垂直运输高度确定的争议
某厂房及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某建造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11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A.1.22垂直运输工程章说明规定,地下室部分的垂直运输高度由底板垫层底至设计室外地面标高计算,塔楼按设计室外地坪至塔楼檐口高度计算垂直运输。本工程实际施工时塔楼脚手架从地下室顶板开始搭设,发承包双方就垂直运输高度的确定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定额已明确规定垂直运输高度的计算规则,应按定额规定执行。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与争议案例(粤标定函〔2020〕184号)情况相似,塔楼脚手架实际施工是从地下室顶板开始搭设,则垂直运输高度应由地下室顶板顶面至檐口的高度计算。
三、我站观点
根据2018年房建定额中垂直运输及建筑物超高增加人工、机具的相关说明,套用定额步距的计算高度为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高度,若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施工时从未回填的地下室顶板开始进行垂直运输及超高层施工,可依据经审批的施工方案,以未回填的地下室顶板面作为步距计算起点,步距计算终点依据定额规定计算至檐口高度。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6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