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价格基期的争议
某科技孵化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2年5月签订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 施工图预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17.1.1(1)条约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机构根据承包人提供的经招标人及审图机构审核同意后的设计施工图纸,按清单规范、相关造价文件及2018年广东省工程计价依据编制建安工程施工图预算,材料单价执行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材料信息价及市场价格。施工图预算审核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对材料基期价格确定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7.1.1(1)条约定,施工图预算编制发生在设计施工图纸经招标人及审图机构审核同意之后,故材料价格应采用施工图审查通过日期(2022年9月26日)对应当期即2022年9月的市建设工程材料综合价格。
承包人认为,承包人是基于基准日期对应的自身企业各种因素进行投标报价的,且合同专用条款第17.1.1(1)条并未约定施工图预算执行哪一期市建设工程材料综合价格,因此施工图预算的材料价格应采用合同基准日期对应当期即2022年4月的市建设工程材料综合价格。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施工图预算编制材料单价执行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材料信息价,但未约定具体价格基期,属于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事项,因事关发承包重要权益,建议双方结合合同缔约时的真实意思协商解决。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2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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