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的通知琼府办〔2023〕4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的通知
琼府办〔2023〕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范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的有限人为活动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以及《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和《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进行了修订。经修订后的管理目录适用于我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和海洋生态保护红线,于2023年2月17日起施行。2022年7月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琼府办〔2022〕31号)同时废止。

经修订后的管理目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解释。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

一、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准入目录

序号

准入类型

1

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经依法批准的科学研究观测、调查监测、生态修复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允许的活动除外。

 

二、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内其他区域准入目录

序号

准入类型

1

管护巡护、保护执法、科学研究、调查监测、测绘导航、防灾减灾救灾、军事国防、疫情防控等活动及相关的必要设施修筑。

2

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允许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用海用岛、耕地、水产养殖规模和放牧强度(符合草畜平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开展种植、放牧、捕捞、养殖(不包括投礁型海洋牧场、围海养殖)等活动,修筑生产生活设施。

其中,生产生活设施包括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的服务于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的住房和供电、供水、供气、通信、交通、水利、污水处理、垃圾储运等基础设施,村庄幼儿园、学校、文化活动室、体育运动场所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设施农业等生产设施。

3

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标本采集和文物保护活动。

4

按规定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或以提升森林质量、优化栖息地、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等为目的的树种更新,依法开展的竹林采伐经营。

5

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科普宣教及符合相关规划的配套性服务设施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包括:

(1)利用现有闲置房屋改造建设民宿(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规模);

(2)适度参观旅游、科普宣教,标识标志牌、旅游骑行道(宽度不大于3米)、步道(宽度不大于2米)、栈道(宽度不大于2米)、观景台、景观雕塑(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生态停车场、公共厕所、休憩休息设施、咖啡厅、零售店、纪念品商店等服务性设施及污水处理、垃圾储运、公共卫生设施,供电、供气、供(排)水设施、通信设施,安全防护、应急避难、医疗救护等相关的公共设施建设和维护;

(3)符合相关规划的配套性服务设施。

6

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通讯和防洪、供水设施建设和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活动;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运输等设施运行维护改造。包括:

(1)公路(含城镇路网及农村道路)、铁路、防洪(潮)堤、桥梁、隧道,电网、光网、油气管网,供水和排水设施(含饮用水取水口、水产养殖取水口、达标尾水排放口及其相关设施),农业灌溉设施,海底管线等设施建设,以及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活动;

(2)输变电、电视塔台、雷达、通讯(信)基站等点状附属设施;

(3)河湖水库、潟湖海湾的堤坝和岸线加固等;

(4)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运输等设施运行维护改造,锚地建设及升级改造等。

7

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包括:

(1)基础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工作;

(2)铀矿勘查开采活动,可办理矿业权登记;

(3)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继续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勘查区块范围)、保留、注销,当发现可供开采油气资源并探明储量时,可将开采拟占用的地表或海域范围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调出生态保护红线;

(4)已依法设立的油气采矿权不扩大用地用海范围,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

(5)已依法设立的矿泉水和地热采矿权,在不超出已经核定的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的前提下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

(6)已依法设立和新立铬、铜、镍、锂、钴、锆、钾盐、(中)重稀土矿等战略性矿产探矿权开展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登记,因国家战略需要开展开采活动的,可办理采矿权登记。

上述勘查开采活动,应落实减缓生态环境影响措施,严格执行绿色勘查、开采及矿山环境生态修复相关要求。

8

依据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规划开展的生态修复。包括:

(1)退耕还林、退果还林、退塘还湿、防护林建设、森林灾害综合治理、古树名木树种保护;

(2)矿山生态治理恢复;

(3)流域水环境保护治理,河道和航道疏浚,防洪治涝;

(4)有害生物和外来物种入侵防治;

(5)水土保持、防沙治沙、植被恢复、潟湖整治、海湾整治、岸线整治等综合治理修复;

(6)海域、海岛、海岸线生态修复;珊瑚礁、海草床、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修复工程及渔业增殖放流; 

(7)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相关的建设用地复垦和生态修复。

9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与邻国签署的国界管理制度协定(条约)开展的边界边境通视道清理以及界务工程的修建、维护和拆除工作。

10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开展的其他人为活动。

 

 
 

   
   
   
   
   
   
   
   
   
   
   



争议案例分享(133)—新增支架安装工程是否为合同总价包干范围的争议

新增支架安装工程是否为合同总价包干范围的争议

某市政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7年6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施工期间发包人向承包人下发了增加综合管沟支架安装工程的委托函,并依此增加内容发承包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二),协议合同价款暂定,最终以结算评审为准,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此增加的支架安装工程是否包含在原合同总价包干范围内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约定总价包干,管道支架工程属于合同包含范围,结算时不应计算。

承包人认为,合同约定的总价包干是基于招标图及招标范围进行的总价包干,而综合管沟支架安装工程是施工期间出图后由发包方另行委托的合同外施工内容,应予按实结算。

三、我站观点

来函显示,根据招标文件、招标答疑等资料显示,综合管沟内的管道支架安装工程不在合同施工范围内,故综合管沟支架安装工程属于工程变更,其费用应按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二)相关约定予以结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132)—专项方案施工的顶管降效费用如何计价的争议

专项方案施工的顶管降效费用如何计价的争议

某水供应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7年7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顶管顶进过程遇到障碍物,承包人在发包人完成征地手续后进场勘查,其障碍物为钢筋混凝土灌注桩,沿线影响约180m。依据经审批且经专家评审通过的专项方案,采用支护开挖,同时为确保进度和顶管安全,采用边清障边顶进的方式完成顶管施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采用该施工方案的降效费用能否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96.1款其他事项(一)其他风险之(6)条 “施工期间,非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或政府部门发布停工通知,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可相应顺延,发包人无需对相关费用和损失进行补偿或赔偿”约定,对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不予支持。

承包人认为,3#顶管工作井顶管段属于设计变更,顶管路线发生变化,原招标时的地质勘察资料不再适用,出现地下障碍物后需处理和影响的费用不属于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范围。由于采用边清障边顶管方案的施工效率远低于正常效率,故变更段顶管应按实际耗用的机械设备和人工量调整投标综合单价,并调整结算费用,同时计算为防止已顶管段抱死而压浆润管所增加的费用。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承包人按设计变更通知采用顶管施工时,遇到障碍物后该段顶管依据经审批的专项方案,采用支护开挖并边清障边顶进的方式施工,属于施工方式变更,存在实际施工的地质情况与招标时不一致的情形,超出了投标报价所能考虑的风险范围,由此导致招标时基础条件已发生实质性变化,故其投标综合单价已不再适用该段顶管计价,发承包双方应依据专用条款第56条工程变更及第72条工程变更事件的约定原则,按经审批的专项方案,测算实际工效与施工成本重新确定该段顶管清单综合单价进行结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京津冀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行业资料 – 建筑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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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北京市各区(地区)市场监管局(分局),天津市各区市场监管局,河北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管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
为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提高消费者满意度、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充分发挥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主体签约履约行为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北京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京津冀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BTHF-2023-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积极做好示范文本的宣传和推行工作,注意收集文本推行使用中的问题,并及时向制定部门反馈。、示范文本自印发之日起正式使用。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差额分析工作指引(试行)》

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差额分析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浙建建发〔2024〕91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升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引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规范执业,我厅组织编制了《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差额分析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造价管理总站反馈,联系电话:88050375。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30日

1.总则 1.0.1 为提升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引导工程造价咨询 企业诚信经营、规范执业,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高质量发展, 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廉政 建设,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 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浙江省审计条 例》、《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评价导则(试行)》 及现行的行业政策、规范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1.0.2 本工作指引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 基本原则,对工程造价咨询成果差额常见的产生因素和误差性 质做出分析与分类,为政府及建设工程各方主体提供理论参 考。 1.0.3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 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其他类型投资项目可参照。 2.术语 — 2 — 2.0.1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差额: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经 审核确定的修正金额金额与原金额的差额。 2.0.2 造价差额:“工程造价咨询成果差额”的简称。 2.0.3 疏忽:行为主体周密性或执行力欠缺,导致行为结 果不能满足预期要求。 2.0.4 主观故意:行为主体具有明确的自主意图或目的性, 预见到其实施的行为将导致某特定结果,并有意追求或放任该 结果的发生。 2.0.5 虚假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行为主体有意识地采用各 种方式、手段歪曲地反映建设项目相应阶段工程造价的确定与 控制等情况,违反行业规章、制度、准则出具的造价咨询成果 文件。 2.0.6 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 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单 位。 2.0.7 审核单位: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进行审查复 核的单位。 3.非咨询单位造成的造价差额 因以下原因产生造价差额的,为非咨询单位造成。 — 3 — 3.0.1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存在误差、缺失甚 至虚假情况,咨询单位依据接收到的资料出具造价咨询成果文 件。 3.0.2 建设单位在咨询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职责工作、出 具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后,另行更新工程资料,在审核单位审核 时予以提供。 3.0.3 参建各方对原合同条款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咨询单 位依据补充协议出具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3.0.4 审核单位审核时,施工现场情况较原施工现场出现 明显变化。 3.0.5 审核单位对经参建相关方确认的暂定价、暂估价、 无价材料签证价进行调整。 3.0.6 审核单位对咨询单位与参建各方已协商解决的争议 问题提出不同意见。 3.0.7 审核单位采取破坏性方式抽查并采用相应数据。 4.咨询单位疏忽造成的造价差额 因以下原因产生造价差额的,为咨询单位疏忽造成。 4.0.1 咨询单位对政策、规范、计价依据、招标文件、合 同及补充协议等存在理解错误。 — 4 — 4.0.2 咨询单位套用定额时出现错、漏、重或换算错误等 情况,确定工程量时出现计算错误的情况、编制工程量清单时 出现项目漏项、错项、特征描述不准确、列项不合理、不符合 计价规范等情况,及其他因缺乏严谨性引起的失误。 4.0.3 线性工程或工程量偏大、施工周期较长的工程,咨 询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现场踏勘及常规抽查工作的所得数 据样本不具代表性。 5.咨询单位主观故意造成的造价差额 因以下原因产生造价差额的,为咨询单位主观故意造成。 5.0.1 咨询单位对合同约定外的或无政策依据的项目擅自 计取或扣除相应费用。 5.0.2 咨询单位对缺乏结算资料或实际并未发生的工程量 擅自计入工程造价。 5.0.3 咨询单位对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确认的甩项工程 漏扣或错扣。 5.0.4 咨询单位工程量计算稿存在明显缺失,或工程量计 算稿与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中的数据严重不符。 5.0.5 咨询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现场踏勘后,忽略踏勘 到的实际情况,经提示指正拒不根据项目事实增减相关内容、 — 5 — 调整相关数据。 6.违法违规情形 6.1 出具虚假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存在以下情况的,为出具虚假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6.1.1 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无图纸、无工程量计算底稿的情 况。 6.1.2 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未按照要求加盖单位公章、未经 执业人员签字盖章或加盖虚假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单 位公章的情况。 6.1.3 实际执业人员与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签字盖章人员不 符的情况。 6.2 作误导性陈述 咨询单位及执业人员有意识地忽略实质内容,在造价咨询 成果文件中陈述与项目事实不符的、导致建设工程其他相关主 体对实际情况产生错误判断的内容,造成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 经济损失。 6.3 故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 咨询单位有意识地忽略项目事实,采取各种方式、手段提 高或降低建设费用的预计或实际支出金额,经提示指正仍拒不 — 6 — 整改,主观故意造成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经济损失。 6.4 伪造造价数据 咨询单位有意识地偏离基于工程实际和真实项目资料等 计算出的造价数据,无任何事实依据编造和提供有差异的、虚 假的数据。 7.其他 7.0.1 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评价导则 (试行)》,因咨询单位疏忽造成造价差额的,单项误差率±10% 及以上的项目占所有项目数量 10%以内(工程总承包招标控制 价除外)、设计概算综合误差率±8%以内、招标控制价与施工图 预算综合误差率±5%以内、工程结算综合误差率±3%以内,工 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判定为合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7.0.2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 建设项目,因造价差额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视差额成因性质、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等结合行业现行的标准、规范确定相关 责任。 — 7 —




争议案例分享(131)—等待指令期间按窝工还是停工计价的争议

等待指令期间按窝工还是停工计价的争议

某水供应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7年7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图3#顶管工作井桩号K1+090,位于废轧钢厂内,轧钢厂内施工方式设计为埋管。因废轧钢厂征地尚未落实无法进场施工,发包人通过设计变更将轧钢厂内的埋管改为顶管,由于顶管设计路线变化,长度由512m变更为801.2m。承包人按设计变更实施顶管顶进249.5米时遇地下障碍物无法继续顶进,因其障碍物位于废轧钢厂内,无法进厂勘测和处理。等待发包人协调期间,承包人依据发包人要求顶管施工人员及机械原地待命,每天保持顶管的压浆工作,直至接到发包人发出撤场的指令为止。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协调期间的窝工费和机械租赁费用能否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96.1款的其他事项(一)其他风险之(6)条 “施工期间,非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或政府部门发布停工通知,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可相应顺延,发包人无需对相关费用和损失进行补偿或赔偿”约定,对承包人的索赔费用不予支持。

承包人认为,顶管施工遇到障碍物后,根据专题会议要求安排该段顶管工人和设备原地待命,以便随时等候建设单位的协调情况进场处理障碍物,因此在等待发包人与废轧钢厂协调沟通期间,承包方施工人员窝工及机械租赁费用,应按实际发生的数量和预算定额相应计价标准计算。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招标文件所附的本工程详勘报告揭示招标图3#顶管工作井桩号K1+090不存在地下障碍物,设计变更后顶管路径发生了变化,处理障碍物产生的费用不属于投标报价要求所考虑的风险范围,且本争议事项的费用为顶管遇到障碍物后,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进入现场处理,按发包人要求原地等待指令期间为保持顶管施工机具处于正常施工状态而对顶管进行压浆所发生的人工费、窝工费、机械租赁及机械停滞费用,期间发包人并未因预见会与工厂协调未果而发出停工通知,属于窝工情形,不属于合同专用条款第96.1款约定的停工情形,故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75条现场签证事件的约定进行结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130)—外墙涂料做法指引理解不一致的争议

外墙涂料做法指引理解不一致的争议

某学校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1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 合同履行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外墙涂料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W7外墙涂料,喷或滚刷外墙涂料二遍及底涂料一遍”,与施工图装修做法表勾选的W7外墙涂料一致。装修做法表中W7外墙涂料明确采用丙烯酸系列,但未标注颜色,在装修做法表一并勾选的W2外墙涂料做法中说明颜色见立面图标注,对应的立面图材料表标注为“米白色外墙涂料(石漆)”。发承包双方就外墙涂料按丙烯酸系列涂料还是真石漆计价产生了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对应的立面图材料表标注为石漆,则外墙涂料应采用真石漆而不是丙烯酸涂料,因施工图纸在中标前后并未发生改变,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

承包人认为,装修做法表中W7外墙涂料采用丙烯酸系列涂料,而不是真石漆,若采用真石漆,应另行计取真石漆与丙烯酸系列涂料两种不同施工工艺的差价。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装修做法表中外墙涂料采用外墙面表W7的施工做法,涂料为丙烯酸系列,外墙面表W2外墙涂料表仅指引涂料颜色见立面图材料表的“米白色”,而不是立面图标注的“石漆”做法,则在招标图纸与施工图纸未变更的情况下,承包人应采用丙烯酸系列涂料施工,但由于本工程是图纸包干的总价合同,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3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129)—总承包人能否收取暂估价项目总承包服务费的争议

总承包人能否收取暂估价项目总承包服务费的争议

某应急救援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1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 合同履行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文件明确,暂估价项目由总承包人负责招标。项目实施时,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暂估价项目招标方案和工程量清单,并明确暂估价项目中标人需向总承包人支付中标金额的3%作为总承包服务费。暂估价项目中标人进场施工后,发承包双方就总承包人能否收取暂估价项目总承包服务费发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广东省定额说明,总承包服务费是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工程分包并对分包单位进行管理服务所需的费用,本工程总承包人仅作为暂估价项目的招标人,不应收取3%的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认为,在暂估价项目招标方案中已明确由中标人支付3%的总承包服务费并考虑在投标报价总价内,且在招标前该方案已报请发包人审核批复。在施工过程中,总承包人为暂估价项目也提供了包括临时设施、质量、安全、进度和验收管理在内的总承包服务,以及承担了因暂估价项目单位协调问题造成的工程缺陷修复工作。鉴于暂估价为不可竞争费用,总承包人在投标时并未计取相关管理服务费,故结算时应按暂估价项目计取3%的总承包服务费。三、我站观点

合同已明确暂估价项目由总承包人作为招标人,在经发包人审批的招标方案与暂估价项目合同中均约定由中标人支付3%的总承包服务费,且实施过程中总承包人按招标约定向暂估价项目中标人提供了相应服务,在结算时总承包人应向暂估价项目中标人收取总承包服务费。暂估价项目招标清单单独开列总承包服务费的,暂估价项目中标人据此与发包人结算并相应支付给总承包人;暂估价项目招标清单未单独开列总承包服务费的,因在招标时有明确约定,视为包含在暂估价项目合同价格中,暂估价项目中标人与发包人结算后应向总承包人另行支付暂估价项目的总承包服务费。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3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工程造价成本控制汇编(205页)

工 程造价咨询技术标准系列 专项课题研究成果汇编 —土建专业— ( ZZSEN-ZX-TJ001 ) 二〇一九年十月  前言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工作内容和质量标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中正信造价咨询有限 公司技术标准部组织相关人员,依据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全过程造价咨询产品进行定型、 标准化,制定了工程造价咨询技术标准系列。中正信技术标准系列主要包括标准性文件、数据库、专项课题及典 型案例等。 《专项课题研究成果汇编(土建专业)》(ZZSEN-ZX-TJ001)是对工程造价咨询过程中土建专业成本控制 具体实践的研究总结,主要用于土建造价师在开展设计方案测算、多方案成本分析、新工艺询价等工作时提供参 考。 技术标准部 二〇一九年十月 BIM吧-国内最大BIM资料网站-https://xycost.com 目录 A.1 土石方工程.1 土方工程成本解析.1 A.2 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12 基坑围护成本解析.12 强夯成本分析.24 桩基简介及成本分析.28 A.3.1 结构形式.40 装配式结构成本解析.40 装配式结构成本解析-外墙板、窗台板.56 钢结构成本分析.61 A.3.2 地下结构.69 人防结构工程成本解析.69 不同结构形式的车库屋面楼盖成本对比解析.76 A.3.3 保温隔热工程.83 常用建筑外墙保温做法成本分析.83 保温模板一体化(FS 体系).93 外墙保温装饰一体板成本解析.95 A.3.4 防水工程.99 常用防水材料特点和成本对比.99 A.3.5 其他细分项目成本分析.107 碳纤维加固与粘钢加固工艺及成本浅析.107 发电机费用解析及实际案例处理思路.111 A.4 室内装饰.113 墙砖施工工艺及成本解析.113 吊顶工程施工工艺及成本分析.120 公共建筑和民用建筑中常用楼地面面层成本分析.125 A.5 外墙装饰.132 常用外墙涂料成本解析.132 常用建筑外窗成本分析.137 石材幕墙成本解析.156 常用幕墙成本解析.164 A.6 措施.172 铝模板工艺及成本解析.173 模盒、蜂巢芯成本对比分析.178 不同业态措施费平米单价解析.182 常用栏杆成本分析.186 BIM吧-国内最大BIM资料网站-https://xycost.com




争议案例分享(128)—回填种植土工程量能否按松方计算的争议

回填种植土工程量能否按松方计算的争议

某园林绿化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6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 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原土质为建筑垃圾,需要换填为种植土,种植土回填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为种植土达到设计要求且满足植物成活。施工中承包人与供土方按运土车辆的运输方量计算种植土数量,结算时发包人提出运输方量为松方应折算为实方计算回填种植土清单工程量,发承包双方就种植土回填清单工程量计算是按松方还是实方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清单工程量计算规范中土石方的挖、推、铲、装、运体积均以天然密实体积计算,回填方按设计的回填体积计算,故运土车辆的运输方量为松方,需换算为天然密实体积确定清单工程量。

承包人认为,运输车上的种植土在装土时装土机械会分层整平轻压,故非松方,现场回填的种植土为松填方达不到天然密实方的程度,按验收规范允许偏差范围及定额计量规则,结算时清单工程量应按松方进行计算。

三、我站观点

园林绿化工程的验收规范对回填种植土的密实度有相应规定,故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应该知道实际回填量要大于设计图示尺寸体积。由于《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中050101009“种植土回(换)填”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为“以立方米计量,按设计图示回填面积乘以回填厚度以体积计算”,即回填清单的工程量采用满足验收规范、设计要求的实方计算,松方与天然密实方两者的差异应在其综合单价中考虑,因此本工程种植土应按设计图示尺寸计算体积作为回填工程量。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3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图示详解,施行强执行标准《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

       建筑面积定义:是指建筑物包括墙体、柱子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用住宅举例,建筑面积按其使用程度分为:单独使用、不能使用、共同使用。①、单独使用:阳台、客厅、卧室、书房、卫生间、厨房等;②、不能使用:房间与房间的隔墙、户与户的隔墙、外墙、管道井、楼层配电间;③、共同使用:楼梯间、过道、电梯井等,按其面积性质分为:使用面积、辅助面积、结构面积,但一般我们掌握的是按其面积性质分类:

建筑面积按其性质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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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下来我们通过下图居住建筑平面图功能分布,全面讲述各个建筑构造、部位的建筑面积计算原则,(说明:其实针对其中一层的建筑面积的计算,下图中部分建筑构造、部位的建筑面积已涵盖在以外围护结构边沿计算的地面面积范围内,分解的目的旨在全面掌握和区分不同构造、部位的计算规则。)

某住宅小区建筑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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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上图可看出居住建筑除居室、客厅、厨房、卫生间所占净面积;墙体、柱子所占结构面积外,还存在其他建筑构造设置,如:飘窗、阳台、楼梯间、电梯井、管道井、风井、伸缩缝等等,为什么要对这些部位进行单独罗列?在于其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的多样性:如: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既要考虑楼地面到窗台面的高度,又要考虑窗的净高尺寸。下面我们就对不同的构造、部位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一讲述。


01  住宅室内建筑面积计算前置条件

      满足于永久性结构的建筑空间、结构层高、有永久性的顶盖、斜面结构板顶高均≥2.2m,才能进行建筑面积的计算,新标准《GB55031-2022》的施行,《GBT50353-2013》:层高<2.2m计1/2建筑面积;斜屋面净高<1.2m部分不计建筑面积,净高1.2m~2.1m计1/2建筑面积,净高2.1m以上计全面积的规定自行废止。

a、住宅室内有围护结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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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斜屋面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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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

       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高差<0.45m且净高≥2.10m)。

a、飘窗剖面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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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飘窗实体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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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飘窗有真有假,想扩大使用面积时,通过渠道了解清楚设计图纸后再进行作业图片


03 阳台的建筑面积计算

       阳台建筑面积应按围护设施外表面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当阳台封闭时,应按其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特别说明:此条也是2023年3月1日施行《GB55031-2022》强制性规范,计算规则变动较为大的一条。《GBT50353-2013》是通过界定内外阳台来区分计算1/2建筑面积或是全计建筑面积,而新施行的《GB55031-2022》只针对涉及是否封闭阳台来区分计算1/2或全计建筑面积。

(个人认为:设计为围护设施(栏板、栏杆),其后进行阳台封闭应不满计算建筑面积)。

a、围护设施的阳台(栏杆、栏板)既未封闭阳台,按围护设施外表面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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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当阳台封闭时,应按其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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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变形缝的建筑面积计算原则

        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积内计算。对于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当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a、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按自然层合并计算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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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独立建筑间的变形缝(不计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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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门斗和门廊的建筑面积计算

a、门斗,建筑物入口处两道门之间的空间,有顶,三面有围护结构:

      建筑面积的计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根据新国标强条应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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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门廊,建筑物入口前有顶棚的半围合空间。

门廊的建筑面积计算:《GBT50353-2013》门廊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个人认为参照《GB55031-2022》无围护结构、以柱围合,或部分围护结构与柱共同围合,不封闭的建筑空间,应按其柱或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的描述门廊的建筑面积层高≥2.2m时应全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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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最后再说明几类井和楼梯间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不能因为是井道孔口就不计算建筑面积了,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应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小结:上面只是针对居住建筑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结合2023年3月1日新施行的《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做了一个梳理和新旧计算规则的替换,建筑面积的计算适用范围面还很广,要充分掌握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不要仅停留在“建筑面积不就是建筑楼层边线范围内的楼地面积,这样浅显的思维定式当中”,建筑面积在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都是至关重要的,从投资估算指标、各项技术指标评价、有关工程量计算、相应措施项目取费等等都是以建筑面积计算结果作为依据和基础的。好了!其他相应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自行查阅资料学习。




NBT 32027-2016 光伏发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规定及费用标准,含宣讲课件

4.2.1设备及安装工程包括光伏发电场内设备、升压变电站内设备以及与工程相配套的其他设备及安装工程,由发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升压站变配电设备及安装工程、控制保护设备及安装工程、其他设备及安装工程组成。
4.2.1.1 发电设备及安装工程由光伏发电设备及安装、汇流及变配电设备及安装、集电线路、接地、分系统调试组成。
4.2.1.2 升压站变配电设备及安装工程由主变压器设备及安装、配电装置设备及安装、无功补偿系统设备及安装、站用电设备及安装、电力电缆敷设、接地、分系统调试、整套系统启动调试组成。4.2.1.3 控制保护设备及安装工程由监控(监测)系统设备及安装、保护设备及安装、不停电电源系统设备及安装、通信系统设备及安装、调度自动化设备及电量计量系统设备及安装、光功率预测系统设备及安装、光缆及电缆敷设、分系统调试、整套系统启动调试组成。4.2.1.4 其他设备及安装工程指与工程相配套的、上述设备以外的设备及安装工程,由采暖通风系统设备及安装、消防系统设备及安装、给排水系统设备及安装、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备及安装、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设备及安装、生产车辆、柴油发电机、接入系统配套设备及安装、光伏电站运行管理信息系
统设备及安装、室外照明设备及安装组成。4.2.2 建筑工程包括光伏发电场、升压变电站以及相应附属设施的土建工程,由发电场工程、升压变电站工程、房屋建筑工程、交通工程、其他建筑工程组成。4.2.2.1 发电场工程由场地平整、发电设各基础工程、汇流及变配电设备基础工程、集电线路工程、接
地工程、围栏工程组成。4.2.2.2升压变电站工程由场地平整、主变压器基础工程、配电装置设备基础工程、无功补偿系统基础工程、站用电设备基础工程、设备构(支)架、电缆沟、围墙、大门组成。4.2.2.3 房屋建筑工程由生产建筑工程、辅助生产建筑工程、现场办公及生活建筑工程、集中生产运行管理设施、室外工程组成。其中,室外工程包括道路硬化、给水管、排水管、检查井、雨水井、污水井井盖、阀门、化粪池、排水沟等构筑物。
4.2.2.4 交通工程指站内外的永久和临时交通,由进站道路和站内道路组成。4.2.2.5其他建筑工程指除上述所列以外工程建设所必需的土建工程,由供水工程、供电工程、环境保护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防洪工程、其他工程组成。a)供水工程包括施工期临时供水与运行期永久供水的取水建筑物、水池、输水于管敷设等工程。b供电工程包括从现有电网向场内施工与运行供电的35kV或10kV输电线路、场内10kV供电线路和出线 10kV 的供电设施工程,其中供电设施工程包括变电站的建筑工程、变配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和相应的配套设施等。
环境保护工程包括大气污染防治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光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物的处理和C利用工程,以及噪声控制工程等。
水土保持工程包括工程措施、植物措施、水土保持监测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包括用于生产运行期为避免危险源和有害因素影响而建设的永久性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建筑工程设施。
d)
e)
其他工程指上述工程以外的其他建筑工程,如有费用高、工程量大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D列项。
4.2.3 其他费用指为完成工程建设项目所必需,但不属于设备购置费、建安工程费的其他相关费用,由项目建设用袖费项日建设管硼费生产准名费,助究设计费和其他组成




电力造价系列23-有梁板的计量和计价分析

电力造价系列23 有梁板的计量和计价分析

引言

编制110千伏某变电站预算时,有梁板的计量计价是一个难点。常常有人漏计次梁的工程量,不是把次梁的工程量归到框架梁中计算,就是计算板的体积时,没有按框架梁间净体积计算。本文从最基本的专业术语开始讲起,务求做到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帮助同行们真正掌握有梁板计量计价的规则,并在实际工作中准确应用。

一、现浇混凝土板计量计价的规则

1、《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18年版)第一册,建筑工程(下面简称“电力建筑预算定额”)第5章,工程量计算规则(P179)规定:

(5)板工程量计算:
3)框架结构有梁板按照框架梁间净体积计算,非框架主梁、次梁、板体积一并计算工程量,不扣除板与柱交叉重复部分混凝土体积。
4)周边有梁的平板,梁与板应分别计算工程量。板的长度或宽度算至梁内侧面。

2、电力建筑预算定额第五章的说明(P172)规定:

9、现浇框架分别执行相应的柱、梁定额。有梁板包括胁形板、密肋形板和井式梁板。

3、电力建筑预算定额第五章的定额子目中,出现悬臂梁、悬臂板的定额子目 :

YT5-51(悬臂板 组合模板),YT5-39悬臂梁(悬臂梁 组合模板)上面的计量计价规则中出现的专业术语,如“框架结构” “有梁板”“框架梁”,“非框架主梁”,“次梁”,“平板”,“悬臂板”,“悬臂梁”等,都是建筑结构方面的专业术语,造价人员只有具备建筑结构方面的知识,才能真正读懂和应用规则。

二、框架结构

框架结构有三个特点。从结构组成上来讲,框架结构是由梁和柱以刚接或铰接的方式组成的承重体系,梁和柱共同抵抗各种水平荷载和竖向荷载;从建筑功能上来讲,框架结构中间的砌体墙是填充墙,只起围护和分隔的作用,不承重;从施工方式来看,框架结构通常以现场浇筑为主。框架结构是变电建设项目常用的建筑结构承重形式。

三、框架柱、框架梁和非框架梁

框架柱在框架结构中,主要用来承受梁和板传来的荷载,并将荷载传给基础,是建筑中主要的竖向支撑结构,在抗震中的作用至关重要。框架梁的两端与框架柱相连,参与抗震,直接承受楼板和屋盖的荷载,并传递给框架柱,与框架柱刚接形成梁柱抗侧力体系,共同抵抗风荷载和地震作用等水平方向的力。非框架梁位于两根框架梁之间,与框架梁是铰接,不直接连接竖向抗侧构件,因此不直接参与抗震。非框架梁主要作用是连接和传递荷载,楼板的重量先传给非框架梁,然后非框架梁再将这个荷载传递给框架梁,最后通过框架柱到达基础结构。除了框架梁以外的其他梁,一般都是非框架梁。框架梁以框架柱为支座,非框架梁以框架梁为支座。在《混凝土结构施工图平面整体表示方法制图规则和构造详图(现浇混凝土框架和构造详图(现浇混凝土框架、剪力墙、梁、板)》(2022G101-1)(以下简称为22G101-1规范)中,框架柱标识为KZ,框架梁标识为KL;非框架梁标识为L。可以通过图纸上的编号直观的判断框架梁和非框架梁。非框架梁,一般归到“有梁板”中计量计价。

四、主梁、次梁和非框架主梁

相对于非框架梁来说,框架梁是主梁。但并不是所有主梁,都是框架梁。电力建筑预算定额,第五章的工程量计算规则(P179)中,出现“非框架主梁”的概念,就是指“非框架梁是主梁”的情况。主梁和次梁是相对而言的,当两条梁相交时,判断主梁和次梁有三个标准:1)一条梁是框架梁,另一条梁是非框架梁,那么框架梁是主梁,非框架梁是次梁。2)如果两条梁都是非框架梁,就看截面高度大小:截面高度大的是主梁,截面高度小的梁是次梁。3)如果两条梁截面高度一样,就看附加钢筋。主梁支撑次梁的支座处,布置有附加吊筋和附加加密箍筋。以110千伏某变电站的配电装置楼为例次梁支座处的附加筋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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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现浇混凝土平板

1、现浇混凝土平板的概念

现浇混凝土平板是单一的平板结构,由板周边的墙或梁作支撑,板下没有柱支撑,常用在跨度小的空间,如卫生间等。施工时,现浇混凝土平板的模板支撑,跟四边支撑的混凝土梁或墙模板的支撑体系是分开的,拆模时分开拆除。变电项目建筑物的混凝土楼板,比较少用到平板。

2、平板的计量计价

平板计量时,注意梁与板要分别计算工程量,板的长度或宽度算至梁内侧面。平板计价时,根据采用模板的类型,执行YT5-49(平板 组合模板)或YT5-50(平板 复合模板)。

六、有梁板

1、有梁板的概念

有梁板又称肋形楼板,由主梁、次梁、板组成(注意这里的主梁和次梁都不包括框架梁);它具有传力线路明确、受力合理的特点,也有单向板、双向板、悬挑板之分。当房屋的开间、进深较大,楼面承受的弯矩较大,常采用这种楼板。有梁板的梁下没有独立向下传递荷载的结构。施工时,梁下的模板支撑体系与板是一体的,拆模时一并拆除。肋形板、密肋形板和井式梁板都是有梁板。“肋”指板下对板起加强作用的梁。当楼板下的肋距小,板下梁的高度相当,不分主次,同位相交呈井字时,这样的楼板叫井式楼板。变电项目建筑物的混凝土楼板大部分都是有梁板。

2、有梁板计量计价的方法和步骤:

2.1有梁板的计量步骤:

1)判断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的类型,是有梁板还是平板2)按板的类型了解对应的计算规则。有梁板板下的次梁体积要跟板的体积合并计算。3)判断梁的类别,以框架柱为支座的梁为框架梁,其他的梁是非框架梁,以框架梁为支座,相对框架梁来说,非框架梁是次梁。4)计算次梁的混凝土量。5)计算板的混凝土量,注意区别不同板厚,按框架梁间净体积计算。6)合并次梁和板的混凝土量,做为有梁板的工程量。

2.2有梁板的计量案例:

以某建筑物的现浇混凝土楼板为例,如下图所示:
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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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剖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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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计算过程详见下表:

现浇混凝土楼板为有梁板,分别计算次梁和板的混凝土立方量
次梁混凝土量计算 单位 计算式 计算结果  备注
数量n 2 2
截面a 0.3 0.3
截面b 0.4 0.4 已扣板厚0.1m
长度(L) 12-0.2-0.3 11.5 框架梁间净长
次梁混凝土量(n*a*b*L) 立方米 2*0.3*0.4*11.5 2.76
混凝土量计算
数量(n) 2 2
长(a) 6-0.1-0.15 5.75 框架梁间净长
宽(b) 9-0.2 8.8 框架梁间净宽
厚(h) 0.1 0.1
板混凝土量(n*a*b*h) 立方米 2*5.75*8.8*0.1 10.12
有梁板混凝土(次梁+板) 立方米 2.76+10.12 12.88 不扣板与柱交叉重复的体积

2.3、有梁板的计价

有梁板的工程量计算出来后,分不同板厚和模板类型执行混凝土有梁板的定额子目 ,依据电力建筑预算定额总说明的规定:十四、本定额中凡注明“××以内”或“××以下”均包括“××”本身,
凡注明“××以上”或“××以外”均不包括××”本身。本例中板厚为100mm,按建设单位的要求采用复合模板,所以执行YT5-46(有梁板 厚度10cm以内 复合模板)。




关于发布《福建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治理行业参考价》公告

附件5 修复效果评估费用 1、 修复 效果评估费用指修复效果评估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委 托, 评估地块 风险管控、 土壤与地下水修复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或地 块风险是否可达到可接受水平所收取的费用。 2、 修复效果评估费用按下列公式计算 (1)修复效果评估费用=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编制费用+修复效果 评估监测费用。 (2) 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编制费用根据计费额的大小采用线性内 插法进行计费, 如表5所示。其 中, 计费额为通过评审的项目修复 技术方案中施工费用。 (3) 修复效果评估监测费用为效果评估过程中所需要的监测费 用, 具体包括环境监测和工程性能测试(抗压强度、 渗透性), 环 境监测收费标准按附件 一执行, 工程性能剥试收费可参照各地工程 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收费标准。 表5: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编制费用计价表 单位: 万元 序号 计费额 修复效果评估费 I 500 20, 不足 20 万元的桉 20 万元计 2 1000 25 3 3000 40 4 5000 55 5 7500 70 6 10000 85 注: @本表中修复效果评估费用是单次评估费用, 若第一次修复效果评估不合格, 需要开展多次 效杲评估, 则每次评估费用均可参照本表酌情计算.@计费额>10000 万元的部分, 以计费额乘以 0. 7%作为仆复效果评估报告编制费用 上限不超过 300 万元。




争议案例分享(126)—岩石取样检测报告不同能否调整价格的争议

岩石取样检测报告不同能否调整价格的争议

某边坡整治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 合同履行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边坡整治施工分为三级边坡,第一级边坡是指最底下一级放坡位置,发包人编制的招标清单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岩石取样送检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平均值为12.8MPa,按边坡石方开挖方式分别开列一级边坡“机械破除石方”、二、三级边坡“静力爆破石方”清单项目。由于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是指岩石在一定条件下能够抵抗垂直于其表面压力的能力即岩石的硬度,是岩石工程设计中评估岩石承载能力的重要指标,也是地质灾害评价中评估岩体稳定性的重要指标。故承包人进场后进行取样并分别送检到两家检测单位,得到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平均值分别为151.2MPa、125 MPa,第一级边坡需采用静力爆破开挖,提出按“静力爆破石方”清单综合单价计价。现发承包双方就由于各自委托单位在第一级边坡岩石检测报告中的硬度不同,将采用不同施工方法而导致的价格变化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因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显示的岩石单轴抗压强度在软岩与较软岩之间,故第一级边坡需按“机械破除石方”清单综合单价计价,且各级边坡土石方开挖清单工程量比例与招标时一致,故需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六条27.5款的计算公式计价。

承包人认为,依据进场后取样检测报告中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平均值分析,结合《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岩石分类表判定应属于坚硬岩,需采用静力爆破开挖,应执行“静力爆破石方”清单综合单价,由此导致各级边坡土石方开挖清单工程量比例与招标不一致,故不能再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六条27.5款的计算公式计价。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虽然合同专用条款第六条第27.5款对本工程各级边坡土石方清单工程量占土石方总工程量比例进行了约定,并明确结算时不因各级边坡土石方实际开挖方式及开挖土石方工程量实际所占比例而调整,但如果实际与约定比例差异较大导致继续按照原公式计算有失公允的,双方可协商调整。由于双方提供的检测报告显示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差异极大,建议双方共同委托工程勘察机构重新取样送检,如果重新检测结果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所揭示的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差异较大的,双方再协商确定其结算原则。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NB_T 32030-2016 光伏发电工程勘察设计费计算标准-xycos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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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号:NB/T 32030-2016

标准名称:光伏发电工程勘察设计费计算标准

发布日期:2016-01-07

实施日期:2016-06-01

适用于新建或扩建光伏电站,以及装机容量1MWP及以上且与公共电网连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工程。

批准发布部门:国家能源局行业分类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起草单位: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可再生能源定额站)、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起草人:赵桂芝、殷许生、李宏宇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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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交发〔2024〕172号-关于印发执行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和概算预算编制前期工作费等费率调整表的通知

来源网络

藏交发[2024]172号
关于印发执行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和概算预算编制前期工作费等费率调整表的通知

各市(地)交通运输局、厅属相关单位、机关相关(处)室:
经厅研究,现将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和概算预算编制前期工作费等费率调整表印发,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2024年5月1日前已批复工程可行性研究的公路建设
项目前期工作费仍执行原取费标准。本次费率调整适用于西藏自治区管辖范围内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公路养护工程可参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执行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和概算预算编制前期工作费等费率调整表的通知》(藏交发[2020]234号)同时废止。
附件:1.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程监理费费率调整表
2.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费费率调整表
3.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费率调整表

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4年5月10日




《建设工程工期延误量化分析标准》T/CECS 1522—2024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21年第一批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21〕11号)的要求,由主编单位:联合建管(北京)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工期延误量化分析标准》编号为T/CECS 1522—2024,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已由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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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期延误量化分析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21年第一批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21]11号)的要求进行编制。标准编制组经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相关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13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分析规定,工期延误参数计算、计划影响分析法、时问影响分析法、时问切片分析法、时问分水岭分析法、计划与实际进度对比分析法、回溯最长路径分析法、实际进度断裂分析法、干扰分析方法、总部管理费补偿分析方法。
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直接或间接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检测与试验专业委员会归口管理,由联合建管(北京)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给联合建管(北京)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牡丹园北里甲2号市政投资商务楼403室,邮编:100191,邮箱:qhong @jcm001.com)。
主编单位:联合建管(北京)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争议案例分享(124)—垂直运输高度是否按最高檐口高度确定的争议

垂直运输高度是否按最高檐口高度确定的争议

某厂房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3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 施工图预算审核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为高层丙类生产厂房,地上建筑主体以伸缩缝为界划分为7层高度与14层高度,其中7层高的生产区檐口高度为39.5m,14层高的生产区檐口高度为73.1m,现发承包双方就垂直运输费用计价统一套用14层檐口高度定额子目,还是按不同檐口高度所对应的步距分别套用相应的定额子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高低建筑物之间设置了伸缩缝,且现场根据建筑物高度分别布置了两台不同高度的塔吊进行吊装作业,故应参考定额中裙楼与塔楼垂直运输计算的划分方式,以伸缩缝为分界线,按7层高度与14层高度的不同步距分别计算垂直运输费用。

承包人认为,根据2018房建定额说明“一幢建筑物中有不同的高度时,除另有规定外,按最高的檐口高度套同一步距计算”,本厂房框架结构构造是一体设计及施工,属于一幢建筑物,应按最高的檐口高度套同一步距计算垂直运输费用。

三、我站观点

我站认为,定额说明“一幢建筑物中有不同的高度时,除另有规定外,按最高的檐口高度套同一步距计算。”适用于在常规施工方案下采用的垂直运输设备差异不大,或者同一运输设备可以满足不同建筑物高度的垂直运输需要的情形。定额说明“裙楼与塔楼工程,裙楼按设计室外地坪至裙楼檐口高度计算垂直运输,塔楼按设计室外地坪至塔楼檐口高度计算垂直运输。”适用于建筑物高度相差较大,常规施工方案往往会考虑设置不同规格型号的设备满足垂直运输需要以保证经济合理。查阅本工程的施工图纸,生产厂房地上建筑主体划分为7层高度与14层高度,两者高度相差比例较大,且平面长度方向7层为41m、14层为64m, 在施工方案上垂直运输设备在最大提升高度、回转半径等主要技术参数选择配置均相差多个规格以满足经济合理的要求,故应按不同层数计算各自建筑面积,分别套用相应檐口高度的垂直运输定额子目计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4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




广西工程造价相关政策文件汇总 


文件号文件名称实施日期链接
桂价费〔2017〕37号关于调整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7年6月30日下载链接
桂建发〔2023〕6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计价规定的通知2023年9月21日下载链接
计价宣贯辅导材料2023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费用定额计价宣贯辅导材料2023年5月下载链接
桂建标【2023】7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2023年5月25日下载链接
桂防规〔2022〕1 号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 优化营商环境 助推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22 年 12 月 29 日下载链接
桂防复〔2019〕2号 -桂防通[2019]3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试行)2019年5月15日下载链接
桂建标〔2018〕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2018年11月29日下载链接
桂建发〔2019〕1号关于印发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全面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19年3月1日下载链接
桂价协字〔2019〕15号关于印发广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收费参考标准》的通知2019年6月28日下载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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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试行)-桂防复〔2019〕2号 -桂防通[2019]38号

桂防复〔2019〕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和边海防办公室关于答复《广西壮族自治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试行)》在施行中有关问题的函

桂林市人防办:

你办《关于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试行)〉在施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结合近期部分市、县人防主管部门咨询的问题,一并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设项目经行政许可后重新申报的面积计算方法问题

2019年5月15日前,已经“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规划)审查”行政许可的建设项目,重新申报的,仍按2019年5月15日前的规定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二、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执行有关规定的问题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桂价费字〔2003〕462号)第三条有关内容规定,明确如下:

1.“一次性规划计容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应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试行)》(桂防通〔2019〕38号)计算应建面积,并以应建面积计算收费,具体收费标准为: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500元,自治区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县)每平方米1000元。

2.“一次性规划计容面积2000平方米(不含)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为: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8元;自治区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县)每平方米10元。

三、关于“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应建尽建问题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必须应建尽建。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方可申请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不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人民防空主管(行政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单位以缴纳易地建设费代替防空地下室的建设。不得拆分项目,不得化整为零,规避防空地下室建设。

                                             2019年5月28日




桂防规〔2022〕1 号-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 优化营商环境 助推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和边海防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桂防规〔2022〕1 号 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修订《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 优化营商环境 助推产业发展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 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 根据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政务服务改革等要求及国家 人民防空办公室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现对《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 — 1 — 建设 优化营商环境 助推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桂防规〔2020〕 1 号)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一、将原文“一、进一步明确防空地下室建设范围”第二段 中“工业用地范围内的”表述删除,修改为“工业生产厂房及其 配套设施,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上的物流仓储用房等项目(具 体范围详见附件),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需易地建设,也不 需缴纳易地建设费”。 二、将原文“二、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中 的关于申请材料的规定全部删除。 三、将原文附件“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需易地建设不缴 纳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中的第1 点修改为“1.工业生产厂房及 其配套设施是指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 建筑业等门类的生产厂房和与其产品生产有直接关系的设施。包 括:生产车间,给排水、供电、供暖、动力等设备用房,产品检 验用房,生产监控用房,与生产有直接关系的更衣淋浴室、仓库 等。食堂、宿舍、企业孵化器、产品研发、办公会议用房等建筑 不属于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国民经济行 业分类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等 行业,相应代码 06—46 界定为工业生产企业”。 本次修订的条款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规范防空 地下室建设 优化营商环境 助推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桂防 — 2 —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 优化营商环境 助推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 722 号)和自 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 见》(桂发〔2018〕10 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防空地下室建设, 支持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 助推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西壮族自 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人防法律法规政策有关规定,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防空地下室建设范围 在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各类开发区、工业 园区、保税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和高校新校区新建民用建筑(以 下简称民用建筑),应当依法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符合易地建设 条件,不能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防 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上的 物流仓储用房等项目(具体范围详见附件),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 室,不需易地建设,也不需缴纳易地建设费。 二、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 依法应当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建设项目,因下列 — 4 — 原因不能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建设单位申请,人民防空主 管部门或政府授权的行政审批部门批准,按自治区收费标准缴纳 易地建设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 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抗力等级。 (一)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 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二)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 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一次性规划的各类民用建筑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 积少于(含)1000 平方米,且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无特殊要求的。 (四)民用建筑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 (五)因场地限制或地势高差大,不能满足防空地下室设计 规范的。 不符合以上易地建设条件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 空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的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修建, 可以并处罚款;因主体工程完工无法补建的,还应当补缴防空地 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严格落实优惠政策 应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要坚持应建必建的 原则,符合易地建设条件不能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以下新建民 用建筑,根据国家相关文件减免易地建设费: (一)由政府规划并享受优惠政策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 — 5 — 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旧住宅区整治 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予以免收;但上述建设项目中的商 品房以及配建的商业服务等经营性用房,应当缴纳易地建设费; (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因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建的 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三)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收 容所、儿童福利院建设项目,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予以免 收;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 (四)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新建、维修、 加固、重建、改扩建等形式),予以免收;其中,初中包括普通初 中和职业初中;高中包括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含 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除上述项目外的教学楼及其配套设施 (不含教职工宿舍)减半征收; (五)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减半征收; (六)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水库移民搬迁项目,予以免收; (七)国家相关文件明确或国家委托自治区出台明确的其他 优惠项目。 除上述情形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批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 地建设费;国家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意见自 2020 年 1 月 15 日起施行,2022 年 12 月 29 日对部 分条款予以修订;原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执行桂人防办 — 6 —




桂建标【2023】7号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动态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3号)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区建设工程市场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额人工费调整

(一)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建筑装饰工程部分》、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概算定额》参考基价中的人工费乘以系数1.5(即在桂建标〔2018〕19号文件调整规定的基础上调增15%)。

(二)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基价中的人工费乘以系数1.43(即在桂建标〔2018〕19号文件调整规定的基础上调增15%)。

(三)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基价中的人工费乘以系数1.3(即在桂建标〔2018〕19号文件调整规定的基础上调增15%)。

(四)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拆除工程消耗量及费用定额》基价中的人工费乘以系数1.5(即在桂建标〔2018〕19号文件调整规定的基础上调增15%)。

(五)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及费用定额》基价中的人工费乘以系数1.2(即在桂建标〔2018〕19号文件调整规定的基础上调增15%)。

(六)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基价中的人工费乘以系数1.5(即在桂建标〔2018〕19号文件调整规定的基础上调增15%)。

(七)2009年《广西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消耗量及费用定额》的绿化综合工日人工单价调整为74元/工日。

(八)201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古建筑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基价中的人工费乘以系数1.05。

(九)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环境卫生作业消耗量及费用定额》基价中的人工费乘以系数1.05。

(十)机械台班人工费:

⒈ 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及费用定额》机械台班单价中的机械台班人工费乘以系数1.3(即在桂建标〔2018〕19号文件调整规定的基础上调增15%)。

⒉ 2009年《广西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消耗量及费用定额》机械台班单价中的机械台班工日人工单价调整为86元/工日。

3. 201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古建筑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机械台班单价中的机械台班人工费乘以系数1.15。

4. 其余各专业定额机械台班单价中的机械台班定额人工费乘以系数1.5(即在桂建标〔2018〕19号文件调整规定的基础上调增15%)。

(十一)夜间施工增加费调整为24元/工日;停工窝工人工补贴调整为59元/工日。

二、计算规定

(一)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发出招标文件或签订合同的工程。

⒈ 调整后的人工费按照各专业费用定额的规定,计入基价作为取费基础。

⒉ 管理费及利润费率:201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古建筑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环境卫生作业消耗量及费用定额》执行原费用定额,其他各专业按附件的规定调整。

⒊ 其他规定及计价程序按各专业费用定额执行。

(二)本通知印发之日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

⒈ 调增部分的定额人工费在其他项目费中列项计算,并作为规费、税金(或税费)的计算基数。

⒉ 其他规定及计价程序按各专业费用定额执行。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可调整或未明确是否可调整的工程,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完成的工程量,按本通知规定进行调整;原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可调整的工程,若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按本通知规定签订补充协议并进行调整。

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本通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站负责具体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5月25日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计价规定的通知-桂建发〔2023〕6号

桂建发〔2023〕6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面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广西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建发〔2023〕1号)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广西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建发〔2023〕2号)规定,我厅决定对全区现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费用定额中的有关费用进行调整,明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计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现行各专业费用定额的其他项目费中新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项目。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或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及措施项目费(含单价及总价措施项目费)为计算基数乘以0.2%计入暂估价,工程结算时,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认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计入工程造价。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印发之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项目,未完工部分须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有关文件和本通知规定,以及工程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进行计价。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9月2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计价规定的通知》 政策解读




争议案例分享(122)—塔楼排水管单价能否执行地下室单价的争议

塔楼排水管单价能否执行地下室单价的争议

某住宅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5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 合同履行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时机电部分对同一清单划分地下室与塔楼分别列项,由于“机制铸铁排水管”的清单项在地下室开列,但是在塔楼则未开列,实际施工时塔楼需安装铸铁排水管,现发承包双方就塔楼铸铁排水管是否执行地下室“机制铸铁排水管”清单综合单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塔楼部分铸铁排水管安装方式与地下室一致,可参考地下室“机制铸铁排水管”清单综合单价执行。

承包人认为,地下室铸铁排水管采用法兰连接,其施工安装做法简单,塔楼的卫生间、厨房及阳台排水立管采用橡胶圈密封W型不锈钢卡箍连接,两者的接口和配件不同,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0.4.1.1条工程变更中工程量清单没有类似和适用的价格进行计算。

三、我站观点

招标工程量清单机电部分采用同一清单划分地下室与塔楼分别列项的设置方式,表明招标人对同一清单在地下室与塔楼部位不同要求投标人分别报价且允许其报价可以是不一致的,因此塔楼的铸铁排水管安装在招标工程量清单未列项,属于工程量清单缺漏项。另,来函相关资料显示,地下室“机制铸铁排水管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中连接形式为橡胶圈密封不锈钢卡箍连接,与塔楼的铸铁排水管连接形式是一致的,但所安装部位和管件含量及所采取的施工措施不同,结合上述招标清单的设置方式,地下室“机制铸铁排水管”清单综合单价不适用于塔楼铸铁排水管,故可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13.2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处理的约定确定塔楼铸铁排水管安装清单单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4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121)—脚手架高度确定的争议

脚手架高度确定的争议

某实验室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某劳务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8月签订的劳务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 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1#科研楼高15层,设计要求在标高+56.60m的天面以上外围四周设置厚0.2m、高3m的钢筋混凝土墙围护结构,按业主审批的脚手架施工方案,地下室顶板顶至8层顶标高采用落地外脚手架,8层顶标高以上采用悬挑脚手架,搭设高度至天面钢筋混凝土墙围护结构顶(标高+59.60m)上1.5m。“地上外架搭拆劳务费”清单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为“外墙外边线*建筑物高度计算(建筑物高度按《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计算规则计算)”,现发承包双方就建筑物高度的确定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定额附录一“建筑物超高增加人工、机具”说明,建筑物高度应从室外地坪标高计算至屋面檐口标高+56.6m。

承包人认为,高出天面标高3m钢筋混凝土剪力墙属于外墙,外墙脚手架均从地下室顶板开始搭设,即计算脚手架搭拆的建筑物高度应从地下室顶板标高起计算至外墙滴水线标高+59.6m处。

三、我站观点

地上外架搭拆劳务清单涉及的是脚手架工程,合同清单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指明“建筑物高度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规定”,则表示双方约定建筑物高度为该定额规定的脚手架计算高度。故依据该定额A.1.21脚手架工程章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外脚手架从地下室顶板面搭设的,则应以地下室顶板标高作为计算起点,算至外墙的顶面。天面外围四周钢筋混凝土墙围护结构属于外墙,其建筑物高度计算从地下室顶板面算至天面外围四周钢筋混凝土墙围护结构顶面高度(标高+59.6m)。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4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2022.12.13-海口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中 共 海 口 市 委 政 法 委 员 会 文 件 海政字〔2022〕72 号 关于印发《海口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区委政法委,桂林洋开发区、高新区: 现将《海口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海口市委政法委员会 2022 年 12 月 13 日 中共海口市委政法委员会办公室 2022 年 12 月 13 日印发 – 1 – 海口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从 源头上防范化解社会矛盾风险,保障重大决策顺利实施,服务 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稳定大局, 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央有关文件以及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琼办发〔2022〕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 位和社会团体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对 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作出决策前,对可 能影响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的因素开展调查、分析、预测、评 估,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有效预防、控制和化解重大决 策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 第四条 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坚持以习 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 治思想,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 民为中心,坚持依法评估、应评尽评、评用并重、全程管控的 基本原则,不断提升风险评估的科学化、专业化、法治化、社 会化、智能化水平。 第二章 组织保障 – 2 – 第五条 市、区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 险评估工作的领导,坚持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重大决策必 经程序,做到管决策必须管风险,把推进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 险评估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委决策程序和政府工作 规则,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区党委办 公室、政府办公室应负责把关,对应评估而未评估的重大决策 事项不提交党委政府研究。 第六条 市、区党委政法委负责牵头成立社会稳定风险评 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区党委政法委分管领导担任,成 员由网信办、发改委、公安局、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局、水 务局、园林环卫局、信访局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主要负责做 好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加 强调查研究,完善相关制度机制,督促工作落实,组织检查考 核,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市发改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文 件精神,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应 当把评估作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的重要内容,对应评未评的 项目不予审批。 第八条 市信访部门应及时主动地将群众对重大决策事项 的诉求反馈给评估主体和决策主体,并积极敦促责任单位做好 信访化解工作。 第九条 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经费和评估经费 纳入相关部门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章 评估范围和内容 – 3 – 第十条 下列重大决策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一)涉及民生的教育、住房、就医、就业、养老、食品 安全、服务收费等重大政策制定或者调整; (二)涉及人员安置和重大利益调整的事业单位改革、国 有企业改制等重大举措出台; (三)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保、资源开发、垃圾处理等 容易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重大项目建设; (四)涉及对群众生产生活秩序产生较大影响的经贸、文 化、体育、民族、宗教类的重大活动安排; (五)其他事关群众利益且可能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 重大决策事项。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政策和立法决策、金融风 险处置决策、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决策不适用本实施细则。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一条 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法性评估。决策主体是否有法定权限并在权限范 围内决策,决策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及强制性标准。 (二)合理性评估。决策事项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和新发展理念,是否兼顾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整体利益和局 部利益,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否尊重公序良俗,是 否体现以人为本,拟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是否必要、适当,政策 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界定是否准确,是否会对群众生 产生活造成较大不便等。 – 4 – (三)可行性评估。决策事项是否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 平相适应,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等决策条件是否具备,决策方案、 配套措施是否周全,决策时机是否成熟,依法应当给予的补偿 和救济等是否及时充分,是否超出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是 否得到大多数群众支持,是否会导致相关行业、相邻地区群众 攀比等。 (四)可控性评估。决策事项是否存在国家安全、公共安 全隐患,对可能出现的大规模集体上访、非法聚集事件、群体 性事件、个人极端案事件,潜在的网上网下跨界联动传导风险, 以及可能引发的重大舆情事件等是否具备防范化解能力。 第四章 评估主体和方式 第十二条 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由评估主体组 织实施。评估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决策谁负责、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 党委和政府作出决策的,由决策事项承办部门作为评估主 体;决策事项由多个部门承办的,由牵头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 管部门作为评估主体。需要多级党政机关作出决策的,由初次 决策的党政机关作为评估主体。 中央、省事权项目在我市实施的,由中央、省决策部门和 项目所在地政府共同作为评估主体。中央部门和地方共同决策 的项目,由双方商定评估主体。政法委一般不作为评估主体。 第十三条 评估主体可以自行组织评估,除涉及国家安全、 国民经济命脉等重大事项外,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 等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 – 5 –




《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分享篇章和评估报告编写规范》T_CI 294-2024

ICS01.110 CCSA01 团 体 标 准 T/CI294—2024 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 评估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编写规范 Writingstandardsforsocialstabilityriskassessmentanalysischapterand evaluationreportformajorfixedassetsinvestmentproject 2024-03-07发布 2024-03-07实施 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 发 布 中 国 标 准 出 版 社 出 版 T/CI294—2024 目 次 前言 ………………………………………………………………………………………………………… Ⅲ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2 4.1 按照政策要求和编制规范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文件 ………………………………………… 2 4.2 把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可行性研究的关系 …………………………………………………… 2 4.3 把握社会稳定风险与项目技术经济方案的因果关系 …………………………………………… 2 4.4 注意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文件的资信要求 …………………………………………………… 2 5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的编制 ………………………………………………………………………… 2 5.1 结构和内容 ………………………………………………………………………………………… 2 5.2 编制依据 …………………………………………………………………………………………… 3 5.3 风险调查 …………………………………………………………………………………………… 3 5.4 风险识别 …………………………………………………………………………………………… 4 5.5 风险估计 …………………………………………………………………………………………… 4 5.6 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 ……………………………………………………………………………… 4 5.7 落实措施后的预期风险等级 ……………………………………………………………………… 5 5.8 风险分析结论 ……………………………………………………………………………………… 5 6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编制 ………………………………………………………………………… 5 6.1 编制步骤 …………………………………………………………………………………………… 5 6.2 基本情况 …………………………………………………………………………………………… 6 6.3 评估内容 …………………………………………………………………………………………… 6 6.4 评估结论 …………………………………………………………………………………………… 6 参考文献……………………………………………………………………………………………………… 7 Ⅰ T/CI294—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培训中心、北京中硕伟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提出。 本文件由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培训中心、榆林生态人水土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威海同 兴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江西俊伟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贵州凯龙实业有限公司、广西吉力勘测设计有 限公司、辽宁中能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典度律师事务所、常州市深策社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青海地 理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宁夏恒升元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西藏盈合工程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四川 和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滨州新锐测绘技术有限公司、湖南省新希望城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宜春市华 普测绘有限公司、太原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苏慧仁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西藏权丰信息 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万澎科技有限公司、河北金鯤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宁夏飞天测绘科技有限公司、新 疆八方达交通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江苏正浩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限公司、广东广量资产土地房地产评 估与规划有限公司、西藏快达工程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三亚中天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江 西禄碳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云信泽(天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云南振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渭南市水利 水电勘测设计院、陕西上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中硕伟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马小丁、于波、刘峰、朱英伟、钟泽欢、王俊、伍海耀、王海静、林国庆、吴继东、 王霞、王立公、武占祖、万洪、王永茂、杨志鹏、李阳、彭大清、辛增泉、赵洪波、赵志刚、柳一玲、徐玉凤、 闫 、高春山、孙冠军、兰先亮、夏云峰、何翠群、简浩标、张学印、聂肖好、邬林燕、解晓艳、杨永锋、 吴增文、石蕊线、白凡、孙明华、张伟、吕岩。 Ⅲ T/CI294—2024 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 评估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编写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和“社会 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两个文件的编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majorfixedassetsinvestmentproject 需要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或需要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 3.2 社会稳定风险 socialstabilityrisk 由于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产生的影响所导致的项目与当地社会相关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冲 突未能得到有效控制、减缓而形成的风险。 3.3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socialstabilityriskassessment 针对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引发的社会风险进行的分析、评价、论证,以及研究提出风险防范化解 措施。 3.4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 socialstabilityriskanalysischapter 由项目单位组织编制的对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的分析评价报告。 3.5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socialstabilityriskevaluationreport 由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组织编制的对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风险的分析评价报告。 3.6 项目单位 projectentity 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策划、申报、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 注: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单位是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授权的代理机构。 3.7 评估主体 evaluationentity 由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指定的、负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的责任主体。 注:评估主体是政府的行政管理部门或经授权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 1




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编制)范本》(2024年试行版)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特许经营 协议(编制)范本 (2024年试行版) 目 录 一、 特许经营协议体系 . . . 1 二、 《范本》使用说明 . . . 3 第一章 总则 . . . 7 第 1 条 术语定义和解释 . . . 7 第 2 条 协议目的 . . . 19 第 3 条 声明和保证 . . . 19 第 4 条 协议生效条件 . . . 21 第 5 条 协议构成及优先次序 . . . 22 第二章 协议主体及主要权利义务 . . 24 第 6 条 甲方的主体资格和主要权利义务 . . 24 第 7 条 乙方的主体资格和主要权利义务 . . 27 第三章 特许经营授权及资产权属 . . 31 第 8 条 特许经营授予程序及遵守 . . 31 第 9 条 特许经营授权内容 . . . 32 第 10 条 特许经营实施方式 . . . 33 第 11 条 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内容服务区域或范围 . . 33 第 12 条 特许经营期 . . . 34 I 第 13 条 特许经营期届满终止后的优先权 . . 35 第 14 条 特许经营排他性和竞争性项目 . . 35 第 15 条 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利益分配方式 . . . 35 第 16 条 对项目公司股权、经营行为的限制 . . 36 第 17 条 项目资产与权属 . . . 37 第 18 条 用地获取和使用权利 . . . 38 第 19 条 履约担保 . . . 40 第 20 条 特许经营协议履行情况书面报告 . . 40 第四章 项目投资计划及资金筹措 . . 41 第 21 条 项目总投资和投资计划 . . 41 第 22 条 资金筹措 . . . 42 第 23 条 甲方提供的投融资支持 . . 43 第 24 条 投融资违约事项 . . . 43 第五章 项目前期工作 . . . 45 第 25 条 项目前期工作范围和实施分工 . . 45 第 26 条 前期工作要求 . . . 46 第 27 条 甲方提供的前期资料 . . . 47 第 28 条 履行审核备程序 . . . 48 第 29 条 前期工作违约事项 . . . 49 II




争议案例分享(120)—中标单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综合单价能否调整的争议

中标单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综合单价能否调整的争议

某道路升级改造工程,资金属性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设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1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 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文件22.2投标报价风险中约定“本工程不接受工程总价金额直接降幅及不平衡报价”, 结算时,发包人提出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综合单价的中标单价作为不平衡报价进行调整,发承包双方就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综合单价的中标单价能否调整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招标文件22.2投标报价风险中的要求,当中标单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综合单价时,应按不平衡报价调整合同价款。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招标文件只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并未提供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故应按中标单价进行结算。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本工程招标文件约定不接受工程总价金额直接降幅及不平衡报价,但招标时只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总额,未提供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也未明确不平衡报价的定义,且招标文件与合同条款均未约定中标单价高于招控制价相应综合单价的需调整合同价款,故工程结算时应按中标单价执行,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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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例分享(119)—余方弃置是否天然密实度体积计量的争议

余方弃置是否天然密实度体积计量的争议

某养老院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6年2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合同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余方弃置的运距为5公里,工程实施过程中,因5公里范围内无纳土场而无法弃土。发承包双方依据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于2017年4月签订补充协议一,约定余方弃置结算的工程量以弃土收纳点实际收到的土方量为准。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余方弃置工程量计算规则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补充协议一第二条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的约定“实际土方量以第三方测量单位根据地形图计算的方量及甲方所提供收方点收方方量中的最小者为准”及第七条“如甲方提供的纳土点实际收到土方量与养老院外运土方量不一致,则结算土方量以甲方提供的纳土点实际收到土方量为准”,故应按照广东省地质物探工程勘察院出具的项目纳土点实际回填土后地面高程点测量技术总结中测量的总回填方量扣减总挖方量作为余方弃置的结算工程量,即以纳土点土方夯实后计算的填方量为准。

承包人认为,测量技术总结中回填土方工程量为压实后的体积,应以纳土点土方夯实后计算的填方量为基数,再根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 2010》中的土方体积折算系数表,将夯实方折算为自然密实度体积,即计算纳土点回填土的天然密实度体积作为余方弃置结算工程量。

三、我站观点

根据补充协议一约定,余方弃置结算的工程量以弃土收纳点实际收到的土方量为准,但未约定弃土收纳点的土方以何种填筑标准计算土方量。本工程合同约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根据《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2013规定,A.1 土方工程“注:4 土方体积应按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计算”,“补充协议一”的工程量清单仍需遵从清单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因此,双方应根据清单计价规范以弃土收纳点的实际填筑标准,将弃土收纳点的土方体积折算为天然密实体积作为本工程余方弃置的结算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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