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案例分享(192)—变更工程能否计算材料价差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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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工程能否计算材料价差的争议

市政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5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因设计变更增加松木桩工程量,现发承双方对松木桩是否计算材料价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履行期间松杂原木涨落幅度已超合同约定的5%,应该调整材料价格。

承包人认为,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松木桩不属于调差公式可调子项,属定值权重部分,不应计算材料价差。

三、我站观点

经查核双方提交的资料,并未见松木桩材料价格存在异常波动情形,且按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76条约定,松木桩不在可调价差的材料范围内,因此松木桩不计算材料价差。但如果松木桩中标单价明显不合理的,原招标工程量范围内的松木桩不能通过计算价差而调整中标综合单价,且原中标综合单价不适用于变更增加的松木桩计价,变更增加的松木桩应按新增单价规则重新定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6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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