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并降低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公布日期】2012.11.30
- 【字 号】皖价服[2012]201号
- 【施行日期】2012.12.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并降低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的通知
(皖价服〔2012〕201号)
各市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委: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建设单位与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我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取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可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二、施工图审查应本着自愿有偿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审查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接受施工图审查业务,应与建设单位签定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业务。
三、施工图审查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上限。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施工图审查服务费由建设单位计入工程前期费用。
四、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实施施工图审查,减半收取施工图审查服务费。
五、整幢建筑物设计重复使用图,施工图审查服务费按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须进行设计整改的,再次送审不得另行收费,三次及以上整改的,施工图审查服务费按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的10%收取。
六、建设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结果有重大分歧的,可向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与原审查结果一致的,复查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复查结果与原审查结果不一致的,复查费用由原审查机构支付。复查费用收取标准按本通知规定的50%执行。
七、施工图审查机构所提交的审查结果达不到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应负责完善,不得再加收审查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及时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变更手续,并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九、本通知自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11月30日
附件:
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标准表
序号 |
类别 |
计费基数 |
收费标准 |
|
一 |
以工程建筑单体面积为基数,分档累进计取。 |
建筑面积A(万㎡) |
累进计费(元/㎡) |
|
A≤2 |
1.6 |
|||
2 |
1.5 |
|||
5 |
1.2 |
|||
10 |
1.0 |
|||
A>20 |
0.8 |
|||
二 |
居住建筑工程以外的其他房屋建筑工程。 |
以工程概算额为基数,分档累进计取。 |
工程概算额M(万元) |
累进计费率(‰) |
M1<200 |
1.6 |
|||
200≤M<500 |
1.5 |
|||
500≤M1000 |
1.4 |
|||
1000≤M<2000 |
1.3 |
|||
2000≤M<3000 |
1.2 |
|||
3000≤M<5000 |
1.0 |
|||
M≥5000 |
0.8 |
|||
三 |
市政工程 |
以工程概算额为基数,分档累进计取。 |
工程概算额M(万元) |
累进计费率(‰) |
M<1000 |
1.1 |
|||
1000≤M<5000 |
0.8 |
|||
5000≤M<10000 |
0.6 |
|||
10000≤M<50000 |
0.3 |
|||
M≥50000 |
0.2 |
|||
四 |
工程勘察 |
按现行国家规定勘察收费标准计算的建设工程勘察费总额 |
4% |
注:1、对工程重新进行抗震、建筑节能、消防等修改的施工图审查,或对已使用的建筑物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抗震加固、节能等改造的施工图审查均按上表审查费的30%-40%计费。
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需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收费系数为:居住建筑1.05,居住以外的建筑及市政工程1.1。
3、施工图审查费最低收费额不低于3000元,低于3000元的按3000元计收。
本收费价格在线自动计算请点击:https://calc.xycost.com/combine/ahcensor.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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