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案例分享(148)— 停工损失和复工费用计价的争议

停工损失和复工费用计价的争议

某水供应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7年9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在施工许可手续未完善情况下,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进场组织施工,中途被区建设局要求全面停工。待施工许可证取得时,水库已进入蓄水期,库底的临时施工便道被淹没,而位于水库52米水位处的新建道路因林地手续问题亦未打通,导致该处5片预制空心板的钢筋、模板需全部拆除,已进场的钢绞线和该部分钢筋全部报废。同时由于取消引水隧洞进口临时挡水围堰,取水闸井、桥梁等只能利用6-8月水库枯水期进行施工,在2021年空库期重启施工时,承包人增选场地重新设置空心板预制场、存梁场。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上述事件发生的费用能否计取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30.2条承包人风险约定:“……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坏”,故拆除预制空心板的钢筋和模板以及已进场的钢绞线和部分钢筋报废属于承包人应该承担的风险范围不予计价。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96.1其他风险约定“……临时工程设施的搭建及拆除由承包人承担……由承包人在报价时计入或综合考虑”,故另选场地重新设置空心板预制场、存梁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予增加费用。

承包人认为,中途按要求停工为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因此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计算。而增设预制场、存梁场,是为保证取水闸井在蓄水后利用桥梁作为施工通道继续施工,故必须在8月底蓄水前完成桥梁预制和吊装,但现有预制场地满足不了工期需求,考虑工期紧张,需扩大预制场面积,而原预制场地受限无法越线,故在水库底重新设置预制场、存梁场及14片预制底座进行预制桥梁施工,因此受水库蓄水制约以及场地限制等非施工方原因增设的预制场、存梁场费用应予计价。

三、我站观点

对于中途停工损失,发承包双方应先厘清工程停工的责任,再结合停工后承包人是否采取合理措施或已经采取措施仍无法避免损失等因素,对停工造成的拆除预制空心板的钢筋和模板以及已进场的钢绞线和部分钢筋报废的损失按过错比例合理分担。而增选场地重新设置空心板预制场、存梁场,如确属发包人取消围堰原因造成以及赶工需要采取的措施,则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否则应由承包人负责。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147)— 关于场地清表计价的争议

关于场地清表计价的争议

某宿舍楼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0年8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施工场地开工前未进行“三通一平”,现场存在大量灌木、杂草,承包人在土石方开挖前进行了植被挖砍及清理外运等清表工作,发承包双方对于场地清表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清表应含在土石方开挖的工作内容里,本工程为房屋建筑工程,不存在清表说法,不应计算清表费用。

承包人认为,现场依据经监理单位批复的施工方案进行了清表工作,根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D.1.1土石方工程章说明“本章土石方挖运定额子目未包含现场障碍物清除(清表)……发生时应套用相应子目另行计算”,清表应单独计价,执行《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E1-1-59定额子目,并计取外运费用。

三、我站观点

“工作联系函”显示,现场存在大量灌木、杂草,承包人根据批复的施工方案完成了灌木、杂草的挖砍及清运,且发包人已予确认。根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A.1.1土石方工程章说明“本章未包括现场障碍物清除……发生时应另行计算”,土石方工程定额的工作内容不包含清表工作,清表工作属于“三通一平”的工作范围,发生时应单独计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5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146)— 钢管桩执行定额子目的争议

钢管桩执行定额子目的争议

某宿舍楼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0年8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基坑支护设计总说明要求,钢管桩的施工工序为“超前钢管需采用直径168mm钻机成孔,成孔后再采用42.5R普通水泥,按水灰比0.50配制的水泥浆(或砂浆)灌浆填满,再插入钢管φ140×4.5”。发承包双方就钢管桩执行定额子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钢管桩应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A1-3-125钻孔灌注微型桩”“A1-5-99钢管(锚杆、土钉、微型桩)制安”定额子目,钢管焊接接桩及钢管桩钻孔产生的泥浆均不予计算。承包人认为,现场微型钢管桩施工为压力灌浆法,且微型钢管桩采用的是6m标准节钢管,施工时需电焊接桩,钢管桩应包含成孔、制浆压浆、埋管、接桩及泥浆外运,应分别执行2018房建定额的“A1-3-123压力灌浆微型桩”“A1-3-64钢管桩电焊接桩”“A1-3-127钢管埋设”“A1-3-119泥浆罐车泥浆运输”等定额子目。

三、我站观点

根据基坑支护设计要求,超前钢管桩应套用2018房建定额的“A1-3-123压力灌浆微型桩”及“A1-3-127钢管埋设”定额子目,钢管焊接接桩已包含在“A1-3-127钢管埋设”定额子目中,不应另行计算,钢管桩成孔、埋设注浆如产生泥浆需外运,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5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145)— 土壤类别确定的争议

土壤类别确定的争议

某宿舍楼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0年8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地勘报告“土工试验分层统计表”显示,淤泥质粉砂平均含水率42.2%、液限38.88%、孔隙比1.092,淤泥质土平均含水率53.28%、液限44.56%、孔隙比1.383。基坑土方大开挖执行定额时,发承包双方就淤泥质粉砂、淤泥质土在定额中对应的土壤类别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依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A.1.1章说明“淤泥为在静水或缓慢的流水环境中沉积,并经生物化学作用形成,其天然含水量大于液限、天然孔隙比≥1.5的粘性土,外观上呈流塑状态”,本工程地勘报告中淤泥质粉砂及淤泥质土的孔隙比均小于1.5,属一、二类土。

承包人认为,2018房建定额A.1.1章说明“干土、湿土的划分:首先应以地质勘测资料为准,含水率<25%为干土,含水率≥25%且小于液限为湿土”,但未明确含水率大于液限的湿土如何计价。2018房建定额未明确规定的,可参照《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市政定额”)D.1.1章说明“干土、湿土的划分:首先应以地质勘测资料为准,含水率<25%为干土,含水率≥25%不超液限的(超液限为淤泥)为湿土”的规定,本工程淤泥质粉砂、淤泥质土的平均含水率均大于25%且超过了液限,应按淤泥考虑。

三、我站观点

本宿舍楼工程属于房屋建筑工程,淤泥质粉砂、淤泥质土的土壤类别应按2018房建定额的规定,按一、二类土执行。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5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海南省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导则 第1部分:建筑工程》DB4602_T19.1-2024及《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导则 第2部分:市政公用工程》DB4602_T19.2-2024共2册下载

ICS 9 3.010 CCS P 00 4602 三亚市地方标准 DB 4602/T 19.1 —2024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导则 第 1 部分:建筑工程 Code for compiling feasibility stundy repord of 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ject ─Part 1:Building engineering 2024 – 05 – 22 发布 2024 – 07 – 01 实施 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4602/T 19.1—2024 目 次 前言 . III 引言 . IV 1 范围 .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 1 3 术语和定义 . . . 1 4 总则 . . . 1 5 政府投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 . . 2 概述 . . . 2 项目建设背景和必要性 . . 4 项目需求分析与产出方案 . . 5 项目选址与要素保障 . . 6 项目建设方案 . . . 8 项目运营方案 . . . 24 项目投融资与财务方案 . . 25 项目影响效果分析 . . 29 项目风险管控方案 . . 36 研究结论及建议 . . 38 附表、附图和附件 . . 38 6 政府投资工业建筑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 . . 39 概述 . . . 39 项目建设背景和必要性 . . 41 项目需求分析与产出方案 . . 42 项目选址与要素保障 . . 43 项目建设方案 . . . 45 项目运营方案 . . . 61 项目投融资与财务方案 . . 62 项目影响效果分析 . . 66 项目风险管控方案 . . 73 研究结论及建议 . . 74 附表、附图和附件 . . 75 附录 A(规范性) 投资估算费用组成及计算方法 . . 77 A.1 工程费用组成及计算方法 . . 77 A.2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组成及计算方法 . . 80 A.3 预备费用组成及计算方法 . . 98 A.4 建设期利息计算方法 . . 99 A.5 铺底流动资金计算方法 . . 99 I




厦建价协〔2023〕06号-厦建价协〔2022〕12号厦建价协〔2020〕05号

关于《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服务行业收费参考标准》的补充说明

(文号:厦建价协〔2023〕06号 发稿时间:2023-11-23 xycost.com)

各有关单位:

我会先后发布厦建价协〔2013〕07号、厦建价协〔2020〕05号、厦建价协〔2022〕12号等《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服务行业收费参考标准》(以下简称收费参考标准),在上述《收费参考标准》执行过程中,陆续收到部分单位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补充说明如下:

一、厦建价协〔2022〕12号文第4项已明确《收费参考标准》的使用说明以附件二《收费参考标准》的使用说明为准。原厦建价协〔2020〕05号文中《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收费参考标准》、《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行业收费参考标准》表下备注(造价咨询12条、招标代理4条)均取消。

二、厦建价协〔2022〕12号文中《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收费参考标准》使用说明4修改为“单独编制或审核工程量清单的,按表中‘预算价(或控制价或标底价)的编制或审核’项目收费标准的70%计算;单独编制或审核单价(造价)的,按表中‘预算价(或控制价或标底价)的编制或审核’项目收费标准的50%计算。

三、厦建价协〔2022〕12号文中《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收费参考标准》使用说明5修改为“全过程造价咨询主要内容为: (1)从项目立项阶段起为: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的编制或审核,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或审核,施工过程造价咨询,竣工结算编制或审核等; (2) 从项目实施阶段起为: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或审核,施工过程造价咨询,竣工结算编制或审核等。”

四、进一步明确,在工程设备、材料、货物招标代理中,存在工程量清单、预算价或招标控制价编制的,应按造价咨询另行收取费用,费用计算按《收费参考标准》执行。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2023]6号《收费参考标准》补充说明.pdf

关于对《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服务行业收费参考标准》进行增补和调整事项的通知

(文号:厦建价协〔2022〕12号 发稿时间:2022-08-01 xycost.com)

各相关单位:

《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服务行业收费参考标准》(厦建价协【2020】05号,以下简称《收费参考标准》)自2020年6月发布以来,受到了各相关单位的积极好评,《收费参考标准》的发布为我市合理确定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收费价格,引导企业合理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了切实有效的作用。

为适应改革和市场化要求,提升《收费参考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不断完善收费参考依据,更好地服务企业,我会根据厦建价协【2020】05号文的执行情况,以及现行市场状况和企业要求,经多次讨论,对《收费参考标准》进行了增补和调整,现将增补和调整内容说明如下:

1、根据现行EPC项目和模拟清单编制要求,增补了“模拟清单及最高限价编制或审核”条目,其费用标准详见附件一。

2、根据开展施工过程结算的特点和要求,增补了“施工过程结算审核”条目,其费用标准详见附件一。

3、根据市场实际收费情况,调整了“预算价(或控制价或标底价)的编制或审核”项目的部分费率,调整后的费率详见附件一。

4、对《收费参考标准》的使用说明重新进行了调整、补充和完善,今后《收费参考标准》的使用说明以本文件发布的说明为准(详附件二)。

5、本次增补、调整后的《收费参考标准》及使用说明,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原厦建价协【2020】05号文发布的内容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发布的内容为准。

附件:一、《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收费参考标准》(增补、调整项目)

二、《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服务行业收费参考标准》使用说明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22年7月28日印发


附件一

 

   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收费参考标准(增补、调整项目)

序号 咨询项目名称 服务内容 收费基数 按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费率单位:‰)
500万以下(含500万) 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 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 0.5-1亿元(含1亿元) 1-3亿元(含3亿元) 3-5亿元(含5亿元) 5亿元以上
1 预算价(或控制价或标底价)的编制或审核 依据施工图纸和相关资料进行编制或审核工程量清单及预算价(或控制价或标底价) 预算价(或控制价或标底价) 4.50 3.20 2.60 2.40 2.00 1.80 1.70
2 模拟清单及最高限价编制或审核 依据初步设计资料及发包人要求编制模拟清单及其最高投标限价 最高限价 4.00 2.80 2.00 1.80 1.40 1.20 1.00
3 施工过程结算审核 依据合同约定的形象节点分段对已完工程价款(包括价款调整、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进行审核 送审工程造价(含合同价) 4.00 3.80 3.50 3.00 2.60 2.00 2.00

注:第1项为调整项目,第2、3项为增补项目。

附件二

《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服务行业收费参考标准》

使用说明

(一)《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收费参考标准》使用说明

1、收费实行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费,当单项咨询成果文件咨询服务收费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计取。

2、若不同专业工程单独委托或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而另行独立完成的专业工程,其收费标准,根据不同专业进行调整,调整系数参照《专业工程调整系数表》。

3、计费基数按单项工程计算(分期分标段实施的项目,按单个标段或单次成果的咨询标的额作为计费基数);若委托范围仅为单位或专业工程,按本次所出具成果的咨询标的额作为计费基数;工程设备、主材无论是否计入工程造价,均应计入计费基数。

4、单独编制或审核工程量清单的,按表中“预算价(或控制价或标底价)的编制或审核”项目收费标准的70%计算;单独审核预算价单价的按表中“预算价(或控制价或标底价)的编制或审核”项目收费标准的50%计算。

5、全过程造价咨询主要工作内容为:(1)从项目立项阶段起: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或审核、施工过程造价咨询、竣工结算编制与审核等;(2)从项目实施阶段起: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或审核、施工过程造价咨询、竣工结算编制与审核等。

6、设计费、监理费、勘察费、招标代理费、造价咨询费等二类费用审核费按表中“7、工程结算审核中‘按送审工程造价计费’”收费标准的60%计算,单项收费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7、表中收费项目均不含超出本市范围的差旅费用,如有发生,应当根据出差事由另行商定。如属委托方要求的出差事项,差旅费应当由委托方承担。

8、本收费参考标准不包含BIM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9、将《专业工程调整系数》表中第12项“其他工程”修改为“改扩建、修缮、加固工程、其他改造工程”,专业调整系数由1.0修改为1.5。

(二)《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行业收费参考标准》使用说明

1、收费实行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费。

2、单标段或单次招标按上表计费不足 8000 元的,区分以下两种情况:(1)中标金额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按5000元收费;(2)中标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按8000元收费。

3、计费基数按每次招标的中标金额(含暂估价、暂列金额)计算,分期分标段实施的项目,按单个标段的中标金额作为计费基数;工程设备、主材无论是否计入中标金额,均应计入计费基数。

4、采用“评定分离”办法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其招标代理费的计取按表中费率乘1.30系数计算。

5、按本《收费参考标准》收取的招标代理费不包含招标过程中评标专家的专家费、差旅费、住宿费等,以及因委托方要求产生的会务费、差旅费等其他费用。

[2022]12号关于对收费标准增补和调整事项的通知.pdf




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标准DGTJ08-1202-2024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标准 Standard of project cost consultation 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 批准单位: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 2024年10月1日 2024 上海 前 言 根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2023 年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编制计 划》(沪建标定[2023]6 号文)文件要求,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为主编单位,会同本市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共同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标准》(DG/TJ08—1202—2017)的修订工作。 本次主要修订内容有: 1 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 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 号)和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海市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实施方案》(沪建标定〔2021〕 701 号)的内容对有关条文和条文说明进行修订。 2 根据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等事项,对原标准中涉及工程造价咨 询企业资质的有关条文和条文说明进行修订。 3 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通用大纲(2023 年版)》(发改 投资规〔2023〕304 号)对决策阶段条文、条文说明和表式进行修订。 4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规费项目设置等相关事项的通知》(沪建标 定联〔2023〕120 号)等新颁布的文件内容,对有关条文、条文说明和表式进行 修订。 5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 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 号)对注册造价工程 师的工作内容进行修订。 各单位及相关人员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上海市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 号;邮编200003;E-mail: shjsbzgl@163.com),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地址:上海市小木桥路 683 号;邮 编:200032;E-mail:shgcbz@163.com),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 地址:上海市 中山北一路 121 号 B2 栋 3001 室;邮编:200083;E-mail:scca@scca.sh.cn), 以便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 参编单位: 天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明方复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建津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城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申元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第一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上海建科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投资监理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孙晓东 徐逢治 顾晓辉 康元鸣 彭 磊 陈晓宇 施小芹 夏 宁 徐秋林 沈怡杰 魏 吉 曹超慧 曹国俊 曹梅芳 王景刚 沈 新 张建荣 主要审查人: 乐嘉栋 王大年 杨宏巍 邵晓悦 黄 辉 郝彩霞 唐 俐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二○二四年四月




争议案例分享(144)— 整改增加的临时排水能否计价的争议

整改增加的临时排水能否计价的争议

某水供应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7年9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设计隧洞断面小,地面运输宽度受限,隧洞开挖大型施工机械来回行驶碾压原设计排水沟,造成排水沟破坏,导致隧洞内水流无法集中排放。省安委办在2021年9月27日检查时对此提出整改,参建各方共同研讨制定了在隧洞内增加管道临时排水方案,即在两个错车道位置各设置一个集水坑,采用抽水泵和PVC排水管将洞内大部分流水由集水井收集后沿管道排放至洞外。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隧洞内增加管道临时排水费用是否应计取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96.1(一)其他风险之(8)约定“隧洞降排水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在报价时综合考虑”,故管道临时排水费用不予计算。

承包人认为,隧洞内增加管道临时排水工程为根据省安委办要求,且实际已按审定的整改方案实施,故该方案增加的费用应按确认的工程量给予结算。

三、我站观点

虽然承包人已根据省安委办要求,按照管道临时排水方案进行了整改,但本次整改若是因承包人现场管理不善造成的,或是因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的排水方案缺陷造成的,由此增加的管道临时排水工程费不予计量计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143)—建设规模内容等发生变化能否调整咨询服务费的争议

建设规模内容等发生变化能否调整咨询服务费的争议

某公建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咨询公司负责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2019年11月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合同履行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招标文件及咨询合同显示咨询服务的工程主体部分为两馆一场及配套运营商业功能空间等,建设规模为总建筑面积约9.19万平方米,项目投资估算约256,407.58万元。服务内容为提供从投资估算至工程结算审核备案完成的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咨询合同约定最终服务费结算价不超过签约合同价。在咨询服务过程中,因委托人建设方案调整,增加训练馆,两馆一场调整为三馆一场,配套设施增加下穿隧道工程等,总建筑面积调整为20.53万平方米,项目总投资调整为299,959.45万元。现委托人与咨询人就建设规模和工程内容变化后能否调整咨询服务费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委托人认为,根据《咨询服务合同》第24.1.1款约定,本项目咨询服务费最终结算价不超签约合同价,咨询人以建设规模增加为由申请增加咨询服务费缺乏合同依据。

咨询人认为,由于本工程建设方案调整,建设规模、总投资均发生了重大变化,其建筑面积增加11.34万平方米,项目总投资增加43,551万元,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3条、第543条相关规定调整咨询服务费。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本项目《咨询服务合同》第二十四条24.1.1款(一)仅约定“如项目工作范围发生变更,由委托人与咨询人双方协商解决”,但未对咨询服务应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超出风险范围时调整费用的方法进行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委托人调整建设方案,其建筑规模、工程内容、总投资均发生了重大变化,属于招标定价时双方无法预见的变化情形,由此导致咨询服务费增减的应予调整,故合同双方可以通过索赔补偿方式协商解决。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5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设备材料价格信息(2023年下半年)

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设备材料价格信息

(2023年下半年)

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设备材料价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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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价格信息内容包括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建设与改造所使用的设备材料,分为变压器、箱式变电站、开关设备、避雷器、配电屏柜、控制保护装置、通信设备材料、电线、电缆、绝缘材料、金具、杆塔及附件、布线材料、接地材料,共14章。
1.各项材料所给出的价格信息为2023年下半年施工现场出库价,其中卸车费和保管费占材料税前单价的2%。
2.各项设备所给出的价格信息为2023年下半年出厂价格,运杂费、卸车费及保管费依据《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2022年版〉》另行计算。
3.本设备材料信息价为税前单价。
4.本价格信息可作为编制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建设预算和结算的参考依据。
5.阻燃电缆、阻燃电线的价格按相同型号、规格电缆、电线价格乘以系数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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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例分享(142)—装配式建筑垂直运输计量计价的争议

装配式建筑垂直运输计量计价的争议

某厂房与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2年6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暂定,结算价按批复施工图预算价乘中标费率加可调整造价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现行定额编制预算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为工业厂房,智1~13栋区域地下室采用现浇混凝土结构,地上建筑主体结构梁、板均采用预制装配式结构(其中卫生间为现浇混凝土结构),预制装配率为64.69%。装配式预制构件设计采用大跨度预应力双T板、梁组合模式,单个预制构件重量6~9吨,吊装设备采用起重力矩6000(kN·m)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发承包双方对垂直运输工程量、定额子目内的吊装机具费系数和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型号规格能否调整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构件及部品工程章说明第二条“本章垂直运输费不单独计算,含在措施项目中的垂直运输费内,考虑到预制混凝土构件吊装的因素,垂直运输相关定额子目内的塔吊、卷扬机机具费应乘以系数1.20”。故本工程垂直运输工程量应按现浇构件与预制构件体积之比区分现浇构件与预制构件,其中预制构件部分垂直运输相关定额子目内的吊装机具费均应乘以系数1.20,现浇构件按定额规定计算,定额子目内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机起重型号规格不调整。

承包人认为,塔吊配置按整体项目地上地下全覆盖使用原则通盘考虑,配制重型自升式塔式起重机起重力矩6000(kN·m);塔吊设备投入使用时间贯穿项目施工全过程,并未因起重配置大而缩短使用周期时间。故地下地上现浇砼部分垂直运输相关定额子目内的吊装机具费均应乘以系数1.20,定额子目内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机起重力矩1000(kN·m)调整为定额可换算的最大力矩5000(kN·m)。

三、我站观点

《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构件及部品工程章说明第二条规定是考虑装配式建筑在施工机械配置上需要根据装配式构件、部品部件的尺寸及重量合理设置吊装机械,吊装机械的规格和使用时间要大于传统现浇建筑,因此在传统现浇建筑按建筑面积计算垂直运输费用的基础上,采用系数调整垂直运输定额子目内的塔吊、卷扬机机具费方式进行计价以补充装配式建筑增加的吊装费用,故本工程垂直运输费工程量不需要区分现浇与预制部分,应按全部建筑面积计算,执行相应的垂直运输定额子目时,定额子目的内塔吊、卷扬机机具费均应乘以系数1.20,并且垂直运输相关定额中的机械配置是综合取定的,实际情况与定额不同时,均不作调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4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可研报告编制还需要资质吗?

尽管工程咨询资质已经取消了,一般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本不再需要带资质。但是,仍然经常有企业问:“我的项目可研报告要报有关部门,说要带资质、你们公司有资质吗?”

Answer

在2017年10月18日,国家发改委已经下文取消了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也就意味着以后没有“工程咨询资质”了。

实际上,在实际申报项目立项的时候,现在可研报告需要附带证书的,已经非常少。少数要带证书的,现在要求附带的是“资信评级”,分甲级、乙级两种,有农业,制造业等33个行业分类。现在市场上老的资质证书有效期是5年,5年到期后,不再发新证。

资信评价等级仅作为委托咨询业务的参考。任何单位不得对资信评价设置机构数量限制,不得对各类工程咨询单位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从业限制,也不得对未参加或未获得资信评价的工程咨询单位设置执业限制

工程咨询资格取消历程

2005年3月4日

发改委发布第29号令,公布《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该办法明确,工程咨询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家发改委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凭《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开展相应的工程咨询业务。

2017年9月22日

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

2017年10月19日

发改委明确了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包括: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制度,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机构,自2018年1月1日起,按规定内容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告知有关信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国家发改委按照一定比例开展抽查,并及时公布抽查结果。

2017年11月15日

发改委发布《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第六条提出,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

第四章明确了行业自律等相关内容,第二十二条明确,国家发改委应当推进工程咨询单位资信管理体系建设,指导监督行业组织开展资信评价,为委托单位择优选择工程咨询单位和政府部门实施重点监督提供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明确了行业自律性质的资信评价等级,仅作为委托咨询业务的参考。任何单位不得对资信评价设置机构数量限制,不得对各类工程咨询单位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从业限制,也不得对未参加或未获得资信评价的工程咨询单位设置执业限制。

资质取消后,可研报告谁来编写?图片

现在已取消工程资质认定,根据《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发改委2017年第9号令)规定,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现在需要编制政府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可以自己编制,还是需要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写?图片

政府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谁编写由项目单位决定,属于市场化行为。

案例分析

某业主招标选择了一个没有咨询工程师的单位,到发改委评审中心交可研报告的时候直接被拒收了,原因是可研报告没有职业专用章。

要点:

可研编制属于市场化行为,谁都可以编,但是成果文件需要符合《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发改委2017年第9号令)第十四条,盖公章和职业专用章的硬性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适用与实务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司法解释(二) 理解适用与实务指南 朱树英曹珊/主编 蠹色建进恩芒 图书在版编目 (CIP)数据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 适用与实务指南/朱树英,曹珊主编.--北京:法律 出版社, 2019 ISBN 978 – 7 -5197 -3363 -6 I. CD最… Il.CD朱…@曹… m. CD建筑工程-经 济合同-法律解释-中国@建筑工程—经济合同—法律适 用—中国 N. 叩D923.65 中国版本图书馆 CIP数据核字 (2019)第 063951号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策划编辑冯佳欣 理解适用与实务指南 朱树英 主编 责任编辑冯佳欣 ZUIGAO RENMIN FAYUAN JIANSHE GONGCHENG SIDGONG 曹珊 HETONG SIFA JIESID(ER) LUIE SIDYONG YU SHIWU ZHINAN 装帧设计李瞻 编辑统筹法律应用出版分社 出版法律出版社 开本 710毫米 Xl()()Q毫米 1/16 总发行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 印张 23 经销新华书店 字数 380千 印刷天津嘉恒印务有限公司 版本 2019年 5 月第 1 版 责任印制吕亚莉 印次 2019年 5 月第 1 次印刷 法律出版社/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西里 7号 (100073) 网址 /www.lawpress.com.en 投稿邮箱 Iinfo@ lawpress. com. en 销售热线 /010- 83938336 举报维权邮箱 Ijbwq@ lawpress. com. en 咨询电话 /010-63939796 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西里 7 号 (100073) 全国各地中法图分、子公司销售电话: 统一销售客服/ 400 – 660 – 6393 第一法律书店 /010-83938334/8335 西安分公司 I029 – 85330678 重庆分公司 I023 – 67453036 上海分公司 /021-62071639/1636 深圳分公司 I0755 – 83072995 书号: ISBN 978 -7 -5197 – 3363 -6 定价:86.00元 (如有缺页或倒装,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负责退换) 本书编写人员: 曹珊 滕桲楠 曲笑飞 林隐 史鹏舟 张莹琳 刘思俟 雷涛 张雷 张维帆 贺小丽 侯伟华 戴勇坚 唐砾 徐寅哲 王洋 石鹏 规则的创新与沿承 (代序) 2019新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出台。虽然“千 呼万唤始出来”,但并非"犹抱琵琶半遮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中的 26 条规则内容清晰明确,逻辑直截了当,立意坚决深刻,并无太多模棱两可之处需 要过度猜测或进行“再解释"的空间,字里行间均流露出制订者对相关纠纷裁判 规则、审理规律、价值取向的整体把握与理论自信。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正式出台后,坊间各种评价之声迭起,其中不乏 “我注六经”者,当然更不乏“六经注我”者。笔者无意加入其中。首先,如果打 算以最大的善意影响《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的制订与修改,目前时机已迟,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正式颁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大门 已经关闭了;其次,如果打算结合实施效果来印证《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规 则制订或条文表述的当与不当,则时机尚早,不妨“让子弹再飞一会儿”。不过, 为便于读者直观、准确地掌握《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的主要内容与条款安 排,现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 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之间 的对比与衔接问题,从条文内容角度进行初步的归类、整理还是有必要的。 一、一处实质性变更 遍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中的 26条规则,能够称得上对《建设工程 司法解释(一)》进行实质性变更的,仅“实际施工人”一处。 近年来,针对《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所创设的“实际施工人”概念及规 则的诉病之声不绝千耳。笔者曾专门撰文,认为该项基千“农民工工资保护”的 考虑所作的制度安排在实践中遭遇尴尬的局面,实施效果既无益于情怀,更为 2 I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适用与实务指南 借用资质、转包、违法分包等不法行为提供了反向激励,最终造成司法导向与正 常的市场秩序无法接轨卫最高人民法院《 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 要》也明确指出,“对实际施工人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分包人、总承包 人、发包人提起的诉讼,要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查;不能随意 扩大《关千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的适用范围,并且要严格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明确发包人只在欠付工 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中专门安排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分别对 实际施工人起诉的主体及判决依据问题进行了回应。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 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 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对 照《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即“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 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 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不难发现其中三点变化: (1)法院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参加诉讼,由“可以“变更为“应当” ; (2)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参加诉讼的地位,由“当事人“变更为“第三人” ; (3)明确规定“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 额”作为判决的先决条件。 同时,《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实际施工人根据合同 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对 其造成损害为由,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规定比较圆满 地解决了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支付工程款的请求权基础 问题,从而为司法实践中形形色色、纷繁复杂的类似纠纷选定了解决路径。 二、两处争议澄清 不可否认,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颁行之初,确实对司法实践中的重 要争议问题起到了统一裁判尺度的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与 其他配套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制订时未充分考虑 心 曲笑飞:《对“实际施工人”概念及制度的反思》,载《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评论》(第五辑),法律出 版社 2017年版,第 46~54页。




争议案例分享(141)—更换信息价依据能否计取材料运输费的争议

更换信息价依据能否计取材料运输费的争议

某水供应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7年9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补充协议(4)第一条第2.1款约定,双方达成一致,在项目结算时,对投标清单综合单价“水泥、砂石、混凝土”制品的价格信息由选用项目所在市信息价格调整为项目所在区信息价格,而区信息价格说明显示未含材料运至施工现场的费用,竣工结算时双方对采用区材料价格信息是否计算材料运输费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在投标阶段已获取工程地点等相关项目信息,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96.1(一)其他风险之(9)约定“投标前承包人应实地考察现场……⑫、土石方及商品混凝土的运距按发包人所给运距不予调整”,承包人投标报价时应在投标综合单价里面综合考虑工程用材料相关运输费用。

承包人认为,由于发布的市信息价与区信息价包含内容不同,按公平合理原则(补充协议已改变原合同上述约定),按区材料价格信息价计算时,应按材料实际运输距离给予增加计算运输费,且实际在采购材料时已支付运距费用。

三、我站观点

根据补充协议(4),材料价格选用由招标时约定的按项目所在市发布的信息价改为按项目所在区发布的信息价,并同步对中标清单综合单价进行调整,由于项目所在区发布的信息价格明确未含材料运输费,则结算时中标清单综合单价调整计取材料价格时,应按材料价格费用组成规则增加计算运输费。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新时期工程造价疑难问题与典型案例解析

新时期工程造价疑难问题与 典型案例解析 孙凌志刘芳著 中松止兑工业出肚社 图书在版编目 (CIP)数据 新时期工程造价疑难问题与典型案例解析/孙凌志,刘芳著.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19.7 ISBN 978-7-112-23812-5 I. 心新… II. CD孙…@刘… III. CD工程造价-案例-中 国 N. 句 TU723.3 中国版本图书馆 CIP数据核字 (2019)第 105298号 责任编辑:张智苹赵晓菲 责任校对:赵颖 新时期工程造价疑难问题与典型案例解析 孙凌志刘芳著 *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海淀三里河路 9号) 各地新华书店、建筑书店经销 北京建筑工业印刷厂制版 北京建筑工业印刷厂印刷 * 开本: 787 X 1092毫米 1/16 印张: 16~ 分字数: 275千字 2019年9月第一版 2019年9月第一次印刷 定价: 58.00元 ISBN 978-7-112-23812-5 (34109) 版权所有翻印必究 如有印装质量问题,可寄本社退换 (邮政编码 100037) 序 我国建筑业正处于转型升级和快速变革的关键时期,投资方式、发承包模 式、政府监管和审计政策正发生深刻变化,财税政策等各项新政层出不穷。《国 务院办公厅关千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 [2017]19号)中指 出,要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和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均与工 程造价管理密切相关。伴随着我国工程造价管理市场化不断发展和完善进程,客 观上对市场主体的造价管理能力提出了新要求,各方市场主体对工程造价精细化 管理的需求也日益提高。 本书的内容涵盖了进度等全要素对工程价款的影响、过程结算方式对发承包 双方的要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常见的十个方面的疑难问题,并围 绕增值税、工程总承包模式、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等行业最新发展变化对工程造价 管理面临的新问题、新要求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最后分析了工程造价计价争议的 成因,针对十个方面的热点问题和十种常见的“不一致“现象提出了计价争议化 解与风险防范的对策。 本书理论内容丰富翔实,侧重工程造价的疑难问题,分析论述较为全面深 刻;选取的典型案例在工程实践中均有较高的关注度,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对案 例的剖析也较为到位,对具体问题的解决有较强的借鉴意义,是一本将工程造价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力作。 本人衷心将这部体现工程造价领域新业态、新模式、新策略的作品推荐给行 业同仁,也感谢大家对作者的厚爱、支持和帮助,并期待作者更多的研究成果服 务千行业发展。 炉从' 2019年 8 月 前 言 造价管理是建筑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工程量清单计价已经成为 我国主流的造价管理模式,工程造价作为项目管理全过程的最长链条,是全过程 工程咨询的核心。工程价格一直是建筑市场博弈的中心,目前各方社会主体的契 约意识增强但是管理方式较为粗放,近年来各类工程合同纠纷和工程价款结算风 险越来越引起各方市场主体的高度重视。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造价管理与施工总 承包模式下有本质的不同,工程造价管理领域从业人员正面临来自规制更新、执 业技术节点变化等诸多新挑战,尚不能满足造价精细化管理的需要。自 2004年 7月开始,作者从事工程造价管理领域的教学、科研工作,结合行业发展的一些 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在《建筑经济》《工程管理学报》等国 内顶级行业主流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近 20篇,在业内有一定的关注度和认可度。 中国建筑学会建筑经济分会作为行业的最高对口学术组织,以推动行业高质量发 展为己任,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对造价科学化管理的新需求,推进学术研究和实践 交流的系统性、前沿性和高端性,提出了针对“新时期工程造价管理疑难问题与 典型案例'课题开展系统研究、公开出版该课题研究成果的建议。 纵观本书内容,体现的主要特点如下: 1 . 把握行业发展前沿,系统阐述造价机理。建筑业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 税制变化、增值税税率的不断调整给工程造价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尤其是是否 有抵扣需求的建设单位的投资管控具有本质的不同,针对没有抵扣需求的建设项 目提出了有效的投资控制措施;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这一新型建造方式势必引起计 价依据的重大变革,现有的计价依据和方法不能很好地满足其造价管理的需要, 深入分析了其对计价依据的影响机理;工程总承包模式彻底改变了施工总承包模 式下按施工图设计进行计价的基础,给各方市场主体的造价管理能力提出了很高 的要求,较系统地阐述了工程总承包模式下造价管理的关键环节。 2. 紧扣行业热点难点,完善造价精细管理。清单计价已成为我国主流的造 价管理模式,但其在应用过程中的新问题层出不穷、造价争议不断涌现,结合普 遍关注的综合单价中风险的确定、暂估价计价等十个方面的疑难热点,进行了较 为全面深刻的论述;围绕设计文件中仅描述功能或做法、发包人延误工期等引起 投资风险与造价争议的十个典型问题和十种常见的“不一致“现象进行了系统的 阐述,并给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 3. 精选实践典型案例,融合理论深入剖析。工程造价作为一门应用型学科, 科学研究应基于工程实践。围绕本书六个方面的论述,选取了八十个典型案例, 案例背景多来自于行业实践的第一线,涵盖了目前造价领域大家普遍关注的一些 热点问题,具有较为广泛的适用性和代表性;基于造价管理的基本理论和业内共 识对典型案例深入剖析,以起到举一反三的效果。 该课题研究过程中得到了部分业内有关专家、学者的支持和帮助;工程实践 界的同业不断提出的典型案例和疑难问题,促使作者不断思考,这是持续研究的 重要源泉;引用了部分著作、论文和公开的相关资料;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在本 书出版过程中提供了大量支持和帮助,编辑的严谨和专业使得本书更加完美。在 此一并表示感谢。 由于一些行业的热点难点问题在理论界和实践界均没有达成共识,作者的观 点仅为一家之言,供读者参考,以期对读者朋友的工作和学习提供一些有益的借 鉴。本书写作历时四个月,由于学识和精力有限,本书不当之处在所难免,敬请 社会各界朋友们批评指正,并热情欢迎交流探讨,联系方式: sdkdslz@l 63 .com。 孙凌志刘芳 2019年 8 月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务解读

工程建设法律实务丛书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实务解读 丛书主编张正勤 本书主编宋艳菊 中酗止兑~~ 出肚社 图书在版编目 (GIP)数据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务解读/宋艳菊主编.—北京: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18.6 (工程建设法律实务丛书/张正勤丛书主编) ISBN 978—7-112-22011-3 I. CD工… II. 印宋… III. 心建筑造价—合同纠 纷—司法鉴定—法律解释一中国 IV.(DD923.65 中国版本图书馆 CIP数据核字 (2018)第060694号 责任编辑:赵晓菲朱晓瑜 责任校对:王雪竹 工程建设法律实务丛书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务解读 丛书主编张正勤 本书主编宋艳菊 *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海淀三里河路 9号) 各地新华书店、建筑书店经销 北京点击世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制版 北京富生印刷厂印刷 * 开本: 787 X 1092毫米 1/16 印张: 22¾ 字数: 432千字 2018年 6 月第一版 2018年 6 月第一次印刷 定价: 50.00元 ISBN 978-7—112—22011-3 (31897) 版权所有翻印必究 如有印装质量问题,可寄本社退换 (邮政编码 100037) 代序 张正勤 上篇:造价鉴定干涉诉讼权利的情形分析 前 言 建设工程合同中定性的权利义务最终一定通过定量的工程价款来体现。实 践中,由千工程价款的专业性和诉讼参与者的非工程专业背景,工程价款往往 只能通过司法鉴定予以最终确定,而进行司法鉴定的相关人员又往往不具有法 律背景。因此,其常常会以“客观事实”代替“法律事实”,例如:自行决定“鉴 定范围'\擅自选取“鉴定依据',、随意取舍"鉴定证据“、主动积极“采取证 据”等。 同时,对千鉴定报告的质证由千时间和场地等限制,往往不能做到“开封 查验"。就某些专业性问题进行质证时,提出的问题往往在”形式审查"的质 证程序后以鉴定报告“打包封箱",最终经由判决书“打包入库”。至此,当事 人的权益就会随着这些冷冻的数款封存。 导致上述问题最重要的原因在千:法律思维和专业考量无法融合。 解决上述问题最有效的方式在千:全面跟踪造价司法鉴定全过程。 本文在对具体情形作出列举的前提下,通过对其简要的法理解读以及关键 原因的分析,提出专业的律师建议,希望可供读者在以后处理相关纠纷中能够 予以参考。 一、代替法庭法律定性,干涉法庭行使审判权 1. 具体情形 实践中甚至可能出现基础证据材料尚未质证就开始的工程造价鉴定。此时, 若出现数份合同或同一事项数张变更签证的情况,往往由鉴定单位的造价工程 3 师予以选定从而适用千鉴定报告。 而对千证据材料的法律判定,实属法庭对千案件的定性行为。鉴定单位行 为无形中代替了法庭行使其审判权,是对法庭审判权的干涉。 2. 简要分析 鉴定应仅就专业性问题得出结论,而不应对法律性问题作出判断。法律性 问题是法庭行使审判权来解决的范畴,因此,应先由法庭作出法律判断后,再 由鉴定单位作出专业结论。例如:经过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可能存在数份合同, 以哪份合同作为计价依据进行鉴定,应由法庭行使审判权完成,鉴定单位无权 也无能力进行判断。 3. 关键原因 首先,绝大多数建设工程发包是招标发包的,而基千建筑法中强制规定繁 多,且建设工程项目的不确定性及工程造价的专业性等特点,往往会出现阴合 同和阳合同、挂靠合同和实际履行合同、工程签证和会议纪要如何适用的问题, 甚至纠纷产生就来之千此。 其次,在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时,会出现先进行造价鉴定再进行法庭 审理的情况。因此,哪份合同应当作为计价的依据,哪张签证可以计价往往由 造价工程师来决定,以便进行具体的造价鉴定,否则鉴定工作将被中止无法进 行。这些将导致鉴定单位代替法庭做出法律定性工作,即行业通常所说的“以 审代判”。 再次,造价鉴定过程中,若一方律师对鉴定单位的选择提出异议,则鉴定 单位也要作出一个判断,或坚持自己的选择;或接受一方律师的异议;或确定 不了,对第三种情况,鉴定单位往往会出具两份合同计算出来的结果,对这种 情况鉴定单位往往会提出增加鉴定费的要求;但是,鉴定单位对一方律师的异 议的判断也没有改变由造价鉴定单位代替法官审判法律问题的性质。 4. 律师建议 律师在鉴定开始前就应当将属千法律定性的问题予以列明,并要求法庭予 以明确,例如:哪份合同应作为鉴定的依据、哪份签证作为工程变更价款的计 算依据。从而有效地解决法律判断与专业问题混淆的情况,也不会妨碍鉴定单 4 位的鉴定活动。即便法庭判断错误,当事人也可以有效的法定途径进行救济 CDa 当事人首先应当将法律问题与专业问题明确区分。法律问题由法庭解决, 专业问题由鉴定单位解决。更重要的是,当事人应当明确,必须先解决定性的 法律问题才可能解决定阰的专业问题。 二、代替法庭进行质证,干涉法庭行使质证权 1. 具体情形 涉及工程造价鉴定的案件,当事人除了需向法庭提交基本证据材料外,就 鉴定行为往往还需要提交由鉴定单位开列目录的延伸证据材料。而该部分延伸 证据材料往往不经由法庭而由当事人直接提交给鉴定单位。这也意味着,鉴定 单位收到的延伸证据材料并未经过法庭质证。而实践中,甚至存在基本证据材 料未经质证直接移交给鉴定单位的情况。 而对千这些证据材料,鉴定单位往往会直接自行决定是否作为鉴定结论所 需依据进行适用,其本质是鉴定单位行使了本应由法庭行使的质证权,是鉴定 单位的越权行为。 2. 简要分析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当事人初步提供给法庭的仅能称为"证据材料”。只 有经过法庭就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的质证后,其方可成为法 律意义上的"证据“,才能作为判定法律事实的依据。 因此,无论是当事人提供给法庭的,还是直接由鉴定单位接收的,其在未 经法庭质证前均不可能成为"证据“对案件的法律事实产生影响,而质证必须 在法庭的主持下方可进行。故作为鉴定报告的依据,该证据材料只有进行质证 后,方可予以适用。 3. 关键原因 首先,对千涉及工程造价鉴定的案件,先把定量的工程造价确定后再进行 G) 《最高人民法院关千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 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5




跳出造价做造价——工程造价疑难问题解析

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实操系列 饥丿卢勹倡卢 1广 工程造价疑难问题解析 胡跃著 中 (flit兑工业队肚社 图书在版编目 (CIP)数据 跳出造价做造价:工程造价疑难问题解析/胡跃 著—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20.6 (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实操系列) ISBN 978-7-112-24930-5 I. CD跳… II.CD胡…皿@工程造价—问题解答 IV. CD TU723.3-44 中国版本图书馆 CIP数据核字 (2020)第037661号 责任编辑:徐仲莉王砾瑶 版式设计:锋尚设计 责任校对:姜小莲 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实操系列 跳出造价做造价-—工程造价疑难问题解析 胡跃著 *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海淀三里河路 9号) 各地新华书店、建筑书店经销 北京锋尚制版有限公司制版 北京建筑工业印刷厂印刷 * 开本: 787X960毫米 1/16 印张: 14园字数: 245千字 2020年6月第一版 2020年6月第一次印刷 定价: 49.00元 ISBN 978-7-112-24930-5 (35676) 版权所有翻印必究 如有印装质量问题,可寄本社退换 (邮政编码 100037) 前 言 甲 (20岁):工程造价有什么难? 乙 (25岁):工程造价真得这么难吗? 丙 (30岁):工程造价好像真得很难…… 丁 (40岁):怎么这么多工程造价概念还没搞清? 戊 (50岁):工程造价好像越学越难…… 己 (60岁):做了一辈子工程造价也没搞清楚清单与定额计价的区别,最后 连钢筋量都不会算了…… 难者不会,会者不难,用哲学解释工程造价,就如同《庄子》刻画墨守成规、故 步自封的行为一样,用身边时常发生却视而不见的案例和生动的比喻加以描述,将工 程造价从根源处剖析分解,让同行了解真实的工程造价: (1)是什么? (2) 能做什么? (3)要做什么? (4)生命周期是多少? (5)如何投资这一学科的学习? (6)学成后达到的最高境界是什么? 工程造价如同一张系统的网格,任何一个概念没有搞明白,立刻就会在网格上显 现出一个漏洞。从事工程造价的只有两种人:会做工程造价的和正在学习做造价的, 后者占 99.999%的比例,且其中 99.999%的人一辈子也学不会工程造价。 (1)工程造价:工程造价专业体系构建是研究工程成本的学科。 (2)工程造价:解决工程项目投资成本的资金筹集和工程项目建设成本的收入来源。 (3)工程造价:要做好量、价、费三要素的组合。 (4)工程造价:大生命周期从设计方案中标(或确定)开始至运营维护结束;小 生命周期从招标投标开始至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各方签字盖章截止, 99%的工程造价人 在小生命周期内周而复始地运行。 (5)工程造价:用 80%的精力把算量技能升级到职业水平,算出哲学的工程量, 基于 BIM的工程项目用 80%以上精力把造价管理技能提升到专业高度。 (6)工程造价:看一眼图就能估算工程成本比运用任何软件都高效,这种经验叫 "境界”。 限千作者水平,本书错漏之处在所难免,希望读者批评指正。欢迎读者交流学 习心得与工作体会,获取更多学习资料也可与作者联系,作者联系方式: 1375265212 (QQ号,注明“读书心得”)。 2019年 11月 目录 鹏在算量.L.! 一 雷.霉.......................惠.雪. 1 1.1 算址之前谈规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2 算量三步梯,自测在哪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1.3 量中自有量中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1.4马马虎虎提问题,敷衍了事收答案…………… 8 1.5人人都说会算量,图到手中犯了难…………… 13 1.6消防楼梯中的项目分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 1.7定额电气线管的明与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 1.8 EPC模式对传统工程造价思维的冲击………… 24 工程预算定额的“寿命''预测. • • • ••• • • • 圃.........霉.........霉.27 2.1清单计价中的定额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7 2.2认识定额中的隔断与隔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1 2.3如何解决清单定额的转换问题……· ……. …· · ·35 2.4为什么离不开工程预算定额……. …………… ·38 2.5 “魔术般"的人 I 费(~) . 41 2.6 “魔术般"的人工费(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3 2.7定额中的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7 2.8定额子目中的措施工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1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建管[2024]112号

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6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
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由保证人为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的,保证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水务及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工
程项目),建设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剩余合同工期不足90天的工程项目,2020年5月1日后取得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已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在建工程项目,可不再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合同要求,在项目开工前(停工项目在复工前)按本办法要求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




火电工程限额设计参考造价指标(2023年版)

总说明
根据我国电力工程技术发展的需要,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受国家能源局委托在2022年水平限额设计参考造价指标基础上,依据2023年度火电工程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资料,采用国家能源局2019年11月发布的《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电力建设工程概算定额》(2018年版)以及2023年设备、材料(北京地区)价格,编制了2023年水平常规燃煤火力发电厂工程限额设计参考造价指标及2022~2023年结算性造价指数、400MW等级及600MW等
级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机组的参考造价和垃圾电站、光伏、风电工程的工程案例,它反映了2023年火电工程基本建设的造价水平及2022~2023年造价变化情况,同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2022年限额设计参考造价指标的基础上对部分技术条件做了调整,并对参考造价做了调整。
其主要作用是:
(1)作为动态管理的依据;
(2)作为设计部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及进行对比分析的参考;
(3)作为政府主管部门核准项目投资的参考;
(4)作为各发电公司编制宏观规划的参考资料;
(5)作为项目法人控制工程投资的参考。
本参考造价指标适用于300MW级、600MW级、




争议案例分享(140)—设计变更引起的施工便道及道路修复费是否应计取的争议

设计变更引起的施工便道及道路修复费是否应计取的争议

某水供应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7年9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原设计至引水隧洞进口的进场道路因手续问题无法开辟使用,为保证施工的顺利开展,设计变更为取消引水隧洞口临时挡水围堰,增设水库底施工便道,利用每年水库枯水期6~8月组织施工,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新增水库底便道及枯水期组织施工时产生的道路修复费计取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96.1其他风险之(4)约定“为保证施工所需的陆上临时便道(水上临时便桥)的修建、拆除及因施工所需的现有海堤路的管养、修复等费用无论是否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如施工期间临时道路(临时便桥)根据现状及相关部门要求需要调整,所发生费用不予以增加……”,该项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且该变更涉及的仅为措施费增加,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68.2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约定,此费用不予计取。

承包人认为,设计变更取消原设计围堰工程、增加双方共同确定的水库底临时道路,每年进入枯水期后临时道路的修复等相关费用应按实计算。

三、我站观点

发包人取消了引水隧洞口临时挡水围堰,导致承包人只能在每年水库枯水期6~8月组织施工,施工条件与投标前发生较大变化,影响了施工进度安排和施工组织方案,属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重大变更,超出了有经验的承包人所能遇见的范围,由此改变了合同专用条款96.1其他风险约定的基础,故应按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方案计算增加的水库底临时道路费用和每年进入枯水期后临时道路的修复维护等相关费用。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139)—灌注桩混凝土充盈系数能否按实计算的争议

灌注桩混凝土充盈系数能否按实计算的争议

某文化旅游科技产业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4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采用冲孔灌注桩,由于场地存在溶洞等复杂地质情况,造成实际混凝土灌注量大于承包人在投标时综合考虑的灌注量,发承包双方就灌注桩混凝土充盈系数能否按实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灌注桩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充盈系数综合考虑在单价里面,如实际充盈系数与定额不一致时,综合单价也不再调整”,则说明实际灌注混凝土量在综合单价考虑,不另计算。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地下存在大量斜岩、溶洞等不确定地质情形,招标时提供的地质勘察报告未能详细反映溶洞的分布与大小情况,造成了灌注桩实际的充盈系数过大,实际灌注混凝土量超出投标时综合单价考虑范围,应据实计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因地下有斜岩、溶洞等地质情形,造成实际混凝土灌注量大于理论工程量,由此导致的增加费用,建议发承包双方组织各方进行现场鉴定,界定现场实际施工情形。若是因处理溶洞的混凝土灌注量应在清单项目“桩基遇溶洞处理费”中计算;若是因土体松散等原因引起桩基混凝土充盈系数有差异的,其灌注桩的充盈系数在清单综合单价中综合考虑,不另计算;若因实际地质情况与投标时招标人所提供地质勘察报告有实质性变化,并造成承包人因进行地质处理导致实际灌注混凝土量增加的,则应由发承包双方按地质勘察报告实质性变化引起的费用差异进行计取。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4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海南省建设工程建设造价鉴定指南2024版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
一、工程造价鉴定的作用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作为一种独立证据,是工程造价纠纷案例调处和判决的重要依据,在建设工程诉讼、仲裁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人)能够及时地从专业技术的角度对诉讼、仲裁案件中涉及争议的建设工程造价,根据委托人要求、相关标准,并运用技术、经济等专业知识进行分析、计算,公正、公平、合理、合法地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并且在日后的庭审或仲裁中为双方当事人解释其作出的鉴定意见,在此基础上适用法律作出裁决。
1.工程计量鉴定
对有争议的工程量或要素消耗量进行的计算与确定。
说明1:工程计量的争议可能是进行工程计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单位工程工程量、单项工程工程量,还可能是实物量,或者是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的要素消耗量。当事人之间仅就工程计量存在争议的,委托方可仅委托进行工程计量鉴定。鉴定人应选择与合同约定相适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投标报价的单价分析表、消耗量定额等进行分析、计算与确定。
说明2:合同无效、或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争议而进行鉴定时,按工程量清单或对应定额计算规则、消耗量定额等进行分析、计算与确定。
2.工程计价鉴定
对有争议的工程单价、合同总价等涉及因价格因素引起的工程




争议案例分享(138)—沟槽及基坑石方开挖预算定额选用的争议

沟槽及基坑石方开挖预算定额选用的争议

某地下电力管廊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8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各专业定额编制预算组价确定, 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沟槽支护采用放坡+喷射混凝土或灌注桩+支撑的支护形式,沟槽底宽≤7m且底长>3倍底宽,沟槽深度3.219~13.828m。基坑支护采用多级放坡+喷射混凝土的支护形式,底面积>150㎡,基坑深度18.776m。沟槽及基坑石方开挖依据经审批的施工方案采用履带式单斗挖掘机(带液压镐)进行凿岩施工,双方对沟槽、基坑石方开挖预算编制依据的专业定额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属性为市政工程,根据合同约定应按《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凿岩机破碎岩石的相关子目(D1-1-92~D1-1-96)进行套价。

承包人认为,《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的“凿岩机破碎岩石”相关子目使用机械为手持式风动凿岩机,与实际施工机械履带式单斗挖掘机(带液压镐)不符,且没有考虑在沟槽下凿石的施工降效,属于定额缺项,根据合同约定可以参考其他相关定额,而《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定额2018》中的“液压锤破碎石方”相应子目(G1-1-189~G1-1-193)乘以 1.30 系数与本工程施工机械和施工条件相符,应予借用。

三、我站观点

双方提交的相关资料显示,本工程沟槽及基坑石方开挖采用挖掘机带液压破碎锤的静态破碎施工工艺,查询现行的市政、房建定额均无相关子目,属于定额缺项。合同专用条款第14.1.1.2.2款约定,本工程的计价文件和计价依据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上计价文件和计价依据未包含的参考其他相关定额和省、市、区造价管理文件。本工程沟槽及基坑石方的开挖方式、施工工艺、施工条件和作业环境与《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定额2018》的“液压锤破碎石方”子目较为相似,因此建议发承包双方参考《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定额2018》中的“液压锤破碎石方”定额(G1-1-189~G1-1-193)子目进行计价,当遇到破碎坑、槽岩石时,相应子目按照定额规定乘以1.30系数调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4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林规发〔2016〕58号-防护林造林工程投资估算指标

防护林造林工程投资估算指标 2016·北 京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 . 1 第二章 指标体系构成 . . . 2 第三章 技术经济指标 . . . 4 第四章 技术经济指标调整 . . . 17 第五章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不可预见费 . . 20 第六章 附 则 . . . 21 附表: 附表 A 人工造林模式技术经济指标 表. .22 附表 B 飞播造林模式技术经济指标 表. . 44 附表 C 封山(沙)育林模式技术经济指标表. .47 附表 D 造林辅助措施技术经济指标 表. . . . 52 本指标规范用词说明. . 62 附加说明 . . .6 3 附录: 《防护林 造林工程 投资 估算 指标 》条文说明 . . .64 造林区域范围县名单 . . .72 《防护林造林工程投资估算指标 》案列 . . 8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估算防护林工程建设投资,做到技术先进,指标适用可行,确保各 类防护林造林质量和成效,满足防护林工程建设与管理需要,依据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关于部 署 2014年林业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通知(规建函〔2014〕34 号),以及《林业工程建 设标准制(修)订项目合同》 ,修订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规定了防护林工程建设中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沙)育林的造林 费用 投资指标 ,以及沙障、围栏、整地 、浇水、地膜、保水剂、 生长调节剂 、树干涂白、泡 苗池、假植、客土、 脱碱降盐改土 等特殊地区造林辅助 措施 费用 投资指标 。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防护林工程建设与管理,以及造林工程建设中造林和管护期间 的投资估算。 第四条 本标准适用于防护林工程 建设 中特殊地区造林辅助 措施 的投资估算。 第五条 本标准适用于防护林工程建设中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不可预见费的投资估 算。 第六条 本标准术语和定义在条文说明中释义。 第七条 退化林修复、迹地更新、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更新改造等造林部分的投资估 算可参照本标准。 1 第二章 指标体系构成 第八条 投资 估算 指标 体系由造林区域、造林方式、防护林二级林种和造林模式构成。 一、 造林区域分区标准 按现行国家标准《造林技术规程》 GB/T 15776 的规定 ,划分为 寒温带区、中温带区、暖温带区、亚热带区、热带区、半干旱区、干旱区、极干旱区、高寒 区 9 个区 。 二、 造林方式按人工造林、 飞播造林 和封山(沙)育林划分。 三、 防护林林种按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 农田防护林、 农田牧场防护 林、护路林、护岸林 、沿海 防护林 和生态经济型防护林 划分。 四、投资 估算 指标 体系以造林模式为基本单元,其主要构成要素和因子是控制造价的主 导因素。 1.人工造林模式主要因子为:树种、初植密度、造林方式、整地方式、整地规格、浇水、 苗木(种子)栽植(播种)、 未成林 抚育、管护等。 2.飞播造林 模式主要因子为 :种子处理、地面处理(植被处理、简易整地)、飞行作业、 播后管护和 施工现场管理等。 3.封山(沙)育林模式 主要因子为:封育类型、主要封育树种、封禁设施(机械围栏、 封育碑、标语牌)、育林措施(补植、补播、平茬复壮和人工促进整地)、管护 和施工现场管 理等。 第九条 防护林工程建设投资费用由造林工程建设投资费用和特殊地区造林辅助措施 投资费用构成 。 一、造林工程 建设 投资 由营造林 工程费用 、工程建设 其他费用 和不可预见费 构成 。 1.营造林工程费用由人工造林工程费用、飞播造林工程费用和封山(沙)育林工程费用 构成。 (1)人工造林工程费用包括林地清理、整地、苗木(种子)、栽植(播种)、未成林抚 育、管护等费用。 (2)飞播造林工程费用包括种子处理、地面处理、飞行作业、播后管护、施工现场管 理等费用 。 (3)封山(沙)育林工程费用 包括 封禁设施、育林措施、管护和施工现场管理等 费用 。 2




争议案例分享(136)—第三方检测费能否纳入预算的争议

第三方检测费能否纳入预算的争议

某慢行系统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联合体负责承建。2021年6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 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以建安工程费、设计费、工程保险费的概算金额设定招标上限后作为招标控制价,概算中第二类工程建设其他费开列了“检验监测费”项目,包含基础监测费、周边房屋监测费、焊缝检测等相关检测费用。合同专用条款第14.4款约定“本项目的第三方检测等所有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发承包双方就第三方检测费用是否纳入预算发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第三方检测费用按合同约定已经包含在建安工程费内,预算不再另行计取。承包人认为,第三方检测费用按照合同约定包含在合同总价中,施工图预算应将其计入其他项目费或单列检测项目计取。

三、我站观点

第三方检测一般包含施工单位因自检需要聘请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相关检测和建设单位因验收需要聘请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相关检测。本工程采用定额为依据编制预算,《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已考虑了施工单位因自检需要发生的第三方检测费用,故按定额规则编制建安工程费用预算时无需另行计算该类第三方检测费用。而建设单位因验收需要发生的第三方检测费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规定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则可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2014)》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本工程概算在工程建设其他费开列了“检验监测费”项目,且概算作为最高投标限价,表明最高投标限价已经包含了建设单位需要承担的第三方检测费用。招标文件要求承包人需要承担第三方检测等所有检测费用,则承包人相应要承担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的第三方检测费用。因承包人是针对最高投标限价即概算价进行投标报出下浮率,故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如发生由中标人负责实施的费用也应相应下浮计算支付给中标人。综上所述,施工单位因自检需要聘请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相关检测的费用,考虑在建安工程费用中,按定额规定计算;建设单位因验收需要聘请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相关检测的费用,考虑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如需承包人承担的,按概算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相应开列检验监测项目费用下浮计算,列入合同总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4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137)—大型支撑下凿石预算定额选用的争议

大型支撑下凿石预算定额选用的争议

某地下电力管廊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8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各专业定额编制预算组价确定, 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工作井基坑支护采用旋喷桩(袖阀管止水)+灌注桩+混凝土支撑或钢支撑的支护形式,基坑深度6.3~15.147m,跨度均大于7m,依据经审批的施工方案采用履带式单斗挖掘机(带液压镐)进行凿岩施工,属于大型支撑下凿岩开挖石方。双方对大型支撑下凿岩开挖石方预算编制依据的专业定额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属性为市政工程,应按《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凿岩机破碎岩石的相关子目(D1-1-92~D1-1-96)进行套价。

承包人认为,《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的“凿岩机破碎岩石”相关子目使用机械为手持式风动凿岩机,与实际施工机械履带式单斗挖掘机(带液压镐)不符,且没有考虑在大型支撑下基坑凿石的施工降效、排水、凿岩机械上下井和石渣提升须使用吊车等因素,属于定额缺项。根据合同约定可以参考其他相关定额,而《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定额2018》中的“大型支撑下凿石”相应子目(G1-1-126~G1-1-130)与本工程施工机械和施工条件相符,应予借用。

三、我站观点

双方提交的相关资料显示,本工程大型支撑下的石方开挖依据经审批的施工方案采用挖掘机带液压破碎锤的静态破碎施工工艺,查询现行的市政、房建定额均无相关子目,属于定额缺项。合同专用条款第14.1.1.2.2款约定,本工程的计价文件和计价依据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上计价文件和计价依据未包含的参考其他相关定额和省、市、区造价管理文件。虽然本工程的石方开挖并非是地下综合管廊工程主体结构部分的石方,但在大型支撑下开挖石方的施工条件及作业环境与《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定额2018》的“大型支撑下凿石”子目较为相似,因此建议发承包双方参考《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定额2018》中的“大型支撑下凿石”(G1-1-126~G1-1-130)子目进行计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4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咨询评估预算标准(试行)T/CAGHP 03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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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咨询评估预算标准(试行)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咨询及其评估等服务取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
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DZ/T 0286-201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
DZ 0238-2004地质灾害分类分级(试行)
3术语和定义
3.1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咨询consoltation of geological hazard prevention project
遵循科学、公正的原则,运用工程技术、科学技术、经济管理和法律法规等多学科方面的知识和
经验,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的决策和管理提供咨询活动的智力服务。包括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
告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工作。
3.2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咨询评估consultation and evaluation of geological hazard prevention project
工程咨询评估机构或专家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咨询的全部内容进行审查、审议、判定并给出评
价结论和建议的技术活动。
4总则
本标准是为了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今第3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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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收费参考价格(试行)》琼环测协〔2021〕34号

附件 海南省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收费参考价格 (试行) 2007 年 10 月 24 日,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核 定我省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函》(琼发改收费函[2007]154 8 号),批准《海南省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于 2008 年 1 月 31 日实施,2018 年 1 月 30 日,海南省物价局和财政厅《关于废止 批准文件的函通知》(琼价费管函[2018] 73 号),决定废止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目前,海南省没有统 一的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收费标准,各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 服务机构主要参照外省收费标准或自行确定的价格进行服务收 费,导致服务收费不符合我省实际,有的甚至低于实际核算成本, 致使服务质量无法保证,行业规范发展受到极大制约。 为促进生态环境监测行业的有序发展和良性竞争,规范生态 环境监测行为,海南省生态环境监测协会结合我省生态环境监测 社会化服务收费实际情况,根据项目核算成本并参照各省生态环 境监测收费标准,编制了《海南省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收费 参考价格》(以下简称“参考价格”)。 一、编制依据 参考《海南省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琼发改收费函 [2007]1548 号)(以下简称《海南标准》)、广东省环境监测行 业指导价(粤环监协[2018]11 号)(以下简称《广东标准》)、 《湖南省公共卫生环境检测行业协会从业行为规范和指导性收费 标准(以下简称《湖南标准》)等服务收费标准,结合海南省的 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实际收费情况,制定本参考价格。 二、适用范围 本参考价格适用于在海南省内从事检验检测的生态环境监测 社会化服务机构收费。 三、编制原则 1、通过收集和调查海南省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实际 收费情况,广泛征求协会会员单位和行业专家意见,并召开关于 制定参考价格的会议,科学合理制定参考价格。 2、以采样、检测和仪器设备折旧费、试剂药品费、水电费、 标准物质费、易损耗品费、实验场所租用费、办公费、人员费用 等成本核算来制定参考价格。 3、参照外省的生态环境监测收费标准并结合海南省实际收费 情况,制定参考价格。 四、参照原则 1、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服务收费要遵循公开、公正、 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并参照《海南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 务收费参考价格》实行收费,确保行业的有序竞争和规范发展。 2、参考价格主要是按目前常用监测方法来分项收费,未包括 的非常规项目或今后开展新的监测项目,可由各生态环境监测社 会化服务机构根据其监测方法参照本参考价格执行。 3、省外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在本省开展监测业务时,建议 参照本参考价格收费。 五、参考价格说明 1、现场采样及测试收费价格根据不同的采样项目、现场测试 方法、仪器设备折旧费、维保费用、标准物质费、耗材费、人员 费用、水电费、数据处理费等费用进行核算,或参照《海南标准》、 《广东标准》、《湖南标准》等收费标准。具体服务收费参考价 格见附表。 2、样品分析检测收费价格根据不同的项目、分析方法、仪器 设备折旧费、维保费用、试剂药品费、标准物质费、耗材费、人 员费用、水电费、数据处理费、实验场所使用费、废液处理费等 费用进行计算,或参照《海南标准》、《广东标准》、《湖南标 准》等收费标准。 3、人员差旅费参照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琼财行[2014]493 号)。 附表 海南省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收费参考价格(试行) 一、现场采样及测试收费 收费单 序号 类别 检测项目 方法 计价单位 备注 价(元) (一) 废气现场采样及测试 1 林格曼黑度 目视法 元/组数据 150 烟尘(高于 2 滤膜重量法 元/孔·次 1000 烟道 20mg/m³浓度) 烟气 烟尘(低于 3 滤膜重量法 元/孔·次 2000 采样 20mg/m³浓度) 测试 SO2、NOX、O2、CO 4 仪器法 元/孔·次·项 400 ①②③ 等 流速、温度、湿 5 仪器法 元/孔·次 200 度等 油烟 废气采样测 6 油烟 元/点 2500 采样 试方法 (二) 水质、生物和底质采样 1 地表水 瞬时样 元/点·次 200 ④⑤ 2 地下水 瞬时样 元/点·次 200 ⑥ 3 水质 废水 瞬时样 元/点·次 100 采样 海水(近岸海域 4 瞬时样 元/点·次 200 5<公里) ⑤ 海水(远岸海域 5 瞬时样 元/点·次 300 5>公里) 6 水深 水深计 元/点·次 20 7 浮游生物采样 瞬时样 元/点·次 300 生物 8 底栖生物采样 瞬时样 元/点·次 300 ⑤⑦ 采样 9 潮间带生物采样 瞬时样 元/点·次 500 底质 河流、湖库底质 10 底泥采样器 元/点·次 200 ⑤ 采样 采样




工程造价争议处理100问

工程造价争议处理100问 目录 释义与初步理解 P4 序 01 使用说明 P5 桩基土护降 P7 结构及装修工程 P19 争议处理建议 02 安装工程 P63 市政园建工程 P79 其他 P84 内部资料严禁外传|2 01 序 释义与初步理解 通常理解为合约约定业务和履约责任范围内、履约方在合约内容产生的 争议 分歧。 通过理解为合约约定业务或履约责任范围外、受损一方根据合同或者 索赔 相关法规,向违约方提出赔偿要求,包括工期索赔、成本索赔、利润 索赔。 内部资料 严禁外传|4 使用说明 1、 为帮助各级专业人员快速了解和掌握常规争议及反索赔处理方法,结合大量 实例,整理汇编形成《工程造价争议处理100问》,旨在为一线专业同事提供业 务指引(以下简称“本指引”),以支持项目提升业务能力、改善业务管理、规范 一线工作。 2、 本指引基于团队经验总结汇编而成,不能替代集团相关制度和文件,亦非业 务操作和管理要求,仅供参考。 3、 本指引适用和服务于业务团队,为业务人员对争议与索赔进行原因分析、责 任划分和依据判断提供专业思路指引,非正式判定标准和定性依据,所有争议索 赔业务最终处理以实际审批意见为准。 4、 成本管理部负责编制、并定期补充和完善,同时对本指引保留解释权。 内部资料严禁外传|5 02 常见争议问题处理建议 桩基土护降 结构及装修工程 安装工程 市政园建工程 其他 土(石)方大开挖、回填工程若由总包施工,是否可按挖基础土方及回填土方的综合单 问题1 价计取? 关注点 ①施工界面划分 ②合同清单及附表 参照2019版合同条款4.2.4约定:本工程土建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中挖基础土方及回填土方的综 解答 合单价,不适用于土(石)方大开挖、回填工程。土(石)方大开挖、回填工程原则上由发包人 另行分包,若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由承包人施工,结算方式如下: 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详见合同第二册《承诺函、合同价款、施工界面及 计价清单》清单3 -7】 乘以统一报价系数后作为合同工程结算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 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已包括完成发包人提供的清单工程内容和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的一切费用, 工程量按实结算。 内部资料 严禁外传|7 桩基土护降 结构及装修工程 安装工程 市政园建工程 其他 实际施工过程中,桩基充盈系数异常(超过1.2),施工单位要求按照100%计算砼工程 问题2 量,如何处理? 关注点 合同充盈系数异常相关条款 参照合同约定,“因地下存在溶洞导致充盈系数超过1.2的,仅超出部分的混凝土可 解答 进行计价,工程量按超出部分的50%计算,单价仅计取材料价及价差,材料价按投标 时期的信息价,价差调整原则按合同约定执行。不存在溶洞的场地,充盈系数在报 价中综合考虑,不另计补偿”。【充盈系数=实际灌注混凝土量/按设计图计算混凝 土量】 合同有约定的严格按照合同执行。 合同未约定的,建议参照上述原则与施工单位谈判,若施工单位不同意,一事一议。 内部资料 严禁外传|8




知名地产成本策划100问

成本策划 100 问 成本策划 100 问 编辑 姜 巍、吴晓波 校核 齐艾红、张亚妮 审定 齐艾红 版本 V1.0 成本管理中心成本管理部 1 成本策划 100 问 目录 第一章 序 . . . – 5 – 第二章 成本策划工作指引解读 . . – 6 – 问题1:哪些项目需进行成本策划? . – 6 – 问题2:成本策划的直接责任人是谁?汇报人是谁? . – 6 – 问题3:成本策划会由谁负责组织召开? . . – 6 – 问题4:什么情况下需进行成本策划推进会? . – 6 – 问题5:成本策划正式会召开时间要求是什么? . – 6 – 问题6:成本策划推进会召开时间要求是什么? . – 7 – 问题7:成本策划正式会参会人员有哪些? . . – 7 – 问题8:成本策划推进会参会人员有哪些? . . – 7 – 问题9:成本策划及时性评分要求是什么? . – 7 – 问题10:除及时性外,专业方面成本策划将从哪些维度进行评分? . – 7 – 问题11:成本策划考核申诉流程是什么? . . – 8 – 第三章 成本策划准备工作 . – 9 – 问题12:成本策划准备阶段,成本管理团队何时介入?. – 9 – 问题13:成本策划重要节点的时间安排主要有哪些? . – 9 – 问题15:成本策划工作如何组织? . – 9 – 问题16:成本策划工作如何分工? . – 10 – 第四章 成本策划模板解析 . – 11 – 一、项目经营指标 . . – 11 – 问题17:项目基本情况分析需要哪些部门参与,需要哪些资料支撑? . – 11 – 问题18: 项目平面图分析时,应该注意哪些? . – 11 – 问题19:项目现状图分析时,应该注意哪些? . – 11 – 问题20:项目周边情况分析时,应注意那些? . – 11 – 问题21:项目周边配套分析时,应注意那些? . – 12 – 问题22:项目竞品分析由哪部门主导,需要参考哪些资料? . – 12 – 问题23:竞品项目数量如何确定? . – 12 – 问题24:竞品分析应该分析什么? . – 12 – 问题25:项目 SWOT 分析,要点有哪些?. . – 12 – 问题26:项目经营指标分析时,应注意的问题是什么?. – 13 – 问题27:进行一级科目成本对比分析时,应注意什么?. – 13 – 二、项目成本策划 . . – 13 – – 1 – 成本策划 100 问 问题28:项目产品方案设计由哪些部门主导?需要什么材料支撑? . – 13 – 问题29:为什么要设置产品方案规划专题? . – 13 – 问题30:为什么要对规划指标进行分析? . – 13 – 问题31:地方标准专项分析的原则是什么? . – 14 – 问题32:前期工程策划由哪些部门主导?需要哪些资料支撑? . – 14 – 问题33: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确定的原则是什么? . – 14 – 问题34:在基础设施及配套专项分析,需要注意什么?. – 14 – 问题35:跨期分摊应该注意什么? . – 14 – 问题36:示范区成本策划需关注的重点是什么? . – 15 – 问题37:建造成本经济指标对比的目的是什么? . – 15 – 问题38:做结构性成本策划需要重点关注什么? . – 15 – 问题39:为什么要做敏感性成本策划? . – 16 – 问题40:如何做好专题方案成本策划? . – 16 – 三、成本管控策略 . – 17 – 问题41:成本风险防控关注点是什么? . – 17 – 问题42:规划金额是否应该等于招标控制金额? . – 17 – 问题43:为什么要做合约规划? . – 17 – 问题44:成本策划中,责任成本的关注重点是什么? . – 18 – 问题45:为什么推行责任成本? . – 18 – 第五章 成本策划典型问题解析 . – 19 – 一、数据指标闭合性问题 . – 19 – 问题46:项目实际容积率≠协议容积率(上限),原因是什么? . – 19 – 问题47:项目实际车位配比与政府或规划要求存在不一致情况,原因是什么? . – 19 – 问题 48:关注示范区规模,建议控制示范区占地面积 . – 20 – 问题49:关注项目停车效率,对比集团设计限额 . – 20 – 问题50:项目占地面积指标数据是否闭合 . – 21 – 问题51:请核实成本策划中专项策划指标的闭合性 . – 21 – 问题52:建议项目核实物业用房面积占比是否偏高或偏低?是否存在优化空间或不足的 风险? . – 21 – 问题53:物业配套用房的功能性划分是否合理,配置位置是否最优? . – 22 – 二、项目经营指标异常问题 . – 22 – 问题54:项目大宗资产占净利润比例较高,建议重点关注大宗资产去化与盘活 . – 22 – 问题55:项目售价高于周边竞品,我们的溢价点在哪里? . – 22 – 问题56:车位售价是否虚高?去化能否保证? . – 23 – – 2 –




争议案例分享(135)—物价波动价差计算方法的争议

物价波动价差计算方法的争议

某市政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6年3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76.3(2)条约定“主要材料(钢材、水泥、商品砼、铜材)上涨或下降超过10%(含10%)给予调整,调整方法: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上述主要材料的数量和合同履行期与基准日期相应价格或单价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主要材料上涨或下降超过10%时价差调整是否剔除10%以内的风险费用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主要材料合同履行期价格相对于基准价格上涨或下降超过10%(含10%)时,仅对超出10%以外部分计算价差,风险幅度在10%以内的风险费用则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

承包人认为,合同约定调差范围内的材料只要上涨或下降超过10%(含10%)时,10%以内及以外的均应给予计算材料价差。

三、我站观点

依据来函资料显示,合同专用条款不仅约定前述四种材料涨跌超过10%(含10%)给予调整,也明确了其调整方法按可调价差材料的数量和合同履行期与基准日期相应价格或单价对比的价差乘积计算,因此其价差调整不剔除10%以内的费用。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关于印发《水电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试行版的通知,共5册下载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电工程定额和造价管理工作,完善水 电工程定额和造价标准体系,合理反映当前国家政策和建设市场 情况,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 工程定额和造价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8﹞ 649号)的有关要求,我站组织开展了《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 — 1 — 规定(2013年版)》《水电建筑工程概算定额(2007年版)》 《抽水蓄能电站投资编制细则》等行业定额标准制修订工作。其 中NB/T 11408-2023《 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规定》、NB/T 11409-2023《水电工程费用构成及概(估)算费用标准》、NB/T 11410-2023《抽水蓄能电站投资编制细则》三项能源行业标准已 于2023年12月28日由国能能源局批准发布(2023年第8号公 告),自2024年6月28日起施行。 为与上述三项能源行业标准配套使用,编制水电工程(含抽 水蓄能电站)前期造价文件、合理确定工程投资提供计价依据, 经研究编制、征求意见、成果评审等工作阶段,《水电建筑工程 概算定额》《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水电工程施工机械 台时费定额》已编制形成试行版(详见附件),现予发布试行, 相应替代《水电建筑工程概算(2007年版)》《水电设备安装 工程概算(2003年版)》《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2003 年版)》。 试行中如有问题,请函告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可再生能 源定额站)。 联 系 人:陆业奇 (010-51973329,18210227979) 传 真:010-51975398 电子邮件:YQLU1022@126.com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甲57号、乙57号 邮 编:100010 附件:1.水电建筑工程概算定额上册(试行) — 2 — 2.水电建筑工程概算定额中册(试行) 3.水电建筑工程概算定额下册(试行) 4.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试行) 5.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试行) 2024年6月13日 主送: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 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雅 江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网新源控股有 限公司,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中 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 任公司,广东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2024年6月13日印发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