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运桩芯土能否按淤泥计价的争议
某培训中心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4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文件约定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按固定金额报价。施工中工程及支护灌注桩均采用泥浆护壁成孔,经监理确认的《桩芯土施工记录》显示土质情况为“淤泥”,发承包双方对于外运桩芯土能否按淤泥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实施过程中承包人未提出诉求,也未办理淤泥外运的签证,应按“土方运输与排放”合同单价执行,不作调整。
承包人认为,根据施工记录,桩芯土实际外运为淤泥,应按照淤泥外运计取。
三、我站观点
根据本工程采用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表 A.1 土方工程注10“挖方出现流砂、淤泥时……结算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现场签证确认工程量”, 如现场存在淤泥,发承包双方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签证确认淤泥工程量。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未单列淤泥外运的清单,属于工程量清单缺项,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5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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