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案例分享(155)—定额动态调整适用性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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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动态调整适用性的争议

某改扩建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3年3月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施工图预算阶段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设计概算工程费、施工图预算编审,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与《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并明确“套用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信息价基期适用的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期定额及人、材、机信息价格。信息价基期为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基准日的信息价期数(即对应基期为2023年1月31日)”。施工图预算报送前,2023年8月21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23期)》(粤标定函〔2023〕107号)对高压旋喷桩子目进行了动态调整,预算审核时发承包双方对高压旋喷桩套用原定额子目还是套用动态调整后定额子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施工图预算报审日期在粤标定函〔2023〕107号文发布之后,且至今发承包双方尚未确认施工图预算,故应执行动态调整后的定额子目。承包人认为,施工图预算编审应依据合同约定,执行信息价基期对应的当期的定额子目,故高压旋喷桩组价应执行调整前的定额子目。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工程总承包合同协议书已明确约定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编制套用信息价基期适用的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期定额,该工程投标截止日为2023年2月27日,当期定额即为信息价基期2023年1月31日时的现行定额,故在此基期之后动态调整的定额子目不作为施工图预算编制的依据。(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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