500~4000
4000~4500
4500~5000
人 工
1.10
1.15
1.20
1.25
1.30
1.35
机械
1.25
1.35
1.45
1.55
1.65
1.75
注:1.海拔高程以拦河坝或水闸顶的海拔高程为准,没有拦河坝或水闸的工程项目,以进水口或厂房顶的
海拔高程为准。
2.机械是指燃油动力机械和电动空气压缩机。
3.高海拔植被良好地区,定额调整系数下调一档。
三、本定额不包括冬季、雨季和特殊地区气候而影响施工的因素和因此增加的费用。
四、本定额按一日三班,每班八小时工作制拟定。在采用一日一班或一日两班工作制时,定
额不需调整。
五、本定额的“工作内容”仅扼要说明各项目的主要施工过程及工序,次要的施工过程及工序和必要的辅助工作,虽未为列出,但已包括在定额内。
六、本定额均以工程设计几何轮廓尺寸进行计算的工程量为计量单位。即由完成每一有效单
位实体所消耗的人工、材料、机械的数量定额组成。不构成实体的各种施工操作损耗、允许超挖及超填量和体积变化等因素已计入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