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渝招投协〔2015〕11号
重庆市招标投标协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招标代理服务规范
(试行)》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招标代理服务水平,保证招标代理工作质量,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促进招标代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重庆市招标投标协会制定了《重庆市招标代理服务规范(试行)》,并经重庆市招标投标协会2015年7月17日召开的二届七次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重庆市招标投标协会
2015年7月21日
重庆市招标代理服务规范(试行)
(经二届七次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提高招标代理服务水平,保证招标代理工作质量,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服务规范。重庆市招标投标协会会员应当自觉带头遵守本服务规范,维护市场公平、公正,促进招标代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诚信经营,依法依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一)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遵守行业自律性约定,珍惜职业声誉,自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遵守“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守信,尽职尽责以高品质的服务和优秀的业绩,树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良好的行业形象。
(三)独立、客观、公正、正确地出具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四)廉洁自律,不索取、收受礼金、财物和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保守招标人、投标人的技术和商务秘密。
(六)自觉接受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监督管理,自觉遵守行业协会组织制定的行业规范。
二、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职业技术水平
(一)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专业知识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
(三)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参加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培训,并积极参加行业协会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四)招标文件审核人员和开标工作主持人员应取得注册招标师资格证书。
三、规范职业行为,认真做好招标代理服务工作
(一)应依法取得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不超越资质或违法挂靠承接业务,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机构的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不通过不正当手段承接业务。
(二)应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权限范围内依法从事招标代理活动。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各项招标代理事宜。
(三)严格履行招标代理合同,科学制定招标代理业务操作规程,规范服务体系,完成招标代理服务工作。
(四)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与投标人有私下接触和不正当交往,不为所代理招标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不通过采用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方式操纵招标结果,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和公正性。
(五)招标代理机构应加强对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素质教育,不断增强业务能力,提高职业道德水平。
四、严格程序,保质保量完成招标代理业务工作
招标代理服务内容及细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一)拟订招标代理工作方案。
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和特点,与招标人充分沟通,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拟订详细的招标代理工作方案,及时提交招标人。招标代理工作方案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列明项目招标代理负责人及其他组成人员,项目负责人应具备注册招标师资格证书,其余组成人员应具备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2.根据法定时限,结合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合理制定招标工作进度计划。
3.提出科学、合理的招标项目合同标段划分方案。
4.根据招标项目类别和要求,提出合理的投标人资格条件。
(二)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应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应遵循诚实守信和公平原则,向投标人提供招标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审批状态、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等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内容应明确投标人资格条件、商务和技术要求等内容,表述清楚、内容完整、要求准确。
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方案和招标项目特点,参照招标文件编制范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由相关专业人员编制,文件编制审核人应加盖注册招标师资格证书专用章。
1.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1)资格预审须知。对招标项目的基本状况、基本要求及递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限、地点等予以简要、准确的说明。
(2)资格预审条件。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人的营业执照、从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业绩、财务状况、诚信状况要求等内容。
(3)资格预审评审标准。根据招标项目规模、类别和专业要求合理确定评审标准,资格预审办法一般应采用合格制。
2. 招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招标公告。对招标项目的基本状况、基本要求及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限、地点等予以简要、准确的说明。
(2)投标人须知。说明招标项目概况、招标范围及工期、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质量标准和招标人对投标人提出的要求,以及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等。
(3)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投标报价、工期、质量目标、技术措施、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投标人信誉、优惠条件等因素作出合理要求并科学分配评分权重。
(4)合同条款及格式。明确招标人、投标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等。
(5)货物需求、技术标准及要求,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技术文件、设计图纸等一致。
(6)技术条款,根据招标项目性质、设计图纸、技术文件等,提出所适用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等。
(7)设计文件或设计图纸。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辅助材料。
(三)按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求办理招标备案手续。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公开招标项目,应按规定送至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www.cqzb.gov.cn)发布招标公告,需在其他媒介发布的,其内容应与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www.cqzb.gov.cn)发布内容保持一致。邀请招标项目,应当向三家以上(含三家)具有承担招标项目能力、满足资质条件要求、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招标项目的立项审批文号、建设规模及内容、资金来源、资金落实情况;
3.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4.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5.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6.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等。
(五)办理入场交易手续。持经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资料至招投标交易中心办理入场交易手续。除有保密要求外,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所有内容均应按规定在招投标交易中心网站公开发布,供投标人自主下载。招标文件自开始发布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应不少于二十日。
(六)协助招标人发布答疑、补遗文件。上述内容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发出。
(七)办理评标专家抽取申请手续。
(八)接受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及地点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2.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由具备注册招标师资格证书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主持召开开标会,并通知所有投标人参加。
3.如实记录开标情况,将开标资料(包括所有投标文件)封存后送至评标区,交评标委员会评审。
4.协助招标人依法从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为评标委员会评标提供辅助性服务,但不能干扰或影响评标专家独立评标。
5.评标工作结束后,对评标过程中的所有招投标资料及评标资料即时收集、存档,不对外泄露评标工作内容及结果。
6.协助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标报告,在中标候选人中依法确定中标人,在规定时限内公示评标结果,公示期应不少于三日。
7.协助招标人处理招投标异议事项,配合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招投标投诉事项。
8.协助招标人或受招标人委托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9.协助招标人签订合同和退还投标保证金。
10.将招投标情况报告及时报送招标人和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九)配合招标人做好审计工作。
(十)完成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五、公平竞争,合理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用
(一)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原则上由招标人支付,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市场调节定价,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可参考以下取费比例(按差额定率累进计算方式),根据市场供需、物价水平、成本投入、服务内容及质量等协商确定,不以恶意抬高或降低服务费用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
1.货物类:100万以下,按1.5%收取;100—500万,按1.1%收取;500—1000万,按0.8%收取;1000—5000万,按0.5%收取;5000—10000万,按0.25%收取;10000—50000万,按0.05%收取;50000—100000万元,按0.035%收取;100000—500000万元,按0.008%收取;500000—1000000万元,按0.006%收取;1000000万元以上,按0.004%收取。其中,一次招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代理服务费最高收费金额为350万元。
2.服务类:100万以下,按1.5%收取;100—500万,按0.8%收取;500—1000万,按0.45%收取;1000—5000万,按0.25%收取;5000—10000万,按0.1%收取;10000—50000万,按0.05%收取;50000—100000万元,按0.035%收取;100000—500000万元,按0.008%收取;500000—1000000万元,按0.006%收取;1000000万元以上,按0.004%收取。其中,一次招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代理服务费最高收费金额为300万元。
3.工程类:100万以下,按1.0%收取;100—500万,按0.7%收取;500—1000万,按0.55%收取;1000—5000万,按0.35%收取;5000—10000万,按0.2%收取;10000—50000万,按0.05%收取;50000—100000万元,按0.035%收取;100000—500000万元,按0.008%收取;500000—1000000万元,按0.006%收取;1000000万元以上,按0.004%收取。其中,一次招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代理服务费最高收费金额为450万元。
(三)可按成本在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向投标人收取招标文件编制费用。
(四)在招标委托合同约定工作范围之外的附加工作费用,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另行协商约定,但不应转嫁投标人承担。
六、廉洁自律,自觉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秩序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办理招标代理事宜,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各方合法权益。
(二)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反对不正当竞争,不以任何形式参与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活动。
(三)建立防范机制,防止个别从业人员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自觉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秩序,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和纪检部门反映在招标代理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严格遵守招标代理行业道德规范,依法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工作,诚信经营,不应有以下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
1.在资质申报、升级和年检时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资质证书;
2.超出招标代理资质证书允许范围承揽业务;
3.出借、出卖、转让资质证书、图章或以挂靠的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机构的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4.违背公平竞争原则,通过违法或不正当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5.未签订代理合同或超出合同约定范围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或未经招标人同意擅自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6.明知委托事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仍接受招标事项委托代理;
7.承接虚假项目或不具备招标条件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8.为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提供所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或投标咨询服务;
9.不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不进入相应的招投标交易场所招投标;
10.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
11.不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投标投诉处理的调查核实;
12.以各种形式弄虚作假或参与围标串标等各种违法违规活动。
13.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七、建立违法违规曝光平台
对存在招标代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和人员,经行政执法机关查实后,在平台予以曝光,获得重庆市、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创优称号的代理机构,将按照有关办法和程序予以降级,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诚信创优称号。
八、本服务规范由重庆市招标投标协会负责解释。
九、本服务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抄送:中国招标投标协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重庆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重庆市招标投标协会秘书处 2015年7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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